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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原股东不存在了

发布时间:2020-12-27 11:31:02

❶ 国有企业改制后,股东是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年龄退休

股东是出资者不存在退休问题,但你如在公司任职,作为公司的职工应该到年龄后退休,但股东的身份不变。当然如果你是大股东,则不应受退休年龄的限制,因为你可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任职。

❷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转让,针对国有股东怎么处理

您好!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受让人因此取得身份,出让人或是因此减少持有公司的出资额,或是丧失股东身份。股权转让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股权转让指公司股东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广义的股权转让是指因某种原因发生的股权变动,除了股东通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股权变动外,还包括非基于股东自愿而是基于法律事实引起的股权变动。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 ,国有股权的转让不仅包括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包括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审批程序。但是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需要经其他股东审批的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和第14条 的规定,只要属于国有股权转让,都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受让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转让人转让国有股权的,应当在转让前办理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先进行清产核资,然后进行审计,最后进行资产评估;其中,资产评估是在清产核资和审计基础上的评估。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❸ 请问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有何规定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请登录“巨潮网”查阅有关法律条文或规定,巨潮网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官方网站。因为你的这个问题说起来很复杂,最好是你自己亲自阅读有关规定较好。

❹ 国有企业股东可以随意申请退股吗

不可以。可以走清算程序或依法转让程序。

❺ 国有企业的大股东都是政府是吗

国有企业的大股东是政府。

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版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权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5)国有企业原股东不存在了扩展阅读

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的分类相当复杂。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超过50%的即为国有企业。

在1978年改革开放前,乃至到20世纪末,国有企业一直是政府支持和扶植的对象,国有企业的建立,其中政府税收的很大部分都投入到国有企业中,大量的国有企业因此建立和出现,有的国有企业还是由原来的政府部门转变而来的,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原来是邮电部,改为电信局,

后来在20世纪九十年代末本世纪初改组成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电信企业。中国的国有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资产的投入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就是国有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有企业

❻ 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比例变动是否需要评估的问题

企业在何种情况下需进行资产评估:
按照12号令及根据6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有下列13种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且评估报告应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13种经济行为是: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改建为公司的情形一般包括:
国有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多个股东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
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企业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需对拟投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有
限责任公司改建为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控股、
参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若股权结构及比例不发生变化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若股权结构及比例发生变化的,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情形主要包括: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
币资产向原投资单位追加投资等。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国有企业的合并,应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制企业的合并,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吸收合并时,只对被吸收一方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不包括被吸收方对吸收方的作价参股情形);新设合并时,需对合并各放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企业的分立,应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制企业的分立,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企业分立时,需对拟分立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涉及处置资产的,需对纳入清算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情形主要是增资扩股,包括吸收新股东入股。若国有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增资扩股时,国有股东非同比例增资(放弃或增加持股比例),或引进新股东影响原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的,需对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特殊情形参见可以不进行评估说明)。同时,如原股东或吸收的新股东用非货币资产增资或出资的,对其追加投资或出资的资产也应进行评估。 对于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无需进行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只需对其股东增资新投入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5)产权转让。
国有产权转让包括企业整体和部分产权转让,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东所持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转让、置换本企业的单项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行为时,需对拟转让、置换的资产进行评估(置换资产需对置换双方的资产同时进行评估)。资产转让不包括企业正常存货的处置, 如房地产企业商品房的出售。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企业将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时,需对其拟出租的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进行评估。改制企业租赁的剥离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企业将实物资产、股权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时,应对其拟抵债的资产进行评估。
(9)资产涉讼价值。
资产涉讼包括被抵押资产、查封资产的处置。企业应预先报告如企业被法院查封(银行抵押)资产的处置情况。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整体产权、部分产权或部分资产时,需对其拟收购的资产进行评估,不包括企业的正常存货的采购,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设备购置等。政府性投资公司等专业从事资本运作的企业,决策性或战略性投资收购其他企业股权必须进行评估。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非国有单位以拥有的非货币资产对国有企业进行投资时,需对其拟出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出资价值;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如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抵债时,应对非国有单位用于抵债的资产进行评估。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❼ 国有股东放弃股权优先受让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需要报国资委批准吗

当然。国有股东丧失控股权是无法交代的,尤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

❽ 原国有企业的国家带编制干部,在企业并轨是应如何安置

继续聘任或者另谋高就!

❾ 国有独资公司要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吗

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东会,而需要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既然为“独资”,那么也就不存在回股东会。答
而根据公司法第66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设董事会。
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❿ 急!!国有企业受让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是否需要行政审批

国有企业受让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需要行政审批。

如果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一级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根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不需要另行审批。如投资项目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则拟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向国资管理部门单项报批;

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非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其评估价格。

(10)国有企业原股东不存在了扩展阅读: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

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境外检查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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