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集团公司能否向控股公司收取管理费如果不能收取,作为无主营业务的集团公司,该如何运营
企业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常有关的管理费,必须由总机构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
1、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单位管理费上缴报告审批表》,提供包括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额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详细资料。
2、总机构管理费按规定程序报同级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审定后要向总机构的下属企业及分支机构发文,经下属企业及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上缴管理费在税前列支。
3、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用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国税发[1996]177号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二、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的原则
审批总机构管理费要坚持可能与需要、节约与合理的原则。确定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水平要考虑两个因素。
(一)要能够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所必要的经费支出;
(二)要本着节约、合理的精神,并考虑分摊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管理费的支出。
年度管理费的提取一般可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
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三)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
四、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管理费的提取,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批准,接受委托审批的,必须首先取得总局出具的委托书,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批准,分摊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也不予确认。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地市税务机关以上确定具体审批权限审批。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包括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额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详细资料。总机构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审批当年管理费事宜。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和审核
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和扣除应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如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终了后,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其纳入重点稽核范围。
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的,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
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各省税务局可据本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❷ 集团管理公司向下属各分店收取管理费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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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9-03-16 【实施日期】 1999-03-16 【有效性】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 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1999年3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
(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 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办法》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 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 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 理费支出的。 (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
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管理 (一)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 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 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 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二)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三)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 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1.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 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2.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 规定。 3.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 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4.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 增长额。
(四)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 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应相应核减下 一年数额。 三、管理费的扣除管理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 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四、申报程序和资料
(一)申请程序。原则上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 逐级审核上报。为减少层次,缩短审批时间,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
(二)企业在递交申请报告时,须附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的纳税 申报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 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和本年度 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 资料。 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五、违规处罚 对纳税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管理费、多提管理费以及未经批准提取管理费 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税前不准扣除,已审批的要撤消审批,进行纳税调整。此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审批时间
(一)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 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 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七、授权审批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 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同一 地区,且提取管理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❸ 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管理费用有没有相关文件
还有根据你说的这种情况,我分析你们集团不是汇总纳税,而是各分公司分别缴纳所得税的。 1、这样总公司收取管理费时做其他业务收入,除年末并入利润总额缴纳所得税外,还要缴纳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的。 2、分公司可以在税前列支,账务处理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上缴总部管理费”。你总公司应该有关于集团内部收取管理费用的文件,然后有收取的凭证,分公司有支付的凭证,这些都是入账的依据。
❹ 如何写收取管理费协议
答:总公司是可以收取分公司管理费的。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规定,双方必须是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交易,且双方必须要签订相关的服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服务项目,如何收取费用,这样的话总公司作为营业收入,分公司作为营业费用,由总公司向分公司开具发票。会计分录为:
总公司方,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分公司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应付账款
同时,会计学堂温馨提醒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对于总公司能否收取分公司管理费的这一问题,相信您看完相关规定应该知道了答案!重点在于总公司能否收取分公司的管理费分录应该怎么写,希望您可以知道这个分录!更多关于会计方面的知识,您可以多加关注会计学堂!请选中你要保存的内容,粘贴到此文本框
❺ 关于挂靠公司收取管理费的声明怎么写
申请书 XX建筑工程公司: 尊敬领导及同仁我XX公司XX项目实际需要该项目挂靠贵单位并按照双约定管理费用计费 现由于XX项目施工程发XXXX状况导致项目本增加利润幅减少我司自行承担由造损失请贵体谅我司难处本项目管理费用调进行商榷我司期望贵公司能够调本项目管理费至XX元解决我顾忧谢谢 并期待接其项目进行期深入合作! 顺祝 商祺 XX公司 XX月X
❻ 收物业管理费的通知怎么写
通知
尊敬的各位业主:
现已进入2021年度,在新的一年里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保障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请各位业主及时到物业办公室交缴2021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因门禁卡权限与物业管理服务费时间相同,请各位业主在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同时,带上门禁卡,以便受权延期!
XXXX物业服务处
2021年1月1日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收入的高低直接与其收取标准及业务量大小有关。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但是,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
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物业管理费
❼ 母公司如何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
根据《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❽ 集团公司收取子公司管理费有没有依据或是规定
关于集团公司收取子公司管理费在税务上有一定限制,如果撇开税务规定,在其他方面是没有什么法定依据的,仅仅是集团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而已;
在税务上,只有机关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集团公司提取的子公司管理费可以在税前列支,且集团公司不需要交纳营业税的,但是其批准程序比较复杂的。
❾ 集团公司收取其子公司管理费的有关规定
发生管理费的单位,要提供总公司,的证明文件,且国税对提取管理费用的总机构资质也有明确的规定,且提取范围一般限定在全资子公司,且在申请提取管理费用的总机构投取金额在2000万以上的要国家总局批准,2000万以下的由省局批准,规定很多,可以到国税总局网站找,最新的规定的是
国税发(2005)115号文件,可以去看看,,希望你能找到,找不到联系我,我在给你补全了,网上我没看到。
❿ 集团收取子公司集团管理费如何做帐务处理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其次,明确了管理费的提取标准,规定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2%。最后,对管理费提取审批权限进行划分,规定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的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向所属紧密层企业提取管理费审计的重点是:①提取管理费是否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②实际提取的管理费是否超过经国家税务总局、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提取的应提管理费;③收取管理费的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对管理费开支和收取的帐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发生管理费开支时,借记“企业管理费应由紧密层企业分摊管理费”,贷记“银行存款”;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收到所属紧密层企业上交管理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企业管理费应由紧密层企业分摊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