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果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被法院拍卖,公司拍卖前一天需要停牌公告吗
一、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时,如公布年报、中期业绩报告,召开股东会,专增资扩股,公属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购兼并,投资以及股权变动等;
二、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须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时;
三、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时,至于停牌时间长短要视情况来确定。
❷ 公司先提起诉讼而后被拍卖还能继续追究法律责任吗
大股东的股权被拍卖也不影响追究二股东的侵害公司利益的侵害行为,大股东的股权被拍卖,追究二股东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账也会被另算的,二股东的侵害会另算补偿给大股东
❸ 股权被司法冻结,有没有可能被拍卖导致大股东变
法院解冻后才能转让股权!
❹ 天上人间70%股权将被拍卖,会有人买吗
天上人间70%股权将被拍卖,会有人买吗?其实吧,如果天上人间他的股权以及天上人间,不是因为出现违法的问题而被拍卖的话,我相信是有人去购买他的股份的,很多时候。只要是天上人间,他的股份是正常的,被拍卖是合法的途径,导致天上人间的股份被拍卖的话,那么是有人去购买的,如果说天上人间的。股份是因为特殊的原因导致被拍卖的话,那么这样的话就有可能没有人会去购买,为这种烫手山芋不是每一个人都想要接的。
总的来说,对于一些想赚钱的人来说,她也是会去购买这个股份,因为70%的股份已经能够控股整个企业的,那么对于一些想赚钱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具体还是要看这一个天上人间里面是否触及了特殊的原因而被拍卖,如果是因为正常的经营不善倒闭的话,那么就会有很多人去购买他的股份。
❺ 股权进入被拍卖的股东还有表决权吗
股权拍卖是牵涉的问题比较多,要看公司经营情况,收益问题,发展问题等等,拍卖前还要对股份结构进行分析,拍卖部分股权要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上市公司要在证交会备案,在证券报发布拍卖公告等等。无论是股权拍卖还是其它资产的拍卖,详细的拍卖策划是必须的,怎样推介标的是很重要的。目前还没有听说有专门拍卖股权的拍卖公司,预期收益并不看好,股权法院拍卖是利好标的来源并不多。当然,在综合拍卖的基础上对股权拍卖可以探索,好的股权收益还是很可观的。
天洋股权在拍卖后,天洋提出两点维权:一)收回表决权。通过拍卖这个已成了铁案,舍得酒业将翻开新的一页,历史的车轮不可倒转;二)贱卖股权。豫园所拍得的股权约65元/股(含税),此是法人股,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是不是贱卖只有市场来回答这个问题,现已基本得到回答。天洋一案不日将尘埃落定,股价何去何从也该由市场决定,最终将由业绩和业绩的成长空间来决定。复星的加入,为舍得酒业市场打开了广阔的空间,临近关键价位,仁智各见。射洪政府和郭总绝不会让舍得酒业止于此。
❻ 大股东的股权被法院执行期间保全后,小股东可以通过法院拍卖买回股权吗
当然可以呀,小股东可以通过法院拍卖买回大股东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如果是股东之间,则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但如果是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则需要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反对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既然有优先购买权,那么法院公开拍卖的时候,也应该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是可以优先购买的。
❼ 股权被强制拍卖的股东有表决权吗
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可知,转让方式一般有三种:(1)拍卖;(2)抵债;(3)变卖。
❽ 公司一个股东有了纠纷过后法院说对其股东的股权进行拍卖的话,那是否要经过其它股东的一至同意
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但是他们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他们既不同意也不买,那么一样会拍卖.
❾ 深圳“天上人间”股权将被拍卖,这样的股权会有人购买吗
深圳“天上人间”是深圳规模最大,包房最多,生意最好的夜总会,在深圳算得上是数一数二的休闲饮食娱乐场所,近期突然拍卖股权并且还是以一元的价格拍卖。
最后,“天上人间”本身开的好好的,公司也运转正常,突然之间低价抛售,难免会让人起疑心,怀疑“天上人间”的经营状况不良,持有者急于脱手。
总之,是否购买“天上人间”的股票,都是根据股民自身的判断,如果股民认为购买“天上人间”股票有利可图,那么无论是否有风险,他都回去购买,毕竟商人的本质就是追逐利益罢了。
同样,如果股民认为“天上人间”的股票风险大,有损失的风险,那么他自己也会趋利避害。
所以,是否有人购买“天上人间”的股票,都是凭借股民个人判断,会有人买,也会有人不买。
但是要记住的是,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❿ 人民法院在冻结、拍卖股权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股权的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过程中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向相关公司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发出冻结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义务人对该公司享有的股权的一种执法行为。特别要强调的是如果义务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查封的,不宜冻结其股权,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股权冻结中特别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对于一般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依法将冻结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有关企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可。但对于一些特殊公司,如三资企业、保险公司等,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类公司的设立、变更、股权的转让等行为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人民法院就必须同时向这些对公司享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从而避免因工作中的疏漏给日后的执行工作带来障碍,使执行中的拍卖程序变得被动。另外,法院在冻结股权中应该和相关公司作好笔录,以明确被冻结的股权上是否存在它项权利,以防止被执行人与公司之间恶意串通,给股权的强制执行设置障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股权的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被执行人的股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需要强调的是最后成交价应高于法院对该股权设定的保留价。
股权的拍卖中应注意的是:
(1)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中提到的《公司法》是2005年修订前的,该法第35条、第36条主要是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2006年实施的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此则有更明确的规定,该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笔者认为,因为股权的价格在拍卖程序启动前及拍卖过程中均会发生变化,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不仅在拍卖前享有,另外在每次拍卖中,法院均应该通知股东参加,拍卖进行中,有最高出价时,股东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接受,如无更高出价,则拍归该股东所有。
(2)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对其他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特殊公司,同样应征得审批部门的批准后才能开始拍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