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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增资对个人影响

发布时间:2021-07-23 05:58:58

Ⅰ 我的集团公司下一个参股公司,如果集团公司主体公司有贷款对我个人有无影响,这些贷款会影响到我

对个人的最坏最坏的影响就是公司破产,你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Ⅱ 公司需要增资,但要由一个股东出钱的话...如何处理好呢

这边我要说一下,楼主对“股”和“债”的概念没有弄清楚。

这200万,可以有两种形式放到公司去,一是以“股份”的形式放进去,这样的话就是享受分红,就和你之前放进去的5.5万是一个性质。

这个帐怎么算呢,这个时候就需要对增资前的净资产进行一下估价,比如说现在净资产变成400万了,那么A增资前的资产为110万。
增资后,新的净资产为600万,A占的股份应该为(200+110)/600=51.7%。其余人的就自己算了。这样这200万就算增资进去了,分红的时候A拿总分红的51.7%,那200万就不应该再拿利息了。

另一种方案呢,就是200万算A借给公司的,那就拿利息就行了,利息高于银行利息是可以的,只要大家都同意。

当然,这200万也可以一部分算投资,一部分算借债。只要把关系搞清楚了就都一样了。
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加点分数我再给你解释吧。

Ⅲ 股份公司增资扩股后原股东的利益有何改变求解答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
利在于增加营运资金可能增加有利的业务收益或减轻负债。
具体程序:
公司增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加的注册资本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同时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Ⅳ 股份公司成立以后增资进入的人算不算是发起人

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股份公司成立以后增资进入的人只能算是股东,而不算是发起人,因为他不需要为公司设立承担责任。

Ⅳ 集团公司为增加净资产大量增资有什么风险

一、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两种,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自行决定。盈余公积的作用主要包括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利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即该公司以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如果股东是个人股东,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即该公司以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当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1、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指出,应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应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情况,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法规仅规定企业“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自然人股东而言,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实质是先分配后投资,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东是法人或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实质也是先分配后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法人股东从被投资的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免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1、“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要征个人所得税
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股票溢价,是指股票市场价格高于面值或者每股净资产的数额。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针对每股净资产而言,股票溢价包括股本溢价。而资本溢价,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超过其注册资本的数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专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 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国税发〔1997〕198号还特别强调:“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再次明确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对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2、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基于此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即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在税务上不确认收入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更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3、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需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个别类型的资产在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从属性上属于“未实现收益”,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在资产处置前,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将其进行了转增资本,事实上是将相应的资产处置收益提前予以了确认,并用之转增了资本,自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种情形,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资本,若企业用于转增资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可见该项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只能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资本,若企业用于转增资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8]50号)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第三种情形,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资本,若企业用于转增资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第四种情形,金融资产重分类时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资本,若企业用于转增资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不得转增资本。
小结
企业利用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视具体情况按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税务处理,若处理不当,就会给企业和股东带来税务风险。

Ⅵ 集团增资,对下设子公司是否有影响集团公司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集团增资,你是指集团母公司增资吗? 对子公司没有影响。
手续,就是母公司增资的手续即可。

Ⅶ 公司是两人股份公司,其中一人增资,增资之后一人股份95%,另外一人5%,这样可以不

可以!
是有限公司

Ⅷ 我公司现在想增加股东,请问是增资还是转让股份对我有利转让股份后如何改善公司资金状况

增资还是股权转让是要看实际情况的.
股权转让的同时,也表现了利润的转让和风险的转让;而增加资金的同时也出现了财务和规划问题.

如果一家公司在亏损阶段,而现阶段的目的是扭转亏损,平衡债务;那么,吸引新的股东和资金,可以填补公司资金空缺,支持公司发展,同时也进一步分散风险.
如果一家公司在高赢利阶段,增资则大大提升了发展潜力和机会;如果股权转让,则是让其他人来分享利益,而部分人把股份兑现.
如果一家公司在平衡发展阶段,而市场存在风险逐步增加,那么股权转让则有利于风险的分散和转移,在风险过度期结束,或者风险降低时回购部分或全部股份,增加资金投资则有效的挽回更多利益.
如果一家公司在高风险的状态下保持着高收益,那么转让股份的同时吸引新的股东出资,则可以同时分散风险,又保持了公司高收益状态的良性持续.

你应该根据公司规划,两年财务状况和市场风险来评估;而不是简单的转让股份还是吸引投资.
同样,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公司为了更好的发展,而考虑把原本拥有的股东股份出售给比自己公司更加有实力的同行企业或关联企业,则可以获得良好的市场反映和积极的发展状态.相关并购和收购的问题可以参考其他管理学和经济学,市场经济学的知识.

请全面客观的分析公司,公司和公司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的权益问题.这样会有更合适的办法!

以上属个人见解,仅做参考!

Ⅸ 股份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后,个人股份应怎样变动

公司注册资本(Authorised Capital)和发行资本(Paid up Capital)
是两件事。

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00.00
但发行资本可以是$50,000.00
如果每股面值是$1.00 , 则发行股票数是50,000股

因此增加注册资本,并不影响股票持有人的权益。
只有发行新资本(股票),对现有股票持有人的权益才有影响(摊薄影响)。

按你的说法,如有新股票发行,对每股盈利就有摊薄作用。
例如原来发行了$1,000万每股面值$1.00的股份
现在新增加发行了$3,800万每股面值$1.00的股份
发行股本(股票)变成4,800万股

假设公司原来净利润为$1,000万,即每股净利润为$1.00
当股本变为4,800万股则每股收益将被摊薄益为$0.2083

发行新股时,要考虑发行的定价。
是按面值($1.00)发行,或是按每股净资产值发,或是按一个
协议溢价发。这对发行后的每股现金价值,每股资产净值会
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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