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辨别“假股真债”类信托产品
很简单。有用股权质押。然后钱是以借款的形式给企业用,这就是暗股实债。
⑵ 怎么查找信托的真假
信托产品本身属于私募性质的,不会在第三方公开平台查询到。集合信回托计划一般在公司官网进答行推介或者发成立公告。信托合同真伪一般通过公章、水印来判断,以及信托专户的账号是否是某信托公司账户。或到该信托公司的财富中心亲自取得一份信托合同看。
⑶ 蚂蚁金服购买了信托理财产品真的假的
信托产品的底层资产大多是房产和基建。有的信托会爆雷,但是还是有很可以的信托产品和机构。购买也很正常啊
⑷ 如何查证信托公司的真假
我在优选财富工作这么多年,每次都是在银监会官网上查的。银监会会向所有正规专的信托公司颁发金融属许可证,在银监会官网上“在线办事”一栏,点击“金融许可证查询”,输入信托公司全称,就可查到其金融许可证号、机构地址及成立时间等信息,而假的信托公司则查不到相关信息。满意请采纳,谢谢。
⑸ 信托产品虚假的是属欺诈行为还是属违约行为信托公司负什么法律责任!银监会管吗可请你们邦打官买吗
具体要看你这个问题是怎么样的一个情况。目前就信托公司的一些产品来说,嗯,这个内道德风险是容没有的。不会出现说有故意欺诈的这个行为。然后你说这个违约的话,违约往往是来自于这个融资方这块的,跟信托公司这边相关的没有什么太大关系。如果是信托公司尽调产品的时候出现了一些问题,那这个是由信托公司来负责的。
⑹ 如何核实信托产品信息的真假
网上可以查询信托公司的具体产品,一般信托公司的某一产品都是有项目名专称的,比如慧金538号等等。属
购买信托,可以直接找我。
信托是很稳健的投资,就是门槛高,要100万起步的,而且还不一定有份额;不过购买信托要注意几点:
1、信托都是信托公司发行的,建议通过第三方理财购买,比如先锋金融集团,但是最后的合同一定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
2、信托打款账户,必须是以信托公司名义开头的;
3、选择信托产品的时候要选择有实力的信托公司的产品。要看清楚这个产品的融资方,资金用途,最好详细的查一下。还要看一些是不是做了本金预期收益全额担保,做了担保的风险小一些。
4、注意保留打款凭证,这是你购买信托的证明
⑺ 上市公司证实造假散户可以索赔机构同信托可以索赔吗
可以索赔,不过得去法院起诉,这些年基本每年都有散户组团或者基金公司对违规的上市公司发起诉讼的案件,有胜有败,不过耗时持久
拿83吨假黄金骗11家顶级机构的是21家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贾志宏,背景强大的他却拿黄铜合金的“黄金”骗了11家的机构,毋庸置疑,这无疑就是一件故意诈骗事件,是什么目的让他能有胆量做出这么胆大包天的事情?这背后是否存在什么不为人知的故事?难道是就像电视剧中的坏人一样对钱的魅力无穷尽吗?
回归到这件事情上,83吨黄金不是小数目,贾志宏没有完善了自己的事情还把11家机构拉下水,这个大型故意诈骗事件后续最终会怎么解决,还是要看贾志宏这个主要责任人怎么处理。
⑼ 农行一员工用“假信托假理财”骗8千万炒股票,银行有责任吗
网上流传一个段子,外甥正月在理发店剃头时,正好被舅舅撞见,两人因此起了争执,差点打起来。据说这也是真实事件,可见,“正月剃头死舅舅”有多么深入人心了。今天研究金融侵权案例时,发现一宗比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外甥坑舅舅。这次涉及的银行是交通银行。
(一)损失数额计算,应当有基础事实证据
赔偿损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因此确定财产损失数额是这类案件审理的基础。《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侵权赔偿的损失是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以填补损失为原则。
任何人不能因诉讼获利。当事人自己确认的损失数额,能否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笔者认为不能,理由是这类侵权案件不是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要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侵权纠纷案件不能,是以保护直接损失为限。
换个角度,倘若该案中霍某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请卢某按照《还款承诺书》约定的数额还款,尚且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何况侵权纠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仅有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诉请还款的,法院还要通过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佐证,没有银行流水等证实的,不能轻易认定借贷数额。
举重以明轻,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仅有当事人确认的损失数额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应当根据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和银行流水等证据,则应按照法院查明的有证据证实的数额认定。卢某的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还款承诺书》是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才出具的,怎么能以事后行为认定在先损失呢?
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该案中,法院依据《还款承诺书》认定损失数额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罚酒三杯,判银行承担10%补充责任过轻
卢某的侵权行为,对霍某的损失具有百分百的原因力,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点并无争议。判决也查明,银行承担责任的性质,与卢某承担责任的性质完全不同。
其实判决没有说透。卢某与银行之间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卢某是因为其主动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主观状态为直接故意。银行是因为是管理漏洞和不作为承担责任,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所以,银行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侵权而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银行的责任是第二位的,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卢某追偿。银行与卢某之间实际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判定银行责任大小的比较对象,不是银行、卢某、霍某三方,应该是霍某与银行两方之间比较。判决最终认定银行承担10%责任,即意味着由霍某承担90%责任,这不合理。判决理由为“霍某将理财产品全权交由卢某进行管理和操作,是卢某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巨大损失的基础条件和重要原因。霍某是基于对卢某个人的信任而非基于对其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且对于理财产品疏于管理和控制,长期未与卢颖敏进行对账,未及时发现资金被侵占的事实,亦导致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如果卢某不是银行工作人员,霍某会信任吗?如果卢某提供的不是银行加盖公章的理财合同,霍某会持续信任吗?霍某有基于亲属关系的信任,但对于这种大额银行业务,主要还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基于对卢某银行员工身份的信任。诚然,霍某确实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银行责任,但要霍某承担90%责任,银行仅承担10%责任,则过于轻率了。笔者个人认为,银行与霍某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各承担50%为宜。
四、总结:
在最终结果上,银行方面承担60多万的责任,可能是比较公平的。这可能就是裁判技巧,一打一压,损失数额计算是倾向于原告霍某的,比例分担是倾向于银行方面的,两边都不太好挑理。
近年来,银行疏于管理职员被判承担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银行该怎么防范呢?好像也不太好防范。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者有之。案发之后,银行就被判承担一定比例责任,银行只能祈祷这类案件越少越好。
其实这些涉及银行的案例,完全可以整理出来让银行员工学习。看守所、监狱这些地方,也要多带员工去参观。只有经得起诉讼考验的制度,才是好制度;经得起判决检验的合同,才是规范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