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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于融资

发布时间:2021-01-31 00:35:28

⑴ 交通方面投融资的名称

公共投资

⑵ 交通银行为什么要叫交通银行呢是因为和交通有关吗

甲午战争以后,清政府痛定思痛,决定开展洋务运动以图自强。开始修建铁路,而当时的国库空虚技术落后。
1897年,由俄法出资比利时出面建成的京汉铁路,路权落入比利时手中期限十年。京汉铁路横贯中原对清政府十分重要。所以在1907年清廷召见,当时的大清邮传部铁道局局长梁士饴,命令其必须赎回京汉铁路。赎回京汉铁路需要巨额资金。当时的中国的钱庄票号已渐趋没落,金融市场掌握在外国银行手中。于是梁士饴建议朝廷组建一家银行,靠吸收存款发行票据来融资,用以赎回京汉铁路。这个建议获得了大部分人的认同。于是就取名叫做交通银行,1908年光绪皇帝御批组建交通银行。
在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动荡岁月,交通银行依然坚强的存活下来了并且把大量的资产顺利的过渡到新中国手里。上个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了不久需要搞大量的基础建设以及很多机密的建设比如说建兵工厂 研发核武器 火箭 导弹等,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需要保密,但是交通银行经历了这么多年的经营已经有很多民间资本参股。如果要让交通银行给这些项目贷款,那么这些项目就必须公开。所以当时国家解散了交通银行,把交通银行的部分业务转让给了中国银行,又在交通银行的基础上组建了一家国营银行就是今天的建设银行。
今天的交通银行是上个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时成立的。当时是,工行管工商企业 农行管农民农业 建行管国家基础建设 中行管外汇和对外,各大银行的主营业务各不相同。当时改革开放迫切的需要一家新型的综合性商业银行,于是就想起了交通银行这个中华民族老子号的金融品牌,于是国务院就宣布重新组建交通银行

⑶ 政府收费公路融资改革有什么不同之处

没有不同之处,自从2015年《预算法》修订出台后,国家对政府举债方式收紧和规范,政府不能再靠银行贷款对新修建的收费公路进行融资。原先政府“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模式无法为继,必须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满足全国所有收费公路的建设需求。

根据《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政府收费公路相关性、收费期限等因素,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一个地区的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3)交通于融资扩展阅读:

我国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类,前者通行费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除用于公路养护管理外,主要用于偿还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债务;后者通行费收入属于收费公路企业自有收入,主要用于收回社会资本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向社会披露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相关信息,包括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模、期限、利率、偿债计划及资金来源、项目名称、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建设期限、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及期限等。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⑷ 投融资模式对与城际铁路运营管理有什么关系

世界范围内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模式自1863年1月英国伦敦开通第一条城市地铁以来,全世界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的170多座城市建有地铁,共开通了约500条线路,总长度约10000公里[3]。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不断探索与实践,在轨道交通的投资和经营领域中逐渐形成了几种特点鲜明的模式,其探索、实践过程中的经验对我国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轨道交通是准公共产品,有很强的公益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作为商业产品,通过市场竞争获得资金来源和健康发展,政府通常要参与地铁的投融资和经营活动[4]。从政府参与程度、参与方式的不同,轨道交通管理可分为以下几种模式:(一)国有国营模式国有国营模式是指由政府负责地铁投资建设,所有权归政府所有,运营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负责。法国巴黎、德国柏林、美国纽约等世界上绝大多数城市都采用国有国营模式,这也是我国地铁建设的主要模式。法国城市公共交通以城市交通管理委员会为管理机构、城市交通服务区为责权范围,城市交通税为资金来源,这三者相互支持,构成了其地方化的城市公共交通建设与管理机制的基础。巴黎地铁的投资来源主要是政府直接投入和市政当局设立的特别交通税。该税收将专项用于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支付融资成本。在项目建成后,由大区公交公司统一经营。由于巴黎市地铁票价定位较低,票款收入与经营费用无法对冲。但巴黎的公交车盈利。公交公司以公交车的盈利补贴地铁的亏损,在此基础上实现财务的总体平衡。巴黎模式的特点是:政府设立专项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以确保地铁的建设投资和债务的偿还;票价定位以吸引客流为主要目标;采取大公交混业经营,实现地铁经营的财务平衡。同样,德国各城市的地铁轻轨建设资金60%出于联邦政府,其余由州、市政府承担。联邦政府规定:交通运输建设所需的资金,在全国范围内以汽油税方式征收,其中10%用于各城市的地铁与轻轨交通建设。另外,德国还制定了一些法律、规章等来吸引资金投资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例如,地方交通财政资助法,该法规规定可以用矿物油的所得税来改善地方的交通状况,增加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可能性,包括新建或扩建有轨电车线、轻轨线及地铁线。(二)国有民营模式国有民营模式是指地铁线路完全由政府投资建设,建成后委托民营企业负责运营管理。目前新加坡地铁采用这种模式。新加坡地铁、轻轨的建设资金完全由财政负担,由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负责建设,建成后通过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交给新加坡地铁总公司(SMRT)和新捷运(SBSTransit)负责运营[5]。其中SMRT负责新加坡地铁的东西线和南北线,SBSTransit则负责东北线。为确保政府巨额投资和公众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新加坡国会专门通过一项新法案,授予陆路交通管理局充分的管理权,去管制地铁和轻轨列车的经营者。法案规定,地铁和轻轨列车经营者的服务若达不到标准要求,将被罚款高达100万新元,在发生重大运营安全事故等情况下,陆路交通管理局将吊销经营者的执照。新加坡地铁是完全的市场经营模式,以利润为企业最大追求目标。虽然政府只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与投资建设,对线路运营不补贴,但新加坡地铁却是世界上少数几家能赢利的地铁之一。概括地讲,新加坡政府与新加坡地铁总公司和新捷运的关系就是政企分开,明确职责,各负其责。政府只负责为企业配备优秀的经营人才,营造必要的市场环境,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予以支持和约束,加强监督和安全管理。而企业则要对政府负责,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公共事业负责,要保证服务质量和正常运营,自己解决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国有民营模式和国有国营模式都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不同的是前者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负责运营,而后者则委托民营企业按市场模式运营。优点是由政府投资,资金有保障,但同时也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负担。国有国营模式有利于政府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一体化管理与控制,缺点是难以对国有管理绩效进行有效考评,投资和管理效率相对较低,适合于轨道交通建设初期或建设制度与监督管理相对规范的情况。国有民营模式通过企业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在运营阶段的补贴,但要求政府事先对轨道交通项目运营收支情况有准确把握,能够在引入企业介入时合理确定政府补贴或扶持的政策条件,提供企业进入的合理竞争性平台。(三)公私合营模式公私合营模式即由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地铁公司,负责地铁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香港地铁和日本地铁就是典型的例子。1.香港政府从1975年开始建设轨道交通。在建设初期,债务融资全部由香港政府提供担保,项目建成后,由香港地铁有限公司(简称地铁公司)按照商业原则进行地铁的经营和日常管理[6]。自1979年底逐段投入运营以来,经历了12年的亏损后转为盈利。随后香港地铁的投资、建设及经营均由地铁公司承担,公司以独立的商业实体进行财务策划和经营,按照审慎的商业原则进行融资运作。香港地铁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在审批地铁规划时,将周边土地的开发权交给地铁公司。而香港土地价格昂贵,地铁公司通过地铁沿线地产交易筹集大量资金,在很大程度上补充地铁建设的需求。二是香港政府赋予地铁公司确定票价的自主权,这样地铁公司就可以按照平衡经营成本反算来确定地铁票价。虽然地铁票价较高,但地铁站点布置密集,可以提供快捷、舒适的通勤服务,因此多数人还是形成了乘坐地铁的习惯。到2005年底,香港地铁年运量8·58亿人次,日均运量250万人次。香港地铁的票款收入占地铁公司全部收入的70%。香港地铁有限公司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盈利水平(资产收益率达18%),并依靠其良好业绩,于2000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开拓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7]。香港政府为自己划定底线,即地铁公司必须按市场规律运作,严格遵守审慎的商业原则,即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量确保其收入以跨年计算,至少足以应付其日常营运。通过《地下铁路条例》等一系列法例、营运协议和长期发展规划,使地铁公司的运作和对其监管有章可循,这也是香港政府管理地铁公司的主要依据。当政府认为有必要成立地铁公司时,政府先制定和通过相关法例,明确公司的权利、责任、公司架构、营运原则和政府的监管机制等。同时,当地铁公司获得政府批出的某项专营权时,必须和政府签订一份详尽的营运协议,明确公司必须按照审慎商业原则运作,即确保其收入足以应付开支。法例又容许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基于公众利益,发出指示。但如果指示违反了审慎商业原则,地铁公司有权就此获得政府的合理赔偿。香港地铁建设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发挥地铁资源(周边土地、票款收入等)在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的作用,并对其实行集约化管理,通过资源整合,实现建设目标和经营目标。2.日本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十分重视,制定了许多政策对有关投资者提供各种补助和税制优惠,促使全社会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设立了半公半私的轨道交通企业。日本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筹措途径主要有政府补助、利用者负担、受益者负担、发行债券、贷款五大类[8]。其中贷款又分为日本政策投资银行贷款(政策性贷款,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10%)、无息贷款和商业贷款(不超过总投资的20%)。日本城市轨道交通的经营由资产的所有者认定,票价执行地区统一标准。为约束轨道交通的投资、经营、建设等行为,专门制定了铁路事业法和铁路抵押法,以保证投资及经营者的权益。东京地铁的经营虽然微有盈余,但不足以实现滚动发展。其投资回收期一般定为30年左右。为了鼓励城市铁路建设投资,增加城市铁路的运输能力,东京于1982年4月建立了“特定城市铁路建设公积金制度”。该制度规定,鉴于铁路作为公共设施的特殊性质,对铁路部门收入实行减免法人税和固定资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规定,凡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收入必须纳入铁路部门内部基金,用于铁路新线建设的投资。这一政策,对铁路部门来说,可以减轻新线建设投资的利息负担;对铁路使用者而言,则有保持建设工程前后运费稳定的好处。日本十分重视轨道交通立法工作。在不同发展时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改革前用《国有铁道法》、《铁道建设法》和《地方铁道法》来规范原国铁行为。1987年,为配合国铁民营化改革,日本颁布了《国有铁道改革法》,废除了原有法律。新成立的JR铁路集团7家子公司和其他铁路企业一样受《国有铁道改革法》的制约。通过法律形式,不仅明确了铁道建设投资、施工、营业线路、颁发执照、安全检查、运费及设施变更的上报批准等内容,而且进一步明确了铁路企业与政府的关系。这是日本铁路建设、运营和管理有序进行的关键所在。日本东京模式的特点是在中央、地方两级政府承担轨道交通的大部分投资的同时,受益者负担也是建设资金筹措的重要手段;票价定位相对较低,并且票价标准相对稳定,客运总量大,因而运营公司依然可以凭借客票收入实现财务平衡(不含贷款本息的偿还)。公私合营模式的特点是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地铁公司,负责地铁投资、建设和运营。香港地铁通过转让地铁周边土地开发权给地铁公司获得部分建设资金,而日本地铁通过政府补助、利用者和受益者负担、债券、贷款等渠道融资,这样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其次政府和地铁企业之间的责任和权利划分明确,各司其责。香港地铁通过法例、营运协议、审慎的商业原则等来明确,而日本地铁则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公私合营模式在发挥政府投资主导作用和责任的基础上,通过民间资本的进一步引入,提高了轨道交通建设的商业化运作能力,有利于提高轨道交通管理绩效,是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模式发展的方向,但前提要求政府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责任与配套监管政策,能保证私人投资通过自身管理实现一定水平的收益,为私人资本介入提供良好的竞争平台和政策保障。(四)民有民营模式民有民营模式即在政府特许经营条件下,由私人集团投资兴建,并由私人集团经营。泰国曼谷轻轨采用了此种模式。曼谷轻轨的资金来源30%由投资者出资,70%由投资者向银行贷款,其开创了世界上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的先例[9]。曼谷轻轨采用简单BOT模式,项目发起者是曼谷市政府,具体主管部门为曼谷市政管理局。投资者为香港股票上市公司华基泰公司,由其在泰国的联营公司泰华荣组建一个子公司即曼谷运输系统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建设经营这个项目,经营30年后交回市政管理局。曼谷轻轨以高架或地面线为主,市政府无偿给发展商提供沿线及车辆段工程用地并在建设中基本采用国产机电设备。泰国政府对该项目的进口机电设备采取全免关税等措施,市政管线拆迁总费用约为13116亿泰铢,发展商只承担5亿泰铢,其余由政府承担,并且政府给予其运营前8年全免营业税政策,使发展商的建设和运营费用最低。政府为吸引外商投资保证给予发展商较高的回报率,保底回报率为15%,最高可达20%,同时承诺发展商只承担每年5%的通胀率,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但客流风险由发展商承担,由于曼谷市民能承受较高的票价(平均一程票价为21泰铢),同时泰币为可自由兑换币,汇率风险较小,而且规定建设期48个月,从政府交出沿线及车辆段用地之日起计。这些政府的承诺和较低的汇率、工期风险,给了发展商投资的信心保障。民有民营模式的特点是私人集团负责地铁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只为私人集团的投资、建设等提供保障。虽然从某些角度来说解决了政府财政负担的问题,但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巨大,项目自身运营效益难以维持企业的良性发展循环,特大城市的轨道交通网络全部采用该模式是不合适的,只能对其中一条或少数几条有条件线路采取此种模式进行探索尝试。

⑸ 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研究 书籍推荐

IT项目管理理论来与方法(第2版) 丰景春源
《IT项目管理理论与方法(第2版)》是针对IT项目及其管理的特点,借鉴工程建设、航空航天等领域成熟项目管理理论与方法及取得的成功经验,对IT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建立了IT项目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框架体系,为研究IT项目管理的主要问题打下基础。《IT项目管理理论与方法(第2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IT项目的分类、特点、内涵及知识体系,IT项目的划分与生命周期,IT项目管理体制与模式、投融资管理、估价与定价、采购管理、目标控制、评价与审计、管理咨询及合同管理等。《IT项目管理理论与方法(第2版)》可作为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研究生、本科生的教材,也可供IT项目管理及相关人员的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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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融资租赁买车,车是谁的

相信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车辆的所有权焦虑始终是挡在贷款买车前面的一道坎,自己的车还是租的车成为很多人心中衡量的一个重要标准。这个从买房还是租房就可见一斑,国人的所有权的焦虑导致更多的人愿意花钱买到属于自己拥有的东西。
融资租赁作为贷款买车的方式之一,虽然已经越发普及,但是很多人依旧搞不清楚车到底是谁的?自己花钱买的车是否有可能不是自己的?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都有两种方案可选,但车牌上在个人名下的比例仍然占据绝大部分。根据不完全的统计,乘用车融资租赁购车中选择上牌在购车者名下的占整个融资租赁的90%以上。由于上牌意味着绿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往往会被认为是所有权的标志。从这个角度上说,车确实是车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一般都会要求客户办理以融资租赁公司为抵押权人的抵押。这点在汽车贷款中普遍存在,作为一种担保措施,抵押权的效力小于物权的效力,因此抵押权不能对抗所有权,这不会影响所有权。
所以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不影响所有权。
你的,因为大部分人衡量车是谁的的标准就是登记在谁的名下。
另外,当前融资租赁的期限一般在一年到五年之间,正常情况下,还是占据了车辆的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到期标的物的归属,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都会约定所有权最终归购车人。因此,双方的所有权约定实际上仅在合同期内。合同期满,所有权一般会转移。如果所有权约定不转移,实际上就成为另外一个问题,即保值回购和以租带售的问题,建议大家阅读建元资本王炜在上海安亭汽车金融论坛上的演讲。
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和其他贷款一样,都是以正常还款为前提的,如果出现违约,合理的催收和收车都是有抵押权的支持的

⑺ 工程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融资公司融资是一个与财政决定有关的融资措施。在这一措施中,公司可将融资作为工具和用于做出一系列决策的基本要素进行分析。公司融资的基本目的在于使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并减少企业的财政风险。它与经营上的融资有着重大区别,后者是研究所有企业财政情况的,而不仅指公司行为,在公司融资中,主要概念可适用于企业的所有财政问题。这种行为准则可以划分为长期的、短期的决策和技术性的措施。一方面,资本投资决策是关于工程接受投资的长期抉择,而不论与产权或贷款相关的投资性融资还是在何时或是否为股东们支付红利,在这种投资中都不予考虑。另一方面,短期的决策可以被归类于重点资金管理。这是一种流动负债与短期负债的短期平衡;此处的焦点在于对现金流的管理,而短期借款与贷款(如给消费者提供信贷)的管理则不在此列。往往会被用作资产负债表外的融资之间的措施,贷款决定是根据合作公司(或若干企业或公司组成的集团)财务状况与平衡所做出的,而现款收益与公司资本则依赖于公司对贷款设施的服务与利用。换言之,如果你要进行融资,则你的账户就必须能够支撑这种设施的运转。工程项目融资的内容远不止这些。在工程项目融资工程项目融资是长期的基础建设和工业项目的融资行为,这取决于一种复杂的财政体系,据此可将贷款和产权用于工程项目的融资。通常,一个工程项目的融资方案包括一系列产权投资者,即众所周知的工程发起者以及为勘探开发作业提供贷款的银行财团。这种贷款是最普通的非追索性贷款,它可以用工程本身或完全用现款收益来担保,而不是由工程发起者的总资本货信用贷款,以及财政建模所支持的部分决策来担保。典型的情况是,融资行为是由所有的工程资金给予担保的,包括产生收入(税收)的合同。工程贷款者可以获得对于所有资金的扣押权,而且如果执行工程项目的公司难以遵从贷款条文,则该工程项目就可能被他人取而代之。通常,人们都会为每个工程建立一个实体(企业),因此就可以保护一个工程项目发起者所拥有的,避免因其他工程的失利而造成的损失。由于这种具有特殊目的的实体,所以工程项目的实施公司就不会拥有其他工程的资金来源。负责此工程的公司所拥有的资金往往需要被用来为工程实施财政保障,工程融资往往要比其他融资方法更加完善。从传统上来看,工程项目融资在采矿业、交通运输业、电信业和公共设施工业中应用得更加广泛。最近以来,尤其在欧洲,工程项目融资原理已被应用于公有制基础建设(如学校、医院、轻轨、监狱、政府建筑等)的准私有化转型中,即所谓的公共—私有化合作(PPP),或者是英国人所谓的民间融资立法提案(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缩写PFI)交易。风险确认与分担是工程项目融资的关键因素。一个工程可能会遇到大量技术的、环境的、经济的风险,尤其在发展中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工程负责人可以推断出在工程进展中所遇到的风险,否则不会接受相关的运营(非融资性的)方式。为了妥善处理这些风险,这些工业(如发电厂或铁路部门)中的工程承包者往往由一些专业公司构成,它们以彼此结合成“合同网”(Contractual network)的形式进行合作,以求在允许融资实施过程中分担风险。融资经常采用工程交割方式进行,与此同时,与工程相关的风险也须与从事此项工程的各方分担。一项风险性较大或投资较高的工程,可能需要由工程完成者的担保保障所融资金的偿还能力。一个复杂的工程融资,将资产等债券化,期权(按规定价格期限内买卖股票、货物等权利)、保险条款或者其他进一步的调节凑数联合实施,其目的都在于化解风险。中,贷款者强调在独立的工作模式下运行工程项目本身。这就为工程承包者提供了独一无二的机会——寻找工程实际获利的切入点,进而推进工程的进度,并掌握那些可能导致工程内部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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