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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股份回购董监高能否参与

发布时间:2021-07-21 23:40:01

1. 因与大股东不和,想转让股份,但是公司规定2年内不得转让、回购,而且要求离职必须退股是否合理合法

如果这个规定是股东大会议事通过的,并有全体股东签字的,我觉得这个规定是合理的,因为既然是股东全部一致通过的决议的,就应该遵守吧,这跟是否合理合法没什么大的关系。

2. 股份有限公司离职董监高股权转让,需要向工商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公司法》第三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以及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不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意见,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3. 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该怎么去理解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版员自公司股票上权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董监高如果离职,在离职半年后才允许卖出所持的原任职公司股票,而不论是何种离任原因,包括董事任期已到,并未能当选下任董事。

4. 关于企业回购股票影响企业所有权的问题

其实你的问题不是太清楚,这个公司如果不上市的话
1,权益没有减少,基本是你的意思,支付自有资金换回他发行的股票 ,不是换回库存股
2,不影响权益的总额 .回购后不注销的股票就作为库藏股保留,不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回购注销就是公司花钱从股东手里把股票买回来,然后烧掉,就本来3个人开公司赚了,然后花公司的钱从其中1个手中把股份买回来,那以后公司就是2个人的了。顺便回答3,也就是说分钱的人少了,少了的那个拿走了他该拿的那份(不考虑溢价等等)
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话比较复杂,因为上面说的都是股票的净资产,实际的股价跟它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一般来说回购注销会增加筹码集中度,有利股价上涨,算利好.但要看他回购的原因是什么,在一般情况下,股票一经发行,持股者不得退股,发行公司也不得自行购买自己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允许注销股票: (1)当公司出现很大亏损时,可按股东持股份额缩减一定的资本; (2)当一家公司分成几个公司时可注销原股票,同时向股东交付分立后的新股票; (3)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股东应分配的利润注销股票,如某矿业公司在其采矿矿源枯竭,公司即将解散时,按公司章程规定事先逐步以利润购回股票,以简化最后的结算手续。

5. 股票先转赠再回购什么意思

这是两个独立的操作,转赠是公司有公积金积累,以股票的形式转为股本,尽管只是账务处理,但属于股本扩张。
回购是公司拿钱购回在外流通股票,如果约定购回注销的话,属于股本减少。
回购资金如果是自有资金的话,如果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公司经营压力的话,说明公司运转良好,回购是利好公司股价的,提升了每股的含金量,也相当于给股东分红。
从每股净资产的角度来说,转赠与回购是矛盾的,前者稀释每股业绩,后者提升每股业绩,相互对冲。
从财务安排上看,公司如果财务充裕,这种做法是维护股价的行为,试图在股本扩张的情况下,不使股价下降太多。
如果公司财务紧张,还要回购,可能另有隐情,配合庄家操作的可能也是有的,想下一步增发的可能也是有的。

6. 为什么对发起人、董监高转让股份有限制

发起人是公司设立的时候忽悠别人来参与公司投资的人,怎么能把别人忽悠来了自己这么快就跑了呢?所以一年内不让他们转让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般都会申请上市交易,如果允许公开发行前的这些股东一上市就可以卖掉自己的股票,那很多人都会在上市后马上在股票市场套现跑了(这也就是股票市场上说的“大小非解禁”中的“小非”)。董监高手中持有股票才能充分激励他们好好干活让公司多赚钱,这样他手中的股票也越值钱,如果允许董监高随便就把手中的股票卖掉那对其他股东来说就太不公平了,因为董监高往往有内幕信息。

7. 股份制公司是否可以转成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复制公司可以转成有限制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7)股转股份回购董监高能否参与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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