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权激励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权激励一般是利好。
⑵ 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财务风险有哪些需要专业的回答。。。。谢谢
在激励对象上,主要对企业高管群体和企业绩效的主要创造者进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不是福利,要遵照股权激励治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治理职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职员和治理骨干;而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职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进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权激励实施程序上,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慎防违规操纵:(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i(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3)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4)律师出具法律意见;(5)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为必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报告;(6)报中国证监会备案;(7)中国证监会核准无异议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在激励数目上,遵循股权激励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部有效股权激励计划设计的股票总数。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同等因素,在O,1%一10%之间公道确定,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数目,要控制在股本总额的1%以内;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股权激励有效期内,高管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境内国有控股公司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30%以内,境外国有控股公司应控制在40%以内;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要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原则上不得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授予董事、核心技术职员和治理骨干职员的股权数目,比照高级治理职员的办法确定,其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列确定。
在激励倾斜度上,股份分配既要公平,又要有激励重点。公平要求在高管与核心员工间分配不要太悬殊,激励有重点要求高管之间、核心员工之间不能搞均匀主义,应按贡献大小拉开差距。不同性质的公司价值分配政策要有所倾斜,如高科技公司应向核心技术职员倾斜,房地产公司应向对实现公司战略目标作出重大贡献的治理职员倾斜。
在激励方式上,不同股权激励方式的激励本钱、激励效果、激励对象获得的权益存在差异,企业要依据实际情况和市场条件进行选择。法定的可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择的激励方式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等。标的股份来源可预留、增发、回购,但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其中,股票期权对公司成长性要求较高,激励效果受成长性影响较大;限制性股票可以克服股票期权的不足。现微软等至公司也采用。据调查,同样数目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效应之比为1:3,即同样的激励力度下期权需动用的股权是限制性股票的3倍。 业绩和考核指标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限制性条件主要是财务指标,财务指标易被高管操纵。为防止公司高管的道德风险,需增加定性指标、非财务指标,如高管胜任力特征指标、企业发展指标,以客观评价经营者的业绩和能力。
在行权价格与条件上,要做到公道科学。大多数上市公司主要以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为业绩目标。从具体数值来看,早期进行的股权激励所要求的净资产收益率大多在10%左右,年均净利润增长率多在10%-25%之间。最近,股权激励的授予条件明显进步。如冠城大通要求公司2007年、2008年、2009年每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且每年加权均匀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除指标外,还应规定,要分期行权,行权资金自行解决;若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不能像国外,搞无偿授予,以控制代理人的道德风险。
对不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股东大会不得通过;证监会对不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要叫停。
⑶ 请问股权激励是怎么回事,对股价有何影响;
股权激励,也称为期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
股权激励主要是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影响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业绩提升的预期,一个是影响上市公司的实际业绩。
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初期,股权激励计划强化了投资者对公司业绩提升的预期,对股价的积极影响较大。数据显示,大多数公布股权激励预案的公司股价涨幅都大于同类或同板块的升幅。另外,不同的股权激励工具对股价的影响不同。我们认为,运用股票期权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未来股价上市空间大于运用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风险扩展阅读:
股权激励的作用
一、建立企业的利益共同体
一般来说,企业的所有者与员工之间的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所有者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投资收益,而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受雇于所有者,他们更关心的是在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和个人收益。
二者价值取向的不同必然导致双方在企业运营管理中行为方式的不同,且往往会发生员工为个人利益而损害企业整体利益的行为。实施股权激励的结果是使企业的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成为企业的股东,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趋于一致,因此有效弱化了二者之间的矛盾,从而形成企业利益的共同体。
二、业绩激励
实施股权激励后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为公司股东,具有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力。经营者会因为自己工作的好坏而获得奖励或惩罚,这种预期的收益或损失具有一种导向作用,它会大大提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员工成为公司股东后,能够分享高风险经营带来的高收益,有利于刺激其潜力的发挥。这就会促使经营者大胆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采用各种新技术降低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约束经管者短视行为
传统的激励方式,如年度奖金等,对经理人的考核主要集中在短期财务数据,而短期财务数据无法反映长期投资的收益,因而采用这些激励方式,无疑会影响重视长期投资经理人的收益,客观上刺激了经营决策者的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引人股权激励后对公司业绩的考核不但关注本年度的财务数据,而且会更关注公司将来的价值创造能力。
此外,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股权激励不仅能使经营者在任期内得到适当的奖励,并且部分奖励是在卸任后延期实现的,这就要求经营者不仅关心如何在任期内提高业绩,而且还必须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以保证获得自己的延期收人,由此可以进一步弱化经营者的短期化行为,更有利于提高企业在未来创造价值的能力和长远竞争能力。
四、留住人才,吸引人才
在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企业稳定和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实施股权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以让员工分享企业成长所带来的收益,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另一方面,当员工离开企业或有不利于企业的行为时,将会失去这部分的收益,这就提高了员工离开公司或“犯错误”的成本。因此,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企业留住人才、稳定人才。
另外,股权激励制度还是企业吸引优秀人才的有力武器。由于股权激励机制不仅针对公司现有员工,而且公司为将来吸引新员工预留了同样的激励条件,这种承诺给新员工带来了很强的利益预期,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可以聚集大批优秀人才。
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是什么含义
根据您的提问,华一中创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股权激励是指以股票作为回手段对经营者进行激答励的一种制度.所谓股权激励是指以股权为基础(stock—based)的激励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即限制性股票所有权(restrictedstockownership)和股票期权(stockoption) 股权激励方式是指企业通过在一定条件下、以特定的方式(股票)对经营者拥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股权,从而进行激励的一种制度,它能够将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效结合起来使经营者站在所有者的立场思考问题达到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收益共同发展的双赢目的。简言之,股权激励,是指企业经营者和职工通过持有企业股权的形式,来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一种激励行为.
⑸ 股权激励的概念以及利弊有哪些
股权激励是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方法,属于期权激励的范畴。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有条件的给予激励对象 部分股东权益,使其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
对非上市公司来讲,股权激励有利于缓解公司面临的薪酬压力。由于绝大大多数非上市公司都属于中小型企业,他们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公司能够适当地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现金流出。与此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留住绩效高、能力强的核心人才。
对原有股东来讲,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降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从而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非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导致公司的“三会”制度等在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公司的经营权将逐渐向职业经理人转移。由于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对公司员工来讲,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实现自身价值。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人才的流动问题。由于待遇差距,很多中小企业很难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管理和科研人才。实践证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由于员工的长期价值能够通过股权激励得到体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大幅提高,同时,由于股权激励的约束作用,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也会有所增强。
⑹ 股权激励有哪些模式和法律风险
公司股权激励的七大法律风险
1、合同问题
股权激励方案落地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仅仅公布实施方案及与激励对象口头约定,或以劳动合同替代股权激励合同。
中关村在线就是反面例子:公司与若干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工作满12个月后可以获得甲方分配的股权8万股。这所谓“8万股”的不清晰约定就成了定时炸弹:公司总股本有都少?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该比例对应有多少权益,权益价值按净资产还是市值核定?获得权益的对价?凡此种种,均没有明确约定,以致最后产生纠纷。
另外,若涉及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若知识产权人为员工个人,可以激励为契机,与
员工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约定专利等技术由员工许可公司实施;还有一个协议要签订,就是保密协议(或者在激励协议里约定保密条款),因为激励实施后,激励对象可能对公司财务帐册、经营数据享有一定的知情权,这需要员工承担保密义务。
2、与投资人关系的处理
若公司已经进行融资或正在进行融资谈判,我们建议要进行四方面的检视或披露:
1需对拟投资人进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2检查当时签订的融资协议,是否对股权激励的比例有所限制;
3融资协议对股权激励方式(如增资、代持转让等)是否有限制;
4若融资协议对激励方式没有限制,若采用增资形式,则增资的对价不得低于投资人的对价,除非融资协议对股权激励有除外规定(一般融资协议都要求后一轮的融资价格不得低于上一轮)。
若上述四方面没有处理好,实施股权激励将与融资协议相冲突,投资人可追究公司创始股东的违约责任。
3、员工辞职退出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仅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限,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培训费用;二是如果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除了前述两种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实施股权激励一般都会要求员工出具承诺函,承诺一定期间内不得离职,否则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样的操作根据《劳动合同法》是不获支持的。最近刚刚判决的富安娜股权激励系列索赔案,以公司方大获全胜告终,其关键点在于将劳动者身份与股东身份区别,该案法律关系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股权激励给的是实股,可以以股东身份约定违约金。但如果玩的是虚拟或者期权,鉴于股东身份不明,只能禁止行权,无从约定违约金。
4、监事作为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明确禁止公司监事作为激励对象,非上市公司不受该约束。但鉴于监事地位特殊,不排除今后有法规约束。我的建议是,若激励对象中有人担任监事,最好换人,由其他股东担任监事。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任了监事就不能做董事会成员,也不能做高管,不参与管理决策。
5、创始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若创始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在实施股权激励后,若授予的是实股,激励对象即成为股东,此时激励对象可以创始股东未缴足出资为由,向创始股东主张违约责任。因此,创始人要理解这个道理:激励对象获得实股后,他们与创始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纵然股权比例有大小之分),为免招惹争议甚至索赔,应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弥补出资瑕疵。
6、税务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实股激励,转让对价若低于转让标的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将可能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转让收入,以调高所得税纳税税基。鉴于《办法》是2015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各地尚未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实施股权激励能否作为转让对价偏低的合理理由,有待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7、准备IPO(A股)的可能障碍
▌团队稳定要求:最近三(创业板为两年)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因此,我们建议上市前保证高管团队的稳定,也不要用股权激励方式吸引较多高管加盟。
▌持续盈利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发行前股本超过3000万股(发行后超过5000万股);创业板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因为在实施实股激励中,激励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要作为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确认为费用,如此一来股权激励操作将影响公司利润。公司须关注该等影响是否会导致无法达到上市要求的利润水平。
公司股权激励的七大法律风险
转载2016-06-18 22:10:16
标签:律师法律
1、合同问题
股权激励方案落地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仅仅公布实施方案及与激励对象口头约定,或以劳动合同替代股权激励合同。
中关村在线就是反面例子:公司与若干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工作满12个月后可以获得甲方分配的股权8万股。这所谓“8万股”的不清晰约定就成了定时炸弹:公司总股本有都少?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该比例对应有多少权益,权益价值按净资产还是市值核定?获得权益的对价?凡此种种,均没有明确约定,以致最后产生纠纷。
另外,若涉及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若知识产权人为员工个人,可以激励为契机,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约定专利等技术由员工许可公司实施;还有一个协议要签订,就是保密协议(或者在激励协议里约定保密条款),因为激励实施后,激励对象可能对公司财务帐册、经营数据享有一定的知情权,这需要员工承担保密义务。
2、与投资人关系的处理
若公司已经进行融资或正在进行融资谈判,我们建议要进行四方面的检视或披露:
1需对拟投资人进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2检查当时签订的融资协议,是否对股权激励的比例有所限制;
3融资协议对股权激励方式(如增资、代持转让等)是否有限制;
4若融资协议对激励方式没有限制,若采用增资形式,则增资的对价不得低于投资人的对价,除非融资协议对股权激励有除外规定(一般融资协议都要求后一轮的融资价格不得低于上一轮)。
若上述四方面没有处理好,实施股权激励将与融资协议相冲突,投资人可追究公司创始股东的违约责任。
3、员工辞职退出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仅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限,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培训费用;二是如果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除了前述两种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实施股权激励一般都会要求员工出具承诺函,承诺一定期间内不得离职,否则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样的操作根据《劳动合同法》是不获支持的。最近刚刚判决的富安娜股权激励系列索赔案,以公司方大获全胜告终,其关键点在于将劳动者身份与股东身份区别,该案法律关系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股权激励给的是实股,可以以股东身份约定违约金。但如果玩的是虚拟或者期权,鉴于股东身份不明,只能禁止行权,无从约定违约金。
4、监事作为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明确禁止公司监事作为激励对象,非上市公司不受该约束。但鉴于监事地位特殊,不排除今后有法规约束。我的建议是,若激励对象中有人担任监事,最好换人,由其他股东担任监事。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任了监事就不能做董事会成员,也不能做高管,不参与管理决策。
5、创始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若创始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在实施股权激励后,若授予的是实股,激励对象即成为股东,此时激励对象可以创始股东未缴足出资为由,向创始股东主张违约责任。因此,创始人要理解这个道理:激励对象获得实股后,他们与创始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纵然股权比例有大小之分),为免招惹争议甚至索赔,应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弥补出资瑕疵。
6、税务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实股激励,转让对价若低于转让标的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将可能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转让收入,以调高所得税纳税税基。鉴于《办法》是2015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各地尚未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实施股权激励能否作为转让对价偏低的合理理由,有待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7、准备IPO(A股)的可能障碍
▌团队稳定要求:最近三(创业板为两年)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因此,我们建议上市前保证高管团队的稳定,也不要用股权激励方式吸引较多高管加盟。
▌持续盈利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发行前股本超过3000万股(发行后超过5000万股);创业板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因为在实施实股激励中,激励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要作为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确认为费用,如此一来股权激励操作将影响公司利润。公司须关注该等影响是否会导致无法达到上市要求的利润水平。
▌保证符合股权权属清晰要求的建议
上市前避免采用授予选择权的实股,授予期股的,行权期应该在上市前届满,保证股权结构的稳定;
上市前代持关系要解除。因此不建议用代持、信托方式对准备上市公司的员工进行实股激励;
虚拟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激励工具转化为实股的时间窗口设定,要避开上市前;
授予的对象若超过200人,应采用员工持股平台进行持股(若未改制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实股激励对象若超过50人,则须启动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