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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理财

发布时间:2021-01-27 00:42:57

㈠ 华夏证券的概述


华夏证券成立于1992年末,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全国性证券公司之一。从1995年起,华夏证券在证券交易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的排名中均位于行业前列。
与同期其他券商一样,华夏证券之后陷入了未加限制的扩张,投资于各类实业,之后又违规坐庄,之后更是深陷保底违规委托理财,给公司造成巨额亏损。
除挪用客户保证金,华夏证券还在大规模对外融资,甚至增资扩股,由于财务成本过高,最终难以收拾。 2005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文决定停止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证券业务活动,撤销华夏证券公司的业务许可。
2005年8月,中信证券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筹建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建投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受让华夏证券的全部证券业务及相关资产和非证券类资产。华夏证券公司名称得到保留,但成为没有任何业务的空壳公司,承接原华夏证券的债务。
据受理华夏证券破产的北京市二中院的一位人士介绍,华夏证券的破产过程并不漫长。从去年9月份“三暂缓”停止后,中国科技证券正式被北京二中院承办,到7月3日,已经进行了第一次财产分配,金额1.5亿元,主要涉及工会、社保基金、公积金等机构。
这次分配主要是针对四川震区内江等地的一些具体情况:有些灾民需要修缮房屋。法院因此选择在奥运前期进行了第一次财产分配。部分财产已经分配到当事人手里。
这位人士还介绍,华夏证券是7月被北京二中院受理,案件前期清理工作是由清算组进行的,清算组是由信达资产进行。鉴于这种情况,法院已把信达资产指定为破产管理人。

㈡ 六盘水的金融是如何支持农业发展的 也可以这样说,全国的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态度和措施有些什么。

建议你去查一下国家有关“三农”的政策。还有小额信贷这些内容

㈢ 我国商业银行的现状

您好
现状是保守,瓶颈是垄断。

㈣ 中国期货交易法中不允许代客理财的是哪一条 明细 谢谢

《期抄货从业人员管理袭办法》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十四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职业行为规范:(七)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第十六条,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第十七条,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第十八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的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我从书上一个一个抄下来的

㈤ 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构成的发展与演变

●2001年“·14”后,市场环境出现较大变化,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也出现变化,即市场结构从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转变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

●1999年沪深两市月均换手率为33.97%,到2002年换手率降为20.39%。这至少反映出投资者有长期持股的趋势。

●基金作为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其持股从相对集中走向相对分散。基金过度分散化投资不但不能够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而且有可能陷入分散化投资风险。

●今年,主流券商一般都调低了盈利预期,更加注重深入研究市场趋势、上市公司、竞争对手,采取建立适度分散、重点持有具有长期投资价值股票的投资组合模型及波段滚动操作的手法。(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选择“6·14”为转折点的一点考虑

证券市场经历了从散户投资者为主体到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结构转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将2001年“6·14”沪深综指同时达到最高点这天作为市场结构转变的一个重要分水岭,但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

散户时代市场操作特点

一、2001年“6·14”以前,市场投资者结构中的主体是散户

1991—1998年,散户是沪深证券市场的主要力量。此间,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不仅开户数量少,而且资金投向也不仅仅是在证券市场,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资金投向了房地产等领域。到1998年,管理层意识到一个稳定的证券市场必须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特别是1999年政府允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等三类企业资金进入股票市场,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开始了由散户投资者为主体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迅速演变的过程。

二、散户时代证券市场的主流操作特征是投机

1、股价波动大

2001年“6·14”以前的沪深证券市场,谈的最多的是机构投资者的坐庄、散户投资者的跟庄、股评的“套住庄家”,热衷于研究庄家行为。还有一些主力机构操纵市场,引起股价巨幅震荡。(详见表1)

2、投机气氛浓厚

在以散户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环境中,一些机构投资者是市场的操纵者。部分机构通过对倒、拉抬股价,或者与上市公司联手炒作。一些机构对上市公司的重点投资和股价拔高,并不是出于对其投资价值的本意认可,而主要是为了从二级市场的炒作中获利以及扩大圈钱规模的需要。通过部分机构投资者与散户投资者的博弈,形成诸如“中科系”等许多颇具规模的机构大鳄。在市场行为表现上,“6·14”之前市场换手率极高,1996年达到最高峰时,沪深两市换手率分别为760%和950%;到2001年6月才逐渐下降为126%和132%,仍比发达国家高出许多。沪深股市换手率极高的特点,足以说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时间短,存在着较普遍的炒作现象(见表3)。

3、由于信息不对称,违法操纵行为比较突出

由于当时股市深层机制存在缺陷,信息披露还不规范,上市公司造假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集中资金优势,凭借有利的交易地位和交易手段操纵市场。据统计,我国上市公司中三年内平均一家公司发生过两次大型的资产重组事件,个别上市公司频繁重组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在二级市场配合股价炒作的需要、满足增发配股的要求、大股东将上市公司的资产更彻底地据为己有等。需要司法介入立案查处的先后有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银广夏财务造假案、中科创业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案等。

机构投资成为主流

一、市场和监管环境出现重大变化

“6·14”后,市场和监管环境出现较大变化,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也出现质的变化,即市场结构从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转变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

从监管方面来看,管理层对证券市场采取了严厉的监管措施,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从市场角度看,从2001年6月开始,沪深综指开始大幅度调整,到2001年12月底,沪深综指均下跌1/3以上。在市场和监管出现重大变化的环境里,证券市场结构也悄然出现变化,机构越来越成为证券市场投资的主体。

二、“看得见的手”培育机构投资者

沪深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块:一块是政府力量推动型的机构投资者发展;另一块是民间力量推动型的的机构投资者发展。政府力量推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

证券公司 到今年11月底,国内证券公司数量上已经达到124家,注册资本为1043亿元。此外,一些券商还存在一些不同形式的委托理财资金。

基金 截至11月底,国内封闭式基金数量增加到54只,其规模也将近800亿元。除了封闭式基金外,到现在为止,共有17只开放式基金,其规模达到560多亿元。而且,根据目前开放式基金发行和发展态势,相信今后将有更多的开放式基金进入证券市场。

信托公司 到2002年,被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为57家。就这些信托投资公司本身的资本金而言,57家信托投资公司资本金应该在600亿元左右(平均每家10亿元左右)。根据“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的原则,简单估计其可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自有资金在480亿元左右。此外,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将受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其可用规模应该与自有资金相当,大约为500亿左右。

保险基金和社保资金

至2002年11月底,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6167亿元。以平均入市规模为10%计算,国内保险资金可投资于股市的资金大约为610多亿元。另外,还有投资理财型险种的保费,它可以100%投入股市,这个规模大概在400亿左右。合计2002年11月全国社保资金规模约为1000亿元。

三、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主流

1、国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从国外市场来看,证券市场的潮流应该是机构占主导。美国、英国等是保险资金、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等稳定持有股市绝大部分股份;日本等则是法人机构相互持股,也是机构占据主导地位。而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有增无减。美国机构投资者占美国总股本的比重由1950年的7.2%上升到2001年三季度末的46.7%-。其中,养老基金由0.8%上升到19.8%,共同基金由2%上升到17.9%,保险公司由3.3%上升到7.3%。

2、沪深开户数构成及其变化趋势

从机构数量、机构规模和市场换手率三者可以反映证券市场是否由机构占主导。目前,机构投资规模大约在10000亿元左右,是目前市场流通市值的76.65%,反映了一个机构时代的特征。

从开户数量看,目前市场也开始呈现机构占据主导地位的特征。从1995年到2002年,机构开户数占总开户数的比例一直在上升(表2),尤其是新开户的增长率更有明显的变化。

3、换手率在逐渐下降

换手率也是反映证券市场结构的一个重要的特征。表3所列是1999年至2002年间沪深市值、流通市值和换手率的一些情况。一般而言,换手率越高,资金进出就越频繁。而频繁资金的进出绝大部分是小资金运动的结果,大资金则难以频繁换手和进行频繁资金运动。从表3可见,1999年沪深两市月换手率为33.97%,到2002年12月换手率降为20.39%。当然,也不排除换手率的下降是由于市场不景气的结果。但是,这至少反映出投资者有长期持股的趋势。

种种迹象表明,证券市场结构正在出现重大变化,即从过去的个人投资者为主体转变为机构投资者为主体。

基金陷入分散化投资风险

结构发生变化,机构投资者的主流操作行为也因此发生重大的转变。基金作为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其持股从相对集中走向相对分散。

一、持股集中度降低

一般而言,持股集中度越高,机构就越有可能重仓持有某一家或者数家上市公司股票。反之,机构持股就有可能相对均匀。根据我们的分析,从1998年12月到2002年9月基金的持股集中度在不断下降。以基金开元为例,1998年12月持股集中度为76.45%,到了2002年9月基金开元的持股集中度降为42.28%。整体上,从1998年到2002年9月基金持股平均集中度总体也在不断下降,1998年12月基金整体持股集中度为61%,1999年12月为55.37%,2000年12月为60.75%,-,2001年12月为59.12%,2002年9月下降为42.96%。持股集中度的降低说明现在基金更多地不是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集中投资于某一只或者某几只股票上,而是采取分散策略,将资金均匀或者相对均匀地投资于各基金组合之中,这点从后面的持股数量分析中也可以看出。

二、投资越来越分散

基金操作变化之二就是投资越来越分散。考察一下基金近年持股数量,就会发现这一趋势。2000年11月,23家基金平均持股家数为66.39家,到2002年6月52家基金(含开放式基金)的平均持股家数为124.6家,将近翻了一番。持股家数的增多说明基金投资越来越分散,组合投资越来越成为基金投资的主流,同时也反映基金投资行为越来越谨慎。从相对分散和相对集中收益率来看,如果以持股的家数超过124.6家为分散投资基金,持股家数少于124.6家为相对集中投资基金,则2002年中期16家分散投资基金中有5家实现盈利,盈利比例为31.25%;反之,35家相对集中投资基金中有8家实现盈利,盈利比例为22.86%。分散投资基金盈利能力相对好于集中持股基金盈利能力。

三、过度分散化投资能不能降低风险

分散投资究竟能否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呢?根据对基金的分析,我们认为,目前的市场结构情况下过度分散投资不能降低基金的风险。

据统计,在扣除上证综指和深证综指的涨跌幅后,我们发现在持股相对集中的时期,基金的业绩明显好于持股相对分散的时期。以基金总收入同比增长比例来看,除了2001年6月30日出现指数和基金业绩增长背离外,在持股相对集中时期(1999.12.30—2001.6.30)基金业绩(收入增长率)明显好于大盘指数的涨跌幅度;反之,在持股相对分散时期(2001.6.30—2002.6.30)基金业绩则明显劣于大盘指数的涨跌幅度。据此,我们判断,2001年6月可能是基金投资行为转变的一个分界点。

从同一时期不同的基金表现来看,基金的收益与基金持股数量多少之间会得出一些不同的结论。2002年中期,16家分散投资基金中有5家实现盈利,盈利比例为31.25%;35家相对集中投资基金中有8家实现盈利,盈利比例为22.86%。分散投资基金盈利能力相对好于集中持股基金盈利能力。但是,如果仔细观察这些收益较好的基金,我们会发现持股相对分散且业绩较好的基金有相当一部分是新上市的封闭式基金,如基金丰和、基金鸿阳、基金科瑞等。由于这些基金入市时间较晚、入市时机相对较好,因而在整体业绩上好于老基金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将这些基金排除在外,持股相对分散的基金业绩未必好于持股相对集中的基金。

不难看出,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比较,持股相对集中的基金业绩要好于持股相对分散的基金。这似乎给我们当前的基金操作一个启示:在目前的市场结构下机构投资应该还是以相对集中为主。过度分散化使基金在每只股票上的持股数量相对较少,基本上已经沦落为“大散户”,散户在股市中被动挨打的境况在基金身上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此,基金过度分散化投资不但不能够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而且有可能陷入过度分散化投资风险。

机构博弈操作特征

一、机构和机构的博弈

市场进入机构博弈时代后,机构面临的主要对手也是机构,彼此相互了解,市场行为和操作手法相似。目前,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并未能形成自己独特的投资理念和操作风格,机构行为散户化使各大基金投资品种雷同化,主要靠小波段、小批量、高频率来获利,侧重于短炒。证券投资基金正失却资金量大、持股集中的优势,并没有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鉴于沪深股市机构主要是基金和券商(目前保险类基金、私募基金基本上还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或券商委托理财的方式入市),而且真正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绩优上市公司仍不算多,基金操作采取了极度分散化持股的策略,机构交叉持股情况必然非常严重,所以可供券商选择和建仓的价值型上市公司甚少。对于券商来讲,面对机构与机构的博弈,一方面要调整好心态,在激烈竞争冲击下如何应对来自商业银行、信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行业渗透的严峻挑战,已经成为关系到券商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另一方面券商在操作手法上,既要研究券商与基金之间的博弈行为,又要研究券商与券商之间的博弈行为,在一个只有少数人赚钱的博弈中,只有坚持自身操作特色、采取与众不同手法的少数券商才会真正盈利。

二、从券商投资行为看未来机构的操作特征

目前由于机构博弈时代盈利模式尚未形成,各种操作策略和行为的对与错都还需要进行长期的实践检验。但是,从2002年强势股的表现来看,大部分强势股的筹码集中,以前券商的操作特征依然存在。只不过是根据政府监管加强、市场波幅减小、换手率降低等特点,主流券商一般都调低了盈利预期,更加注重深入研究市场、上市公司、竞争对手,采取建立适度分散、重点持有具备长期投资价值股票的投资组合模型及波段滚动操作的手法。从2002年以来证券投资基金盈利情况来看,极度分散投资十分被动,目前并不能真正降低风险。因此,在少数人赚钱的市场里,机构未来的博弈策略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迅速提升自己的研究能力,寻找价值投资机会,采取合理分散、适度集中的模式。这一方面可以避免沦为散户,另一方面又可以保持灵活、机动,成为市场少数盈利者。

表1 深市A股1991.12.31—2001.12.31震幅前10名股票
名次 代码 名称 最高价(元) 最低价(元) 震幅(%)
1 000503 海虹控股 80 0.4 19900
2 000008 ST亿安 126.31 3.07 4014.33
3 000534 汕电力A 14.7 0.5 2840
4 000021 深科技A 70 2.4 2816.67
5 000537 南开戈德 50.22 1.95 2475.38
6 000504 赛迪传媒 34.65 1.4 2375
7 000023 深天地A 31.6 1.3 2330.77
8 000502 琼能源 46.35 2.01 2205.97
9 000539 粤电力A 27 1.27 2025.98
10 000035 中科健A 59.2 2.95 1906.78
表2 沪深A股投资者构成(截至沪市2002.10,深市2002.11)
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机构(万户) 5.64 7.58 12.48 14.18 18.47
个人(万户) 232 2285 3304 3879 4443
合 计(万户) 1238 2293 3317 3893 4462
机构占总开 0.46 0.33 0.38 0.36 0.41
户比例(%)
年份 2000 2001 2002
机构(万户) 21.48 31.33 35.63
个人(万户) 5081 6461 6761
合 计(万户) 5103 6482 6797
机构占总开 0.42 0.48 0.52
户比例(%)
表3 1999.12-2002.11间沪深两市换手率表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上市公司(个) 949 1088 1160 1220
市值(亿元) 26471 48091 43522 40347
流通市值(亿元) 8214 16088 14463 13047
月均换手率(%) 33.97 41.82 16.93 20.39
表4 基金收入指标与沪深综指比较
2002.6.30 2001.12.31 2001.6.30
净值收益率(%) -6.63 5.87 6.19
总收入同比 -161.5 -79.46 -73.65
增长率(%)
总资产增长率(%) -5.37 -37.66 -22.42
分红率(%) 13.65
沪市综指涨跌 5.27 -25.79 6.97
幅度(%)
深市综指涨跌 6.52 -27.7 3.55
幅度(%)
2000.12.31 2000.6.30 1999.12.31
净值收益率(%) 41.05 30.6 17.97
总收入同比 125.77 540.34 120.56
增长率(%)
总资产增长率(%) 29.15 15.11 19.17
分红率(%) 90.59 91.97
沪市综指涨跌 7.54 44.26 -19.09
幅度(%)
深市综指涨跌 5.59 47.7 -20.77
幅度(%)

㈥ 如果父母成为老赖,子女限制高消费吗

父母成为老赖,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6)中国委托理财扩展阅读

春节前后是旅游消费、餐饮消费及其他高消费活动集中时期,各地法院将把“黑名单”与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与各地主要饭店、宾馆、机场建立协作机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

禁止被执行人参与国内外旅游、度假等活动,禁止被执行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绝不能让“黑名单”上的债务人大吃大喝、逍遥游玩。

最高法正在和中央精神文明办一起协调公安部、民航总局、铁路运营总公司签订备忘录,建立点对点查询机制,对被执行人限制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限制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其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限制其旅游、度假。

㈦ 1香港现货黄金谁监管,好多出资金困难的中国人出了问题,2香港黄金允许代客理财吗

国内有上海黄金交易所,在这可以交易。但现在有好多公司打着国际黄金的旗号,资金不受第三方存管,汇入他们的账号进行交易,在通过他们取回自己的资金,这可靠吗?关键这合法吗?投资者受法律保护吗?
国内并没有专门做国际现货黄金的平台,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国外或香港的国际现货黄金平台商在国内开展业务,投资者确定平台商的合法性后可以向其提交开户申请,这样就能放心的投资国际现货黄金了。近几年可以核查现货黄金投资公司的正规性要分两步进行:
如何辨别现货黄金交易黑平台
现货黄金中的黑平台是指:操作的平台并没有和全球市场连接,客户的资金是在黑平台(多为租用的MT4平台)的公司内部运作,公司通过操控平台的运作(坐庄)来赚取客户的钱。
分辨黑平台和正规平台可通过以下几点:
1.点差和佣金正规国际现货黄金保证金交易一般是0.5的点差和50美金/手的佣金来收取的。
2.平台商香港的平台商必须在香港证监会(SFC)有备案,香港证监会(SFC)为香港金融业法律监管机构,香港金银贸易场并没有行使法律监管的权利。此外,目前正规国际现货黄金保证金交易一般都是通过代理香港金银业贸易场的会员公司。在这里要特别注意,香港金银业贸易场的会员之中,只有A类和C类会员才具有现货黄金的交易资格,其他类的会员没有现货黄金的交易资格。目前国际主流的交易商是欧美的平台。
3.资金管理目前国内的正规国际现货黄金保证金交易的入仓资金一般都是通过第三方托管的方式交由香港恒生银行、香港汇丰银行(或与其合作的国内银行,如工商银行)管理的。
4.出境问题如果你遇到的代理公司不是国内,或者平台商不受其当地相关监管机构监管,那么您就要提高警惕了,很可能这个平台商是违法的,准备等您入金后,就携款潜逃。

㈧ 中国墙的英美国家的“中国墙”

中国墙(Chinese Wall)是证券法规中的专有用语,与我国的“内部防火墙”相似,是指证券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隔离制度,防止研究部、投资部与交易部互泄信息,引致内部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是解决证券市场无处不在的利益冲突的手段之一。之所以采用“Chinese Wall”的说法,意味这种内部控制与隔离像中国的长城一样坚固。
在证券实务中,利益冲突是指证券经纪商等的自身利益与其对他人所负的受信义务相冲突的情形,或者其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客户负有相互冲突的受信义务的情形。现在大多数证券公司在内部设立研究部门,其积极作用是可以较好地发挥研究的协同效益,同时支持一级和二级市场业务,而且公司会给予较为充足的资金支持,因而研究部门没有利润压力,研究较为客观公正。但这种模式的致命弱点,就在于投资银行部门和经纪部门试图影响研究部的观点。从国际金融市场上主要证券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看,证券公司的投行部需要面对上市公司争取承销等投行业务,而研究部通常在经纪和销售部门,要面对投资者,原则上应当为投资者的利益服务。但是投资者此时是“虚弱的大多数”,而研究部门则是证券公司内部的一个部门,研究人员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与顺从证券公司高层意见之间出现冲突时,要勉强研究人员独立地为投资者利益服务是相当不容易的,同时研究部门知悉的没有公开的信息也往往会被证券商投行部所利用。因此必须在研究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建立严格的隔离制度。
中国墙有两种功能:证券业务中的功能和证券法上的功能。在证券业务中,建起一道中国墙可以预防证券商一个部门的人员所拥有的内幕信息被另一个部门的人员滥用;在证券法规中,如果证券商内部设有严格的中国墙制度,而证券商遭受从事内幕交易或者违反对客户的受信义务的指控时,券商可以以中国墙制度来抗辩。预防性的功能现在已经被普遍接受,但是法律上的抗辩功能不同国家却有不同的解释。因为在英美法中,证券商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主要靠代理制度来调整。代理法有两条基本的原则:代理人对本人负有诚信和完整忠诚的义务;同时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的获得的信息视为本人的知悉。因此原则上看,研究部门或者销售部门知悉的内幕信息都应该视为券商获得的信息,任何一个部门利用这些内部信息都违反了券商对客户负有的受信义务。然而严格按照代理法的规则虽然有利于保护客户的利益,但是却会严重损害券商的利益。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完整性,英美国家在不同程度上作为代理制度的例外,承认中国墙的抗辩功能。 在美国,中国墙和联邦法院通过的一系列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同时出现。在1966年出现的著名的美林证券公司案中,美林公司承诺建立中国墙:禁止承销部门任何员工泄漏在讨论或者谈判某公司证券的公开或私下发行过程中从该公司获得的,并且没有对广大投资者公开的信息。但是下属人员除外:注册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注册管理机构的法律部,研究部的人员以及承销团其他的共同承销人。证券与交易委员会要求美林在承销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建立中国墙的目的在于减少或者防止内部交易的发生,但是如果已经发生了内幕交易,中国墙是否可以成为抗辩的理由,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却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在1973年的Slade v. Shearson案中,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曾经向第二巡回法院提供了简要意见。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指出,该案涉及两条重要的原则:不得在证券市场上利用重大的内幕信息;同时经纪商必须公平地对待客户。证券与交易委员会主张证券商不得基于投资银行部门或者承销部门获得内幕消息向客户推荐买卖某类证券。经纪商对其做出的推荐应该具有足够的和合理的理由。虽然证券与交易委员会鼓励建立中国墙制度,但是同时又不愿承认由于证券商内部设有中国墙而不将投资银行部门知悉的内幕消息推定为证券商知悉。为了保障证券商履行受信义务,证券与交易委员会要求证券商建立“限制目录”。证券商不得就限制目录上的证券做出推荐,同时也不能接受任何全权委托理财。虽然中国墙已经成为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手段,但是证券与交易委员会还没有明确认定中国墙的法律功能。
1980年美国制定了规则14e-3,第一次准许证券商以已经建立的中国墙为由,对规则14e-3之内的指控做出抗辩。也就是说,代理法还是调整券商和客户之间关系的主要原则,但是在该规则规定的例外的情形下,中国墙仅仅能够成为代理规则的例外,证券商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种例外情形是:证券商作出一项投资决定时,其具体的执行人并不知道所依据的信息是非公开的,并且该证券商已经在内部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程序防止上述具体的决策人获得此项信息。1988年美国通过《内幕人士交易与证券欺诈实施法》,规定证券商负有特殊的监察义务,以防止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因此券商有义务制定和实施特定的程序合理的防止滥用重大的非公开的信息。如果证券商既不知情,也没有莽撞行为,并且已经履行了监察责任,那么则免于承担内幕人士的归责民事责任。最近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通过了约束证券公司分析师的新规则,其主要出发点就是增强业务部门和研究部门的“中国墙”制度,其具体内容大致包括:(1)禁止分析师提供偏向自家投资银行的利好报告;(2)投资银行承接股票初始发行后40天内,其分析师不得对该股票提供评估。对第二次发行的股票在10天内不得提供评估;(3)限制分析师和投资银行部门就评估报告交换意见;(4)除复合性共同基金外,限制分析师交易自己评估行业的初始发行股;(5)分析师在提交评估报告前30天和后5天,不得买卖自己评估的股票;(6)禁止分析师卖出自己近期曾作出过推荐的股票;(7)投资银行应公布股票评级标准和历史记录。
总之,美国倾向于更多的券商利用中国墙这种内在的约束机制来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然而美国好像并不想中国墙成为违反受信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仅仅承认一定的例外:对于客户针对内幕交易的指控,如果券商已经建立了完善的隔离体系,那么券商便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英国的中国墙制度的适用范围要比美国广泛得多,十分依赖中国墙保护券商免受利益冲突可能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1988年证券与投资局拟定的投资从业行为规则规定中国墙适用于内幕交易的场合,而且还可以对抗其它的规则。
第一,根据证券与投资局的规定,除非证券商在考虑了有关的投资工具的事实以及客户的其他投资工具和客户的情况以后,应该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某项投资适宜于客户。但是如果由于中国墙的存在,使具体的决策人并不知道这种事实的存在而做出不合理的决策,则可以视为证券商已经履行了该项规则。
第二,证券商不得向客户推荐不易变现的投资,除非事先明确告知客户相关的情形。但是如果中国墙的隔离使具体进行证券推荐的人并不知道证券商是否拥有这种证券的,可以视为没有推荐。
第三,如果证券商没有全部完成客户的指令,或者决定为客户的可支配帐户完成一项交易时,证券商就不能就同一证券进行自营,或者就同一证券为之后的指令完成交易。但是如果中国墙阻断了信息的传递,则并不违反场内交易的时间优先的集中竞价原则。
第四,证券商向客户推荐某一投资工具时,应该向客户披露该投资工具的长头寸或者短头寸。如果中国墙的存在使具体的决策人并不知道头寸的存在,那么证券商就视为已经履行了披露义务。

㈨ 在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现实意义

中国证券市场成立已十几年,到目前其交易方式仍停留在现货交易一种方式上,极不成熟、不完善。在牛市中,投资者必须不顾一切奋勇前进,赚到足够的利润。因为一旦市场转坏,从机构到个人,要么空仓要么被套,无一幸免。由于缺乏有效的避险工具,A股市场常年处于靠天吃饭的境地。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尽快开展融资融券交易。

(一)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是完善资本市场机制的需要

我国证券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即只有股价上涨才能赚钱,一旦市场出现危机,股价下跌,投资人或者逃出空仓,或者被套赔钱。信用交易制度通过融券卖空机制就可以大幅增加股票的供应,达到削弱或消除“庄家”控制股票交易的目的,还原价值规律在股价形成机制中的主导作用。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各种创新都需要卖空机制。股指期货期权、股票期货期权等的条件之一就是存在卖空套利机制。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创新,引进股指期货期权、股票期货期权,以及开发ETF等新产品,都需要以做空机制为前提。与股票期货和期权相比,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放大作用较小,信用扩张度也较小,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介于现货和期货期权之间。从适宜对象上看,信用交易对所有类型的投资者都适合,并不必然要求大量资金,它比期货期权更具有普适性。

(二)规范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需要

我国各种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证券商和投资人基于利益的驱动常常进行暗地的信用交易活动以获取利益。地下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危害性,表现在:第一,投资者透支炒股,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交割违约。证券市场多年来恶庄的猖獗、泡沫的堆积、个股的疯狂炒作、投资理念的偏差以及证券公司遭遇的各种风险和冲击,都直接间接、或多或少与这潜伏汹涌的地下融资有关。第二,地下信用交易的风险更大。对于这种形式的融资和信贷现金违规流入股市,监管机构很难进行监控,而且每一次对信贷资金入市的查处,都会带来股市的振荡。第三,券商面临极大的信用交易风险。一方面,客户将账户上的资金、证券转移后逃之夭夭,营业部面临被诈骗的风险;另一方面,客户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发生巨额亏损,被强制平仓时,有可能起诉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因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降低银行风险的需要

由于我国股市属于单边市,缺乏有效的避险工具,投资人缺乏理性,因此我国股市风险很大,通常情况下很难吸引投资人,大部分闲置资金宁愿存入银行以获得较少的利息收入也不愿投入股票市场。截至目前,银行存款余额约达16万亿元,面对如此高额的存款,银行一方面要付出高额的利息,另一方面银行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管理后,其资金安全借贷的去路又窄,银行的风险是巨大的,这是危及金融安全的头等大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开展一方面可以引导投资人将部分资金投入股市,证券商的资金不是存在银行而是用于融资,从而使原来流入银行的资金部分得到分流;另一方面融资融券交易的开展使得银行资金有机会流入股市,能够拓展银行信贷资金的去向,有利于资金的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最终降低银行业的风险。

(四)促进证券商盈利模式创新的需要

目前我国证券商经纪业务(营业部)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交易手续费,佣金总收入将主要取决于股市行情的好坏。证监会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放弃3.5‰的固定佣金制后,券商的收入大受打击。截止到2002年11月,中国证券公司的年度亏损总额(不包括委托理财业务所发生的亏损)已经达到220亿元。券商经营十分困难。开辟信用交易,为券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有利于我国证券业成功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变,还可以培养一批优秀的券商。信用交易给券商提供了一个竞争的砝码,风险与收益状况完全取决于券商的竞争力。

(五)规避风险、促进机构投资者发展的需要

证券信用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进行多样化投资的机会和风险回避的手段,可以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投资者可以扩大投资,通过财务杠杆获取利润。证券信用交易不但多了一个投资选择机会,而且在遭遇熊市时,可以做空以回避风险。
基金既可以通过“股票持仓+卖空”组合规避股价下跌风险、锁定投资收益,又可以通过“股票持仓+融出券”组合改善盈利水平,还可以利用融资买空的财务杠杆效应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是整个证券信用交易市场中最为重要的借券方。其收入来源有三:分红、资本利得、放券收入。其中分红和放券收入促使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趋向于长期投资,而资本利得促使其趋向于短期投资。在当前的证券市场上,依靠分红是不现实的,这些在本质上应该长期投资以获取稳定收益的机构,将转向短期持有证券。

㈩ 中国共产党党员廉政建设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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