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问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指的是持股50%以上还是51%以上呢
这个看具体约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
一、绝对控制线——67%
【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二、相对控制线——51%
【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1、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
2、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
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
三 、安全控制线——34%
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1、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
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
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能投票吗
公告上面有说明的。
③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容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④ 需2/3以上股东同意的条款有哪些
需2/3以上股东同意的条款有《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⑤ 怎样从控股股东出发进行选股
控股股东决定着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决定着上市公司的前途命运。控股股东的实力有强弱之分,控制能力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之分,意图有善恶之分。若控股股东本性善良,意图光明正大,愿意与上市公司同舟共济,对流通股东则是一个福音。这样的大股东是不会做伤害上市公司的事情,投资者尽可能放心。若控股股东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想大捞一把就走人,投资者可要小心。这类股东本质上是一个典型的投机分子,企图通过自己的控股地位,进行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这种大股东是上市公司,也是全体流通股东(包括大庄家和普通中小投资者)共同的敌人。 只要控股股东进行过一次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占用过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那就可断定该大股东来者不善,最好敬而远之。投资者别期望这类大股东能够从良。尽量选择由善良的大股东控股的上市公司。尽量选择大股东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一般尽量选择实力强,相对控股和善意的控股股东的股票。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⑥ 某股份公司有1000股,其中某大股东占70%,其余股东占30%。如公司拟选3名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实际上表决权票数是1000*3=3000票,90%通过,2700票。详见下面介绍。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目的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方式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用在于:
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权
累积投票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计算公式
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
即 Y=aS(N+1)/(S+1/N+1)
依前例,可得席位数 Y=0.49*1000(5+1)/(1000+1/5+1)=2.936 。即:最少可以得到5个席位中的2个。
⑦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你说非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会有这种权利吗?也有可能有,只要公司章程里也这么规定,董事会当然就有权力,但公司章程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制定的,大股东怎么可能给董事会这种对抗大股东的权力?要不是上市公司必须这么约定,哪个大股东也不会同意类似规定的。但《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所以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设置这样的规定。
例子呢~我就举不出来了,我也没仔细找过执行了这条规定的例子。如果你要问啥意思嘛,我不了解你到底对这条规则的哪个点不懂。这条制度规定,3种人具有某个权力,什么权力呢?就是他们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同意的股东就不用投票了,由这3种人全权代理,那么这3种人就能够拥有很多投票权,足以对抗大股东,在股东大会投票的时候形成强大的力量。再就是3种人都是谁,第一是董事会,第二是独立董事、第三是符合条件的股东(目前证监会暂无规定)。
这个制度除了制约大股东以外,还可以使股东大会达到召开和审议的条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出席、投票达不到一定比例是不能召开的,所以需要有人来征集投票权,这样股东大会就能召开了,投票比例也能达到了,但公司自己不能征集投票权,所以必须有第三方来进行征集,这“第三方”就是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股东。
还有不懂的,可以再问我。
⑧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问题。专业人士请进,谢谢
根据规定。 51%以上有控股权。
占最大股份的叫控股股东,如40%
你区分开控股股东和控股权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