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理财产品穆斯林能买吗
这个可以的!不过有句话说的好,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还是看到那个理财产品可靠,再去做
❷ 回族人为什么不买理财
这个没听说过,而且也跟哪个民族没有关系吧,
❸ 伊斯兰教管理方面的经和圣训
掌握伊斯兰经济思想 就是管理方面的指南
1、财产观。伊斯兰提倡勤劳致富,消除贫穷,认为财产是大众利益的一种工具,是建设生活的一种强力媒介,反对依赖他人生活和寄生的思想。据粗略统计,“财产”(Mal)一词以不同形式在《古兰经》中出现87次,足见伊斯兰对财产和经济问题的高度重视。基于钱财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人类爱财之本性,伊斯兰顺乎人性,合理地看待财产,但提醒人们不要被金钱所迷惑。《古兰经》中说:“迷惑世人的,是令人爱好的事物,如妻子,儿女,金银,宝藏,骏马,牲畜,禾稼等。这些是今世生活的享受;而真主那里,却有优美的归宿。”(2:14)如果正确地看待钱财,钱财将成为生活中的点缀和装饰,正如《古兰经》所说:“财产和后嗣是今世生活的装饰;常存的善功,在你的主看来,是报酬更好的,是希望更大的。”(18:46)伊斯兰教导人们不要过分迷恋金钱,成为金钱的奴隶和崇拜者,否则,钱财将成为一种后患无穷的毁灭性灾难。《古兰经》说:“你们的财产和子嗣,只是一种考验,真主那里有重大的报酬。你们当量力地敬畏真主,你们当听从他的教训和命令,你们当施舍,那是有益于你们自己的。能戒除自身的贪吝者,确是成功的。”(64:15~16)伊斯兰对财产的取得、占有、利用和处理等基本观点是伊斯兰经济观的集中体现,其他经济思想皆以此为据。其基本原则是:首先,一切财富全归真主所有。伊斯兰认为真主是万物的创造者,也是万物的拥有者,诸如土地、庄稼、森林、海洋、矿物等世上的一切都是真主的,人类作为真主在大地上的代理者,事实上也只是一个受托者。《古兰经》多次重申一切财富均属于真主:“天地万物,都是真主的。”(53:31)“你们把真主赐予你们的财产的一部分给他们。”(24:33)“你们应当信仰真主和使者,你们应当分舍他所委你们代管的财产。”(57:7)基于此,伊斯兰认为一切财富的主权只归真主,真主赐给人类的财富属于全社会,人们占有财产是受真主的托付,代替真主在世间掌管,在履行一种社会职责。既然是代管,就须按真主的意愿、意志、宗教规约处理财产。据艾布·赛伊德·胡德里传述,先知说:“现世是甜美、翠绿的,的确真主让你们做代治者,他将观察你们如何工作。故你们当谨防现世,当谨防女色(之诱惑)。以前的以色列人遭不幸主要源于女色。”凡是以抢劫、偷窃、敲诈、欺骗、赌博、放债、投机、垄断、受贿等手段取得的钱财都是罪恶行为。据艾布·胡莱赖传述,真主的使者说:“奸淫者若是真信士,就不奸淫了。饮酒者若是真信士,就不饮酒了。偷盗者若是真信士,就不偷盗了。掠夺他人财物者若是真信士,就不掠夺了。”《古兰经》对财富的管理、开发和利用亦有详细规定,严禁愚人理财,谨防挥霍浪费、垄断投机、高利贷等。其次,反对分配上的绝对平均主义,允许“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16:17)。最后,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允许个人拥有合法劳动所得,“个人只能享受自己的劳绩”(53:39)。伊斯兰允许私有制,将财产分为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从而激发大家的积极性和开拓进取的精神,但反对贫富差别过大。
2、税制观。“国库”(Baitu-al-mal)作为特殊的伊斯兰经济机构,主要负责国家财政分配和最基本的经济保障。伊斯兰初期,公共财产集中存放于清真寺,随着公共财产的增多,设立了国库这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管理田赋税、人头税、商业什一税、战利品五分之一、天课等伊斯兰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田赋税叫“海拉吉”(Kharaj),是向非穆斯林征收的土地税,倘若非穆斯林改信伊斯兰教,则无需交纳,交纳天课即可。人头税(Jizyah)针对生活在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成年男女每年须交纳一第纳尔,凡交纳者均受到伊斯兰国家的保护,享受与穆斯林平等的待遇,当其生命、财产遭到侵害时,伊斯兰国家有责任保护他们。但非穆斯林中的病人、经济困穷者、牧师可以免交,穷人还可从国库领取基本的生活保障。商业什一税(Oushur-al-tliarah),指伊斯兰国家向商人课征的税收,相当于当今的“关税”或“个人所得税”,生活在伊斯兰国度、享受伊斯兰国家保护的非穆斯林商人须交纳贸易额的百分之五;来自敌对国的非穆斯林商人须交纳百分之十,穆斯林商人只需交纳天课即可。据齐亚德·本·胡代尔传述:“欧麦尔派我去收什一税,他让我向来自敌对国的商人征收百分之十,向受到保护的非穆斯林商人征收百分之五,向穆斯林征收百分之二点五。”战利品的五分之一(Khumus-al-gana'im),指根据《古兰经》规定,穆斯林在战争中缴获的战利品,将其分成五份,四份分配于穆斯林战士,余者划归国库,专门用于主道、救济至亲、孤儿、赤贫者和旅客。真主说:“你们应当知道:你们所获得的战利品,无论是什么,都应当以五分之一归真主、使者、至亲、孤儿、赤贫、旅客,如果你们确信真主和两军交锋而真伪判分之日,我所启示我的仆人的迹象。真主对于万事确是全能的。”(8:41)天课(Zakah),伊斯兰五大根基之一,法定的宗教义务,《古兰经》和圣训有时也称之为“索德格”(Sadagah),凡穆斯林应自觉交纳,否则强行征收。凡生活中有价值的物品,如骆驼和牛羊等牲口、小麦等谷物、金银等货币,达到纳天课条件者均须交纳。
当今伊斯兰社会不再有田赋税、人头税、商业什一税、战利品五分之一制等财政制度,“国库”的收入也大大萎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伊斯兰国家根据经训精神,又规定了新的一系列财政制度,虽然“国库”的职能大不如从前,但通过“天课”一直发挥积极的作用。
3、商业观。伊斯兰允许正当合法的经营,个体有自主选择职业或谋生渠道的自由。伊斯兰商业观主要体现于伊斯兰教法就商品交易、各种商事契约所做的一系列原则规定,具体涉及买卖、租赁、雇佣、转账、担保、委托、农耕、借贷、合伙经营、合伙耕地、典当、契约等活动。
4、金融观。伊斯兰提倡发展经济,允许正当合法交易,倡导公平分配资源。若有多余的资本,伊斯兰倡导以“合资经营”(Mudarabah)、“合伙耕种”(Muzaraah)等投资或融资形式发展,保证资本流通,反对将其储存。“窖藏金银,而不用于主道者,你应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在那日,要把那些金银放在火狱的火里烧红,然后用来烙他们的前额、肋下和背脊。这是你们为自己而窖藏的金银。你们尝尝藏在窖里的东西的滋味吧!”(9:34~35)“禁息”是伊斯兰金融活动的基本原则,《古兰经》中说:“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2:275)据阿卜杜拉传述,真主的使者诅咒吃利息者和放利息者。又据贾比尔传述,真主的使者诅咒吃利息者、放利息者、记录者及证人。使者还说他们都是同罪。基于此,一切形式的“利息”,不论多少,均属非法。
伊斯兰重视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平衡,将其视为人类幸福的基础。《古兰经》要求穆斯林积极进取,在信仰真主、感谢主恩的基础上追求一切美好的事物,积极参与经济活动,以求两世吉庆。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真主已准许你们享受的佳美食物,你们不要把它当作禁物,你们不要过分。真主的确不喜爱过分的人。你们当吃真主所供给你们的合法而佳美的食物,你们当敬畏你们所信仰的真主。”(5:87~88)纵观上述理论与观点,伊斯兰所允许的经济行为有:
1、劳动。劳动是谋生的基本手段。伊斯兰鼓励劳动,反对无所事事和游手好闲。真主说:“当礼拜完毕的时候,你们当散布在地方上,寻求真主的恩惠,你们应当多多地记念真主,以便你们成功。”(62:10)憎恶倚赖他人、乞讨度日。据艾布·胡莱赖传述,真主的使者说:“以掌握我生命的真主起誓!你们宁可拿着绳子以打柴为生,也强于向人乞讨,还不知人家是否给予。”伊斯兰奖励劳动,将劳动视为敬拜真主的功修。真主说:“他为你们而使大地平稳,你们应当在大地的各方行走,应当吃他的给养,你们复活后,只归于他。”(62:15)据米格达德传述,真主的使者说:“每一个人所吃的食物,最好莫过于自己亲手劳动所得。真主的先知达乌德曾靠自己劳作而生活。”据米格达姆传述,先知说:“自食其力者再好不过了,真主的先知达乌德就是自食其力的。”另据艾布·胡莱赖传述,真主的使者说:“先知达乌德总是自食其力。”先知达乌德身为国王,仍自食其力,是值得仿效的榜样。伊斯兰不但要求人们劳动工作,而且要求把工作做得尽善尽美,甚至将其视为博得真主喜悦的功修。
2、遗产继承。伊斯兰对遗产继承有严格、细致的规定,《古兰经》妇女章详述了遗产继承的规定和份额,称其为“从真主降示的定制”,旨在凸显伊斯兰遗产继承规定的公平与合理。遗产继承还包括遗赠,指被继承人临终前以遗嘱方式转让其部分遗产的行为。根据经训规定,遗赠不得超过全部净财产的三分之一,被赠者不是赠者的法定继承人。如塞阿德·本·艾布·宛葛斯传述,我在麦加时,先知来探望我。我说:“真主的使者啊!我是否可以用我全部的财产遗赠?”他说:“不行。”我说:“一半?”他说:“不行。”我说:“那三分之一呢?”他说:“就三分之一,而三分之一也是够多的。你让继承者成为富足者,强于使他们受穷向人乞讨。无论你花费多少,都属于施舍,甚至你喂到妻子口中的一口食物。
3、馈赠。伊斯兰鼓励相互馈赠,以加强友谊,发展互助精神。先知从不接受施舍,但他接受馈赠。据艾布·胡莱赖传述,每当有人给真主的使者送来食物时,使者先要问:“是礼品还是施舍?”若有人说施舍,他就不吃。若说馈赠,他立即与同伴们一起吃。又据阿伊莎传述,真主的使者接受赠品,并回赠礼物。馈赠的物品不得收回,以免伤害感情和尊严。据塔武斯由其父传述,伊本·阿拔斯说,先知说:“收回赠物的人,犹如重新吞食其呕吐物的狗一样。”可向非穆斯林馈赠,也可接受其馈赠。
4、借贷。仅指完全出于互助精神的无息借贷,与馈赠、遗赠同属慈善互助行为,有助于加强友爱。借贷是人际交往中的主要经济活动之一,为此发生的争执较多,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古兰经》明确规定借贷的细节问题,以免产生纠纷:“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代书人不得拒绝,当遵照真主所教他的方法而书写。由债务者口授,(他口授时),当敬畏真主——他的主——不要减少债额一丝毫。如果债务者是愚蠢的,或老弱的,或不能亲自口授的,那末,叫他的监护人秉公地替他口授。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末,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证人被邀请的时候,不得拒绝。无论债额多寡,不可厌烦,都要写在借券上,并写明偿还的日期。在真主看来,这是最公平的,最易作证的,最可祛疑的。但你们彼此间的现款交易,虽不写买卖契约,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你们成立商业契约的时候,宜请证人,对代书者和作证者,不得加以妨害;否则,就是你们犯罪。你们应当敬畏真主,真主教诲你们,真主是全知万物的。”(2:282)伊斯兰鼓励并倡导互助精神,据艾布·胡莱赖传述,先知曾向一个人借了一峰一岁的驼羔,那人向先知讨还,先知对众人说:“你们还给他。”众人去找骆驼,结果他们只找到了年岁稍大一点的骆驼,先知说:“你们还给他。”那人说:“你充足地给我还了债,愿真主充足地回赐你。”真主的使者说道:“你们中最好的人,便是还债慷慨的人。”
伊斯兰商业法规尤其是商业道德,对穆斯林要求非常严格,甚至联系到其宗教信仰。它要求穆斯林诚实、守信,严禁以不正当手段谋求财富。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4:29)据伊本·迈斯欧德传述,先知说:“谁为了侵吞别人的财产而发伪誓,在后世,真主将谴怒于谁。”伊斯兰反对腐败,严禁行贿受贿。据邵巴尼传述,真主使者说:“愿真主诅咒行贿者、受贿者、中间介绍人。”严禁非法霸占别人的土地。据穆罕默德·本·易卜拉欣·本·哈里斯由艾布·塞莱迈传述,他与另一些人因一块地发生纠纷,他把此事告诉了阿伊莎,阿伊莎说道:“艾布·塞莱迈啊!你千万别占他人土地,因为真主的使者说:‘谁侵占了别人一柞土地,复生日,将以七层天给他带上项圈。’”
公平交易,反对剥削。伊斯兰允许公平交易,鼓励用合理手段谋求福利,反对一切形式的剥削和非法占有,交易中不可缺斤短两或欺骗。真主说:“你应当借真主赏赐你的财富而谋营后世的住宅,你不要忘却你在今世的定分。你当以善待人,象真主善待你一样。你不要在地方上摆弄是非,真主确是不爱摆弄是非者。”(28:77)“当你们卖粮的时候,应当量足分量,你们应当使用公平的秤称货物,这是善事,是结局最优的。”(17:35)只有公平交易,才能避免剥削和恶性竞争。据阿卜杜拉·本·欧麦尔传述,真主的使者说:“你们不要争抢同胞的买卖。”另据艾布·胡莱赖传述,真主的使者禁止城里人要求给乡下人做经纪人。你们不可抬高物价,强制顾客购买。任何人不得争抢同胞的买卖,也不可争抢同胞的婚姻,女人不可要求别人离婚,以便自己取而代之。买卖不但要公平,而且必须合法经营。据艾布·胡莱赖传述,先知说:“真主说:三种人,复生日我是他们的对手:借我的名义发誓结盟,然后背信弃义的人;贩卖自由公民,使用所得钱财的人;雇用雇工,雇工干完活,而不给其报酬的人。”另据艾布·迈斯欧德·安萨里传述,真主的使者禁止使用卖狗的钱、卖淫的收入和占卜者的收入。
伊斯兰确立了基本的消费观念和规范,以防挥霍浪费。真主说:“你们应当吃,应当喝,但不要过分,真主确是不喜欢过分者的。”(7:31)“挥霍者确是恶魔的朋友,恶魔原是辜负主恩的。”(17:27)即便是合法的消费渠道,也不能过分。真主说:“他们用钱的时候,既不挥霍,又不吝啬,谨守中道。”(25:67)同时,伊斯兰禁止悭吝,“你不要把自己的手束在脖子上,也不要把手完全伸开,以免你变成悔恨的受责备者。”(17:29)据阿穆尔·本·舒艾布传述,真主的使者说:“你可以吃,可以喝,可以穿,可以施舍,但不可挥霍、傲慢。”据艾布·赛义德·胡德里传述,真主的使者说:“有两种德性,信士不会同时具备之:吝啬与鄙俗。”又据艾布·伯克尔传述,先知说:“骗子、吝啬者、示惠者不得进入乐园。”。
伊斯兰允许合理的消费,也强调宗教消费的重要性。所谓宗教消费就是用于宗教活动、宗教事业的消费。伊斯兰把宗教消费和道德消费紧密结合,视为一体,如规定穆斯林所纳的天课,既可用于施济贫穷,也可用于主道,而且道德消费通常同宗教活动的形式相结合,重大宗教节日活动往往结合着济贫等道德消费。
提倡诚实,买卖双方应坦诚相待,互不隐瞒商品缺陷,反对奸诈欺骗。安达依·本·哈利德说:“(先知从我这里买去一个奴隶),先知(让人)给我写道:‘这是真主的使者穆罕默德与安达依·本·哈利德达成的交易,是穆斯林与穆斯林的交易。(所卖的奴隶)无疾病,无缺陷,也无不良行为。’”欧格拜·本·阿米尔说:“明知商品有缺陷时,不可售于人,除非事先告知买主”。哈济姆·本·希扎姆传述,真主的使者说:“买主与卖主,双方离开之前,成交与否,可自由选择”。如果双方诚实相待,说明实情,他俩的买卖中有吉祥。若隐瞒实情或撒谎,他俩的买卖会失去吉祥。又据阿卜杜拉·本·欧麦尔传述,有一个人对先知说,他在买卖中被人欺骗了。先知说:“当你做买卖时,你就说:‘不许欺骗!”据艾布·胡赖莱传述,有一天,真主的使者经过一堆待出售的粮食,使者将手伸入其中,发现手被水浸湿,使者问道:“粮食的主人,这是怎么回事?”该人回答说:“真主的使者,雨淋了。”使者说:“你为何不翻出来让人们看见呢?骗人者不属于我的教民。”严禁与人合谋,使买主陷入圈套,欺骗顾客。伊本·艾布·奥法说:“与人合谋,使买主陷入圈套的人形同吃利巴(高利贷)的人,是骗子。这是一种丑恶的欺骗,是不合法的。”先知说:“欺骗会使人进入火狱,谁做了不符合我们行为的功修,其功修不被接纳。”圣训中将诚实守信的商人与贤哲、烈士视为同等级别。伊本·欧麦尔传述,真主的使者说:“诚实、守信的商人,复生日将同笃信者、烈士一起复生。”
奖励借贷,严禁利息。《古兰经》禁止重利盘剥、坐享其成。“吃利息的人,要象中了魔的人一样,疯疯癫癫地站起来。这是因为他们说:‘买卖恰象利息。’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奉到主的教训后,就遵守禁令的,得已往不咎,他的事归真主判决。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真主褫夺利息,增加赈物。真主不喜爱一切孤恩的罪人。”(2:275~276)“信道的人们啊!如果你们真是信士,那末,你们当敬畏真主,当放弃余欠的利息。如果你们不遵从,那末,你们当知道真主和使者将对你们宣战。如果你们悔罪,那末,你们得收回你们的资本,你们不致亏枉别人,你们也不致受亏枉。如果债务者是穷迫的,那末,你们应当待他到宽裕的时候;你们若把他所欠的债施舍给他,那对于你们是更好的,如果你们知道。你们当防备将来有一日,你们要被召归于主,然后人人都得享受自己行为的完全的报酬而不受亏枉。”(2:278~281)“归信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3:130)圣训也禁止利息,奥尼·本·艾布·朱海法传述,我父亲说:“先知曾禁止使用卖狗的钱和拔火罐放血的工钱;还禁止使用纹身的工钱和纹身行为;禁止吃利息和付利息;还诅咒绘像者。”
除了《古兰经》禁止“利巴”等有关规定,各大圣训集大量提及商业道德和商业操作,诸如买卖、租赁、雇佣、转账、担保、委托经营、农耕、借贷、合伙经营、典当、契约等。某些经济活动虽然能创效益,但伊斯兰对其严加禁止,以保护人类身心的健康,维护公众利益。禁止高利贷、赈济贫民、释放和善待奴隶、爱护孤寡等一系列社会改革政策和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广大穷苦者的处境,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阿拉伯社会经济的复苏,农、牧、商业均得以发展。《古兰经》和圣训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都有理论性指导。经训中商业活动的论述,对许多虔诚的穆斯林以及阿拉伯、伊斯兰国家的经济有着直接的影响,且延及于今,对诸多伊斯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近代,自从伊斯兰世界摆脱西方国家的殖民、获得独立后,发现自己又处在两大相互矛盾的事实面前,在拥有相当丰富资源的同时,国家经济状况却十分落后。在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面前,伊斯兰国家为了应对全球化经济的冲击,面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与变化,寻求第三条道路,纷纷开设符合伊斯兰经济规定的国际伊斯兰银行,伊斯兰银行的建立不仅是为了维护宗教道德,更重要的是还在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缩小贫富差距,以利于社会的稳定,平衡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穆斯林国家间的互通有无、相互支持、开展广泛的国际经济合作。并有利于打破西方发达国家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垄断控制,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自信心和抗震力。
❹ 穆斯林可以投资理财吗
可以的,只要你拥有中国大陆居民身份证或者合法护照,都可以投资理财;除了极少数之前有过相关违法记录被禁止入场的,投资理财与信仰无关
❺ 伊斯兰教逊尼派中那个法学流传最广多
(一)哈乃菲
艾布·哈尼法教长伊历80年(公元699年)生于库法,伊历150年(公元767年)卒于巴格达,大约活了七十岁。艾布·哈尼法是在库法长大的,当时,还有一些直传弟子和著名的再传弟子在世。他自幼敦敏好学,曾从许多再传弟子学习过。开始艾布·哈尼法在清真寺学习教义学,其中包括教法、诗歌、语法,以及前定与自由,正信与异端,直传弟子们的圣战业绩等多门课程。学习和研究教义学的过程中,使艾布·哈尼法获得了辩论的才能和运用逻辑学的能力,掌握了与圣训学家不同的类似哲学的理性思维方法。这是由于教义学比于其他学科,是最先与哲学相联系的。而且教义学的讨论,是与批判各种哲学和宗教的影响,驳斥诽谤者的诋毁及确认安拉品性等问题结合在一起的。当艾布·哈尼法对教义学研究已具有精深的造诣时便转攻教法学。据麦基的《艾布·哈尼法的功绩》一书中介绍,开始艾布·哈尼法认为教义学是最好的学知,而且为捍卫教义学,他曾与一些异端教派中的很多人展开辩论,辩论的对手多是巴士拉人,为此他去过巴士拉二十余次。后来,艾布·哈尼法认识到,如果教义学方法真是这样,先辈中的有识之士早就采用了,于是他放弃了教义学研究而转向了教法学。
艾布·哈尼法曾向阿塔、希沙姆、及伊本·欧麦尔的释奴纳菲尔学习,然而对艾布·哈尼法影响最大的,则是他追随十八年之久的哈玛德老师。艾布·哈尼法说:“哈玛德是我见过的最博学的人。”哈玛德曾对艾布·哈尼法说:“你都把我榨干了。”艾布·哈尼法与哈玛德共同主持讲席十年,哈玛德赴巴士拉期间,艾布·哈尼法独自受理了60个未曾听老师判断过的案件,后来艾布·哈尼法为此向老师求教,哈玛德教长对其中40件的判断方法表示赞同,对另20件持有异议。于是艾布·哈尼法继续学习,直至伊历120年,哈玛德去世为止,当时艾布·哈尼法已四十岁,后来他独立主持讲席解释教法30年直至归真。传说艾布·哈尼法解答过数万个有关信仰及法学的问题。他对四大立法依据运用娴熟,对每一件案例的判断,都要反复推敲,以便使其裁决建立在可靠的论据上。此种例子在记录其功绩的书上比比皆是。
艾布·哈尼法身材魁梧,相貌和善,性情忠实,衣着洁整且好施香料,故有“香风”之称。他虽然谨言但确非常健谈。哲阿法尔说:“我与大伊玛目相处五年,从没见过有比他更谨言的人了。但如有人发问,则他口若悬河,声音响亮,滔滔不绝。他是擅长类比法的伊玛目。”
可能由于伊玛目艾卜·哈尼法对阿拔斯时代统治者的不满,当哈里法曼苏尔委托他做法官,而被他拒绝时,遂对之施以鞭刑和囚禁,他拒绝做法官,是因为他教门虔诚,担心不能秉公裁判而导致后世无法向真主交代。不久他即与世长辞了,他死于巴格达,至今坟墓尚在。
当时,一些学者认为,做官将会置教门于危险的境地。尤其处于官方以职位和奉禄进行引诱之下,秉公执法,绝非易事。如要安拉满意,必然得罪官府;如讨官府欢心,必将触怒安拉。甚至有很多圣训学家拒绝引用那些交结官府者所引述的圣训。如《人物传记》中记述:“圣训派中有人因艾布·优素夫经常使用‘意见’,演绎律例以及结交官府,出任法官而避免引用他所讲述的圣训。”有人说,艾布·哈尼法曾对曼苏尔讲:“你若以不当法官就把我抛进幼发拉底河来威胁我的话,我宁愿被淹死也难以从命。因为你有一群为了你而要别人恭维、巴结的侍臣,我是不善此道的。”(艾勒·海推布《巴格达志》)
艾布·哈尼法对各类法学问题都作深入探讨,其剖取方法按照他自己所说就是“在古兰中不能获得指示时,则向可靠的圣训中寻找,在圣训中再不能获得指示时,则选择门弟子的论述,我采纳其中可采纳的,抛弃其中可抛弃的。只本着前代学者的言论,如伊卜拉欣、舍阿比、哈桑、伊本·西林及塞尔德·本·穆塞伊布等。我判断裁决,就象他们研究法律一样。”(见《艾布·哈尼法的功绩》)
塞海里说:“艾布·哈尼法的话很可靠,他尽查人情而使用类比法判断,或用维美,或依其习惯而判断。他使用著名而一致的圣训,其次是类比,再次是维美。”所谓“维美”是指采用“抉择”的方法对案例进行判断。这种方法属于“个人意见范畴”。
穆罕默德说:“大伊玛目常与人讲解使用类比法,如有人不同意时,他说:‘这是我认为维美的。’于是大家不说话了。他在很多情况下使用维美,大家也都很相信他。他对库法人的圣训和法律了解最深, 他是最迎合当地人的风土人情的。”
有人将风俗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通俗;另一类是方俗。所谓通俗是指符合古兰、圣训的规定,从使者及帅哈拜时代遗传下来,吻合笋乃提的习俗;方俗则是指地方习俗中属于非伊斯兰性质,违反古兰、圣训规范的风俗。艾布·哈尼法说:“习惯符合古兰、圣训的可以遵行;否则不可遵行。”
艾布·哈尼法对《古兰》的认识是与其他教长一样的。 如果说有些区别的话,那只是对经文的含义和暗示的理解以及推论的方法不同。至于圣训,艾布·哈尼法则有自己的见解。他对圣训的选用极为严格,对所传述的圣训本身和传述人规定了考证的要求,采用圣训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予承认:
1、众人听众人所说的;
2、各地法学家一致遵循的;
3、一圣门弟子同着许多圣门弟子所传述,而无人反对的。
正由于这种严格的规定,大大缩减引证圣训的范围。艾布·哈尼法曾说:“我有圣训数箱,但只从中选用了很少一部分。”这也是扩大使用个人意见:类比与抉择的原因。
“意见”一词,最初是指“公正”之义,伊本·古太白解释说:“意见就是为寻求真理,经过思考和参悟而发表的主张。”“抉择”是“意见”的体现,对于“抉择”有很多解释,最易于理解的说法就是“当一个问题与另一个在圣训明文中曾提到过的问题有某些相似之处时,法学家应当将这两个问题进行对比,但是法学家不作这种类比,而是根据公正的原则处理,如此寻找问题中绝对公正之处,并据此以作裁决。”(见《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
伊玛目沙菲尔对“抉择”持反对态度,他曾说:“抉择是立法。”任何人无权立法,因为唯有安拉才是独一的立法者,主的使者只是传达者,立法是超越真主法度的行为。
由于艾布·哈尼法在使用类比方面超过了所有的前人,所以在解释教律上与圣训派学者相比显得更加自如,经常是有问必答,毫无窘迫。在一些著作的传述中,所记录艾布·哈尼法很多判断问题的例子,说明了他审视问题的敏锐性和处理问题的灵活性。
譬如:有人问艾布·哈尼法,对用镶银边的杯子喝水是否可以?艾布·哈尼法给以肯定的回答。那人又说:不是有教法明文禁止使用金银器皿饮水吗?艾布·哈尼法说:如某人经过河边。因口渴以手捧水喝, 但手上戴着银戒指,你说可以不可以呢?那人说,可以。艾布·哈尼法则说:所以用镶有银边的器皿喝水同样无妨。
又如:一次,从麦地那来了一伙人,要与艾布·哈尼法辩论在众礼中是否跟伊玛目诵读古兰的问题(艾布·哈尼法主张跟拜的人不读, 麦地那人主张跟拜人也要读)。艾布·哈尼法对这些人说:我不能同你们一起辩论,让你们中最有学知的人发言吧。于是麦地那人指定一个发言人。艾布·哈尼法说:这是你们中最有学知的人吗?同他辩论就如同同你们辩论吗?大家说:是的。艾布·哈尼法又说:驳倒他,也就等于驳倒了你们对吗?大家说:是的。艾布·哈尼法说:假如我同他辩论就等于同你们辩论,因你们选择了他,他的话就代表你们的话。同样,我们选择了伊玛目,伊玛目诵读古兰,就如同我们诵读古兰一样。
诸如此类使用“抉择”和“类比”的例子,记载于有关著述中就有数百个之多,传说艾布·哈尼法对此运用娴熟,得心应手。总之,艾布·哈尼法对类比法的广泛运用,以及对词义含蓄经文的明确解释,为法学判断方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哈乃菲派还采取一种与“抉择”相近的裁决方法,名为“公益”。公益是指对处理那些无经训具体明文可依的案例时,要慎重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得失,即:教门、名誉、理智、财产和血缘关系,而后,权衡利弊做出该事物是否合法的判断。这种方法是从整体利益,或从立法的基本目的考虑裁决方法的。安札里在《艾勒·穆斯陶索夫》中认为,意见派的这种解释,说明为了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立法需要享有某种程度的自由。
总之。哈乃菲派对“类比”的运用最广,尤其注重“意见”裁决方法,使其在法学观念上放宽了思想限度。除此之外,“谋略”的运用,也是哈乃菲派法学的特点之一。“谋略”是借助于某种形式在判断上进行权变的方法。譬如,《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中记载有人传述,一人向伊玛目请教说:我有一个儿子,给他娶妻,他就把她休掉。伊玛目说:你为自己买一个儿子所喜爱的女奴,并把她嫁给你的儿子,如其休弃,你可收回,如其释放则释放之人不属于他。即使如此,其实,诸如此类很多属于“谋略”的案例并不是出自伊玛目的作法。甚至有的是假借伊玛目之名,对艾布·哈尼法的诬蔑。譬如有传述说,一个人发誓要在斋月的白天同老婆同房。伊玛目就判断让他带老婆去旅行,如此白日不封斋就成为合法的了。试思,依照伊玛目的虔诚和品性,怎能做出如此荒唐的判断呢?这样的判断,不是变相破坏真主的法度吗?据载伊玛目艾布·哈尼法的“谋略”仅限社交方面,至于在念、礼、斋、课、朝等功修方面,传说仅有一例,即对于宰卡提情况的判断:如某甲曾借给某乙1000元,乙确系穷人,按条件,甲应出宰卡提1000元,而且,没有比乙更符合接受宰卡提条件的人了。甲意欲把宰卡提施予乙,然而教法规定,出宰卡提必须举意是给被施者的宰卡提,而不是豁免其债务。因而,伊玛目主张,甲再拿出1000元施予乙,乙再将此1000元作为清偿债务还给甲。那以前所欠的1000元即作为宰卡提了,这就是哈乃菲在功修方面唯一采用的“谋略”。至于除此之外的假借“谋略”之名而肆意扭曲教法的作法, 都不是伊玛目所为,伊玛目伊本·盖依目曾对“谋略”进行了严厉的批判。
尽管艾布·哈尼法在法学判断中,有限地使用过数例属于“谋略”的裁决方法,然而,后人却扩大“谋略”判断范围,甚至根据需要随意以“谋略”处理问题,以至后来“谋略”成为哈乃菲派和其他一些派别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在哈乃菲派,“谋略”的使用特别突出,而且还有专门论述“谋略”的专著。即使现在仍保留于中国一些地区为亡人转“依斯嘎推”(俗云“传经”)的作法,也是“谋略”的虚拟主张。
有著述中评论说,艾布·哈尼法用以裁决的谋略,不是那种玩弄诡计来侵吞权益和钱财的不义伎俩,而是在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情况下,用以摆脱困境的一种法律技巧。然而,在后来的法学论述中,有人竞将逃避正当的义务,推翻刑法处罚也视为运用“谋略”可达到的权益。譬如,为逃避“宰卡提”,有人在年末把自己的财产假赠与妻子或儿女,下年初再让他们反赠回来,这样使每年财产不能达到提纳“宰卡提”的限额,以此逃避对真主的义务。又如,病人为免除妻子的继承权而将其休弃。甚至以计谋夺取先买权,废弃誓约等,种种欺骗和违法手段被杜撰出来。因而形成对法律的亵渎和破坏,同时也遭到众多的谴责
伊拉克人在关于盟誓、休妻等类问题上,对“谋略”判断如此大加发挥,乃至针对发生的案例,以假设寻求出路,许多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假设被凭空想象出来。甚至很多例子脱离了法学判断的真实意义,而且将严肃的法学问题庸俗化了。
关于“谋略”的泛滥,很多作法已达到直接歪曲经训的地步,譬如,“变相复婚”(尝小蜜)就是典型的例子,离婚在伊斯兰律例中虽被允许,但却是真主最厌恶的事情,这是经训赋予婚姻的严肃性。对于信士三件事情没有戏言,即:结婚、离婚、复婚。因为它本身关乎信士的品性;夫妻的恩爱;子女的幸福以及社会的稳定,穆斯林对此是特别慎重的。而且,伊斯兰法律判断离婚双方不允许随意复婚,除非离异的女子与他人相互情愿地真实结婚,而后,又一次发生离异,才可以再与前夫复婚。然而,出于“谋略”,为使离异双方达到复婚的目的,却令女方先与另一男人临时结婚,而后再行离异,复与其前夫结合。这种做法就是“变相复婚”,是明显扭曲经典判断的,完全属于受诅咒的行为。
阿伯格传述:主的使者曾说过:“我警告你们什么叫借来的公羊?他就是以某种方式促成曲线复婚者,愿安拉诅咒参于曲线复婚的男女。”(伊本·玛哲)而且,伊本·安巴斯也清楚地解释过,有人询问主的使者,可否为希望复婚者通过某种途径提供方便?主的使者说,不可以,除非被离异的女人跟他人双方心甘情愿地结合,而不是欺骗性地凑合,不可拿安拉的法制开玩笑。
著名法学家奈赫艾指出:“女人、前夫、现夫,其中有一人立意为变相复婚者,则该女人与现夫的结合无效,其与前夫的复婚也不合法。”
铁密兹指记载,欧麦尔、奥斯曼、伊本·欧麦尔等圣门弟子及再传弟子中的法学家均严禁变相复婚。
伊本·安巴斯对此曾说:“谁欺骗安拉,将永遭安拉的弃绝。”而且,欧麦尔也严正指出:“凡参与变相复婚者,一律按行奸论断而处以石击。”
对于如此明确且严厉的法律,居心篡改者竟敢以“谋略”大加诋毁,可见所谓“谋略”已成为逾越经典法度,篡改判断标准的最卑劣的手段。
伊本·盖伊姆在其《名人传记》中,以很多实例较全面地论述了有关“谋略”的种类、作用及其价值。他指出:“后人把自己炮制的计谋,强加给教长们的做法是错误的。”并举例说:“凡了解沙菲尔教长生平,和他的功绩与在伊斯兰中的地位的人,都清楚他不是一个使用计谋,玩弄诡计的人。他并没有让穆斯林使用计谋,后来的沙菲尔派人提出的大部分计谋都是出自他们自己之手,是他们从东方阿拉伯人处贩来而塞进沙菲尔派的。”伊本·盖伊姆说:“允许使用计谋是有害法律的。因为立法人总是尽力堵塞导致堕落的一切途径,而坏人则用诡计开启通向犯罪的门径。”(《计谋的出路》)他还按不同计谋的性质,区分计谋的种类,并强调关于那些谋财害命、杀人越货、侵吞权利、挑拨离间等计谋都是非法的,而且,传授这类计谋以及用它解释教律和作证也是非法的,用计谋断案更是非法的。只有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反对迫害的计谋才是可以使用的。
艾布·哈尼法的法学思想与实践及其弟子们的努力,为人们树立了“哈乃菲”学派。并为伊斯兰法学领域遗留下丰富的著述。由于该学派大量使用“意见”和“类比”,而且由此导致演绎的广泛应用,给予人们运用思想开放了很宽的余地。对此有人持赞成态度,有人则持反对态度。赞成的人们极力表彰艾布·哈尼法对法学的功绩,和“哈乃菲买兹亥布”的优越性,其中不乏夸大泛美之处。反对的人则抵毁他破坏了伊斯兰法度,甚至将之视为教门的威胁。在艾勒·海推布所著《巴格达志》以及伊本·拜尔所著《精选》中都有对双方言论的记录。
最不赞同艾布·哈尼法主张的是坚持圣训的人。他们被称为“圣训派”,因为在他们看来很多属于传述正确的圣训,而艾布·哈尼法却弃而不用。他们认为这是以“类比”超越圣训,将个人意见凌驾于圣训之上,例如,圣训派的人确认“伊玛尼”(信仰)包括礼拜,因为圣训说:“拜功是信士与不信者、伪信士的分界。”艾布·哈尼法则认为伊玛尼是指心中信念而言。又如对所传述关于战利品分配比例问题“骑士二,步卒一”的圣训,艾布·哈尼法却认为:不应让牲畜的份额超过人。一位圣训派的法学家对艾布·哈尼法讲了“买卖双方在分手之前,成交物可以退货”的圣训,艾布·哈尼法则说:“倘若买卖双方同在一条船上,或同在狱中,或结伴而行,又该如何判断呢?”这样的传说很多,圣训学派的人为其做统计,指出艾布·哈尼法大约有200个裁决违背圣训。
圣训学派的人与艾布·哈尼法主张不同的原因,是对圣训认定的条件不同。其实,其他教长也都有这种情况,不过艾布·哈尼法为此而受到的责难最多。
伊本·阿卜杜·拜尔说:布哈里曾批评过艾布·哈尼法,并把他列在最差的和不可取的法学家之列。《布哈里圣训实录》和《穆斯林圣训实录》均没有提到过艾布·哈尼法,也没有引用过他传述的圣训。但尼萨依和提尔密济所编汇的圣训集中都引用过。布哈里针对”计谋“还在《圣训实录》中列出一章进行评述,他指责说:“有人说,真主的律例是为兴利除弊而制定的,最不可思议的竟把颠倒是非的‘谋略’列为法律手段。”(穆罕默德·本·哈桑《教法史》)
穆罕默德·艾敏说,艾布·哈尼法及其教法,引起一场激烈的思想运动。这场运动的根源和所指对象是艾布·哈尼法法学思想,而参予者有时是圣训派人,有时是对立派系的人,有时又是艾布·哈尼法学业上的对手。当时,在库法与艾布·哈尼法同时还有三位法学家。 其中一位就是在倭马亚时代和阿拔斯时代都任库法法官的艾布·莱依拉。他曾属意见派人,但有时在判断案件时与艾布·哈尼法的意见相左并发生龃龉,艾布·莱依拉曾发动各省督反对艾布·哈尼法。另一位是苏福扬·骚里,大家公认他是位有道德、有修养,诚实可靠的圣训学家。其法学地位与艾布·哈尼法并驾齐驱,但由于主张不同而不能一致。再一位是什里克乃赫尔,他在麦海迪时代任库法法官,判断公正迅速与艾布·哈尼法齐名。但由于其断案后,有的请艾布·哈尼法重新判断,因而产生矛盾。
艾布·哈尼法平生可能没有留下法学方面的专著,但他的弟子众多,著述颇丰。弟子们不但把他的主张较完整地传述下来,而且更加以整理与补充,为哈乃菲法学派系建树了理论体系。其中最著名的弟子是艾布·优素福、穆罕默德、祖法尔和哈桑。
艾布·优素福是艾布·哈尼法最亲近的弟子,曾任迈赫迪、 哈迪和拉希三位哈里法的法官。而且最后升任首席法官。他曾从艾布·伊斯哈格、阿塔等老师专攻圣训学,继而向伊本·艾布·莱依拉学习法学,最后跟随艾布·哈尼法学习。他是哈乃菲派的组织者,同时也是按照该派主张编订法学著述的第一人。他具有丰富的法学实践经验。塔巴里说:“法官艾布·优素福·叶尔孤白·本·易卜拉欣是一位法学家、学者和背记《古兰》的人。据说,他还以背记圣训著名。他每去圣训学家处,就能背记五十到六十段圣训,经考证后口授众人。他知道圣训很多,曾与伊本·艾布·莱依拉同席讲学,后又与艾布·哈尼法同座授业,他折服艾布·哈尼法教法学,但对部分问题与艾布·哈尼法的主张不同。”(伊本·阿卜杜勒·拜尔《精选》)
艾布·优素福去麦地那见过马立克教长, 而且与马立克辩论问题并向他学习。由于和圣训学家的接触,艾布·优素福放弃了自己一些原有的看法,并接受了马立克和汉志人的某些主张。艾布·优素福精通圣训, 而且博采众家之长,对于艾布·哈尼法、马立克、伊本·萨阿德以及库法和麦地那两地数十位教长讲述的圣训,他都加以引用。同时他很熟悉直传弟子和再传弟子们的言行,仅在《赋税》一书中他就提到欧麦尔123处之多。因为帅哈拜欧麦尔是治理文麦和掌理财政的榜样。但艾布·优素福引用圣训是选择最著名和最普遍的。
艾布·优素福的态度得到伊本·麦因、伊本·罕白里及其他一些圣训学家们的赞许,同时也以圣训和汉志人的某些主张充实了哈乃菲派学说,从而进一步沟通了圣训派和意见派的认识,缩短了派系间的距离。叶哈亚说:“意见派中没有比艾布·优素福更懂圣训的人了。”(见《伊斯兰法学史》)艾布·优素福曾说:“你引用众所周知的圣训,要谨防假圣训。伊本·艾布克里麦引艾布加法尔的话说:主的使者号召犹太人皈依伊斯兰,犹太人便与主的使者辩论,甚至抵毁尔撒,伪传尔撒圣人的圣训,于是,主的使者*登上讲台,向人们发表演说:‘我的话不久将普及人间,你们听到任何有关我的训示,凡符合古兰的,即是我说的;凡违背古兰的,就是伪造的。’据我们所知,欧麦尔对传述圣训,要有两个证人作证才肯接受。而阿里·本·艾布塔里布则根本不接受被传述的圣训。传述的圣训日渐增多,有的出处不明;有的连法学家都没有听说过;有的也不符合经训明文,因此,你要谨防假圣训。你应当引用众人所用,为法学家所知的圣训,而且以此作为鉴别圣训真伪的标准。凡违背经义的,即使传述有据,也不是出自主的使者之口。将《古兰》和众所周知的圣训做为你的教长和首领吧!据此来衡量你遇到的经、训中的均未阐明过的一切吧。”(沙菲尔《艾勒. 温姆》)艾布·优素福还说:“我对每个讲述与经文有出入的圣训的人的批驳,不是针对主的使者,而是针对那些虚妄传述圣训的人的。指控也是针对他们提出的。主的使者所说的一切,我们都心悦诚服地相信,我们作证那是真主使者讲的原话。我们还作证,主的使者没有发布过违背安拉意愿的指令,他没有标新立异、独出心裁,他也没有说过不是安拉讲过的话,他不是作假之人。”(《艾布·哈尼法的功绩》)
艾布·优素福有十余种著作,伊本·奈丁在其《目录大全》中说他“口述书目三十六种”,书中还列举他的著作名目有:《礼拜》、《斋戒》、《宰卡提》、《宗教义务》、《买卖》、《法度》、《遗嘱》、《委托》、《狩猎与宰杀》、《强占与开脱》、《地方志异》、《答伊本·艾奈斯书》、《赋税》及为叶哈亚所写包括四十个专题的《汇总》。然而其中多数已经失佚。保留下来的只有《赋税》,以及沙菲尔在《艾勒·温姆》中摘录的其作品中的有关章节和其他法学家所引用他的法学言论了。
艾布·哈尼法的另一弟子穆罕默德·本·哈桑·筛巴尼, 与其老师相处时间不长。老师归真后又跟艾布·优素福学习,同时他还住麦地那三年,听过马立克与奥札尔讲学,并向其他教长们求教。他既精于古兰、圣训,又掌握了哈乃菲买兹亥布的法学旨蕴,除此之外,与艾布·优素福相同,还通晓语法、语言、诗歌等文学知识,沙菲尔教长曾读穆罕默德的著作,并在报达与他相会。二人有很多辩论,后来这些辩论汇集成书。这从沙菲尔派传述中可以见到。穆罕默德为人中正耿直,毫不虚迎人。沙菲尔教长说:“穆罕默德·本·哈桑令人尊敬,深得人心。”
穆罕默德不但将圣训学派麦地那人的一部分法学见解充实到哈乃菲派教法之中,成为哈乃菲派和沙菲尔派的媒介,同时也起到圣训派和意见派之间的桥梁作用,穆罕默德还根据法学原理,推导出具体案例的裁决方法,尤其对于遗产计算更为精通,并因此而闻名于世。
穆罕默德著作颇丰,艾布·哈尼法派法学著作大多数都是他的手笔。其中包括《麦卜苏特》、《齐亚达特》、《大加米阿》、《小加米阿》、《略传》和《全传》等六部。这些作品被称为《直接传述丛书》,由此艾布·哈尼法学说得以留传后世,供世人学习,这也是穆罕默德最大的功绩。
艾布·哈尼法的另二位著名弟子是祖法尔和哈桑。祖法尔原为圣训派人,后来进入意见派,是一位最精通类比法和遵循哈乃菲派主张善于使用“意见”的人。哈桑是艾布·哈尼法、艾布·优素福、穆罕默德三人的学生。在法学造诣上虽略逊于穆罕默德,但也著有多种作品,如:《结晶》、《法官礼节》、《行为》、《给养》、《土地税》、《继承》及《遗嘱》等书,其中《结晶》完全发挥艾布·哈尼法主张。
另外,哈乃菲派法学的发展,还得益于原为穆阿太济赖的塞勒吉。伊本·奈丁的《目录大全》中说:“他对艾布·哈尼法教法进行了阐述和论证,以圣训加强了该教法的地位,从而使之深入人心。”
沙菲尔教长的朋友穆兹尼对艾布·哈尼法及其弟子曾有过以下的评论:艾布·哈尼法是伊拉克人的领袖;艾布·优素福是伊拉克人中引用圣训最多的人;穆罕默德·本·哈桑是最擅长推论和演绎的人;祖法尔是最善于使用“类比”的人。
同时应当说明,艾布·哈尼法众弟子已经放弃了艾布·哈尼法的一部分主张,这是因为他们在见解上与其老师的分歧所导致的,这些分歧包括对很多问题认识的不同。对此艾布哈尼法众弟子们,均以他们认定传述正确的圣训取而代之,从而也相应缩小了“意见”判断的范围,并由此导致了以下的结果,即哈乃菲派观点与曾受意见派影响的圣训学派--沙菲尔派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同时,与另一个圣训学派--马立克派之间的分歧也明显减少了。有关统计表明,艾布·哈尼法弟子们的主张与其老师不同之处, 占全部法学问题的1/3左右。
艾布·哈尼法尚有众多著名的再传弟子,他们也多有各自的著述。胡祖里在他编著的《伊斯兰法学史》中,提到艾布·哈尼法的再传弟子及他们的著作说:伊卜拉欣是穆罕默德的学生,他也向马立克及其他人学习,著有《纳瓦迪尔》;艾布·哈夫素是穆罕默德的学生,他可能是《麦布苏推》的作者;台米米是艾布·优素福、穆罕默德及赖斯的学生,著有《纳瓦迪尔》;班克尔是希俩里的学生,著有《条件》、《语录》、《档案》、《条约》等书;希俩里著有《公产法》;艾布·哈兹姆向尔沙学习法学,著有《语录》、《档案》、《法官礼节》、《继承书》等。尔沙是穆罕默德的学生著有《朝觐》、《少数人的传述》、《法律全集》、《类比法》、《剖取法》等书。
除此之外,罕沙夫著有:《土地税》、《辩论法》、《遗嘱》、《公产》等书,其中以《公产》为最著名。
❻ 理财在伊斯兰教法是否合法
不合法,伊斯兰教禁止利息,因为伊斯兰教认为金钱不能产生金钱。伊斯兰教的金融模式就是,投资项目,根据收益或者提前协商来获得利润。
❼ 伊斯兰如何教育孩子
伊斯兰教是非常重视教育的。《古兰经》上说:“你说:有知识的人和无知识的人一样吗?唯有专理智的人才会觉悟属”。教育孩子方面更不松懈。据《百段圣训》中记载,先知穆罕默德说:“教育孩子一次,胜过施粮一审”。教育孩子是穆斯林的重要任务,绝不能轻视。由于历史上的穆斯林怕被同化而失去信仰等各种原因不重视学习汉语知识,汉语是我们的母语,学不好母语怎么掌握阿拉伯文的宗教知识。所以导致后来的汉语知识和宗教知识结合不了。你在白度搜这方面的资料特别多。1,胎教,据说父母的所作所为会影响胎儿,所以父母首先要言传身教;2,生下来孩子后给取一个好名字,并向两边耳朵念宣礼词,虽然他听不懂,可念的人和周围的人会听到宣礼词中包含的伊斯兰基本信仰;3,四岁时给贯彻信仰最基本知识,如作证言;4在七岁时教他礼拜;5,十岁时和父母分床睡觉;6男孩割礼;7负责嫁睡
❽ 犹太民族是怎么发展
犹太民族发源于古代西亚闪米特(闪族)的一个支脉。公元前18世纪中叶,犹太人在其族长亚伯拉罕的带领下迁徙至迦南地(巴勒斯坦地区的古称),被称为希伯来人,意即“河对岸的人”。后来,为躲避自然灾害迁徙到了埃及尼罗河三角洲东部。公元前13世纪末期,又返回迦南地,于公元前11世纪形成了统一的希伯来王国。大卫王时夺取了耶布斯城(耶路撒冷的古称),并将首都建在城南的锡安山上。公元前926年,希伯来王国分裂为以色列王国和犹太王国。公元前722年和公元前586年,两国分别被亚述人和巴比伦人所灭。自此犹太民族开始了长达两千多年的流亡生涯和被迫害的历史。
对于犹太人为何世代遭受世界范围的反犹排犹主义的迫害,观点众多,莫衷一是。有的说是犹太人太过精明,“人至察则无徒”;有的说是宗教原因,因为基督教信奉的耶稣基督就是被犹太人出卖而遭杀害的;还有学者认为,在中世纪,基督教国家视放债收息为罪孽,然而当时各国都禁止犹太人从事其他“正当”职业,他们只能从事这种“罪孽”的行当,这更加深了其他人对犹太人的仇视。长期的反犹排犹史,犹太人被打上了惟利是图的奸商或守财奴的烙印,就连莎士比亚也没摆脱对犹太人的偏见,他笔下的夏洛克曾被认为是犹太人的代表。
自命不凡的犹太人,不仅自称为上帝的选民,而且还敢跟上帝较量。他们向人类贡献了《圣经》(旧约),亿万信徒在这里找到了精神归宿;他们收租放债的“罪孽勾当”奠定了商业时代的金融法则:他们以占世界人口不到0.3%之势,获取了诺贝尔奖的30%之多。犹太人传统上非常重视教育,他们不干粗活,铺路、盖房、种田和收垃圾等重体力劳动多雇佣阿拉伯人或者其他外籍劳工承担。
犹太是个古老的民族。犹太人有着多灾多难的历史。最早的记载就是所谓出埃及,摩西带领不甘做奴隶的犹太人千辛万苦地返回故乡。刚刚把国家建设得有点模样,就让好战的巴比伦人给灭了,犹太人只好四处逃难。耶路撒冷城破之日,大批贵族被流放巴比伦,这就是史称的“巴比伦之囚”。于是,作为犹太王国遗民的犹太人开始出现。
巴比伦衰亡后,犹太人赶紧利用这千载难逢的机会重建了犹太国。
以后,希伯来人又先后处于波斯人和马其顿人的统治之下。此后虽曾有过100年的独立,但不幸的是,他们随即又被罗马人所支配。公元136年希伯来人第二次反抗罗马人的起义失败后,或被杀或被卖,余者全被强行驱逐出巴勒斯坦。至此,希伯来人全部成为犹太人。犹太人再次逃难,开始了长达近两千年的“大流亡”。流动的希伯来人变成了流动的犹太人。这次逃难是到了欧洲,等到他们再次重建以色列的时候,已经过去了两千年。
古犹太国被罗马人消灭之后。犹太人逐渐移居到欧洲。当时的欧洲,除了地中海地区各地都人口稀少,经济落后,犹太人很快地站住了脚,他们主要从事的活动是经商。犹太人到处漂流,四海为家,不喜欢固定下来务农,而且经商挣的收益比务农多一些。犹太人还有一个欧洲人没法与之相比的优越条件,就是犹太人散居世界各地,横向联系通畅,社团组织严密,实际上就是一个超级的跨国贸易网络。
作为新移民,犹太人很难一下子进入主流社会的分工体系中,成为其中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因为当时各国的经济基本上都是自然经济,劳动分工同血缘、亲缘、地缘等纽带密切地交织在一起,在任何一个地方,它基本上都是自我封闭的,不可能轻易接受外来者。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犹太人只能在一个个封闭的分工体系的边缘活动,作为不同体系的中介生存下来。这种边际性的中介活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沟通不同分工体系的商业活动。犹太民族边际性基因和边际性身份在这里又同边际性地位和边际性活动吻合在一起。
罗马帝国把基督教奉为国教的时候,已经开始呈下滑趋势,没有时间来管教这些犹太异教徒。后来的查里曼大帝及其后代虽然是基督教徒,但犹太人缴纳的税钱对他们更重要,所以一直在保护犹太人。中世纪欧洲的那些大大小小的领主们也采取了类似的政策,尽管犹太人在宗教上、政治上没有地位,但在经济生活中发展得还算顺利。公元7世纪之后穆斯林国家在中东崛起,与欧洲的基督教国家形成对峙形势,国际贸易更是非犹太人莫属。从北欧到北非,从英格兰到中国,都是犹太人的市场。据说当时犹太商人到外国采购,只需带一张在罗马或是巴格达的银行开出的汇票。就可以在其他国内付货款。
精明的犹太人并不经营米面油盐这些利润比较薄的大路货,而是经营丝绸、香料、宝石以及奴隶这些富人和权贵们喜欢的紧俏商品。除了这些商品本小利大外,他们还有其他利益方面的考虑。犹太人在欧洲是身在异乡为异客,而且是《圣经》上点名批判的异教徒,因此必须争取当地权贵人物的保护。
当犹太人与当地人发生冲突时,总是求助于当地的上层人物,当然也不会空着两只手去求人。在历史文献中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记载,某些犹太人被诬告杀了人或犯其他罪行,只好送些钱财给当地的官员,请求帮助,最终结果是无罪释放。在犹太人看来,这是当地的官匪联合欺压敲诈犹太人。而在当地普通人看来,这无疑是钱权勾结的行为,更加深了对犹太人的反感。
犹太人与当地普通人的对立使那些国王公爵们不得不发布公文,宣布犹太人归他们所有,还用围墙圈住犹太人的住所,严加保护。这使犹太人与当地人更加隔离开来,不仅在宗教文化经济活动方面,在日常交往上也是如此。翻开欧洲历史,每当社会发生动荡,犹太人居住区总是第一个遭到暴民的洗劫。
这种当时算是保护措施的隔离,之后便成了迫害犹太人的手段,再以后还成了指责犹太人的借口。
到了公元11世纪,欧洲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十字军东征也打开了去中东的商路,本地商人开始逐步取代犹太商人在贸易中的地位。从这时起,犹太人也转变了角色,将其经营重点转到贷款放债。很多犹太学者认为这种转变是为形势所迫,但恐怕是自愿的程度更多一些。既然经商的目的是赚钱,那为什么不放债赚钱呢?何况当时最低的贷款利率是43%,以犹太人之精明,怎能舍弃此等利润?于是,在欧洲,犹太人便成了高利贷者的代名词,也就是《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的形象。
犹太人真正的厄运自此开始了,借给别人钱还要收取利息,是直接违背《圣经》教义的不道德行为,只有邪恶的人才干这种不劳而获的坏事。
对于犹太人而言,权贵们的态度要比普通人的态度重要得多。普通人的态度从来都不是太友好,犹太人可能也不太在意普通人怎么看待他们。以前犹太人是经商的,即使没钱拿来进贡,也还能维持社会运转。现在犹太人成了权贵们的钱袋,他们对犹太人有钱时还好好对待,没钱时就不理不睬,英国和法国的国王更是对犹太人课以重税,不能按时缴税的就抓起来,用尽酷刑。犹太人实在不堪重负,申请离开,但也未得到允准。等到这些犹太人被压榨得一无所有的时候,他们就被驱逐出境,别人欠犹太人的钱当然也都竹篮打水了。反正在权贵们的眼里,这些犹太人本来就是好逸恶劳而且喜好剥削的寄生虫。掠夺他们既不会引起民愤也不必感到内疚。
法国大革命之后,天赋人权的启蒙思想在各国得到广泛传播,犹太人也获得了与其他民族同等的公民权利。当时欧美各国正是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初级阶段。一向善于经商理财的犹太人如鱼得水,办商店、建工厂、修铁路,成了时代的弄潮儿。当然,犹太人最擅长的是金融银行业。在1862年,全普鲁士有642家银行,犹太人开办的就有550家,而犹太人只占当地人口的1%。
在这些犹太人中,在德国法兰克福发家的罗思柴尔德家族是当时世界上最富有的家族,可以说是富可敌国,德国、法国、英国政府都要向他们家筹措战争费用。无论战争是什么样的结果,罗思柴尔德家族都肯定是赢家,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这可以说是尽善尽美了。可是最大的问题是打败仗的一方也肯定对罗思柴尔德家族恨入骨髓,“资敌”的罪名是没跑的了。
纵观整个中世纪甚至近代史。犹太民族的经商之路就不只是“坎坷”一词所能形容的,他们完全是穿行在炼狱之火中。驱逐令、火刑柱,还有屠刀,始终伴随着他们。而其中最为残酷的是希特勒德国的“最后解决”。600万无辜犹太平民的惨死,为从十字军东征开始的屠杀犹太人的系列事件,画下了句号。
然而,就在这样一个荒诞的经济舞台上,却一再呈现出一幕幕极为奇特的画面:纯以经济的形态生存、发展的犹太人被残暴的宗教势力和政治势力一再打入贫困的深渊,但犹太人每次都成功地以纯经济手段重新跨上富裕的境地。以至于在许多世俗统治者那里,犹太商人几乎成了他们的造币机器和摆脱经济困境的特效药。在市场不景气、贸易不顺畅、金融不发展时,君主们就将犹太商人召来,而只要经济随着犹太商人的到来而发展起来,君主们又会不满足于犹太商人所缴纳的高额税金而“杀鸡取蛋”似的驱逐犹太商人,把他们的财产统统没收。这里最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法国的君主了。
这个过程可以说也是一个互为因果的转换过程:犹太人要是没有这样的商人基因,就不可能在这样恶劣的政治、文化和经济环境下生存下来。历史上受迫害的民族何其多,惟有犹太民族以纯商业或者说纯金钱的形态存在了下来;反过来,也正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政治、经济打击,逼使犹太人不断提高自己的经商才干,精益求精,直到同经济运行达到了完全的吻合。到了这个阶段,犹太民族的政治解放也就已经临近了。
犹太人长期遭受民族与民族之间以及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冲突的困扰,他们试图用不同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犹太人实行了两个截然相反的措施,或是坚持民族主义路线的犹太复国主义,争取在中东耶路撒冷地区建立一个犹太人自己的国家:或是走共产主义道路,彻底消灭国家,解放全人类的同时也解放了犹太人自己。
犹太人离开耶路撒冷已经将两千多年了,他们习惯了欧洲的生活。再说生活在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人周围,也不一定就比生活在信奉基督教的欧洲人中间强多少。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共产主义思想占了上风。对于身在异国他乡的犹太人来说,共产主义是最理想的社会,尽管不能赚钱发财,但至少能平安度日,不会有性命之忧。犹太人很容易被“工人阶级没有祖国”这个口号所吸引。于是犹太人成了欧洲各国共产主义运动的中流砥柱。共产主义学说的创始人马克思是犹太人,德国著名工人运动领袖卢森堡、李卜克内西是犹太人,俄国革命家托洛茨基也是犹太人。
在长期流亡中,为克服种种逆境,民族主义便成了犹太人的精神力量,如果没有这种精神支持,犹太人早就被当地人同化了。同时,他们周围占人口多数的民族的民族主义情绪,也是犹太人存在的最大威胁。其实不光是犹太人,每个少数民族都面临着类似的处境。特别是移民到外国成了少数民族。当新的祖国与旧的祖国发生利益冲突甚至战争的时候。新的祖国可能将你看作是吃里爬外不能信任的异己,旧的祖国也可能把你看成数典忘祖的叛徒。
犹太人在世界范围内都算是一个民族意识很强的民族。现在很多美国犹太人都要求子女保持犹太人意识,在下课后去读教会办的希伯来语补习班。
据统计,百分之七八十的男女青年都受过传统的犹太式教育。可是父母又希望他们的传统文化不致妨碍子女进入美国社会取得成功。一般来说,来自中欧的说德语的犹太人比较容易接受西方文化,思想也较开放;而来自东欧的则较保守,坚持传统,只在社区内开展活动,甚至只在族内通婚。现在他们的大家庭和社区已不再是民族基地了,家里保持的习俗已经减少了很多了。
但到每年的3月底,在犹太人的逾越节里,你仍然可以看到他们全家团聚,儿孙满堂,在餐桌上男主人诵读希伯来语的经文,接着每人拿经书诵读一段,不会希伯来文的可以读英译的祈祷,然后吃没有发酵的面饼。这是为了纪念犹太人的祖先从埃及逃出时面团来不及发酵就匆匆做成面饼带着路上吃,正是这些面饼使他们不致饿死。这个节要持续七八天,这是保存下来的一个犹太民族节。
当人类社会终于摆脱了政治、宗教这些“看得见的手”的支配,进入了一个由“看不见的手”——市场之手——发布无上指令的时代之日,犹太人这个以纯金钱的形态存在而且极为成功地存在了数千年的民族,理所当然地迎来了自己全新的纪元,迎来了自己的兴旺发达。“世界第一商人”终成正果!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犹太人普遍地富裕发达起来。在1971年。犹太人之中40%是经理或行政管理人员,29%是专业人员。在服装业工作的人数比例下降,留在服装行业中的大多当上经理。现在犹太商人经营房地产和房屋建筑业的比较多。还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是,美国犹太人教育文化程度高,年轻人中70%都已得到学位。许多犹太族知识分子在美国大学任教。
总之,犹太民族是一个伟大的民族,人类文明之所以取得今天的成就。与犹太人的贡献是密不可分的。
❾ 突厥人为什么都是穆斯林
蒙古人领有中亚细亚是西域史上的大事件。从文化方面来看,无疑是阻碍了其前进的步伐,但也来产生什么大的变化。蒙古人原为崛起于漠北的小民族,文化发达程度与附近的民族相同,到底尚未离开未开化的状态。随同其势力的发展,诸种制度也渐次具备。要之,在开始时不外是采用契丹人、女真人、维吾尔人等先进民族的东西,其中尤以受维吾尔文化影响最多。蒙古人袭用回鹘文字就是一个证明。认为蒙古族的活动有如恶魔之猖撅,所到之处破坏了所有文化的说法不见得妥当。蒙古人的一贯方针是,对进行抵抗的虽实行彻底的破破和杀戮,但对不抵抗的则让其保持原样。蒙古族自己没有先进文化,所以很注意吸收所有文明的优点。在占有中亚后,即使未对其文化的发展有过贡献,但也未故意阻止其发展。所以中亚文化在蒙古族占有该地后,仍缓慢地有所发展。事实上伊斯兰教并未受到蒙古政权的任何迫害,而是和其它宗教一样享有信教和宣传的自由,其教徒也得到蒙古人之任用,未受任何限制。成吉思汗西侵时在花拉子模首都得到提拔、以后服务于几代蒙古可汗的、在理财上建立功劳的牙拉瓦赤、马思忽惕父子两人,以及其它受到蒙古朝廷重用的伊斯兰教徒是很多的。在蒙古政权初期被任命掌管锡尔河、阿姆河之间地方民政的有名的Jumilat-ulmulk,不言而喻也是伊斯兰教徒。他当时在那里建有许多清真寺和学校,蒙古人对此种事业未加任何压迫,从而此时伊斯兰教得到了更大的发展。不仅几乎扩及到全部突厥人中,在新来中亚的蒙古人中也有改宗者,并给其广泛进出东亚创造了条件。
❿ 穆斯林可以投资哪些金融产品
这跟宗教信仰没什么关系,只要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投资实力,都是可以参与投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