❶ 公司想增资和变更法人及股东,能一起办吗
可以同时办理。
一份股东会决议,通过三个议案就可以了。
一个是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一个是增加注册资本的,一个是股东变更的。
写清楚是怎么变更的。委托谁去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即可。
❷ 有限责任公司重组 有人加入股东,钱是直接给原来的股东还是转给公司,有区别吗
你理解错了,加入股东按你说的如果是重组加入新股东,钱是只能给公司的叫增资扩股,不能把钱给股东的,把钱给原股东那就不是重组,而是原股东转让股票而已
❸ 股权转让变更控制人与资产重组一样吗
您好,二者是不同的。资产重组侧重资产关系的变化,而股权转让则侧重于股权、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对于公司来说,即使公司的控股权发生了变化,只要不发生资产的注入或剥离,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未发生变化,只是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发生变化,发生了控股权的转移。例如,A公司收购了B公司的股权,取得了对B公司的控股地位后,可能用B公司的股权进行抵押融资,或利用B公司进行担保贷款,而B公司本身并没有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那么,对A公司而言,其资产进行了重组,而对B公司而言,仅是更换了股东而已,可以称其被收购了,却与资产重组无关。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转让是重组方式中的一种。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它是企业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最为经常发生的重组事项。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需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公司股权变更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公司股权变更而发生改变。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❹ 公司合并重组股东是否可以退股求解答
可以转让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❺ 公司重组后原法人代表无法将股权变更到新股东名下该承担什么责任
你好,分析: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有区别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的问题,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转让方将其股权交付给受让方的合同义务,并不会导致股权的自动变动,还需当事人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适当履行就是指需要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都属于商事登记。商事登记以其目的可分为两类:一是设权性登记,该登记具有创设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的效果;二是宣示性登记,该登记具有宣示权利的效果,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无效。而宣示性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则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并且宣示性登记事项还有公示力,第三人可据此对抗登记申请人,即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如果登记有瑕疵,按照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以登记是真实的,市场主体必须以登记内容对外承担责任。 是否进行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影响的是股东能否取得股东权和转让行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属于设权性登记,标志着受让人取得股权。而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是对已经得到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予以公示。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应当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公司拒绝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意味着受让人没有取得股东地位,受让人可以主张合同履行不能,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可要求公司办理,并追究公司侵权责任。 当事人经常发生误解,在合同生效之后,认为股权就当然转让,受让人就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和股东资格的继受仍需要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或拒绝接受。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就处于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的只是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而只有股权实际交付后,受让方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由于股权是无形财产,不可能象有体物一样进行物理形态的移转,其交付转让与有体物的交付转让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对公司的股权(出资)是通过出资证明书、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文件这三种形式表现的。究竟股权的变动以何者为准,理论和实践均有争议。 出资证明书只是股东对抗公司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的内部凭证,不是法律所承认的可流通证券形式,并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一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 工商登记机关股东登记变更也不能被看作股权转移的标志。因为,工商登记是通过对企业已发生的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加以审查、确认,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仅对当事人已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加以确认。这种确认的法律意义在于: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不特定的第三人可以通过查阅股东的工商登记内容,了解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以其作为判断公司的能力与信誉的参考因素,在公司的债权人需要追索股东承担责任时,就可根据工商登记的内容追究责任人。即使登记有瑕疵,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办理登记变更的法律责任仅是行政罚款,并不否认新股东享有股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可见,工商变更登记是以“股东变动”为条件的,而股东变动显然是以股权发生转移为基础的。所以,工商登记只是具有公示意义,属于宣示性登记,即有关事项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所以,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才是股权取得的标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未经登记,是不能产生创设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效力。一份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基础,没有这份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就没有要求变更登记的依据,基于这份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股权的取得是股权转让合同行为与公司变更登记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根据工商登记行政管理的要求,公司还需要去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这也是向社会公示的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创建时间不长,股东对公司法重视不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管理、变更并不规范,甚至很多公司并不设置股东名册。因此,审判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对“股东名册”的解释,只要有关的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会议纪要等能够证明公司对股东的认可的,
❻ 公司破产后重组与原股东还有没有关系
建议先去找政府经办部门,看破产企业的资产是如何处置的。如果已经履行了破产程序,破产企业原因的债务,只能从处置资产里给付;如果没有用于偿还债务,而是拿去重组,则可以依法予以追偿。
❼ 重组前大股东为什么要把持股比例降到30以下
"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指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内,继续增持容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比如:
1、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
2、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的;
3、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等。
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又不想收购所有已发行股份,就需要避免触及股份比例30%的界限。所以大股东需要把持股比例降到30%以下,以便重组方操作。
❽ 我们公司的股东有三个,有一个股东现在找不到了,公司现在想重组一下,现在该怎么办。是否可以登报解决。
一、看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重组事项股东会中需要通过的股权比例,有的要100%,有的是要3分之2以上就可以。或者公司股东会是否对董事长有过相关的授权。
二、如果该股东持股比例较大导致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找找看该股东是否有相关的代理人啊什么的,如果啥也找不到,那就杯具了。
❾ 请问一下公司被重组后,原来公司的股东的股份是怎样计算的呢谢谢
如果是被重组的,原来公司的股份的计算是按照重组前的资产评估值进行进行对价的,按照这种对价一般原有公司的总股份的数值会减少,这是因为重组时将剥离一部分元公司的不良资产,这样被重组的公司总资产就会减少,分摊到个股东手里,也就是按相应的比例减少持有者的股份资产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