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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融资风险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28 02:28:49

⑴ 如何识别靠谱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1.请介绍一下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方建设性融资需求快速增长。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来对外融资,并逐渐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体看来,在地方政府缺乏规范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支持薄弱环节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2008年四季度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融资平台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6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发19号文件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财政部会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出台了《通知》,主要是对国发19号文件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的具体要求等。2.有报道认为,近年来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主要是为了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属实?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满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2008年四季度,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提出了包括4万亿投资计划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万亿元,地方政府配套1.25万亿元。为了解决地方配套资金来源问题,2009年、2010年中央代理发行了地方政府债券4000亿元,由地方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配套。除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外,地方还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据统计,2008年四季度以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中,来源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占10%左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主要用于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自主创新等方面公益性项目建设。3.有媒体认为,目前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较大,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请问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答: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确存在一定风险,但目前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一是从贷款增速看,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增速逐渐下降。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新增额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约三分之一,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二是从风险程度看,多数贷款项目能够产生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可覆盖贷款本息。另有部分贷款确实存在还款来源不足的问题,但通过变更贷款主体、增加押品或追加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其风险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这些贷款不会全部形成不良贷款,更不会全部成为损失。三是从风险抵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贷款拨备非常充足,拨备覆盖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达170%甚至190%。也就是说,即使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损失,也有足够的拨备进行抵补。四是从风险化解看,银监会正在督促各银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类管理工作。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补充抵质押等各种方式,也能够化解一些有问题的贷款。4.请问当前如何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答: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一是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底数清楚;妥善处理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切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损失浪费;明确存量债务偿还责任,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防范道德风险。二是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清理规范;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三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要求,融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放贷管理,切实加强还本付息现金流缺失等各种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四是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严禁地方政府违反《担保法》等相关规定为各种融资行为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目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实施。5.如何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长效机制?答: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一是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二是要建立有效、审慎的信贷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清查规范工作,全面推进信贷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监会“三个法一个指引”等有效、审慎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

⑵ 政府在项目融资过程中承担的风险 类型

(一)宏观层面的风险
伴随于PPP项目的全操作流程与全生命周期的,可能导致PPP项目失败的宏观风险包括: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通常,政治风险和法律变更风险通常多存在于项目识别阶段,市场风险则多出现在项目准备阶段,不可抗力风险则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
(1)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指在PPP项目中因政府决策及相关政治因素所导致的各种风险,在政府方面来看,主要指政治反对风险。
政治反对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公众利益因PPP项目而得不到保护或受损,或者公众主观认为自身利益存在受损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政府、公众反对PPP项目所造成的风险。例如北京第十水厂的水价问题,由于关系到公众利益,遭到了来自公众的阻力,政府为维护社会安定也不支持涨价。
(2)财政风险
为实施PPP项目,政府部门将面临新型的财政资金需求:一是直接债务,二是或有债务,三是由隐形担保导致的资金需求。
实践经验证明,质量不高的PPP项目会增加政府财政负担,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部门过度承担项目风险,二是在公共服务的使用费达不到PPP合同规定的水平的情况下,政府部门被要求弥补收入缺口,三是因不能有效识别和分配财政风险导致政府责任不清晰,四是项目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政府与运营方的信息不对称,五是未安排项目的长期预算,六是将政府的财政责任转移到预算外,七是财政风险监管不到位,八是受PPP项目前期收益较低影响,政府可能过度投资。
(3)法律变更风险
法律变更风险指在项目合同生效后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而导致项目的合法性、市场需求、产品或者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的有效性等要素发生变化,影响项目运行或者各方收益甚至直接导致项目中止和失败的风险。目前PPP模式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健全,多以规范性文件与政策为主,不同政府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政策存在冲突、矛盾或者不一致的情形下,将产生风险。
法律变更的风险一般由政府一方承担。为减轻此类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政府一方应密切监控相关法律的变更动向,由双方事先商定此类风险的分担方式,同时,政府一方也可通过排除对税费变更的补偿或通货膨胀的补偿来降低其承担的法律变更风险。
(4)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是指合同双方无法控制,在签订合同前无法合理预见,情况发生时,又无法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事件或情况,如自然灾害或事故、社会异常事件、考古文物、战争、禁运等。不可抗力风险是任何项目都会遭遇的风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标准及其影响后果的评估程序方法,并给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及时通知、积极补救减损等,以维护公共利益。
对于此类风险,除有保险的情况外,一般由私人部门承担资产的损失或破坏及收入损失,而政府则承担服务中断的风险。
(二)具体操作层面的风险
在具体操作流程上,PPP项目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五个阶段,在各个阶段所存在的风险如下。
(1)项目识别阶段的风险
在PPP项目识别阶段,主要对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领域的新建项目、改建项目以及存量公共资产项目进行识别与筛选,并通过物有所值论证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来评估、判断项目是否适合采用PPP模式。在项目识别阶段主要存在的风险包括项目范围的风险、项目主体的风险、两个论证的风险以及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
(2)项目准备阶段的风险
项目准备阶段的风险主要存在于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合同、采购方式、项目运作方式以及交易结构等方面。项目实施机构的潜在风险主要存在如何选择适格主体、相应的授权内容与职责以及期限等方面;项目合同的潜在风险主要存在于项目边界、交易条件、权利义务以及履约保证等环节;项目采购的潜在风险主要存在于如何依法选择采购方式以及采购程序等方面;项目运作方式的潜在风险主要存在于如何选择符合项目的运作方式;交易结构的潜在风险在于如何设置投融资结构以及项目回报机制。
(3)项目采购阶段的风险
首先,招投标的竞争性和透明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的合谋串标、贪污腐败等现象,2014年修订了《政府采购法》,2015年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但具体执行情况有待实践检验。其次,部分PPP模式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脱节。例如,“使用者付费”模式的PPP项目,其资金来源并非财政性资金,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依据不足。
(4)项目执行阶段的风险
PPP合同的长期性及不确定性决定了在PPP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为频繁的“再谈判”,其应被视为一种常态化的规则而非特殊情况,而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就PPP合同条款“再谈判”的具体规则,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一些机会主义行为,但也为项目的顺利运作埋下隐患。由于经验和能力不足,PPP合同在最初签订时的公平性很难得到保证,若缺乏“再谈判”机制则容易导致项目失败。
融资不足的风险。融资不足的风险是指未能在预期的条件下融到项目所需资金往往会导致项目停工甚至整个项目的夭折。一般认为,融资风险是由项目公司承担的,然而,即便政府在未能融到资金的情况下有权终止合同,但其仍是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为避免融资不足的风险,一般会要求项目涉及的所有的标书必须有完整的文件证明最低的资金投入,且融资条件的实现不能存在实质障碍。
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是指私人部门或项目公司不具备或丧失项目所需的技术,或者其技术水平无法使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导致其无法提供或停止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政府有权终止合同,但其仍是不利后果的最终承担者。为降低此类风险,项目各方都应合理评估和衡量私人部门的技术能力和经验,同时,通过合同条款的设计,保证服务提供的连续性,并设置服务暂停或停止时,政府一方扣减付款的安排。
(5)项目移交阶段的风险
缺乏权威公正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一方面,在国有企业参与的PPP项目中,国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对项目绩效进行公正的评估,防止利益输送;另一方面,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有助于减少各利益相关方的风险,提高项目运作的整体效率。

⑶ 为什么要重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指地方政府承担债务但无能力按期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相应产生的后果,如导致政府财政不能正常运转,拖欠干部教师工资和职工养老金,以及无力进行公用事业投入等。
一是爆发区域性财政风险。
很多人认为地方各级政府掌握大量国有资产、资源,在目前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又不能破产清算,中央财政不可避免成为“最后支付人”。这未免有点盲目乐观。考虑到举债地区的普遍性、部分地方债务负担的严峻性,以及偿债来源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性,地方政府负债的偿付风险以及由此诱发的金融风险和政府信用风险仍不可小觑。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地方财政增速回落以及房地产市场调整等因素影响,一旦累积的债务风险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信用链条就有可能断裂,爆发区域性财政风险。
二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地方债主要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地方债与银行等金融体系风险直接关联程度较高。债务违约和兑付危机最终都会形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区域性财政风险与系统性金融风险互为因果、交织关联、循环影响、叠加蔓延。当地方债规模和“借新还旧”展期超过一定极限后,金融危机的“多米诺骨牌”就会倒塌。巨大债务不仅使地方政府陷入财政困局和债务风险当中,还不可避免转化为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是诱发经济和社会政治风险。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目前,地方债风险已经成为威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严格金融规则,不少地方债已经无法依靠“借新还旧”展期。如果按市场化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实际上已经破产。过高的地方债直接推高土地和楼市价格,难以偿付的地方债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不良资产等风险敞口。巨额地方债的背后,实际上是政府信用的隐性担保,地方举债融资普遍不考虑偿付责任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只管借,不管还”。企业和事业单位把最终偿付责任转嫁给政府,下级政府把最终偿付责任转移给上级政府,地方政府把最终偿付责任转推给中央政府,上届政府又把最终偿付责任延迟给下届政府,“击鼓传花”。一旦地方债风险爆发,只能廉价变卖国有资产、或者由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兜底,最后只能通过债务重组、货币贬值转嫁债务负担,由全国人民集体买单。因此,地方债风险集聚、积累到一定程度,地区性风险就有可能演变为区域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就有可能损害政府公信力,恶化社会信用环境,诱发经济危机和社会信任危机,最终拖累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威胁政治安全。

⑷ 政府应采取哪些措施降低融资风险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概念和发展现状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及相关文件的最新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和行业性投资公司。
近年来,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进行举债融资,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应对两次金融危机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融资平台数量的迅速膨胀及贷款规模的急速增长,相关问题逐步出现,潜在风险引起关注。2010年下半年起,国务院及各部委陆续下发文件,要求对地方各级政府融资平台进行全面清理。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规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融资平台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保留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逐步实现债务风险内部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对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也基本得到制止。
从审计署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看,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9万亿元。其中,融资平台公司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4.08万亿元,占地方政府债务总额的37%。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风险
(一)高负债率高及缺乏还款来源存在偿付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的作用是为地方政府融资,缺少突出的主营业务和充足的固定资产,通常以政府划拨的土地、股权作为资产,在融资中较多地依靠地方财政进行担保,造成了其高负债率。同时,平台公司投资投向单一,贷款缺乏还款来源,担保普遍不足,倘若依靠土地和税收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出现大幅度下滑,则会直接威胁地方财政的偿付能力,从而导致融资平台难以履行其偿债义务,出现贷款偿付风险。
(二)投资项目效益不高及偿债主体不明确形成项目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投资项目大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建设及回收期长,项目收益不稳定,效益不高,偿债能力弱。一些平台公司承担的项目过多,承建项目效率不高,债务偿还和投资失误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所投的项目缺乏严格科学的项目论证,投入产出效率过低,容易造成资金浪费和损失,甚至出现“半拉子”工程,形成项目建设风险。
(三)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及违规操作存在潜在风险
一是平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政企不分。尤其是平台公司的高管人员,大多是由政府官员担任,缺乏必要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防范的意识,甚至存在不计项目经营效益,单纯追求政绩的倾向,在投融资的过程中容易发生重大的失误。二是政府融资运作过程不规范。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让融资平台能从银行获得贷款,违规向银行提供担保。有些融资平台一笔注资用作多家公司或项目的注册资金或项目资本金,或是用贷款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甚至出现不同的平台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形成连带风险。
(四)贷款资金流向缺乏监管容易行成信贷资金安全风险
由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一般所需要的资金规模较大,地方政府需要从多家银行分别贷款,从而出现一些平台公司把分别借来的贷款放在一个统一的资金池里,再根据不同的项目进度统一安排使用。贷款资金进入平台公司账户之后,贷款银行无法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控,缺乏流向监管,容易造成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的风险。
(五)信息不对称及过度信贷造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
银行在与融资平台的合作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平台公司的信息透明度尤其财务透明度低,使银行很难全面掌握了解平台公司的实际负债情况,且其政府背景贷款的原因提高了银行的信任度,无法对贷款风险做出正确的估计。同时,银行的相当一部分资金投向了融资平台,且大部分是大型的中长期基础设施项目,导致银行信贷结构不合理,形成过度信贷,减弱了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另外,向平台公司发放贷款的许多是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联社,其风险控制机制比较薄弱,且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加大了贷款的收回风险。
三、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一)认真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规范
地方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规定,依据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债务进行全面清理规范。一是分类做好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符合规定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引进民间投资改善股权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对于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二是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造成损失浪费。
(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并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继续扩大。一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体制,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明确地方政府对平台的责任,加强地方政府对平台的债务集中统一管理。二是建立地方债务偿债基金,并制订地方平台债务偿还管理办法,规定相应的偿债程序。三是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将土地出让金和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以确保贷款本息的正常偿还。四是要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及承诺行为。
(三)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运作
提高融资平台的市场化程度,按照市场化运作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利用市场机制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效率,是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一是进一步改革投融资体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资增长机制。二是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使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凡是民营企业能做的项目,尽量让民营企业去做。三是积极拓宽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引入社会参与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介入政府建设项目,通过市场化运作规范投融资行为。
(四)加强商业银行平台贷款的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
商业银行在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面前,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摒弃过度注重规模扩张和近期效益的短期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始终将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放在首位。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加强信贷管理,针对融资平台的特点,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评价和管理制度。同时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防止信贷资金的盲目过度投放。二是加强对平台贷款的贷后管理。对于贷款的使用、借款方的财务状况、抵押物情况以及贷款的偿还情况进行重点监测,防止贷款挪用风险。三是要逐步建立政府背景类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分析和预测,对潜在的风险要及时发出风险预警提示,并提出风险预控措施。四是商业银行间要加强合作,尽可能以银团贷款的形式发放平台贷款,避免贷款集中度风险。
(五)多部门联动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外部监管
对融资平台的监管,应实现多部门联动的综合监管,财政、国资、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机构,要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做好外部监督和指导。一是完善融资平台公司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设置,由国资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地方人大等相关部门派专业人员担任,明确监督责任。二是各地国资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法对融资平台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三是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监测和研究,尽可能摸清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情况,加强市场风险预警。四是建立财务总监委派制和年度审计制度。由财政部门委派财务总监,审计部门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有效杜绝违规违纪现象。五是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及跟踪机制,提高融资平台的运作透明度,通过对资金流转的各个环节和途径的监督,构建融资平台的风险预防综合体系。
(六)制订投融资法律和研究平台长远健康发展模式
目前,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平台的建设和发展亦没有长远健康的模式。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一是尽快出台投融资法律法规,为加强地方政府投融资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制订并完善融资平台长远健康发展模式。着眼于当前的财税体制改革,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参考发达国家经验,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地方政府融资模式,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三是建立有效、审慎的信贷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清查规范工作,全面推进信贷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审慎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

⑸ 地方政府融资问题怎么看待,风险性是否安全。

得分国家看待。复像欧制洲就在发生债务危机,日本债务也是很高的,相对来说不是金融理论上说的,绝对无风险。
如果对于中国来说,现在政府的负债占GDP的比例还没有达到国际警戒线,
且中国政府对于金融控制还是很强的,
现在中国政府的地方债务虽然已近很高,但是在中国这个体制下,
政府不会让投资政府债券的投资者蒙受损失,所以相对来说还是很安全的。
再长远至十年以后就不好说了,时间太长,没有预期的必要了

⑹ 地方融资平台的潜在风险

2010年,随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的飞速发展,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负债规模也在急剧膨胀。大规模的投融资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居高不下的举债。“地方债”再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有消息称,地方债务在短短几个月内,已经从4万亿飙升到7万亿。据有关专家分析,高达7万亿甚至更多的地方债务,可能会拖垮中国经济刚刚复苏的脚步。
前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监会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通报会议上介绍说,至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7.38万亿元,同比增长70.4%。占一般贷款余额的20.4%,全年新增贷款3.05万亿元,占全部新增一般贷款的34.5%。这离世界公认的警戒线60%已经很接近了。可见在2009年,为应对金融危机冲击,地方政府圈钱之猛。
来自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到2009年5月末,全国各省、区、直辖市合计设立8221家投融资平台公司,其中县级平台高达4907家。而从地方平台公司贷款债务与地方政府财力对比看,债务率为97.8%,部分城市平台公司贷款债务率超过200%。 央行2011年6月1日晚间公布的《2010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介绍了其2008年以来对全国各地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情况的专项调查结果。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年末,全国共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1万余家,较2008年年末增长25%以上。其中,县级(含县级市)平台约占70%。同时,平台贷款在人民币各项贷款中占比不超过30%。对于平台贷款的具体数量,央行在报告中并没有披露。但值得注意的是,报告中提到,“平台贷款在人民币各项贷款中占比不超过30%。”按照2010年末人民币贷款余额为47.92万亿元来算,截至2010年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不到14.376万亿元。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地方融资平台最大的风险,在于把地方政府基础建设和公共事业产生的债务信贷化。

⑺ 自己的钱给政府融资有风险吗

政府的一般风险比较小!但是也不能说完全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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