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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将股权赠与境外人事公司性质是否改变

发布时间:2021-07-09 00:07:02

1. 股权赠与有何法律要求

股权赠与有哪些法律规定
首先,《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后,《合同法》第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将股权赠予他人时,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二、公司股权赠与的注意事项
1、接受一有限公司的股权赠与,能否当然取得股东地位,如果不能应该怎样进行操作?
接受一人公司的股权赠与不论是完全赠与还是部分赠与都是改变了股东情况,需要到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这一点如果是想亲自办理可以直接致电工商局,他们会告诉你详细的步骤。
如果是一人公司股权全部赠与,一些法律风险还是要规避的,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也就失去了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意义。
以上风险请加以防范。
2、股权赠与的类型
(1)股东内部的股权赠与。
指的是股东向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赠与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权。在此种情况下只是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是公司股东人数减少,而不会发生新股东的加入,因此也并不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因此,股东内部股权赠与与股权买卖形式的内部股权转让形式相同,这种内部股权赠与应当由股东自行行使,而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对外的股权赠与。
则是指公司向第三人赠与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根据《公司法》七十一条的规定,股权对外转让需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同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从本质上看,股权赠与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无偿性,即受赠的第三人无需为受赠的股权支付任何对价。而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就是在同等条件下由其他股东优先于第三人购买所转让的股权,以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

2. 股东国籍发生变化,公司的性质会发生变化吗

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此外参考/zjaic/jdts/zxwd/zxwd_content_278.jsp?docId=11774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明确答复。

3. 股权赠与需要注意什么吗

(一)股东内部的股权赠与
股东内部的股权赠与,指的是股东向公司内部内的其他股东赠与容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权。在此种情况下只是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是公司股东人数减少,而不会发生新股东的加入,因此也并不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因此,股东内部股权赠与与股权买卖形式的内部股权转让形式相同,这种内部股权赠与应当由股东自行行使,而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二)股东对外的股权赠与
股东对外的股权赠与,则是指公司向第三人赠与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根据《公司法》七十一条的规定,股权对外转让需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同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从本质上看,股权赠与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无偿性,即受赠的第三人无需为受赠的股权支付任何对价。而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就是在同等条件下由其他股东优先于第三人购买所转让的股权,以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
如果在股权赠与的情况下适用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原则,那实际产生的结果则是其他股东无需支付任何对价就可以获得股权,这显然不是赠与股东的本意。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一般对外的股权赠与是需要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才可得以实现。

4.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赠与股权问题

根据上述问题回答如下:
1、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被赠予人无法入股,要入股需改变公司的性质。
2、赠与协议中赠送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情况:(1)合同尚未履行;(2)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3)尚未经过公证。如满足上诉三个条件是可以随时撤销的。
3、被赠送对象是否担任该公司法人不影响赠与协议的公证。由于仅赠送50%的股权,为保证赠与协议的履行,仍需改变公司的性质。
4、不需要进行注销,只需要变更公司性质,根据工商局的指示,提交相应材料,如变更申请书,新的公司章程等材料即可。
以上为个人建议,请参考!

5. 有限公司,有2股东,变成一个股东,公司性质会不会改变

会变的

一般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十万

二人 以上 三万

这样的 话 公司的性质 就变成 一人 有限公司 也就是个人独资企业

每年 年检的时候 还需要 出一份 审计报告

6. 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的股权变更对企业有影响吗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1、没有影响,因为甲公司依然是外国的公司。
2、甲公司股东全是中国人,国内全资子公司也算外资企业。
3、甲公司股权变更了,国内子公司一些经营信息肯定是要发生变化的,如法人、公司名称、投资信息等,所以还是需要在工商进行变更登记的。

7. 更改公司性质的问题

楼上的误解,个人独资企业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公司是承担有限责任,两种承担责任都不同,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楼主,有限公司是不能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且网吧这一套手续好难办理哦,你注销了就等于是以前办理的许可证没有用了,你要考虑清楚哦.

看楼主的意思就是经营范围中不想有:"销售:电脑、办公用口之类的。”你完全不用注销公司啊,你可以采用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方法,这样更简单。

到工商局申请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补充回答:
你没有办法,因为你跟本不可能采用改变公司性质方式来降低税收,因为公司不能变为个人独资方式.
唯一的办法就是将公司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只留下网络方面的服务的,什么销售之类的全取消,这样可以向专管员申请降低一点税收,另外你们要多给专管员好处三,自然都不会查你们

8. 公司股东变更国籍,公司的性质会发生变化吗

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9. 什么是股权赠与 股权赠与有哪些注意事项

什么是股权赠与,股权赠与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并未设置有关股权赠与的直接相关条款。但实际上,股权赠与、股权继承等都应当属于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应当看成是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本文就股权赠与的内容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股权赠与
所谓股权赠与就是享有股权的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股权转让方式。由于《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权赠与方面的内容,学者一般把股权赠与当做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
二、股权赠与有哪些特殊的法律规定
1、股权赠与也应当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2、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但是,如果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赠与人)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3、股权赠与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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