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易见股份怎么这么烂,在地上摩擦久,换手率低于1,量能仅5千万左右
这样的股票大把,上市公司多了之后这就是常态。已经不是从前了:无股不庄的年代过去了。远离垃圾股,垃圾变凤凰不是那么容易的。
B. 易见股份(600093)请问怎样看待今天易见股份的
易见股份(600093)今天大涨,一方面是前期回调幅度较深,会产生报复性反弹,
另一方回面,这是答延续前期“区块链”热度。
2017年4月,易见股份携手IBM中国研究院联合发布了国内首个区块链供应链金融服务系统——“易见区块”,该系统致力于通过科技创新带动供应链金融的变革。截止7月底,易见区块平台的投放总额已突破亿元。
C. 2020年2月3号易见股份价格
2020年2月3号易见股份价格12.56元。
D. 易见股份股票最高多少
15年6月12 最高30.69
E. 林咏华和易见股份开易见玟语公司是真的吗
好像从网上目前的言论来说,这个可能会成为事实了。
F. 是合法转让股权 还是涉嫌倒卖土地
安徽浙商商会会长刘永辉投资房地产酒店,转让股权涉嫌倒卖土地使用权被逮捕入狱。 专家一致认为:刘永辉在本案中转让股权的行为不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理由如下: 1、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不能混淆。 股权是股东财产,依公司法可以自由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公司财产,不能非法转让。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两种财产。 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对象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公司股权。 作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对象的土地使用权,在本案中始终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从未被转让或倒卖;部分股东转让部分股权之前和之后,享有该土地使土地使用权用权的合法主体都是该公司。即本案中涉及的根本没有发生转让和倒卖,更谈不上“非法转让、倒卖”。 3、股权转让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也没有针对特定标的的股权转让的限制。刑法第228条也没有“以股权转让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禁止性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石,必须得到遵守。 4、如果将股权转让认定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将会导致十分荒谬的结论。 如果认为转让股份就是转让土地使用权,那么房地产整个行业都将不能转让股权,亦不能上市,因为转股和上市都是股权的转让和买卖,那势必造成参与者人人都涉嫌犯罪,股市上的房地产公司都应退市出局,其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
G. 股权转让具有哪些效力
1.对股东的效力
股权转让经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即为有效,基于股份或者出资产生的权利,包括受益权和表决权均应由买方继受。因此,可以认为,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记载到公司章程或取得出资证明之日起,买方即取得股东资格,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而不以股权转让款是否支付完毕、是否变更工商登记为要件。工商登记作为股东身份的形式要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仅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股东之间则应当以公司章程记载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2.对公司的效力
股权转让经当事人达成协议,变更公司章程或将买方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后,受让人即成为新股东,凡股份或者出资上一切权利均归十新股东享有和行使,公司须对新股东负责。
3.对第三人的效力
股权一经合法转让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里所谓的“合法转让”,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股权变动登记手续。如果股权转让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则不能对抗第三人。显而易见,凡股权转让,均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H. 前几天买了一手易见股份,为什么今天卖不掉
是易见股份吗?不能啊!
交易正常。你在哪个系统上操作的?
I. 只问一个问题,易见股份受限股,什么时候解禁
股票交易以手为基本单位,一手等于一百股。
买入时必须以一手(100股)为单位,
卖出时可以以一股为单位,因为有些投资者因配股等原因会产生小于一手的零星股票,允许一股一股去卖。
J. 什么是承债式股权转让
承债式股权转让:是指目标公司的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承债式股权转让行为实质还是转让公司全部资产,但他与单纯资产转让的实质区别在于承债式股权转让过程中新股东应当接受原企业劳动力且原企业续存。
这个问题虽然在当前资本交易中比较常的约定形式,但是其中隐藏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承债式股权转让,原本是一个交易双方都有利益的合理商业行为,但是交易中涉及的民事主体承担的法定义务和纳税义务并不能以合同约定而转移或者变更。
我们要明白“股权转让”是针对股东而言,而“资产转让”是针对所拥有资产的公司而言。换句话说,债权与债务应该是由权利/义务拥有/承担的公司来负责,但承债式转让是将原本由目标公司承担的债务,演变成让原股东来偿还。在实际交易定价过程中,转让方往往会将交易对价提升来实现自已偿还债务的补偿。这本身就是新股东把简单收购事项复杂化,但为了避免承担潜在债务,在实务中承债式交易的选择成为常见形式。这种交易模式实质有悖于法律规定和交易常规,如果三方(转让方、受让方、目标公司)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增加税收风险——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捐赠事项(原因是债务应该是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实际是由原股东偿还了,这就相当于原股东将资金捐赠给目标公司去偿还其应承担的债务)。
怎么办?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承债式交易中原股东在法律上始终只是一个被委托人的身份,并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因此三方正确的财务处理应当是始终围绕“委托原股东偿还债务”这个主体,来进行相关事项的处理,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也就是目标公司委托新股东借款给原股东(所谓过桥资金),再委托原股东偿还债务,才能使原股东、新股东、目标公司的税负着减少到税法允许的最低,自然的新股东公司应当承担借款纳税是整个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完善的重要环节,也是消除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捐赠事项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