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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资金购买信贷资产

发布时间:2021-01-19 12:08:36

信托受益权如何为信贷隐身

一、什么是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简而言之就是受益人在信托业务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由于银行可以通过一些操作来投资这类产品以实现变向授信的目的,过去两年,信托受益权规模正快速膨胀。
二、信托受益权为何火爆?①信托受益权的快速增长主要始于2011年,尤其是11年下半年,这与2011年7月银监会禁止银行理财产品投向委托贷款、信托转让、信贷资产转让等行为相关,当时要求银行理财资金通过信托发放的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三项于2011年底前转入表内,并按照规定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信贷投放需要新的方式规避。
②2011年8月央行要求票据业务保证金缴纳存款准备金、12年初同业代付监管新规出台,这降低了银行通过票据融资和同业代付向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的积极性,使得银行有动力通过创新同业业务降低信贷等高风险权重的资产规模。另一方面,监管层对贷款投向的限制使得资金需求方只能创新融资方式;③从信托受益权产品发行过程中的参与各方(银行、企业、信托公司)在利益链中的收益来看,各方均有动力参与并推动信托受益权业务的发展。发起银行、信托公司、过桥企业均获得手续费收益。同时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信托受益权产品的银行则仅需要记入同业资产项目,而且其收益率能大幅高于其他同业资产的收益率;而融资企业在银行信贷额度紧张或投向受限的情况下获得了资金。
三、信托受益权如何绕过信贷规模管制?由于银监会未规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不能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者理财投资信托受益权需要入表,因此通过两种方式使监管套利成为可能:一是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并非直接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不在转表范围之内;二是银行运用自有资金向过桥银行购买信托受益权(以投资同业资产的形式),自有资金并非2011年规范的银信合作理财资金,因此不受监管。

②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与信托产品在风险上有什么不同吗

1、我不来知道你是个人投资者,还自是机构投资者?

2、如果是个人投资者的话,这个问题就会比较奇怪,因为目前国内信托公司所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卖给机构的,比如银行、保险…,没听说过自然人买此类产品的情况。

3、如果是机构投资者,这个问题问的又如此不专业,所以也很奇怪。

4、如果是现阶段的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安全性都是很高的。具体什么原因,简单来说:a. 银监会审批,尽管现在备案制了,但是都是一样的;b. 国内资产证券化属于初级阶段,各家银行作为资产提供方都会选取优质的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且有安全性较高的信用结构安排;c. 资产提供方在资产证券化发行后,依然要履行贷款的管理责任,并且要按比例认购。

③ 信贷资产转让的种类

信贷资产转让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两大类型,每一类型各有两种操作模式:
第一类:银行甲提供保证担保,后期贷款置换或备用贷款支持,信托公司新增贷款,过一定时期,转手卖给银行甲或银行乙。这一时期一般在几天至一年之内不等。
信托公司卖出之后,又分为两种情形:信托公司承诺回购与完全卖断两种。信托公司一般是采取完全卖断,不愿意回购。
这一类转让之所以发生,在于借款人具有相当实力,议价能力强,追求低成本资金。银行甲期望维护重点客户关系,囿于无法突破贷款利率下限,介绍信托公司首先介入,愿意提供担保,便于到期接回项目。或者因为过一定时期后,甲的存贷比下降,可以新增贷款,或客户在甲的借款额度已经下降,可以重新对客户贷款。同时银行乙缺乏优质项目,资金较多,愿意接受该信贷资产。
第二类:银行存量贷款出售,信托公司买受:
信托公司买受之后,又分为两种情形:原出售方附回购承诺、信托公司完全买断两种。第一种较多,许多信托公司已经与多家银行合作多次;第二种较少。
这一类业务出现,是由于银行分、支行需要调节资产负债表,尤其是在月底、年底;创造中间业务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收入),调整收入结构,完成内部业绩考核要求;为高端客户提供理财品种,信托公司受让贷款后,由银行代销信托产品,兼顾吸收储蓄存款;调整行业投向,分散贷款资产的地理分布;实施间接银团贷款,分散对单一客户贷款过度集中的风险。
信托公司参与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逐渐增多,说明金融市场存在此类需求。相对银行之间直接转让,在信托公司参与下,信贷资产转让的灵活性大大增加。

④ 信贷资产证券化 什么时候账务处理

信贷资产证券化 ,在交易的时候做账务处理
一、发起人的会计处理
1、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起人的资产转让,如果被界定为销售,应进行表外处理,此时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同时证券化收入确认为收入,交易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被界定为融资担保则应进行表内处理,证券化资产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发起人获得的资金被当作负债处理,交易成本作为融资成本资本化。
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收入交易成本 终止确认,移出资产负债表确认为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继续确认,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负债,不计入损益作为融资成本资本化
资产证券化的处理,一般要通过特设目的机构SPE进行。我国现在进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采用的大多是信托模式,即由受托机构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这是由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所决定的。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特定目的信托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载体,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惟一目的的独立载体。主要表现在,特定目的信托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其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此外,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特定目的信托的会计要素包括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权益、信托项目收入、信托项目费用、信托项目利润。信托项目利润应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信托终止,受托机构应当对特定目的信托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2、剩余收益投资的会计处理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为达到信用增级,资产支持证券通常设计为高级/次级结构,即发行风险和收益水平不同的两类证券,而次级证券通常由发起人认购。所谓剩余收益,就是指次级证券的持有人获得的超过优先级证券持有人的收益,它具有权益和负债两种性质。一方面剩余收益是最低级的证券,包含可能发生的损失并具有普通股等权益工具的形式和特点;另一方面剩余收益又产生周期性现金分配且有偿付利率和偿付期限的限制,具有债务工具的特点。剩余收益一般视为发起人在SPE的投资并记入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剩余收益通常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有效收益法和权益法。根据有效收益法,发起人以购买价将剩余收益作为投资记入资产负债表,一段时间后,该笔投资将以预定的内部收益率(IRR)结算利息,但并无实质的现金流入。权益法与有效收益法相类似,只是每一个会计期间的投资增量不是所有的剩余权益,而是发起人按照比例分享的发行人的收益。
3、服务费的会计处理
贷款服务是服务人(通常由发起人兼任)提供的包括收回债务偿还款、预付款、收回代理存款和支付代理资金、处置担保资产在内的多种服务。服务费用被看作是资产购买者(SPE)对服务人支付的佣金,以保证借款人能按合同持续归还贷款。该费率通常由服务人规定,可能会过多地补偿服务人;也可能会过低,造成服务人的亏损。
二、资产购买者(SPE)的会计处理是:
1.所购得的贷款服务权利是一种无形资产,购得这项资产的成本即服务费用必须资本化且按比例摊销,超过期限后再估计这项业务的净收入,资本化的数额不应大于预期服务收益现值,不应超过预期服务成本现值的数额。
2.若受预付款影响,必须调整摊销的资本化数额且只调整未来的摊销数额。
3.购买者(SPE)若再将贷款销售给投资者但仍保留服务权利,则应减少其服务权利的资本化数额,减少的数额就是销售给最终投资者的价格超过贷款购买日市值的数额。
对于资产出售者(发起人),FASB(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规定,若出售者把贷款连同服务权力一起销售,则该贷款服务权力资本化的金额应在整个期间内被分期偿付,记入净服务收入。并且,当规定的服务费与正常的服务费有很大差距时,为了使以后各期的净服务收入确定下来,要调整销售价格并以此确认以后各年度正常的服务费。具体而言,如果规定的服务费用高于正常的服务费用,出售者应按超额服务费提高售价,反之应降低售价。“超额服务费”应作为一项资产来记录;若以低于贷款面值的价格销售贷款时,在贷款流通在外期间可享受一部分的利息收入。

⑤ 信贷资产理财产品和信托理财产品一样吗

你好~
信贷理财产品是信托型理财产品的一种,其运作原理是银行将其信贷资内产,通过信托公司转化为容理财产品向客户发售。而信托理财产品是一种风险和收益介于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基金股票之间的理财方式。两者并不完全一样。

⑥ 关于转让存量贷款和信托贷款的问题

呵呵,你是个懒人,这些问题仔细在网络上搜搜都能找到答案啊。

1、存量贷款和信贷资产实质是一回事儿。银行既已发放的贷款,就是存量贷款,在其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信贷资产。任何一家银行所能发放的贷款的额度,即受央行总体宏观调控的限制,也受其本身存款额度的限制,就是所谓的存贷比。

在一个给定的期限内,存量贷款多到一定程度,受限于存款额度的限制,银行就不能再发放新的贷款了。可贷款与存款的利率差,是银行赚钱的根本,不能放贷款就不能赚钱了。怎么办,把存量贷款卖掉,收回现金,存量贷款下降了,现金增多了,不就能放新的贷款了吗?真是个好主意。

卖给谁呢?银行?大家兄弟,境况差不多。保险和证券?那俩就没贷款的权利。那就信托公司吧,丫也是有权贷款的金融机构啊。卖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没钱的话,银行可以发理财计划,信托与信托公司,并指定信托公司以来自理财计划的信托资金定向购买自己的存量贷款。爽呆了,银行卖掉了存量贷款,能放更多的贷款,又发了理财产品,吸引了更多的个人客户,存款有望增长,信托公司呢,基本没干啥事儿,还多少有笔手续费收,信托财产的规模也增长了。好事儿啊。

等等等等,信托公司啥事儿不干?那万一银行卖给我的这几笔信贷资产成了不良贷款、呆坏账咋办?以认购银行特定信贷资产为信托资产管理方式的信托产品,它的还款来源也是贷款本息的回收啊!好吧,既然啥事儿不干,那索性彻底些,你银行得承诺过程管理(银行去催帐),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本息的话,你银行得承诺收回去。不然就砸了我信托公司的牌子了。

这个交易结构是目前监管机构最恨的交易结构之一!都这么弄,到底实体经济中以贷款方式投放的货币总量有多少?谁也说不清楚了。所谓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还搞毛啊!?而且这事儿吧,还一般不好弄清楚。你问银行,银行说我卖掉了啊!你问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说我发的信托产品啊!你问投资者,投资者说我买的理财啊!把这几个人弄到一起查不就清楚了吗?监管机构说我得有那个权限和时间啊。大家都是短视的,只为自己的利益负责的,国家宏观调控?出了经济危机再说吧。

2、再说信托贷款。信托,指的是将要用于放贷的资金来源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人信托与受托人信托公司的;贷款,值得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而形成信托财产后,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方式是,发放贷款。

因此信托资金的来源,就是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信托公司的固有资金,当然可以用来发放贷款。但自己的钱,就不存在信托这个法律关系了。当然也就不是什么信托贷款了。信托公司的固有资金和信托资金必须分账管理的。

说清楚没?

⑦ 信托公司贷款 取得收益 涉及哪些税费

关于印花税政策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关于营业税政策

(1)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2)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3)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税[2009]6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该条规定已经失效。)

关于所得税政策

(1)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转让、赎回或置换过程中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2)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3)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在对信托项目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应当在机构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5)受托机构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应向其信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投资者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托项目的全部财务信息以及向机构投资者分配收益的详细信息。

(6)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受托机构处置发起机构委托管理的信贷资产时,属于本通知未尽事项的,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

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从1998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证券投资基金发布了若干政策,现将有关规定梳理如下:

1.关于印花税政策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统一规定缴纳印花税。

2.关于营业税政策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3.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⑧ 银行可以向信托公司贷款吗

1,,大类上来说,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分为银信理财合作、银行资产证券化、银行为信托提供代销、托管、咨询等服务合作。目前开展最广泛的就是银信理财合作。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公司接受银行理财计划项下资金的委托,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包含银行理财资金直接交付给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业务和银行理财资金间接受让信托受益权业务。
2,分类可以分为三类:投资类、融资类和组合类。
a,投资类:包括权益投资、票据投资、债券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和结构性产品等。信托公司接受理财资金的委托,通过管理投向上述领域,与一般的基金没有特别本质的差别。
b,融资类:包括信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等,本来还可以受让票据资产,现在被禁了。但是以未到期票据作为质押标的进行融资的业务还是可以开展的。
c,组合类即上述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最常见最广泛的还是融资类。因为信托是除了银行之外唯一具备法定的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地位跟银行是一样的。
3,银行开展融资类银信合作的动机主要是两个:
一是目前银行由于存准率、存贷比、窗口指导等等限制,很多贷款并不一定能放出去,或者放出去的贷款也希望尽快转让,因此可信托公司合作,将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或者直接介绍给信托公司来放。
二是理财资金不可以直接受让银行的信贷资产,这是有明文规定禁止的。而银行需要给理财客户不断提供稳定的产品,以维持客户关系。通过银信合作,由信托受让信贷资产,再拿到银行返销,满足理财客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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