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益信托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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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受益人须为全社会或社会中的不特定公众。
公益信托,严格而言,并不等同于英国信托法中的慈善信托。公益信托这一概念,在法律意义上包含了慈善信托和为了公共利益的信托述上各有侧重,外延上涵盖的范围有所差异,但对于公益信托的三个本质要件即:目的公益性、具有公共利益、以及目的排他性,是基本认同的。
公益信托除具有一般信托的要件外还具备三个特别条件,通过对这三个特别条件的分析,可以揭示什么是公益信托。
(1)目的公益性要件。虽然公益的范畴不断变化,两大法系所涵盖的公益分类也不尽相同,但公益信托须为公益目的而设立是必备的要件。
(2)公共利益要件。这是就公益信托的实施效果而言的。公益信托的实施客观上应使整个社会受益,否则将只能是一个目的良好的私益信托。判断信托是否具有公共利益,从实质层面主要考察信托目的有无明显的社会利益;从形式层面,则应考察受益人是否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谓受益人不特定,并不意味着委托人不能对受益人的条件(如人数或类别)作出限定。只要这种限定在事实上不会导致受益人被特定为确定的人即可。
(3)公益目的排他性要件。即信托的每一项目的都必须具有公益性质,信托必须完全彻底地是公益性的。因为如果信托的某项目的是非公益性的,就无法在信托财产中区分出哪些用于非慈善目的,从而使整个信托因为不确定性而无效。
2. 什么是慈善信托及特征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回而设立的信答托。(公益信托是英美的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翻译过来的。但严格来说,英美的慈善信托与公共信托(public trust)还是有区别的,有些公共信托不能构成慈善信托。而且,慈善信托较好地表现了现代公益信托的起源。)
3. “慈善信托”是一种什么产品
仅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内人的信托。比如上容海信托的上信”上善“系列,在2016年12月26日,上海信托正式发布《慈善法》颁布实施后首款慈善信托——上海信托“上善”系列浦发银行“放眼看世界”困难家庭儿童眼健康公益手术项目慈善信托。该慈善信托由浦发银行作为委托人出资,上海信托担任受托人。信托财产定向捐赠用于“上海市困难家庭眼疾儿童免费手术公益慈善项目”,用于帮助困难家庭眼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治疗,提高双眼视功能,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信托受益人为困难家庭符合手术指征的斜视儿童和重症眼疾儿童。上海信托也是上海的一家老牌信托公司了,是中国最早的信托公司之一,前身是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上国投“)07年因信托新规要求改名”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信托。
4. 什么是”慈善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专著重要的部分受属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是英美的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翻译过来的。但严格来说,英美的慈善信托与公共信托(public trust)还是有区别的,有些公共信托不能构成慈善信托。而且,慈善信托较好地表现了现代公益信托的起源。)
5. 慈善信托的慈善信托的业务流程
1、提出设立慈善信托申请
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设立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请,以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设立慈善信托。委托人只有一人或者数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提出设立慈善信托的申请;委托人人数众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宜由受托人提出申请。
2、信托资产转移
慈善信托设立申请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成立。
3、信托财产管理与运用
基于对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每年编制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的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予以公告;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将信托资产或(和)收益交给受益人。
4、信托监管
信托监管包括对信托财产运用的监管和对受托人的监管,对信托财产的监管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有义务检查受托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监管包括: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和受托人违反信托业务或者无力履行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两点。
5、信托终止
信托期满,慈善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及时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慈善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做出清算报告。
6. 慈善信托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慈善信托的几个特点让我们感受到离这个距离有点远。我们会看到受托人有大量的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很少,或者只作为双受托人之一。有些慈善组织的加入是作为慈善信托的项目执行人或受益人,或作为一个管道实现免税功能,因为慈善信托按照当下的税法,还不能享受公益捐赠抵扣的优惠,慈善组织的存在成了寻求税收利益的必然选择。慈善信托从本意上来讲应该就是免税的。又比如说慈善信托财产规模比较小,所有的慈善信托资金加在一起都不如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可能品牌效应对信托公司来讲大于公益效应。再者慈善信托的期限都是以固定期限为主,财产种类是货币为主,现在市场上仅仅是有一单的是股权形式,接下来还有几单的出现还在观望中。以上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在业界,更重要的是在政策的不明朗,或者有些政策存在大的误区。
商业能解决社会问题,而慈善是起步于商业止步之处,就是说商业无法解决的问题才是慈善大有作为的空间。讲究公益绩效是对的,但是仅仅关注公益绩效而忽视过程的慈善就犯了大忌,因为过程与目的不相吻合。
最后我以十三世纪波斯诗人的一句诗来结束今天的发言,“所有的人类都来自于同一躯体,最初是来自共同的精髓。如果时光用痛苦折磨一条手臂,那么另一条手臂也甭想安然休息。”
7. 如何发挥慈善信托的作用
《慈善法》今年9 月1 日正式实施,作为被正式纳入慈善法典的信托机构而言,其积极性不必多言。但经历初期的热闹之后,如何准确理解慈善信托、我国的慈善信托与英美法系下的慈善信托有何不同、如何才能持续开展相关业务,需要信托机构静心思考。在我国,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不是等同的概念,把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从信托目的上看,慈善信托的目的不比公益信托窄,甚至更广。这一点可以比较《信托法》第六十条和《慈善法》第三条,简单得出答案。可以这么理解,所有的公益信托,都可以设计成慈善信托。二是从审批或备案上看,公益信托的审批部门不限于民政部门,而慈善信托的备案机关仅限于民政部门,因此理论上存在非由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信托,也就是说公益信托的外延理论上要大于慈善信托,即慈善信托只是公益信托的一种类型。三是过去已经开展的公益信托实践,即使是民政部门审批的,均不属于慈善信托。在今年9 月1 日《慈善法》生效后,才有可能产生《慈善法》背景下的慈善信托。此外,准确理解慈善信托还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信托有别于遗赠与赠与,不能把慈善信托混同于慈善捐赠,无论境内境外,慈善信托都是与慈善捐赠并行的两种不同的慈善方式,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公益事业服务。二是我国《信托法》把信托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因此慈善信托既不是民事信托,也不是营业信托,不能在规则适用等方面将慈善信托与民事信托、营业信托混为一谈。
8. 慈善组织存在什么情况并逾期不改的,会被民政部门吊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8)慈善信托悖论扩展阅读: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9. 什么是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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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作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型方式和重要专载体,慈善法中属将“慈善信托”作为重点,专章列入。据了解,慈善信托具有独立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等特征,可以满足财富总量大、类型复杂、传承周期长的慈善信托委托人在风险隔离、利益分配、信息保密和连续稳定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对于鼓励社会力量尤其是先富阶层长期持续地参与慈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10. 慈善信托的什么是慈善信托
但衡平法规则通常将慈善信托分为救济贫穷的信托,促进教育的信托,发版展宗教的信托和其他权造福于社会的信托四大类。
英美信托法中所称的“慈善事业”实际上与“社会公益”没有性质的差别,两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也完全等同,故学理上通常视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为同义语。
按照英美判例上规则的解释,法律上的“慈善事业”具有不同于其字面含义的特定内容:某些含有营利性意图和不以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却可归入慈善信托分类,而某些基于慈善性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并不属于慈善信托;因此对慈善信托或公益信托的理解应以立法和判断规则的列举为准。
大陆法国家的信托法典没有统一的公益信托概念,以避免概念混用,它一般包括基于祭祀、宗教、慈善、学术、体育或其他类似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就大部份类型的信托来说,受益人必定是人类。慈善信托及特定用途信托(见下文)均属例外。
信托如要符合慈善信托的资格,必须具有慈善性质,并对公众有充份利得财富的利益。财产授予人必须清楚表明有意将财产用作慈善用途。
财产授予人毋须指明慈善项目,因为这可留交受托人酌情决定。慈善信托的主要优点,是信托收益在慈善团体手中是毋须课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