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控股股东借款给公司用于经营还款时要经过股东会吗
《公司法》没有明确要求,具体看公司章程如何约定。
『贰』 关于股东投入资金的问题
你说的情况好象是普遍存在,公司开始运作后,虽然已注册法定资本,但流动资金不足,好多老板又拿出钱参与公司的活动,如果作注册资本,在不增加到原来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可能不通过工商局办手续,如果超过这个比例要去工商局办理手续,如果流动资金借款,我看还是放在其他应付款为好,因为应付货款通常与购货往一有关,
至于股东将其他单位的款打到这个公司的,还是应该注明借款内容,记在其他应付款中,不应该因为股东是那个打款单位的老板,而有差异,只是要关注的是关联企业的不公平交易.
『叁』 我公司控股股东向我公司借款合法吗
强行借款肯定是不合法的,必须符合公司的财务制度,通过符合公司财务制度及报批程序,并获得批准的,这样借款才是合理合法的。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肆』 对外投资属于什么类型的会计科目
对外投资不是会计科目。属于对外投资的会计科目有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都属于资产类的科目如果你看好某支企业的股票,并购买,就记入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对外投资是相对于对内投资而言。所谓企业对外投资就是企业在其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
对外投资是相对于对内投资而言的,企业对外投资收益是企业总收益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特别是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条件下,企业对外投资已成为企业财务活动的重要内容。
(4)控股股东投入借款属于什么交易扩展阅读: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小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伍』 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做成借款好,还是实收资本好
这要由股东来确定!一般按照实收资本计入
『陆』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有哪些
企业为了融资方便等目的,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而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版费用的财税处权理,实务中处理五花八门,本文结合案例对关联企业借款做一探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市公司应按取得的资金使用费,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部分,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1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柒』 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利好还是利空
是利空的!要么是资金短缺,要么是还债!除非是借款投资具有专利的高科技的项目才算是利好:)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捌』 对外借款是否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
对外借款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