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可以有律师和实习律师做吗
非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可以由律师和实习律师做的。
还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可以的。
㈡ 你好,想请教您,就是任期未满,股东大会对现任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了人员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换届么
若是对现任董事会和监事会所有成员逐个进行重新选举,可以视为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前换届。若只是对现任董事会和监事会一部份成员进行了改选,还不能称为换届。
㈢ 非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来任命
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三板董秘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九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3)非上市股东大会换届扩展阅读
依据《新三板董秘管理办法》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挂牌公司现任监事;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被吊销后未重新取得的;
(二)最近12个月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㈣ 董事长和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选举
公司法规定,股来东会选举产生自董事。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董事会决定聘请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4)非上市股东大会换届扩展阅读:
董事长(英语:Chairman of the Board,简称:Chairman,日韩称会长),又被翻译成董事会主席,指的是一家公司的最高领导者,统领董事会。董事长也是董事之一,由董事会选出,其代表董事会领导公司的方向与策略。董事长是公司或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领导股东会。在日本和韩国的大型会社(公司)称为“会长”,名称分别为“取缔役会会长”和“理事会会长”,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
总经理:公司或类似单位的最高业务领导人,一般赋有决定有关行政和管理政策的权力
㈤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应当如何办理才符合法律上的程序要求
与会者需要在孤独会议决议上签字而且在当地媒体是公布
㈥ 董事会和股东会有什么区别董事是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吗董事必须是股东吗
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由全体股东或职工民主选举的董事组成,所以董事可以不是股东。
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上的区别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
2、性质上的区别
董事会是解决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信任托管机构。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
股东大会的性质是体现股东意志,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也是企业最高权力机关,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3、职权上的区别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修改公司章程。
㈦ 非上市公司是不是必须设立包含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三会制度"
楼主所问在《公司法》中皆有所规定。简单而言:
先明确几个概念:
1、非上市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中还特别拿出股权结构相对特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单列,做出一些特别规定。所以,非上市公司,实际上有四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在一起召开的这个会议,在有限责任公司叫做“股东会”;在股东有限公司叫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东(大)会一说。
好,言归正传: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肯定是有的;董事会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在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至于何谓“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公司法并未界定,全凭企业自己体会,基本上只要自认为较少活较小,那就成。只需在《公司章程》中做好约定即可;监事会也是可以有可以没有,相关规定同董事会。
2、股东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肯定有;董事会,必须有;监事会,必须有。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没有。因为就一个股东,没法开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可有可没有,参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然是符合“股东人数较少”,所以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通常,也是不设。但是如果股东认为有必要设立,自然是可以设立的。
4、国有独资企业。股东会,没有。国资部门履行投资人职责;董事会,有。董事会成员由国资委派和职工董事组成;监事会,有。监事会由国资委派和职工监事组成。
另外,多说一嘴,为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单列?不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么?
因为,公司制的本质在于“有限责任”,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身只承担出资额之内的责任。一人有限公司,听上去也是按照出资额承担责任,但是前提必须是“出资人财产跟法人(即一人有限公司)财产严格分离”,如果不能自证分离,则很可能触发“揭开法人面纱”特别条款,届时,出资人很可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一来,有违公司制初衷,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算附条件的有限责任,单列出来也是合理。
㈧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也必须是在上半年吗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根据我国会计制度,会计年度一般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故年度股东大会一般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在年度股东大会中,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人数不足章程规定人数的2/3,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
㈨ 股东会可以选举非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吗
不是股东可以担任公司组织机构成员,包括董事、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等。董事会(执行董事)是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日常经营决策机构,被选举的董事(执行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董事和执行董事一般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