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范本
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
转让人:
(自然人)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让人:
(自然人)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转让人是信托合同(合同编号: )项下的受益人,持有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为 。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受托人为: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受托人”)。转让人、受让人经双方友好商讨,就本信托受益权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1、 转让人转让该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为 ;受让人同意受让。
2、 转让人须将信托合同及其相关法律文件原件交付受让人。
3、 转让人的保证:
a) 其出让的信托受益权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而不受任何权利的限制;
b) 如转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转让人保证其出让行为已获相关充分的授权。
4、 受让人的保证:
a)受让人因受让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所支付的对价是受让人的合法财产;如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受让人须保证其支付对价的行为已获相关充分的授权;
b)保证履行信托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5、 受让人在签署本协议前,须详细阅读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托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清晰了解其中的投资风险。
6、 受让人承诺已对本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并在签署本转让协议时签署风险申明书。
7、 受让人受让信托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由受让人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天内支付。
8、 本协议生效的当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向受托人申请进行受益权的转让登记。登记完毕后,信托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即刻转移到受让人名下,受让人享受信托合同赋予的受益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人作为原受益人尚未支取的全部信托财产)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受益人的义务。
9、 双方同意由转让人承担向受托人缴纳信托转让手续费 元。
10、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2、本协议可由转让人、受让人共同向受托人提交,受托人凭转让人、受让人在受托人处面签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受托人对本协议的条款及转让交易的履行情况无任何责任和义务。
13、本协议正本肆份,转让人、受让人执壹份,交受托人持贰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名页,无正文)
转让人: (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章):
受让人: (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Ⅱ 信托转让流程有哪些呢
信托转让流程如下:
转让方或受让方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发行信托公司提出转让或受让申请,并根据信托公司发布的转让或受让信息进行配对或自行配对;
转让双方自行协商转让事宜,包括转让价格、收益分割、手续费承担等;
转让双方约定时间共同到信托公司转让登记手续。
受让方须为合格投资者,即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转让双方须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一式三份,转让双方各持一份,信托公司留存一份;
转让双方须共同填写《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一式三份,信托公司加盖"信托业务受理专用章",转让双方各持一份,信托公司留存一份用于登记备案;
转让方转让全部受益权的,转让方持有的《信托合同》原件由信托公司加盖"已转让"章后,交由受让方持有;转让方转让部分受益权的,转让方持有的《信托合同》原件由信托公司加盖"已转让"章,并注明转让时间、转让金额等转让信息后,仍由转让方持有,受让方可持有复印件;
转让双方均需按信托公司相关规定缴纳转让手续费。
Ⅲ 信托可以受让可疑 关注类资产吗
可以的。不良资产处置是信托公司未来业务的一大板块。可以通过很多方式来进行操作。不良资产证券化是现在乃至未来所有信托公司都有的一个业务板块。
Ⅳ 信托产品可以转让吗
如受益人因来个人原因需退出信自托计划的,受益人可以委托信托公司依法办理转让手续,从而实现受益权转让手续。受益人作为转让人可以自己寻找受让人,也可以委托信托公司协助寻找。确定受让人后,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确定转让意向及转让价格;
2、转让人填写《资金信托合同转让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受让人填写《受益账户确认书》,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受益账户储蓄存折(银行卡)复印件;
4、受益账户所在代理行出具对受益账户的核对确认意见并签章;
5、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签署《资金信托合同转让协议》;
6、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信托合同受让金;
7、受益权转让成功,转让人与受让人分别向信托公司支付1‰的手续费。
Ⅳ 为什么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的解释
我国《信托法》对于信托收益权拆分有严格的内容规定:
《信托法》第47条:受益人不内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容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信托法》第48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但是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第29条: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办法第52条: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 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使用本办法规定
办法第53条: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 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Ⅵ 信托受益权中sg受让是什么意思
《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这就是《信托法》对信托受益权转让事项的全部规定。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也 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这就是现有从广义法律上所能找到的有关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全部规定。学术界对此问题也鲜有研究,笔者试就这一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受益权是受益人享有的一种私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受益人通常可以进行自有处分,甚至可以无偿地赠与他人。因此,原则上应当允许受益人转让其受益权,主要是信托利益取得权。这是各国信托法的一般规则。我国的《信托法》也明确除非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原则上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甚至于,受益人不仅可以将受益权全部转让,受益人还可以将一部分信托受益权在数量上加以分割后进行部分转让。
大陆法系信托法对受益权转让没有完备的规定,因此学者们对于受益权是否可以随意转让还存在着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即使委托人没有赋予受益权具有受益人身专属权的意思,受益人将受益权转让给他人,也是委托人没有遇见到的。因此,应当排除受益权的可转让性,不允许转让。也有学者认为,受益权是具有债权、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原则上应当可以转让或进行其他处分。
美国《信托法重述》第六章第一节规定,具有行为能力的受益人有权自愿转让其信托利益,这种转让可以是有对价的,也可以没有对价。除非信托条款或者议会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受益人转让受益权不需要通知受托人或取得受托人的同意,也不一定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受益人也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其转让。我国的《信托法》事实上也是坚持信托受益权具有可转让性,除非信托文件作出了特殊的限制性规定,否则应当认定信托受益权具有可转让性。
但是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当如何进行?适用何种法律?遵守有何程序?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就是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如何。因为信托受益权性质的认定,决定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信托受益权是债权,那么债权的转让合同法上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上有关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认为信托受益权是物权,那么就应当适用物权法上关于物权变动和合同法上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讨论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问题的起点,就是信托受益权的性质?
笔者以为,信托制度作为一种发源于英美法的财产管理制度,与大陆法系民法传统的财产权制度很难真正融合。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结构以及受益权的性质、内容,均难以恰如其分地纳入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传统所有权支付。从我国《信托法》的规定看,讨论受益权的性质很难,但是受益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基于信托关系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及物权。二是强制实施信托的权利。三是监督受托人和追索信托财产的权利。四是对信托的相关事务表示意见的权利。其中,最核心的权利为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受益权包含的这些权利的范围和性质,显然难以完全纳入大陆法系的物权或债权。因此,较为适宜的观点可能是,把受益权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但是信托受益权的内容中最核心的权利应为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该权利也是信托受益权所包含的的其他内容的基础性权利,这一核心权利本身应属于债权,因为该权利的行使对象是受托人,内容为请求受托人向其交付一定信托利益的权利,该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受托人的配合,具有对人权的属性。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实现这一核心权利的转移,即将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转让人获得转让的对价或者其他利益的满足,而受让人取得向受托人请求交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理论上应当按照债权转让的模式进行。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约定,即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方才无效,否则,只要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合意,受益权的转让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产生转让的效力。
但是受益权转让要产生对受托人的效力,则必须以通知受托人为条件。受益人转让其受益权后,受让人即取得了信托受益权,有权向受托人请求信托利益。但受托人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信托的受益权已经发生转让,可能继续将信托利益支付给原受益人,或者找不到受益权的受让人。因此,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使受托人能够及时、准确地履行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信托受益权转让后,受益人、受让人应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将受益权转让事项通知受托人,该转让对受托人才具有约束力。未经通知受托人的,受益权的转让对受托人不生效力。也就是说,受托人在接到受益权转让的通知之前,依照信托文件所为的一切行为,均不受受益权转让而受到受益人或受让人的追究。为保护无辜的受托人,英国法明确规定,受托人不知道信托受益权已经转让,仍向原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对由此造成的错误支付,不承担责任。
而且,受托人接受转让通知时,所有能够对抗受益人的事由,均可以对抗受益权的受让人。受托人如对受益人享有属于信托财产的债权,且该债权的清偿期先于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或者两者居于同时,那么,受托人可以对受让人主张抵销,以免受益人借转让受益权之机,使受托人及信托财产陷于不利地位。
根据笔者的了解,在现实的信托活动中,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商事信托受托人对受益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的,通常都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只有经过信托公司的转让登记,方才可以对受托人生效。有学者认为,既然信托文件有此限制性规定,则只有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了转让登记的受益权转让行为方才对受托人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的,则不生效力。
但是问题在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签署了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合同,也对信托公司进行了通知,这种转让是否产生受益权转让的效力,该转让能否对受托人产生效力。
笔者认为,《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这种限制性规定是指限制信托受益权转让和继承的规定,而不应是限制信托受益权是否对受托人生效的规定。
但是信托受益权作为债权,最初在信托受益人之间和信托受托人之间具有相对的法律关系,信托文件中对信托受益权设定了限制性条件,规定必须经过信托受托人办理受益权变更登记后方才对信托受托人生效,应视为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即转让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的关于受益权转让的限制约定,该限制作为原受益权的负担,即使经过转让,按照法理学上“后手不得优于前手”的一般法理,受让人获得该受益权也应继续承担此权利负担。因此该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行为如果要向受托人生效,则必须经过受托人办理变更登记方才生效。
当然,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已经达成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合意,并且也向受托人进行了通知,但是受托人就是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则转让人或者受让人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办理,否则可以视同已经办理。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主张信托受益人的相关权利。
Ⅶ 信托计划中受让交易标的什么意思
受让和转让是相对的,转让就是把某件物品或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那么接受转让的行为就是受让。受让交易标的,意思就是由信托来接受交易标的的转让。望采纳哦!
Ⅷ 受让 信托计划 应收收益 什么科目
短期投资。。。。
Ⅸ 直接购买信托和受让信托受益权的区别
主要区别是:受让信托,实现了相对的期限短收益高,为投资节省了时间;需要注意的是信托计划本身的安全性?信托公司于交易双方的意见表达是否一致和充分,以便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Ⅹ 600106其他应收款受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什么意思,内容怎么解读
大概的意思就是:这个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用于受让600106的其他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