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托产品包含了哪些要素
收益率、产品期限、交易结构、风险控制措施、流动性。
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托产品的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是指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该信托产品受益人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率。
由于信托产品不能承诺保底收益,因此信托公司通常以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资者展示产品收益水平。
以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一般情况下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加上受托人信托报酬、银行保管费、财务顾问费等信托费用后的总和即为融资方承担的总融资成本。
产品期限:
产品期限是信托产品另一个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时间长度,一般在信托合同中体现为一个固定的期限。
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现,通常是指在信托存续期限达到M年时,如果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延期条件(比如信托财产未完全变现),信托则可延期N年。
信托产品期限与投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即为信托产品的信托期限,但是对于设置开放期且开放期内可以申购赎回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则可能会短于信托期限。
比如一个信托项目信托期限是3年,在信托计划每满1年开放,则投资该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可能为1年、2年、3年。
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是对信托期限、收益率、资金运用方式、投资领域、风控措施等各个信托产品要素的架构和组合。
我们可以形象的把交易结构理解成是把信托产品的“人、物、事”连接起来的机制。
“人”即为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物”即为信托财产,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同时由于资金运用方式不同也有所区别。
“事”即为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如资金或财产权等)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并实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一系列行为。
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是信托产品设计中的核心,信托项目风险控制贯穿项目审查、产品设计、到期兑付等从项目筛选到项目终止的各个阶段。
如项目审查阶段通过遴选交易对手、尽职调查、中台独立审查进行风险控制;产品设计中通过抵押质押担保等手段及交易结构设计进行风险控制。
信托到期后通过资管公司接盘、股东协调等措施应对可能的风险。
流动性:
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可以理解为投资者将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换为现金资产的难易程度,可以用变现时的最大损失来衡量,变现时的损失越大,变现就越困难,则其流动性就越弱。
从信托产品成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理论上信托受益权可以通过转让、赎回、终止分配或者质押贷款的方式转换为现金资产,从而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
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
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
采取贷款方式进行投资,使得这类信托产品在收益风险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产生抵扣。
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收益。
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
而信托公司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
所以信托的风险控制对投资人来说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断是否对此投资。
权益信托类:
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
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融资租赁信托:
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回报。
不动产信托:
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现行一般投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较多。
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一年多以来,我国信托业迈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突出表现在信托产品创新十分活跃,可以说信托行业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信托产品也有先前的较单一类品种,向创新之路迈进。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信托产品
㈡ 什么叫信托 通俗一点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定义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义:
1、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
2、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
㈢ 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
你特指的应该是信托融资类业务是吧?目前就这个用途所为人关注
1.融资主体明确实力较强
2.充足的抵押物
3.充足的还款来言
4.资金投向明确
5.期限、规模、成本
还有类似托管行、销售渠道等
㈣ 选择信托产品需考虑哪些因素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选择信托产品需考虑一下几种因素
第一,要选择信誉良好的信托公司。投资者要认真考量信托公司的诚信度、资金实力、资产状况、风险管控力度,历史业绩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从而决定某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是否值得购买。目前国内信托公司截止2013年4月28日有68家公司。
第二,要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市场上的信托产品大多已在事先确定了信托资金的投向,因此投资者可以透过信托资金所投资项目的行业、现金流的稳定程度、未来一定时期的市场状况等因素对项目的成功率加以预测,进而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
第三,要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如果融资方因经营出现问题而到期不能“还款付息”,预设的担保措施能否有效地补偿信托“本息”就成为决定投资者损失大小的关键。因此,在选择信托理财产品的时候,不仅应选择融资方实力雄厚的产品,而且应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一般而言,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信托理财产品虽然收益相对会低一些,但其安全系数却较高。
第四,从各类信托理财产品本身的风险性和收益状况来看,信托资金投向房地产、股票等领域的项目风险较高,收益也较高,比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年轻投资者或闲置资金较丰裕的高端投资者;投向能源、电力、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则安全性较好,收益则相对较低,比较适合于运用养老资金或子女教育资金等长期储备金进行投资的稳健投资者。
另外,投资者在选购信托理财产品时,还应注意一些细节问题。信托理财产品绝大多数不可提前赎回或支取资金,购买后只能持有到期,如果投资者遇到急事需要用钱而急于提前支取,可以协议转让信托受益权,但需要付出一定的手续费,因此应尽量以短期内不会动用的闲散资金投资购买信托理财产品。
信托法规对信托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监管部门也要求信托公司向投资者申明风险并及时披露信托产品的重要信息,不少信托公司已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的净值、财务信息等,广大投资者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投资权益。
㈤ 信托业的构成要素
(一)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信托约定(信托关系文件)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相应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
(二)信托主体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的创设者,他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2.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和处分信托事务。
3、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
(三)信托客体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的定义和范围。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财产。通常我们也将前者称为信托财产,而将后者称为信托收益,信托财产和信托收益是广义的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特性。信托财产特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因此信托财产的安全较有保证。(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由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进而较好地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不享有信托利益。
3、信托财产的管理。为了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必须与受托人自己的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只有分别管理,才能保障各个受益人的利益。如果信托财产是货币,可以放在一起管理、运用,但必须分别计算。
㈥ 简述信托的构成要素简答
信托由三个要素构成:信托行为、信托主体和信托客体。
一、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信托约定(信托关系文件)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相应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
二、信托主体
信托的主体为: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信托的其他关联方还包括:融资方、银行(保管人)国家监管机构(银监局)等
1、委托人。
委托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不同监管时期、不同信托产品,对委托人的条件还会有一些相关的规定。例如,09年修改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等。
2.受托人。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和处分信托事务。
对于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目前监管部门同样规定了许多相关条件,例如:“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等等。
3、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
4、融资方。
信托公司将信托募集资金向融资方提供资金。在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中,融资方一般以抵押、担保等方式保证信托资产本息的安全,到期融资方还本付息;在股权投资类(PE)信托中,融资方以相应的股权换取信托资金;在证券投资类信托中,融资方一般为投资公司(基金经理)
监管部门同样对融资方的条件也有相关的规定。例如,2010年2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等。
5、银行(保管人)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保管人收取保管费,同时肩负安全保管信托财产和监督受托人之责任。
6、国家监管机构(银监局)银监局对每一款信托产品的方方面面进行监督管理。
三、信托客体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的定义和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财产。通常我们也将前者称为信托财产,而将后者称为信托收益,信托财产和信托收益是广义的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特性。
信托财产特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因此信托财产的安全较有保证。
(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由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进而较好地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不享有信托利益。
信托财产的管理。为了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必须与受托人自己的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只有分别管理,才能保障各个受益人的利益。如果信托财产是货币,可以放在一起管理、运用,但必须分别计算。
㈦ 我国信托按什么分类
●根据资金运用不同
信托可分六大类
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六种类型。
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如国元信托的“芜湖县建设投资债权转让信托计划”。
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如中信信托的“国元农业基金一号信托”。
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如中融信托的“园丁房地产信托贷款项目信托”。
基础建设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拟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需要状况,在适当时期向社会(委托人)公开发行基础设施投资信托权证募集信托资金,并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经批准的信托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资金信托。如中铁信托“绿洲13期凤凰湖国际生态湿地公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托”。
贷款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信托计划中或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如新华信托的“梨园镇砖厂村贷款信托”。
风险投资信托,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如西安信托的“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收益权信托”。
在我国信托业中,使得信托机构的经营状况发生恶化,不能按信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信托收益和偿还信托资金的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对融资者、承租人、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项目的技术、经济和市场情况缺乏必要的调查研究;二是对担保、抵押、反担保的各项要件审查不细,核保不严,抵押物不实,缺少法律保护措施;三是在政府干预下产生的非市场化业务。
㈧ 求财产收益权信托融资模式
该类信托模式几乎等同于资产证券化产品。该类模式的信托,是将存量的持有性物业或出租回性物业作为信托财产答,将该类物业自身日常产生的租金收入或经营收入等稳定的现金流作为前提,发行财产收益权转让信托,房地产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并取得相应对价实现融资,或者将受益权抵押进行债务融资。然后,将募集的信托资金交由该类物业所有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目的或投资方向加以运用。将固化、积压、沉淀的资产盘活、变现,因此具有极为强烈资产证券化功能,也是我国迄今房地产信托所有模式中,最接近国外发行的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的一种信托产品。
㈨ 什么是信托信托的概念是什么
信托的定义,依照中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而言之,信托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由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移转或设定于管理人,使管理人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为管理或处分财产。
因此,信托定义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义:
1、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
2、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对于违背这种信任的受托人,信托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
㈩ 简述信托的构成要素
信托由三个要素构成:信托行为、信托主体和信托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