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公司融资的目的已达到,为什么还要力求上市呢
你说的上市交易和来原发行没关系,我源个人不认同,
首先在我国上市交易后,一段时间大股东可以出售套利,你是大股东融资完了,公司不好会不会选择离场呢,就是现在公司很好,也可以为以后离场做准备。
其次在国外上市并不是一定要融资的,有推介上市的公司,全部股份都是大股东的,上市后大股东将股份通过市场转让,目的其实是公开上市公司需要公开财务报表,这样那个的公司信用度是大大提高的,其次在有机会的手可以在融资。
最后,发行股票后上市是负责,为股买自己股份的投资者提供一个推出机制,其实股市是实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一个结合体,实业需要输入资本,但投入的资本是长线的投资以后需要靠盈利来慢慢收回投资。金融需要输出资本,但输出后是短线的,需要在未来某个时间点兑现。它们存在相互联系输出输入的统一,也有矛盾短线和长线的矛盾。上市交易后就解决了这种矛盾,这样金融资本就很愿意进入实业了。
B. 借贷宝上的钱如果还不上怎么办
借贷宝
不上征信
盈利模式就是撮合朋友借款收取服务费
事实情况是
高利贷的保护伞
现在走借贷宝借款的99%是高利贷
C. 玺欢钱p2p平台出事了,原长春华玺公司立案调查了吗目前已经无法兑付了,线下存量多是真的不合规了吗
M的所有的标都变成散标了,最长的分了36个月,说是良性退出,但是给的这个还款计划能不能执行是个问题还,这TM的所有证件都齐全的也出这个档子事,倒霉不倒霉,那看不看那些什么等保三级证还有个屁用啊
D. 爱骏惠民融资租赁诈骗案能还受害者公道吗
答:爱骏惠民融资租赁诈骗案事实应该能受害者公道。
E. VAM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最初被翻译为“对赌协议”,或因符合国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所以我们日常听到的对赌协议,所涉及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
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5)融资保护伞扩展阅读:
对赌协议的意义
对赌协议是投资协议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投资方衡量企业价值的计算方式和确保机制。
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对企业估值的调整,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
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用。但在国际企业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
F. 重庆阔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理办理融资是骗子公司
我办了四个月了,一直没有办下来,现在电话也不接我的,打算报警处理。真是骗子公司
G. 民间借贷案,一审第二次开庭原告需要做什么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询问重点:
1、询问借款用途,对借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则需询问、查实债权人是否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在实践中,赌博者之间的违法借贷比较常见,但都学会了规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难以对借款进行合法性审查。
2、当借款凭证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时,一定要询问当事人双方有没有口头约定借款期限,特别是放贷人主张逾期利息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3、审查利息约定,当无利息的书面约定时,询问有无利息的口头约定。一方面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利益有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关涉当事人有关资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借贷利率高于法律允许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3倍的为高利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实践中,高利贷者在如下方面进行法律规避:一是主体方面,即使是在调剂行借的款,借条上署名的出借人不是调剂行,而是该调剂行业主或其家属个人,并以个人名义参加诉讼。二是证据内容方面,借条上不会出现明显的高利率,一般都是在出具借条的时候直接扣除高额利息,然后再写上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或不约定利率。如借条上载明借款10万元,期限一个月,月息1角5分,而实际付给借款人的只有8.5万元,其中1.5万元利息已被直接扣除。法院审理时,被告虽然口头辩解该借款为高利贷,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超过法定保护的利率限额,使法院在证据认定上存在很大困难,从而可能导致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利益得到了法律保护。
4、若有利息约定,询问提供借款时利息是否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则应该以实际提供的借款为准还本付息。
5、是否实际提供借款。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自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在审理实践中,只要放贷人有借款人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当事人对借款事实争议不大,法官很少会问及此问题。在借贷实践中,书面借款凭证一般都采用“今借到......”或者“今欠到......”的表述方式,但也有直接在借条或者欠条上仅书写借款金额的情形,此情形下就有必要询问当事人是否实际提供借款。
民间借贷案件的疑难点便在于合法性审查,高明的法律规避手段往往使得法律为违法者提供了保护伞,辩称借款具有非法性的借款人往往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笔者认为,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有时应成为审查要点,如果当事人之间关系平淡、疏远,却发生数额较大的借贷,要么高利贷、要么赌博的几率较大。
本
H. 借贷案件开庭法官一般会问什么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询问重点:
1、询问借款用途,对借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则需询问、查实债权人是否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在实践中,赌博者之间的违法借贷比较常见,但都学会了规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难以对借款进行合法性审查。
2、当借款凭证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时,一定要询问当事人双方有没有口头约定借款期限,特别是放贷人主张逾期利息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3、审查利息约定,当无利息的书面约定时,询问有无利息的口头约定。一方面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利益有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关涉当事人有关资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借贷利率高于法律允许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3倍的为高利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实践中,高利贷者在如下方面进行法律规避:一是主体方面,即使是在调剂行借的款,借条上署名的出借人不是调剂行,而是该调剂行业主或其家属个人,并以个人名义参加诉讼。二是证据内容方面,借条上不会出现明显的高利率,一般都是在出具借条的时候直接扣除高额利息,然后再写上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或不约定利率。如借条上载明借款10万元,期限一个月,月息1角5分,而实际付给借款人的只有8.5万元,其中1.5万元利息已被直接扣除。法院审理时,被告虽然口头辩解该借款为高利贷,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超过法定保护的利率限额,使法院在证据认定上存在很大困难,从而可能导致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利益得到了法律保护。
4、若有利息约定,询问提供借款时利息是否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则应该以实际提供的借款为准还本付息。
5、是否实际提供借款。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自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在审理实践中,只要放贷人有借款人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当事人对借款事实争议不大,法官很少会问及此问题。在借贷实践中,书面借款凭证一般都采用“今借到......”或者“今欠到......”的表述方式,但也有直接在借条或者欠条上仅书写借款金额的情形,此情形下就有必要询问当事人是否实际提供借款。
民间借贷案件的疑难点便在于合法性审查,高明的法律规避手段往往使得法律为违法者提供了保护伞,辩称借款具有非法性的借款人往往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笔者认为,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有时应成为审查要点,如果当事人之间关系平淡、疏远,却发生数额较大的借贷,要么高利贷、要么赌博的几率较大。
I. 借贷宝给放高利贷者当保护伞是真的吗
确定就是,而且还仗势欺人。众所周知民间高利贷发生纠纷,基本都是执法部门介入后,基本都会认定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是属于非法的。基本借钱的只要还上本金加一些适当的利息就可以了。自从借贷宝出现后,很多民间资本都盯上了这个平台,为什么呢,因为这里的利息比民间更高而且更安全,不需要自己出面处理,借贷宝就充当了要账盯上角色。而且借贷宝所拥有的资源是普通人根本不可企及的。其实换个角度说,借贷宝故意装作不知道,因为从利益的角度来说,借贷宝最好利息越高对他越有利。如果大家都在平台上正常借贷的话,那么借贷宝不是得喝西北风了。只有超高利息让负债的人无法承受产生逾期,对借贷宝才是最有利的,平台自己可以决定逾期几天罚息百分之二十,然后百分之三十,四十一直到本金的几何倍数。那将是笔庞大的数字,借贷宝的核心利润就在这。可以说借贷宝和那些放高利贷的是利益共同体。甚至比高利贷还黑好几倍。打个比方,在借贷宝放款基本是按周计息 ,借条发布两千,实际上借到的钱就八百甚至很多才七百。却要负债两千。因为一千是押金,另外一千还要先扣两百或者三百的利息,这是多么一本万利的生意。借款人按时还款,那么七八百的本金一个月的利润在九百至一千四百左右。如果借款人逾期了,他也一点不用担心因为只不过是时间问题而已,几个月哪怕一年有什么关系,又不用自己操心自有借贷宝去追债,并且是按照两千借条去追债。就算一年拿回来,七百变两千这个投资回报偷笑了。而借贷宝就算知道本金就七百他也会当做不知道,因为他可以名正言顺以这二千为基础,一天偶尔打几个电话催你还钱,一个客服一天可打出无数的电话,内心里巴不得你不还,然后他几天算多少罚息,用不了几个月这二千就敢滚到上万继而成了好几万,到时往法院一丢,就等收钱吧。就这样一笔实际七八百的借贷给经营出几十倍上百倍的利润。这个平台披着合法的外衣,干了多少让人家破人亡的勾当。就冲他这种手段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有木有感觉民间黑社会简直就是小儿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