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样才是合法的民间集资
简单理解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集资。
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团体、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资金。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等集资资金。
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 第一条: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1)融资租赁清退扩展阅读:
非法集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违反国家融资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不具有真实销售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2)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转让林权并为管护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3)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4)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不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所提供商品、服务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通过承诺回购、代为销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5)以发行证券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6)以募集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7)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8)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9)其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置非法集资专题
㈡ 融资租赁牌照申请有哪些条件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三类。其注册要求有:
1.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3.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4. 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其注册要求有:
1. zui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 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程序有哪些呢?
1. 审批流程
(1) 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国家ji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2) 上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3)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4)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注: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2. 报送材料
(1) 申请书;
(2)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zui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10)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程序有哪些呢?
1. 审批流程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2) 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2. 报送材料
(1)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函;
(2) 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5) 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6) 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㈢ e租宝2019预计领款时间
2019年8月30日后。
登记时间:2019年7月2日到2019年8月30日,采用的是现场登记,具体时间是上午9:00-11:30,下内午时间是13:30-17:00。
核实登记流程:确认好所在地区的登记时间后,在网上进行预约申请,然后现场排队等候登记。登容记内容包括受害者的身份信息、金额以及账户等资料,确认无误后签字。
如果有疑问,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让现场人员进行审核,如果审核人员得出的情况和用户实际情况不符,还需提交给第三方审计机构再次复核。
(3)融资租赁清退扩展阅读:
e租宝使用注意事项:
集资参与人在信息核实中登记了接收清退资金银行账户的,清退的资金以转账方式汇入该银行账户。对信息核实中同意开立电子银行账户的,通过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集资参与人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领取清退的资金。
本次资金清退按照应发尽发的原则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清退后将根据涉案资产继续归集的情况开展后续资金清退工作。
㈣ e租宝是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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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加息宝:P2P行业的资产端都有哪些
1、首先,我们在P2P平台上,看到的各种标的,背后其实就是资产(也可以说是债权)。
通常可以分为两类:有抵押物的和无抵押物的。
怎么理解和区分有抵押物和无抵押物资产呢?
有抵押物的资产:比如我们常见的车贷资产、房贷资产、票据质押等;
无抵押物的资产:比如个人消费信贷、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等等。
不过,这两类的资产,有时候定义也并不是很清晰。
2、虽然,现在市面上的资产种类比较多,但是最主流的资产大致是这三类:车贷资产、房贷资产、信贷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监管的原因,现在房贷资产的规模比起14、15年的时候,已经缩水了不少。
还有一个现象,我们会发现,每年过完年回来,几乎各个平台都是资产荒,买不到标。
而且今年资产荒的情况要比往年更严重,很多平台到4月份才开始慢慢恢复资产的正常水平。
这其中很大一部分,要「归功于」网贷行业的严监管。为什么这么说呢?
举个简单的例子:因为监管的限额要求,在单个平台上,个人借款上限20万,企业借款上限100万。
这个要求一出,大量P2P平台的资产瞬间变成违规资产。
不仅不能继续做,还要一步步清退不合规资产。
本来市面上优质的资产数量有限,但是争夺资产的P2P平台又那么多,平台缺资产就更正常了。
3、另外,尽管上半年是备案整改年,不少平台发的标的都已经符合限额要求,但不代表平台原来的存量资产就解决了。
违规存量资产的清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规模越大的平台需要的过程越漫长。
所以,自从P2P平台的大额标的被监管限制之后,企业贷款资产、大额房贷资产都受到明显挤压。
至于信贷资产,尤其是小额消费信贷,去年经历监管层对现金贷一刀切的强监管后,也有所下滑。
一方面是优质资产量减少了;另一方面,消费贷的逾期和坏账攀升让人担忧,特别是以信贷资产为支柱的龙头平台。
有些不怎么合规的平台,尽管逾期率很高,但是从来不披露真实的数据,还对外宣称是0逾期,谁信呢?
4、从对上面几类主流资产的现状分析来看,发现P2P行业尤其是资产端这一块的局限性还是挺大的。
尤其是监管力度的层层加码,进一步限制了P2P资产端的发展。
所以,为了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也为了让P2P更好的回归普惠金融本质,监管没少做工作。监管每进一步,平台就多受一分限制,投资人也多一分安全。
说白了,越往后,P2P平台的优质资产竞争更激烈,越来越不好做。并不是平台真的做不好,而是有些限制了他们不能做。
一个平台,若资产端融资需求总是大于资金端投资需求,那么就会失衡,也就是资金需求大于资金供给,就会造成资金荒,一个标的满标时间就会延长,就会抬高贷款利率。同理,若资产端融资需求总是小于资金端投资需求,那么平台也会失衡,也就是资金需求小于资金供给,就会造成资产荒,就会造成投资者的资金站岗,打压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就会走低。
㈥ 我欠别人材料款,现工程款被冻结在财政局所冻结的资金超出了对方申请财产保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制裁和防范规避金融监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保障融资渠道畅通,促进信贷市场多元结构的形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
2、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受理,并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基金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因非法集资等原因被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被取缔后,因清退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诉至人民法院的,应当受理。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以借款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方为原告和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以其他债权凭证载明的出借人、借款人为原告和被告,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共同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但明确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个人为当事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企业为当事人。
6、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7、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虚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
8、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
9、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划款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且借条已经灭失,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出借人承担。
10、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
11、借款人已经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对于利息支付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已经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返还。
借贷双方对利息支付虽有约定,但对利率约定发生争议的,可以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3、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出借人虽然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但是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利率有约定,可在该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但上浮后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了利息但对利率约定不明的,可以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
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从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16、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17、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18、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查明借款的原因、用途、金额、支付方式、高利贷等事实。
19、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撤销案件的以及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0、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