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进行年底分红的时候是把账上所有的钱,都分给股东吗需不需要留一部分钱作为明年的启动资金
所谓的分红就是你把公司挣的钱,就是未分配利润这个科目的钱,首先按照10%的盈余公积计提公积金,剩下90%可以去分配给股东,也可以部分分配给股东,但是你账上还有实收资本,是用来你公司正常经营的。
㈡ 一个公司重新分配股权,也就是又加一个股东,但是新加的股东只分红不参与决策,有必要分股权吗还是分红
只分红不参与决策,那就没必要分实股,只要虚拟股就可以。
因为是虚拟股,所以不需要到工商登记注册,
只要内部签订相关的股权分红协议即可,
股东的分红来源,可以有其他股东的分红稀释或者一个股东的分红转让,
作为虚拟股的股东有三个情况。
1.无决策权
2.不用掏钱购买
3.不需要承担责任
㈢ 花钱给其中一个股东只能分红,负债需要共同承担吗
给其中一个股东只能分红,当然了分红。
㈣ 股东分红该怎么算
有关有限公司股东分红的规定限于《公司法》,此外无其它法律版规定。依照《公司法权》的规定,分红的程序是:
1、 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2、 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而针对分红的限制如下:
1、 须为税后利润,即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2、 应当先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
3、 以前年度有亏损并且以前的公积金不足以弥补的,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后,再提取当年公积金,然后分配当年利润;
4、 按照实缴的(而不是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此外,经股东会决议,也可以在分红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㈤ 公司分红时,可以给一部分股东分红,另一部分不分红吗
同股同利,这是基本原则,不应该有你说的那种情况。但是,如果一部分股东持有的是优先股,他们就有优先于另一部分股东拿红利的权利。别人没有,他们有;别人多拿,他们只能拿固定的。当然,优先股都是事先说好了的。具体什么情况,你再进一步搞清楚。
㈥ 自然人股东只拿分红不分股本可以吗
股东只分红不能分股本。
㈦ 只享有分红,不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叫什么
叫无记名股东,现实中也多称“散户”,其并没有在工商部分登记,也没有列于股东名册之中。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
㈧ 股东分红权可否单独转让
公司成立后,丙通过协议将其全部股权中75%的分红权(即公司全部股权中7.5%的分红权)以3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甲,自己保留另25%的分红权(即公司全部股权中2.5%的分红权)以及全部出资的股本金返还权。项目开发过程中,甲将其6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但在转让协议中甲同时声明保留上述7.5%的分红权。后丙又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丁。丁据此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取得公司共计70%的股权。公司产生效益后,甲主张上述7.5%的分红权,未果,纠纷由此而生。 本文将以这一案例为基础,探讨、分析,以及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①。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一般而言,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盈利,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上述两方面的权利中,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是为实现股东的财产权而服务的,是行为权利(或称手段权利);而财产权则是目的权利。 在公司法的实践过程中,股东往往可以将股东权利的一部分,即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让渡或委托给他人实施,诸如指派他人出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授权他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等。但是,股东将这一部分权利的让渡或委托实施并不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而作为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分红权的转让无疑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 股权中的?这一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呢?我们不妨先从另一种具有综合权利性质的所有权说起。 关于所有权问题,我国《物权法》已经作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定。《物权法》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法律,该法在调整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同时,也调整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权利的处置上,体现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在权利的保护和管理上,一方面,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另一方面,国家通过物权登记而参与物权的管理,从而体现国家意志。《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动产,《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依据权利人的意思表示,物权可以进行转让;同时,为保护和管理物权,国家依法设立了登记等管理制度,对于特定的物权,经依法进行登记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对所有权的界定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与股权相同,所有权也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其内容包含其它多项权利。根据《物权法》第四十条和一百一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即将其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与所有权分离,并可转移给他人。
㈨ 股东只入股而不参与经营,该如何设定分红制度
1.股东分红是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按出资比例分红的,也就是说股东分红是依法分回红,所以答分红时不存在什么奖惩机制的,任何“奖惩”办法对分红来说都不合法的;
2.但公司如果依据公司章程设立激励机制,用部分利润,按公司事先制定的有关奖惩办法(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对股东或员工实施奖惩办法,这是可行的,也是合法的;
3.具体怎样制定奖惩办法,主要掌握以下原则:一是事先制定公司奖惩规定,经全体股东同意后实施;二是奖惩与股东分红要分离,这不是一会事,前者是公司制度,后者是公司法法定的;三具体奖惩办法要根据贡献大小、能客观考核、奖罚合理公平这三项原则来实施。
优先股(preference share or preferred stock)是相对于普通股 (common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