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是否会被认定为国有股东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性质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三类:一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能否认定为国有公司?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当国有股份超过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全部股份的50%时就应当认定为国有公司;二是认为只有公司的全部股份都属于国家所有时才能认定为国有公司,即只有国有独资公司才能算国有公司。笔者基本赞同第二种观点:第一,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具有特殊性。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并不必然是国有财产,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也并不等同于国有公司。第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一般经营性企业之间的中介。股权多元化能激发公司活力,公司中国有股份的多与少只能证明国有股权在公司中所占的比例,但不能因为公司中有国有股份就认定该公司是国有公司。不过,笔者不认同“只有国有独资公司才能算国有公司”,因为国有独资公司投资的国有全资子公司根据资产原理也应是国有公司。
❷ 请教:关于有限合伙国有身份的认定
国有合伙应当转持。案例如下:合伙企业认定为国有股东并转持的案例创业板上市企业案例:300164通源石油。其《招股说明书》第四页写明:“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沪国资委产权[2010]63号文《关于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114.937万股股份将在本次发行后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禁售期义务(自2009年9月30日起三十六个月)。”经查,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第一大股东是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资委下属国有独资公司)占48.29%。上海国资委明确将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确认为国有性质,并承担转持义务。
❸ 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有哪些方式及效力等级
您好,股东资格的证明方式及效力等级
(一)股东资格确认的原则
1、公示与外观原则
公司法特别强调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的贯彻。所谓公示主义,是指公司应将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事实、营业及财产状况以法定的形式予以公开,使交易相对人周知并免受不测之损害。所谓外观主义,是指以行为的外观为准,确定行为所生之效果。外观主义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对于公司内部而言,股东资格是否存在取决于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认缴出资的行为;但对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在与公司交易时,通常是通过公司的外观特征来了解公司的状况,并作出相应的决策,因公司外观特征不真实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和风险不应由相对人承担。根据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公司应当进行商事登记,其目的在于产生公示效力,“即凡经登记的内容,应当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根据根据登记事项所为的行为,应当有效。”[7]因此,在确认股东资格时,既要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要考虑公司对外的形式性和公示登记的情况。
2、公司维持原则
公司维持是指应确保公司作为健全组织体的存续和发展。可以说,这是贯穿于整个公司法的基本精神。[8]现代经济生活中,公司作为一种典型的社团,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多,法律关系也十分复杂,其有效存续和健康运行是整个市场经济稳定、有序发展的基础。因此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当尽可能保持公司内外部各种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瑕疵能够不正的应当允许其不正,能够认定有效的不轻易使之无效。这也就要求我们对股东的资格不应当轻易否定,能够肯定的尽量予以肯定。
3、利益平衡原则。
股东资格确认涉及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其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范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公司制度范畴。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以其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投资承担有限责任,而对债权人言,能作为其债权担保的,只是公司本身的财产,而这些财产又依靠股东组成的管理机构进行运作和处理。因而对于公司财产,相对于债权人而言,股东更有优势。在确定股东身份时,就有必要综合平衡各方利益,要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和弱势方利益。认定股东资格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维护交易制度,又要维护公司制度,使两种制度的功能都得以充分实现。
4、自由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公司法是具有强制性,“既具有组织法又有行为法特征。”公司法的强制性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其原因在于公司的设立不仅涉及公司的设立者、内部股东或当事人的利益,更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相对人或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障这些外部主体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必须将公司法的一些制度和规则强制化。同时公司法作为私法,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是其基础,当事人可以改变或变通某些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排除法律的使用,股东协议或章程优先。因而在股东身份认定中,应注意将私法自由与公法强制相结合。
5、禁止规避法律原则
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股东人数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党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方向受限,等等。在公司设立和经营的过程,有些出资人可能基于某种利益考量通过规避法律的来谋取经济利益。公司对现代的经济生活意义巨大,其行为不仅对公司内部产生影响,也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外部。因此,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当对这些规避法律的行为加以规范和制裁,为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创造条件。
(二)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股东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并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的人。由此可见,股东资格的确定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二是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前者是认定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后者是认定股东身份的形式要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综合考虑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等方面。不能仅以其中一个实质或形式要件来认定。
1、实质要件
就实质要件而言,股东资格的取得必然是基于对公司的出资,未出资者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公司作为资本型企业,股东出资是其成立的基础,因此,股东向公司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条件。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首先要看该股东是否实际向公司注入资金。实际注入资金的方式可能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是股东所认缴的出资;在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形,对公司资金的注入是由原股东完成的,这种先注入的资金因为继受行为而转换为继受人注入的资金。
❹ 国有股权转让是怎么规定的
在国有股权转让时,除了一般股权转让须遵守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专利、等属价有偿等原则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则:
一是有条件转让原则。
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原则。
❺ 是否为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判断
A是国有企业,但已不是国有独资公司,而是国有控股公司(55%)。B公司不是国有企业,也不是国有控股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间接参股40%,没有控制决策权)。既然B都不是国有企业,也不是国有控股企业。那就更不用说C了吧。只是我的理解 欢迎评论
❻ 请教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国有股权的界定
个人认为:1、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可以是国有企业资格,但因为国有企业只能做有限合伙人,不能做执行合伙人,所以不存在有限合伙是国有股权控制的概念,所以不需要界定;2、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八条 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并结合合伙企业特性,本人认为不属于转持情形。
❼ 如何认定国有控股集团中的股东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性质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三类:一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能否认定为国有公司?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当国有股份超过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全部股份的50%时就应当认定为国有公司;二是认为只有公司的全部股份都属于国家所有时才能认定为国有公司,即只有国有独资公司才能算国有公司。笔者基本赞同第二种观点:第一,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具有特殊性。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并不必然是国有财产,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也并不等同于国有公司。第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一般经营性企业之间的中介。股权多元化能激发公司活力,公司中国有股份的多与少只能证明国有股权在公司中所占的比例,但不能因为公司中有国有股份就认定该公司是国有公司。不过,笔者不认同“只有国有独资公司才能算国有公司”,因为国有独资公司投资的国有全资子公司根据资产原理也应是国有公司。
❽ 国有股与国有法人股如何准确界定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均属国家所有,统称为国有股。是不是楼主概念上不是很清楚呀
❾ 国有股核查意见中如何界定合伙企业股东
合伙企业股东怎样界定为国有股东?按出资比例?还是控制权?如果执行合伙人是国有企业,但其出资比例较低的,会有影响么?
❿ 国有(家)股及国有法人股的区别和认定
您好,
广义上来说国有股是一个大概念,包含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是指持股人是一个公司,而这个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国家机构,比如国资委、国家部委等等。
狭义的国有股是指由国家机构直接持有的股份,比如国务院持有的股份就可以看做是狭义的国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