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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股票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21-07-23 23:33:46

股票中转增股是怎么回事

股市中转增股变动是指上市公司将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化为股本的形式赠送给股东分配份额的变动。
转增股(zhuǎn zēng gǔ)是指上市公司将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化为股本的形式赠送给股东的一种分配方式。
和送股关系
相同点
1、送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而转增股本则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的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股相似。
2、它们都有以下程序:
(1)、股权登记日,收盘持有股票者,被确认享有红股或转增股。
(2)、除权(除息)日,将前一日收盘价除权(除息),股价自然地发生变动,这叫除权(除息)。
(3)、红股(转增股)上市日。从这一天起,享有红股或转增股才能够上市交易
不同点
1、转增股是指用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按权益折成股份转增,而送股是用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以股票的形式送给股东的股利;
2、红股来自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

㈡ 一个公司的股票如果当初发行上市的时候,有40%流通,60%控制在法人代表手里,当这个公司的股票涨到很高时

公司的股份都掌握在股东手里,你说的法人代表是指法定代表人?那就是个人是大股东了。他的股份是他的个人财产,跟公司的财产是分开的。

公司只能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发行新的股份融资,股东卖股票的钱进不了公司的账。就像你卖出股票的钱会装进自己的腰包,而不会交给公司一样。

公司不能买自己的股票,公司买进自己的股票必须注销,这叫做回购。除了这一种情况外,公司买进自己的股票再卖出,是违法的。

㈢ 股市中的股票的概念是谁提出来的

概念股是指具有某种特别内涵的股票。而这一内涵通常会被当作一种选股和炒作题材,成为股市的热点。其有具体的名称,事物题材等,例如金融股,地产股,资产重组股,券商股,奥运题材股,保险股,期货概念等都称之为概念股。简单来说概念股就是对股票所在的行业经营业绩增长的提前炒作。
对于是怎么出来的不必那么纠结,概念只是一个噱头,一个说法而已,如果一些上市公司都开始利用人妖赚钱,甚至逐渐形成良好的产业链,而且都很看好,很有发展前途,那“人妖概念”就出来了。

㈣ 如果我买入一间破产中公司股票时,当这间公司被人收购后,要重组,重组后我之前股票还在吗

看共和航空的董事会和边境航空如何讨论这场收购事宜,一般公告里都有
不过你持有的股份肯定在,只是市值或股数因为重组会发生变化

㈤ 收购公司 在别人不同意或不知道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偷偷的购买别人公司的股票或股份来达到目的 谁知

可以,关于你说的问题,既然那些股份不是掌控在一个人手上,那么就无从说这个公司是由某个人所有。在融资之后股份本身就是公司所有权了。所以这并不存在所谓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的事情。但在中国,这个事情在实施上有困难,因为似乎大多数的公司股票并不是在市面上全流通的,所以很难不知不觉地买到足以控制股权的份额。而且主要股东也并非匿名的

㈥ 私下里转让的股份是否有效原始股何时可抛售

私下订立的来合自同只要不存在违法行为也是有效地,但是上市前你的名字和持有的股份必须出现在股东名单当中。上市一段时间后可抛售。
转让原始股先要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然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再然后,公司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最重要的还需要去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把你的股东身份记载在工商部门的相关资料上。

㈦ 历史委托里股票状态时已报 为什么在资金股份里看不到

因为你委托的是6.6元 但是那支股票没有到6.6或者已经跳过6.6 因为股票的价格必须和你委托的价格一样才能买到~~~所以你撤单自然就成功了 你只是委托交易 交易部成功自然能扯·~~···

还有我买的股票是否已经成交!!
如果是像你这样的说法 那可能没成交 都撤单了 。。

你用的什么软件 在交易软件可以看到交易有没有成功·

㈧ 我们在“吉原电工股票”里的血汗钱什么时候才能收回

你看看达尔曼的结局,卷了钱还不是不了了之

㈨ 前锋股份(600733)有什么最新消息

该股近期没有什么最新的消息,最近的消息如下:
【2015-06-12】
S前锋: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制订《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回报投资者,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股东的回报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结构及融资能力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做出的利润分配安排。
三、未来三年(2014-201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2014至2016年,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的前提下制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分配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可以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即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2、公司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不进行现金分红,留存资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五)分配时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现金分配条件: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七)股票分红条件: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否则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八)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九)对于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的企业(非上市公司),公司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其及时进行利润分配且利润分配的金额应满足公司当年现金分红规划的需求:

1、对于公司下属全资企业,通过作出股东决定来决定其利润分配方案;
2、对于公司控股企业,充分发挥公司对该企业的控制力,通过在该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内设决策机构行使提案权及表决权等,决定其利润分配方案;
3、对于公司参股企业,属新设企业的,应在制定新设企业章程时,明确该企业的分红水平;属续存企业的,应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及年度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分红建议。
公司应通过实施上述措施,确保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时进行现金分红,保证公司在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正时,母公司报表有足额的未分配利润和现金流进行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一)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二)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三)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五、规划执行过程中对中小股东意见的听取
(一)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可采取通过公开征集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
(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鼓励中小股东行使质询权,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七、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该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关于本规划的未尽事宜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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