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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委托审计

发布时间:2021-07-11 09:03:51

A. 上市公司股东股权比例达到多少可以单独有权聘请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如何操作,相关规定请告知

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但是独立董事是有权利单独请事务所做单项的审计。
或者通过股东大会绝对更改审计事务所。那就要是出席股东大会占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了。

B. 什么情况下小股东可委托会计师审计公司帐薄中院

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C. 如果董事长不公开账务,股东可以委托审计部门查账吗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但是,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通过以上规定可见,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须履行一定程序外,还不能有不正当目的。如果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则可以拒绝查阅。

D. 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吗

可以,原则上只要是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都是有效的(某些特殊行业如银行、证券等需要事务所有资质),但有些地方有些部门会不认可。
所以没有充分合理理由不要找外地事务所。
从你的问题来看,税务,工商一般倾向于本地会计师事务所,但不拒绝外地事务所。

E. 请问股东要求审计公司账务审计费由公司出还是股东自己出谢谢!

得看谁和事务所签委托审计合同
股东个人委托事务所审计,股东出钱

F. 总经理离任审计由谁委托

董事会决议进行委托

G. 什么情况下小股东可委托会计师审计公司帐薄中院判决公司股东12人查阅公司会计帐溥原始凭证,公司大股

朋友股东不分大小均有之情权,小股东发现公司有问题,(因为中院判决公司股东12人查阅公司会计帐溥原始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账目,这是正常的事情。

H. 我是大股东,但是我没有参与经营,现在我要求查账,我可以请审计公司来查账么,是否有法律依据谢谢!

大股东如果不是董事长的话,就不可以那样做的,必须通过董事会的决议后,才~。

I. 股东怎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J. 股东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吗

股东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10)大股东委托审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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