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十荟团被顶格罚款150万元,这是因为什么原因
主要是因为这个团购平台推出了价格非常低的商品,比如说盐只卖0.99元一包,还有其他很多的商品,比如说水果都是低于原价很多出售的,甚至低于了批发市场老板们的进货价格,并且在这个平台上还卖出了很多这包,也卖出了十几万件,还有两块钱一斤的梨,卖出了5万件,非常多的东西都是低于原价,由于平台的补贴,但是这严重影响到了周围商家的生意热度。
国家对于老百姓的保护是方方面面的,我们可能平时感受不到,但其实这些细节上都有国家的各个行政部门在把关着,实际上最主要的还是希望消费者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并且这个市场是需要多个平台来竞争,这样才能够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够让各个平台再出售商品,进货的时候有所规范,有所敬畏。
㈡ 什么叫”顶格处理”
顶格处理”即“顶格处罚”。属于从重处罚的一种形态。
顶格处罚:
行政处罚法体系中的“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适用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种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适用较接近上限或上限的处罚。其中,适用上限的处罚就是“顶格处罚”。
从重处罚:
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从重处罚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这对于惩治违法和警戒教育违法行为人有重要意义。
(2)上市公司顶格罚扩展阅读
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㈢ 行政处罚中的高限处罚和顶格处罚的区别
最高处罚是这种类型的最高线,定格则是具体这件事的最高线
㈣ 什么是顶格处罚
顶格处罚即顶格处理,属于从重处罚的一种形态。
行政处罚法体系中的“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适用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种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适用较接近上限或上限的处罚。其中,适用上限的处罚就是“顶格处罚”。
从重处罚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这对于惩治违法和警戒教育违法行为人有重要意义。
所以,“顶格处罚”就是按照规定的上限来执行。但,“顶格”的前提是“适格”,即法律依据要适当。
(4)上市公司顶格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为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正是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㈤ 顶格处罚60万成过去式,现在欺诈发行最高判刑多少年
顶格处罚60万成过去式,现在欺诈发行最高判刑15年。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处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并明确将保荐人作为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五、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将存托凭证等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同时,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㈥ 顶格处罚60万成历史
是的,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处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并明确将保荐人作为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受立法等因素限制,证监会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披造假等行为的顶格处罚为60万元,这相对于一些发行人数十亿上百亿的造假极为不匹配。随着刑法修订案的落地,60万行政处罚将成为历史。
(6)上市公司顶格罚扩展阅读
本次修正案涉及资本市场的5大要点:
一、对于欺诈发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二、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三、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四、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五、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将存托凭证等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同时,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㈦ 12家药企被顶格处罚,恒瑞华润等“上榜”,为何业内专家却称罚得少
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情,每个人都可能会生病,生病的第一瞬间,大家都会想的就是吃药,所以药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2021年4月12日,中国财政部与国家医保局,对77家药企进行穿透式查账,其中有19家医药企业收到罚单,这19家医药企业中,有12家被处以顶格的处罚款,共计五万元,其余的罚款三万元。这个报道一出,立刻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很多网友和专家认为处罚太轻了,原因有以下几点:
虽然这次检查的药企看似是没有药品问题,但是这种伪造发票以及套用资金的行为,从某种方面还是会影响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羊毛出在羊身上,很多药品的价格都是虚高,成本也是谜团。这些套起套用资金的行为,不仅仅是损害国家的利益,还有人民的利益。这次的处罚对他们来说更多的是一个震慑,希望这些药企可以重视这一次的问题,加以改正,与人民一起共建一个美好和谐的社会。
㈧ 顶格罚款是什么意思
顶格罚款是指行政机关适用法定罚款幅度上限作出行政处罚,是一种较重的行政处罚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是否进行“顶格处罚”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二是地区之间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差异。比如针对同一类违法行为,在经济发达地区适用上限处罚,可能是合理的。如果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就不一定合理了。
罚款内容解读
罚款要求违法者缴纳的钱款应当是其合法收入,而对违法所得的收入则应适用没收这种处罚。罚款是制裁手段而不是执行措施,因而与执行罚相区别。罚款的目的是制裁违法行为人,告诫其以后不再重犯,而执行罚的目的在于迫使行为人履行义务。
使不履行义务的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从而促使其履行义务。罚款是适用最广泛的处罚形式,主要适用于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适用于通过剥夺违法者财产来补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顶格罚款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罚款
㈨ 什么叫“顶格处罚”
“顶格罚款”是指行政机关适用法定罚款幅度上限做出行政处罚,是一种较重的行政处罚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是否进行“顶格处罚”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二是地区之间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差异。比如,针对同一类违法行为,在经济发达地区适用上限处罚,可能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就不一定合理了。
㈩ 保监会顶格处罚前海人寿的背后有什么深义
2月24日,在保监会主席项俊波那句“不容许保险被金融大鳄所借道和藏身,一旦挑战监管底线,坚决将其驱逐出保险行业”话音落地的第三天,保监会便祭出了中国保险业史上堪称最严厉的顶格处罚——身为前海人寿掌舵人的姚振华,董事长任职资格被撤销的同时,还被禁入保险业10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13号)
当事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临海路59号招商海运中心9楼909-918房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当事人:姚振华
身份证号:44052419700215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董事长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
当事人:李明
身份证号:12010319720130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
当事人:游海
身份证号:51010219701114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总监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
当事人:程靖刚
身份证号:41032419810916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望海路
当事人:李济伟
身份证号:34212919741115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当事人:黄皓
身份证号:51340119820922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紫竹七路
当事人:孙磊
身份证号:21072419800426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安托山九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前海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前海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前海人寿在就2015年11月增资活动提交的相关报告中,作出股东增资资金性质为自有资金等陈述。经查,相关增资资金情况与报告陈述不符。
时任董事长姚振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
一是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寿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了多支非蓝筹股。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黄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李济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以间接投资股权方式,认购深圳某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额,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等方面,未达到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是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向我会提交的相关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材料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情况。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五是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前海人寿投资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项目、某度假酒店项目等项目,项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寿股东进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事实确认书、公司报告、银行流水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提出了陈述申辩。前海人寿及姚振华提出向我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属于“重大遗漏”,姚振华对该行为负有领导责任,非直接责任,该行为并非情节严重,请求减轻处罚,且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并用属于重复处罚等申辩意见。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均提出,其主观上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故意,请求免予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我会对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前海人寿向我会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前海人寿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姚振华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
二、前海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前海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明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游海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程靖刚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济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皓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磊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