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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会计案例分析
2004 年5 月,《财经时报》及《证券市场周刊》相继发表文章,对2003年10月上市的上海电力(600021)上市前后业绩变脸提出强烈质疑。根据2004年4月16日公布的2003年报显示,上海电力全年营业利润为5.935亿,净利润为4.902亿,而上市前披露的200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中前三季度的营业利润却为6.926亿,净利润为4.976亿,由此可以看出上海电力第四季度营业业务是亏损的,公司上市即发生亏损市场自然非常震惊。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上海电力第四季度业绩大幅度下滑?公司管理层解释称主要原因是主营业务收入大幅下降所致,其中电力销售收入较第三季度减少53457万元,热力销售收入较第三季度增加9000万元。而这种第四季度利润下滑的情况,又与电力系统长期以来执行的电价结算方式有关。实际上,上海电力利润大幅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电力管理体制,电网与电厂之间的结算方式及定价是一一谈判形成的。
据介绍,上海电力销售的电量主要分为三类:期货电量、现货电量、超发电量。期货电量和现货电量统称成为计划电,每年有一个定额和比例。2003年期货电量和现货电量占公司总售电量的79.77%,其余为超发电量。期货电价按国家核定的上网电价结算,去年公司的平均期货电价0.31元/千瓦时,现货电价是通过上网竞价产生的,2003年平均为0.29元/千瓦时,超发电目前执行0.19元/千瓦时的电价。电价结算长期以来基本上都是按照先期货电价、现货电价,后超发电价的顺序来进行结算的。正是这种特殊的电价结算方式,导致上海电力2003年出现“增产与增收不同步”的怪现象。公司2003年售电量达178.69亿千瓦时较2002年增长了10.47%,公司2003年增加的售电量全部为超发电量,导致公司的利润不随公司售电量的增加而同比例增加。
电力公司的电价结算特殊性决定了其收入确认也存在特殊性,当前,对电力公司收入确认上,有如下两种考虑:根据电力公司核定的全年计划上网电量,确定各月平均计划上网电量,其余按与省电力公司议定的超发电量电价核算,这样,公司于省电力公司对各月发电量予以认可后分别按计划内电价和超发电价计算确认当月销售收入,年终按实际确定的超发电量电价与省电力公司一并调整结算。即公司确认的收入与实际的结算收入(据此纳税)之间有差异,日常核算时,通过“应收账款”和“递延收益”来核算反映。二是按各月实际结算的电量和电价确认收入,即公司于电力公司对各月发电量予以认可后直接按当月结算的价格计算确认收入,这样,在前半年,可能全部按计划内的高电价结算确认收入,在后半年,可能全部按超发的低电价结算确认收入,对于该公司而言,是前盈后亏。
上述两种核算方法从全年总体看对收入的确认额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却影响公司的中期执行收入的确认,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对收入确认原则理解和实际执行中的不同。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一是发电企业目前是较为特殊的行业,其产品受国家政策指导和控制,不受市场调节。所以,在价格的结算上自身缺乏控制能力。二是电力产品的生产过程单一,销售对象单一,每年与省电力公司议定的计划内电量电价和超发电价等可以认可是一项合同约定,在未满一年未完成这一合同时,不应由于结算电价的时间先后导致期间产品销售毛利的严重差异,这样不尽公允,也不具备可比性。如果出现了全年不能完成上网电量的特殊情况,可在年终一并进行追溯调整并予以说明情况,但根据历年的实际情况,尚未发生不完成计划内上网电量的情
形。三是从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来看,前3个条件可以说在这种结算方式下是满足的,第4个条件从形式上看是符合的。但仔细推敲,这种形式下结算的电量收入,所配比的成本其实是不能完全计量的,因为发电企业的发电成本,大部分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其每发一度电的单位成本差异很
小,在目前的电力体制下,其超发电价的确定实际是没有考虑折旧成本的,所以,根据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从全年平均计划内电量电价考虑确认各期收入,更为稳健公允可比。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一是与省电力公司的实际结算电量电价,就反映了该期间的产品的销售情况,它符合收入确认的几个条件。二是虽然公司的结算价格在一年的前后期间波动很大,但是,只有如实反映,才能体现其各期间的经营业绩,虽然是由于结算价格不同的原因,但如果在当年度不能完成计划内电量的情况下,就会更清楚地反映公司各期间的经营状况。三是如果按第一种方案确认收入,则与实际结算电价收入之间形成的差异,仍是作为对省电力公司的债权反映,而对应作为“递延收益”列示,与一般意义上的“递延收益”的内容和性质不同,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将成为问题。
请分析
1.上述电力公司的两种收入确认方法,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分别体现了哪两种观念?
2.分析和阐述两种中期财务报告观念的各自优缺点及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3.根据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分析上海电力中期财务报告中收入应该采用哪种方法确认。
4.分析上海电力2003年季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纠正。
(可上网查找相关资料,字数不少于4000)
❸ 求: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内容!
实在是太多了,复制不过来。给你个链接吧。
http://money.finance.sina.com.cn/corp/go.php/vCB_Bulletin/stockid/601111/page_type/ndbg.phtml
公司2010年主要的安全、生产和效益目标是:杜绝运输飞行事故、重特大航空地面事故和特大航空器维修事故;在确保人、机安全的前提下,杜绝劫机、炸机事件的发生。完成运输飞行97.2万小时,总周转量118.4亿吨公里,旅客运输量4606.8万人,货邮运输量118.7万吨,同比分别增长
14%、17.8%、15.7%和25.8%。
为达到上述目标,公司2010年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转变安全管理模式,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二是转变运行模式,提高资源管控水平;三是优化枢纽网络布局,增强战略市场主导能力;四是提升营销工作水平,构建核心竞争优势;五是提升资源规划统筹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六是巩固成本领先优势,不断提高发展质量;七是加快服务与产品体系建设,提升服务品质;八是加快专业化、产业化步伐,提升业务单元价值。
展望未来,挑战重重。但有快速增长的国内市场作依托,依靠战略伙伴的协同和自身国际市场经营能力的逐步增强,本集团上下共同努力,有信心向股东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公司是否编制并披露新年度的盈利预测:否
资金需求、使用计划及来源情况
时间 资金来源 资金成本及使
资本支出承诺 合同安排 融资方式
安排 安排 用说明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的 承 担 已 签 约 未 拨 备 债务融资
57,974,099千元 57,458,579 千元;已批
准未签约 515,520 千元
其他承担 4,028,090 千元 已签约未拨备 261,431 债务融资
千元;已批准未签约
3,766,659 千元
(二) 主营业务及其经营状况
1、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分产品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利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比 营业利润率
润 率 比上年同 上年同期增 比上年同期
(%) 期 增 减 减(%) 增减
(%)
航空客运 44,399,036 36,194,926 18.48 -0.42 -12.33 11.08
航空货运及邮运 5,457,116 4,721,238 13.48 -24.69 -27.13 2.90
其他 101,023 59,210 41.39 54.06 30.96 10.34
2、主营业务收入分地区情况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地区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国内 29,280,881 13.09
港澳 2,893,330 -19.71
欧洲 6,714,346 -26.19
北美 4,406,121 -23.84
日韩 3,702,370 -13.37
亚太其他 2,960,127 -8.78
(三)公司投资情况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报告期内投资额 13,235,575
投资额增减变动数 5,909,052
上年同期投资额 7,326,523
投资额增减幅度(%) 80.65
1、被投资的公司情况请见财务报表附注五(10)。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或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到本期的情况。
3、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9年12月31日
(除特别注明外, 金额为人民币千元)
资产 附注五 2009年12月31 日 2008年12月31 日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 3,201,568 4,663,792
交易性金融资产 2 - 253,406
应收票据 3 2,489 1,604
应收账款 4 2,201,172 2,074,178
其他应收款 5 492,007 1,110,524
预付款项 6 350,257 309,945
存货 7 931,271 812,941
流动资产合计 7,178,764 9,226,390
非流动资产:
长期应收款 8 254,306 229,474
长期股权投资 10 13,235,575 7,326,523
固定资产 11 69,147,527 66,244,815
在建工程 12 11,731,131 10,887,225
无形资产 13 2,576,301 2,563,887
商誉 14 349,055 349,055
长期待摊费用 15 138,105 141,601
递延所得税资产 16 1,552,443 1,930,109
非流动资产合计 98,984,443 89,672,689
资产总计 106,163,207 98,899,079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2009年12月31日
(除特别注明外, 金额为人民币千元)
负债及股东权益 附注五 2009年12月31 日 2008年12月31 日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18 8,870,400 9,379,700
交易性金融负债 2 2,274,627 7,727,918
应付票据 19 763,255 1,493,815
应付账款 20 7,113,031 7,792,638
国内票证结算 21 850,394 744,804
国际票证结算 21 1,583,959 1,517,530
预收款项 22 38,127 56,022
应付职工薪酬 23 348,492 163,918
应交税费 24 720,295 300,198
应付利息 25 303,154 303,066
其他应付款 26 2,224,083 3,031,546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27 11,304,489 10,186,078
流动负债合计 36,394,306 42,697,233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28 18,321,078 14,109,828
应付债券 29 9,000,000 3,000,000
长期应付款 30 1,499,128 1,307,706
应付融资租赁款 31 15,366,476 16,480,784
预计负债 32 94,438 112,754
递延收益 33 1,383,338 689,232
递延所得税负债 16 143,000 214,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 45,807,458 35,914,304
负债合计 82,201,764 78,611,537
股东权益:
股本 34 12,251,362 12,251,362
资本公积 35 10,823,906 11,676,739
盈余公积 36 1,563,914 1,563,914
未分配利润/(未弥补亏损) 37 921,848 ( 4,107,603 )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1,638,158 ) ( 1,610,52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23,922,872 19,773,890
少数股东权益 38,571 513,652
股东权益合计 23,961,443 20,287,542
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 106,163,207 98,899,079
财务报表由以下人士签署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利润表
2009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 金额为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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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附注五 2009年度 2008年度
(经重述))
一、营业收入 38 51,095,369 52,969,998
减: 营业成本 38 41,947,116 48,606,512
营业税金及附加 39 1,505,062 1,085,137
销售费用 3,812,512 3,281,648
管理费用 1,620,
❹ 如何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
一、运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中规定如下:淤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盂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为无偿取得,且政府不享有企业的所有权,所以属于政府补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应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进行会计核算,即将政府补助全额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递延收益”科目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
笔者建议利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政府补助的特点,在收到不征税收入时,一律记入该科目。当不征税收入在支出形成费用时,形成资产的,在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再将“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金额为对应的费用和折旧或摊销金额。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政府不征税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支出形成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支出形成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资产折旧或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企业将符合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在第六年应转让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2. 上述做法可以有效减少纳税核算工作。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以后再按期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实际上大部分政府补助没有期限的规定,企业在收到时一般记入营业外收入。如果上述不征税收入没有在相同年度支出形成费用,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另外,在以后年度,由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摊销期较长的长期资产纳税调整工作会更加频繁。而采用上述做法,收到收入时不影响损益,支出和摊销时也不响损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可以不必进行纳税调整,能有效减少纳税核算工作。
上述做法与会计规定也不矛盾。由于我国绝大部分企业为非上市公司,其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主要是为了满足税务征管的需要。所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可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地方政府经常会在上市公司业绩不佳的情况下,给予一些政府补助,上市公司将所得记入“营业外收入”,可提升公司业绩,而本文给出的做法可以避免上市公司通过政府补助粉饰公司业绩。为了更好地反映不征税收入的核算情况,建议企业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二、“递延收益”科目的其他运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中规定: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利用“递延收益”科目,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❺ 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哪个科目反应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定位(一)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在我国现行会计实务中的运用由于我国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在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上均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各国税法中,实际采用的都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我国也不例外)。加之转型期的税法、财务制度、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等原因,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的差额主要表现为永久性差异。因此,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长期以来一直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处理。即使现在企业的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的时间(暂时)性差异越来越大(多),采用应付税款法也仍然是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现实选择。根据笔者对截至 年 月底的 家发行A、B股的上市公司进行的统计,在这些公司中采用债务法的公司只有 家。采用递延法的公司只有 家。只披露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而未具体披露是债务法还是递延法的公司有 家,其余上市公司均采用应付税款法。由此可见,仅就构成中国企业总体比重较小的上市公司中就有超过 %的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而非上市公司(企业)则几乎全部采用应付税款法。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很多,从现实看,既有会计制度上的原因(如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选用应付税款法 ,更有企业高管人员的经营理念、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的局限性。还可能因目前企业基本上都未单独确认时间性差异,从而认为时间性差异数额不大,进而认为对会计信息质量影响不大等因素。(二)目前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定位应是损益表债务法理论研究表明.如果按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优化程度排序.依次应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递延法、应付税款法。但考虑到目前诸多限制性因素,我们认为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过程中,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革应当是立足国情,面向未来,走一条积极稳妥的渐进式改革之路(冯淑萍, )。因此,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取向应当是大力推广和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将来时机成熟时再考虑完全与国际惯例趋同。从宏观方面看,我国加入WTO后,会计准则、制度面临着与国际惯例的协调和趋同,具体地说就是面临着会计标准国际化的问题。仅从这个层面上讲,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应该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但是,会计标准国际化的实质是各国的利益之争,体现为会计“政治化”与“协调化”两难选择下的非单一和非均质状态的制度安排。不容忽视的是,任何制度的安排,不论是区域性的还是地区性的,都是以新兴技术和全球性市场制度作为其外部环境的,因而,全球范围内的会计制度(准则)的多样性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时间内将继续存在。况且。目前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国家主要是美国等海洋法系的国家,在这些国家中,由于税法与会计的确认、计量规范不同,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由来已久。他们对两者差异的处理,历经了应付税款法、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到目前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这种会计制度(准则)的自然孕育过程恰恰是我国尚未经历过的。而我国的会计制度(准则),一开始就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与法律特征。并进而演变为国家法规的特性。另外,在中国循序渐进的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政府虽然逐步退出相关领域、市场调节功能逐步释放,但时至今日,会计研究的政治导向与政府行为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更重要的是,国际会计准则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上是适用于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而中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则是从 多年前完全的计划经济逐步转换而来,两者之间尚存在不少差距。因此。就不得不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而不能盲目采用国际通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从微观方面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顺应了由会计目标转变所引起的一系列会计思想发展变化的趋势。从理论上讲,这种方法更具优势。然而,从会计实务的角度看,在所得税会计方法的演进过程中,所得税会计核算程序渐趋复杂,理解难度也越来越大。显然,采用核算程序过分复杂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会使得会计信息变得更加难以理解,往往导致信息的有用性得不到明显提高。而由此引致信息提供者成本的攀升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仍采用应付税款法的现实情况看,如果仅从应付税款法过渡到损益表债务法.就可能会使广大企业会计人员感到不适应,何况难度更大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实务中,损益表负债法往往要求对其他暂时性差异(非时间性差异)采用与时间性差异相同的方法来处理,因而,最终的核算结果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核算结果一般都是相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在实务中的区别仅仅在于分析方法的不同而已。值得注意的是,从世界各国所得税会计方法的选用情况来分析,目前只有美国等几个为数不多的国家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包括加拿大等在内的国家仍然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况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本身也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例如,递延所得税负债代表的是未来年份应付的所得税款,从负债的计量属性来看.至少应将长期性负债部分折算成现值列入资产负债表。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不要求折现,这必然高估负债。但若折现,又将会遇到较多复杂的实际问题,如暂时性差异的逆转期难以预计、折现率难以正确确认等,实际操作起来将是比较困难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中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应以损益表债务法为主要推介方法,特别是上市公司,应完全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可明确一个过渡期限),而对非上市公司,应积极倡导采用这种方法,但允许采用其他方法(如《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小企业应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这既符合我国渐进式的会计改革,也使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建设能够逐步缩小与会计国际化的差异(差异不一定都是差距)。对于那些有条件、有能力,能够到境外上市筹资和拓展国际业务的公司,其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应逐步实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协调与趋同的进程。
❻ 证监会对会计舞弊有什么惩处措施
一、会计造假是指企业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做假账和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行为。会计造假的类型从会计信息反映的角度来看,会计造假表现为两种类型:会计事项造假和会计报表造假。会计报表造假是故意谎报某些财务价值,造成增强获利能力的假象,从而欺骗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相关人。会计事项造假通常旨在方便盗窃,或将公司的资产转变为个人所有或使用。会计造假的危害会计造假的危害性很大,具体表现在:会计造假所制造的错误信息将严重误导各类决策者,从而导致各个市场行为主体乃至国家相关决策机构被误导而制订出错误决策,破坏市场运行机制;损害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严肃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公司股东、债权人、顾客及雇员的合法权益,使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通过隐匿收入、虚列支出偷逃国家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助长个人贪污腐败行为的滋生;使尚未成熟的证券市场饱受虚假错误信息的冲击,严重误导证券投资者的行为,破坏市场游戏规则,加剧市场投机和市场波动,影响社会安定。会计造假最后所导致的结果是国家受损失,少数人中饱私囊。会计造假的形式目前,企业会计报表造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虚增资产,虚增利润;二是虚增负债,隐瞒利润。前者主要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因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领导人的升迁;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公司股票价格的高低。后者主要是私营企业和个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这类企业不注重业绩,更关心的是如何逃避国家的税收,少接收政府有关部门的摊派。1.资产虚增(1)费用资产化企业当期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当期产品生产(或商品经营)成本或期间费用。但有的企业却将部分应该计入当期的费用计入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类会计科目,使得企业当期损益不实;有的企业待摊费用不及时足额摊销,而是长期挂账,将本属于期间费用的支出列作资产。企业通过将费用资产化,虚增了企业资产和所有者权益。(2)存货不实有些企业积压多年的货物,或已经淘汰过时应当报废的物资不做账务处理,或存货的现实价格(或可变现价格)已明显低于账面历史成本价值却仍按历史成本挂在存货账上,存货价值不实,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谨慎性原则,虚增了企业存货价值。(3)固定资产价值虚假企业固定资产价值不实主要表现在折旧不足、技术进步后造成的无形损耗不计、已毁损及不可用或不需用固定资产不处置等,虚增(减)企业资产。(4)递延及无形资产摊销不足递延及无形资产应当按时足额摊销,已经淘汰过时的无形资产不应当再挂无形资产账而应当将摊余价值作为期间费用计入损益。而许多企业对已经没有使有价值或已经不可能再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不做相应的财务处理,却仍然作为资产列账,虚增了企业资产。2.负债不实(1)应付款项高估许多企业的应付款项不及时或每年与往来单位核对确认清理,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的应退未退、应付未付款项普遍存在,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不包括长期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已经不存在的仍挂账的也不少见,企业实际需付债务小于财务账面债务,企业应付款项高估。(2)预提费用不实许多企业为了调节当期损益,不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预提费用,而是根据企业调节损益的需求预提,有的企业应提的不提或不应预提及多预提的不及时冲销,致使预提费用会计科目反映不实。3.虚报盈亏(1)多计收入、少计费用有的企业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将未实现的收入作为收入入账,如在服务或工程未提供完毕之前,就确认收入实现;有些企业虚构客户虚开销售发票,虚列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一些企业对已经发生的支出不计入成本,或在结转成本时不按配比原则,故意少转成本,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及库存商品的账面金额远远大于实际库存金额;有的企业则将有关费用支出单据压在银行未达账中,利用“未达账项”弄虚作假,调节利润。(2)少计收入、多计费用企业为了达到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目的,将正常的销售特别是一些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销售,不按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确认,而是长期挂在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且金额不变;有的企业则采取虚列预提费用,多提多摊费用的方法,达到虚减盈利的目的。(3)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应计入损益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企业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对借入资金需按期计提利息,这部分借款利息在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应予以资本化。有些企业工程早已完工,仍长期挂账,借款利息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从而使当期财务费用减少,同时又可以少提折旧,从两个方面来虚增利润。(4)随意调整报表一些单位为了达到一些不法目的,随意调整报表金额,人为地加大资产调整利润;或为了逃税,避免检查而加大成本费用,减小利润,如为了增大管理费用,直接在损益中多计管理费用,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增大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金额,造成表账不符。二、会计舞弊是指行为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和有目的地故意违背真实性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规章规范,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会计舞弊的概念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舞弊是人为达到不良目的,经过事先预谋,精心策划,运用非法手段作弊的一种故意行为。从舞弊的主体方面可把舞弊行为划分为组织舞弊和个人舞弊。组织舞弊是指组织领导人为了本单位和其成员的利益,授权有关经人员,利用不正当和非法手段,损害国家和其他单位利益的故意行为。个人舞弊是指员工私自为了个人私利利用不正当的和非法手段,损害国家、组织或他人利益的故意行为。会计舞弊的途径收入舞弊途径﹙1﹚扩大销售核算范围虚增收入。主要手段包括:销售回购、销售租回等业务确认为收入;将委托加工业务的加工发出以及收回,通过对开发票方式分别确认为销售以及购买业务;将非营业收入虚构为营业收入。﹙2﹚提前确认收入或记录有问题的收入。主要包括:在尚未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就确认收入;对发出商品以及委托代销等业务提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将向附属机构出售产品确认为收入;在客户对该项销售有终止、取消或递延的选择权时过早确认收入。﹙3﹚利用财务报表合并技术虚增收入。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我国会计准则,均以拥有实质控制权作为纳人合并范围的标准。这样,一方面,对相关公司是否拥有“实质控制权”必须依赖财会人员的专业判断;另一方面,管理当局可以通过拉长控制链条、构建复杂的公司体系等手段,进一步“拓宽”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这些会计选择的灰色地带无疑给企业管理层实施财务舞弊创造了条件。费用舞弊手段﹙1﹚收益性支出资本化。收益性支出资本化,就是将期间费用以及应当与本期收入配比的营业成本等故意列作长期资产,以此虚增利润。﹙2﹚费用摊提目标化。企业基于配股、增发等融资目的,或者为了迎合市场盈利预期等,常常人为调节诸如广告费、折旧费、研发费、预计损失、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的计提或推销的依据比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及推销期限的延长或缩短均可使当期费用减少或增加。非经营性损益操纵企业常常通过处置转让子公司、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整等手段制造非经营性收益,进行利润操纵,企业采用非经营性损益进行利润舞弊的手段主要如下。﹙1﹚债务重组。新准则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因此,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很可能会在公司出现亏损或者出于维持公司业绩及配股需要的情况下,通过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准则规定,若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也就是差额不计入损益。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如想操纵利润,会想方设法予以规避,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公司对商业实质的判断也存在着一定的会计弹性,这给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留下了一定空间。﹙3﹚借款费用。新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到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到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这样,一些企业便可能在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打主意,以达到操纵企业利润的目的。﹙4﹚无形资产。虽然新准则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定义进行了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明确划分这两个阶段,因此,一些公司就可能通过主观划分,来决定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分界点,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此外新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再局限于直线法,并且摊销年限也不再固定,这也给一些公司利用调节无形资产的摊销方式或摊销年限来操纵利润提供了途径。﹙5﹚政府补助。新准则规定,“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在这里,“已发生”和“将发生”是两个不同的时态,却关系到补助的确认金额及当期利润实现程度。当前的环境之下,是否如实确认,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诚信程度。因此,有些企业可能人为调节补助操纵当期利润。﹙6﹚固定资产。新准则要求公司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方法及预计净残值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只要与原估计有差异时,就应当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净残值,并且调整的方法采用未来适用法,不用追溯调整。因此,公司只要找到证据证明其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与原估计有差异,就可以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对业绩进行调整,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7﹚资产减值。新准则中明确规定的不允许转回减值的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及存货,其他如应收账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等资产的减值准备仍可转回。因此,新准则虽然对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仍给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留下了一定的空间。而且,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仍可由上市公司自行选择,公司可能为避免当年亏损,不按规定提足减值准备,留待以后年度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达到粉饰会计报表的目的。﹙8﹚公允价值。新准则按照现行国际惯例将“公允价值”引入中国会计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公允价值的应用在很多处理上需要人为判断,加上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难以做到真正的公允,可能一些公司会利用“公允价值”来调节操纵利润。
❼ 注会会计这科,哪些章节比较难
会计这一科比较难的是财务报告、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收入等这几回章,这几章虽然很难答,但是所占的分数也很大,所以一定要学好。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注册会计师主要承接的工作有: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等。尤其是在执行上市公司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不仅要鉴证一个公司是否遵循了法律、法规和制度,而且还要判定其会计报表是否遵循了真实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原则。由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❽ 你好,请问专项资金可以免税,怎么处理
例如:某上市公司2009年12月31日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6000万元,该公司计划在3年内完成厂房和设备的搬迁,2010年发生1000万元费用性支出,8月20日购入价值2400万元设备,并在10月份安装完成,2011年9月30日购入价值1800万元设备,并在11月份安装完成(企业所得税率为25%,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无残值),2011年该公司搬迁全部结束,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9年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0 000 000
贷:专项应付款 60 000 000
2010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34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34 000 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费用性支出,应把费用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结转到当年损益。
借:递延收益 10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 000 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资产性支出,应把资产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400000(2400/10/12×2)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0
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搬迁补偿款产生的递延收益所结转的营业外收入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相同)。
2011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18000000
贷:递延收益 18000000
借:递延收益 2550000(1800/10/12×1+2400/10)
贷:营业外收入 2550000
本年搬迁补偿款结余数为6000-1000-2400-1800=8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 8 000 000
贷:资本公积 8 000 000
确认搬迁补偿款结余数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当期所得税 2 0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 000 000
另外,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人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项文件同财税[2009]87号)是有根本性区别。财税[2009]87号)强调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两者的区别。
❾ 新企业准则中的“企业合并”的内容是较旧会计准则新出的新内容吗
财政部将在人民大会堂同时发布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新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05年,财政部先后发布了6批共22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此外,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最终在2006年初构建起一套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体系。2007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与旧版内容的不同比较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一) 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
(二)明确了会计目标。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但是,我国会计目标显然将受托责任观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三) 删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代之以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
(四) 权责发生制融合在基本假定中,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部分。
(五) 会计要素定义遵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但收入与费用的定义部分地引入了资产负债观,这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相关条款。
(六) 引入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同时,对于利得和损失又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在理论上,前一种利得和损失实质上尚未实现,后一种利得和损失已经实现。
(七) 首次规范会计计量属性。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而且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
(八) 取消了会计记账须用中文以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二、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 符合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造船厂的船舶)。因为象大型船舶这样的存货,造船厂仅靠自有资金根本完不成,必须借助于银行借款,而企业取得的银行借款又分不清专门借款与非专门借款,原准则规定只允许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够合理。
(二)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是因为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二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
(三) 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 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一) 缩小了适用范围。与原《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相比,本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这一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
(二) 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投资成本,这主要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协调。
(三) 重新规范了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上述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母公司应以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即俗称的“表上权益法”,完全不同于我国原来使用的“账上权益法”。关于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范围的变化,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一致。
(四) 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四、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一) 投资性房地产须单独列报。企业持有的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非自用的部分,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
(二) 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类似,应提取折旧(或摊销)及减值;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此时不再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或摊销。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以公允价值模式为主。
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一) 首次定义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 取消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原则相同,即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后续支出如果进行资本化,必须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
(三) 规定了未来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等于未来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费用的现值,其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此类费用对于核电站、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固定资产尤为重要。企业确认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四) 重新定义预计净残值。一是强调预计净残值应是现值,而不是终值;二是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预计净残值(通常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这一规定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
(五) 明确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均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六)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六、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一)明确了生产特产的分类。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对生物资产并没有明确的分类要求。
(二) 规定企业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生物资产。但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要求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生物资产。
(三) 要求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且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但公益性生物资产不得计提减值准备。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把可辨认作为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从而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准则之外;取消了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资产”的限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无形资产定义相同。
(二)允许外购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三)改革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对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区别对待: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予以费用化;研究达到一定的阶段而进入开发程序后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允许资本化。我国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但美国会计准则规定所有研究开发支出均资本化,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贯彻到所有准则中去。
(四) 根据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是否能够确定分别采有不同的摊销方法。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五) 取消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分别采用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量。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 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判断非货币资产交换公允性的基本标准。判断一项非货币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主要考虑两项因素:一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在产生现金流量时间、金额、风险方面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否不同,以及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否重大;二是交易的双方是否具有管理关系——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非货币交易一般不具有商业实质。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与美国最近修订的第154号准则完全相同。
3. 改变了非货币交易损益的处理方式。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性资产货币交易,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和非货币交易损益;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交易,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交易的双方均不确认损益。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一)单列准则规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准则主要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二)引入的资产组及资产组组合。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这一规定与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资产组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称作现金产出单元,而对资产组组合则没有单独定义。
(三) 明确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只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才需要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四) 详细规定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时,资产即发生减值。
(五)明确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主要是为了防止利润操纵,这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但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同。必须注意的是,根据该准则的规定,不得转回的减值准备只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按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提取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六) 单独规定商誉减值。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国际会计准则也规定商誉只能进行减值测试,不得摊销。
十、《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一) 规范了职工薪酬所涵盖的内容。职工薪酬是企业付给职工的所有报酬。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意味着企业必须确认职工带薪休假等类似福利所产生的负债。
(二) 统一了各项社会保险支出的列支渠道。目前,对于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有些企业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有些企业根据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费用。本准则规定所有的职工薪酬均应根据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或费用。
(三) 单独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支出,企业应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1. 鉴于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只规定了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中的设定提存计划退休福利的会计处理,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别之一。
2. 企业年金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的资产与账户要与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3. 企业年金基金形成的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组成。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一)明确了股份支付会计规范的范围。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企业为获得商品而发行股份,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而国际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股份支付包括通过发行股份而获得商品的交易。
a) 股份支付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
本公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 重新规范债务重组的含义,将让步作为判断债务重组的基本标准。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与2001年修订后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变化较大,但与1998年最初发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基本一致。
(二)允许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债务人应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同时,对于以非货币资产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还要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三)债务重组形成的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四)债务人应当确认或有应付金额,但债权人不得确认或有应收金额。
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一)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由或有事项导致的符合条件的现时义务,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引入了中间值、概率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三) 首次明确变成亏损合同的待执行合同的会计处理。如果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条件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例如,企业原签订的合同明确,企业将向购买方按每单位100元销售一批商品,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该商品的进价已经达到110元,企业履行该合同必定亏损,企业应对履行上述合同可能产生的亏损计提预计负债。该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
(四)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但可以为符合条件的重组确认预计负债。
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一)收入定义变化。新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定义引入要素定义的资产负债观,表明我国会计准则制定部分地转向了资产负债观,与国际会计准则逐渐趋同。
(二) 明确销售商品的合同价或协议价与公允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实质上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概念,可以有效地划分商品(或劳务)收入与利息收入。
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本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差异不大,在此不予赘述。(续)
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一) 政府补助全面采用收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我国原来许多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应采用资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将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政府补助均采用收益法,即将政府补助均计入收益。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要求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
(二) 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然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三)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十八、《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一) 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可以达到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从而将存货纳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例如,船舶、飞机等制造时间非常长,相关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二) 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新准则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不再仅仅局限于专门借款,还可以包括为生产、制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一般借款。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也允许一般性借入资金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三) 取消了借款溢折价摊销的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不再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十九、《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一) 禁止采用应付税款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财政部1994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025号)规定的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这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趋同的结果。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三) 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税率变化时,要求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五) 禁止对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六) 要求在资产负债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