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股东会决议变更发起人约定”的问题
学理上不清楚,至少我觉得在公司设立的期间应当适用发起人协议,没有遵守协议内容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选任董事长不应当属于设立公司完全不能变化的内容,因为既然大股东可以在设立公司的股东会上表决变更董事,他的表决权完全可以公司成立后立即召开股东会表决更换,一样的效果。
Ⅱ 股东未按约定的期限出资,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一、一般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是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般规定,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则他应该承当两种责任:
1、向公司补足出资;
2、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非货币出资不足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出资,而且非货币出资的数额可高达注册资本的70%,但是非货币出资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非足额出资的可能性。
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两种责任,一是补缴差额的责任;二是连带补缴差额责任。
1、补缴差额的责任
若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因该非货币资产与公司章程所作定价有显著差别,该股东就应以货币出资弥补该差额,至于该股东对该差额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上述条款对承担该责任的股东作为明确的规定,即“交付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指的是在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财产作价认购了出资份额并应当履行该出资义务的投资者。
因此,如果出现了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形,即使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转让了其股份,他的补缴差额责任也不能免除;
即使该补缴差额的责任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该约定也不影响公司向原股东追究责任。
2、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在学理上,其他股东的连带补缴差额责任属于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
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在某些公司设立者违反出资义务或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资本不能按照章程缴足时,其他公司设立者承担连带的缴足义务并可以因此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
根据公司规定,只要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就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唯一条件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而无需考虑其他股东的主观过错。
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约定或股东大会决议排除。为了维持公司的资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种责任分配也是合理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这些规定意味着在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具人合与资合特征的商事组织设立的过程中,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会接受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并履行相应的验资程序和检查验资报告,
因此他们有义务保证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靠性,同时他们是最有可能发现非货币财产作价不实的情况。
(2)股东违反发起协议约定扩展阅读:
股东出资责任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股东必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在公司成立之前,属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可采取违约救济手段,并就其自身遭受的损失向未交纳出资的股东请求赔偿。
在公司成立之后,则同时构成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向其追究责任。公司法学理一般将股东的出资责任分为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一)出资违约责任
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对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追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主要有:
1. 追缴出资。即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追缴,股东如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请求强制履行。追缴出资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它常用于非货币出资的情形。
2. 催告失权。又称失权程序,是指公司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其所认购的股份可另行募集。
此种失权是当然失权,已失权之认股人即使其后交纳了股款,也不能恢复其地位,因而有督促认股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作用。
3. 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由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消、解散的情况下,违约的股东应向其他守约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损害赔偿是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并用的一种救济方式,当其他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时,公司或其他守约股东仍可要求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资本充实责任
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法亦规定了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既要对自己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出资责任,又要对公司资本的充实相互承担出资担保责任,
通过在公司发起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达到资本充实的目的。资本充实责任具体可分为:
1. 认购担保责任。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的,如果其发行股份未被认购或认购后又取消的,则应由发起人共同认购。
2. 缴纳担保责任。亦称出资担保责任,即股东虽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交付非现金出资标的,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未交付非现金出资财产价额的义务。
公司发起人履行缴纳担保责任后,除非公司已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采取了失权程序的救济手段外,其不能因此而取得代为履行部分的股权,而只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3. 差额填补责任。在公司成立时,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应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履行差额填补责任的发起人可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使求偿权。
Ⅲ 协议约定股东股权不被稀释违法吗
不违法,这些内容是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一般是约定在章程当中
Ⅳ 公司股东违反了合作协议%
看是否为贪污公款,首先看主体是否适格,也就是你们公司是否为国家控股的公司,不是则为挪用公款或侵占,是否违反股东协议,要看股东协议里面是否注明此内容。 若是违反了股东协议,即违约,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有很多种,有限责任,股份啊 ,承担的责任,可要求的事项都不同。
Ⅳ 股东之间的关于控制权的协议,是不是违背公司法或股权法
股东之间的关于控制权的协议,内容合法,不违背现的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Ⅵ 违反在先协议约定,在禁止转让期间内转让股权有效吗
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发起人转让股份是违反《公司法》第142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禁止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转让股份,但没有禁止预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只要不实际交付股份,不引起股东身份和股权关系的变更,拟转让股份的发起人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其作为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因签订转让股份协议而免除。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Ⅶ 股东之间产生纠纷,一方想要退股,请问如何清算股权金额另:对方侵占及挪用公款是否违反合作协议
按照上述协议的情形,你们成立的应该是合伙企业,而非公司,签订的协议应该是合伙协议书。因而在产生纠纷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个问题:合伙人退伙清算,也即你所说的股东退股股权清算,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进行。具体操作时依据你们协议中的第四条。《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第二个问题:合伙人侵吞货款。此举违反合伙协议,协议中仅约定合伙人有资金管理权,不能据为己有;同时此举也违反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三个问题:对方违反了协议,构成违约。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诉讼过程中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采取按措施保护你的合法权益;而你作为公民个人,无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而不能“冻结对方在公司的所有权益”。
最后我的建议是:尽快以对方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诉前要注意申请财产保全;更为关键的一条,要掌握对方违约(侵吞货款)的证据,有了证据才能确保胜诉。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Ⅷ 股东协议约定一方不承担债务,有效吗
一、合伙是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二、普通合伙要求承担各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