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的收入得到迅速提高,理财与投资意愿不断增强,使我国理财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但同其它成熟市场国家相比,我国理财市场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关于理财产品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这些法律风险严重阻碍了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快速的发展,从宏观来看,这些法律风险不仅有碍我国理财产品的持续健康发展,进而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与繁荣;从微观角度上说,会使投资者及商业银行面临着更多的法律层面上的不确定性,不仅增纠纷与争议大幅增多,同时也提高了交易成本,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因此对理财产品法律风险的剖析与防范极为必要。
逐年增多的法律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起因于理财产品自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但是我国相关法律不完善、理财产品法律关系不清晰以及交易各方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才是问题产生的根本。因此我们的研究必须首先针对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和防范措施。从研究来看,学术界关于理财产品法律风险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且存在着发掘深度不够深入、研究方法单一等诸多问题,仍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本文在总结学术界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出现的法律问题,详细分析其成因,理论结合实际,运用比较研究法、规范阐释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理财产品各方面法律风险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分析、论证,并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政策建议。
首先界定了理财产品的概念、特征,并针对比较流行的委托论和信托论,指出在分析理财产品法律关系时应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并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分别对其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和探讨,进而对理财产品进行清晰的法律定位奠定了基础。随后结合实际,弥补前人研究不足,分别从投资者和商业银行两个角度来探讨当事双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相对关系,并从金融立法、监管机构及商业银行等方面深层次分析风险产生的根源。同时本文还比较和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日、香港等地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从中得出对我国的启示。本文的最后针对我国监管体系特点,针对理财产品市场的现状及未来趋势,分别从立法机构、商业银行及投资者三个角度提出了各方应对法律风险时应采取的措施和政策建议,以期更好地控制法律风险的发生,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创造一个健康稳定的环境。
② 理财产品有纠纷怎么办
想要维权,必须证明自己当初被误导了,一切都需要证据。
录音录像。因为很少有人在买理财产品时会特意录音,一般情况下是拿不出这种证据的,事实上,由于大多数误导发生在银行,所以多半会被监控录像拍到,声音则有可能一起录下,遗憾的是,如果没有立案的话,银行一般会拒绝提供监控录像。然而,一旦拥有这种证据,形势立刻就会逆转,作为一种预防措施是非常合适的。
其他记录。如果实在没有录音,只能退而求其次,如果保留了购买产品时的相关文件,比如宣传页或利益演示之类,或许可以通过当初留下的笔迹证明销售人员描述过的一些内容,但这种证据同样难以找到。
是否被代签字?某些金融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不仅需要一个签名而已,还需要客户签署表示了解风险或其他内容的文件,比如保险产品会要求客户亲笔在合同中书写“了解收益是不确定的”这样一段文字,而误导你的销售人员很有可能并未让你书写,那么情况一定是你被代签字了。这时可以主张自己并未被销售人员提示过风险,当代签字被确认之后,事情就好办了。这个道理适用于其他“该有的东西却没有”这类情况。
电话回访也有录音。买了保险产品除了要额外写一段话,在犹豫期内保险公司还会进行电话回访,从而了解你是否真的知道相关风险,遗憾的是大多数人对回访电话都是敷衍了事,对方说什么都是“嗯”的回答,由于回访电话都有录音,反而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但有一种情况另当别论,即回访电话本身就有违规问题,比如并没有明确告知风险。
③ 在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时消费者应该怎么进行维权
一要“到专区”。银监会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网点专门区域销售理专财产品与代销产品。消属费者购买相关产品时,应到相应的理财专区或理财专柜办理,在理财专区之外销售的都是不规范产品。
二要“防风险”。消费者应选择在银行官网上可以查询到的正规产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购买,切忌一味追求高收益而忽视了产品风险。
三要“找对人”。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找银行网点内具备理财或代理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人员办理。监管部门规定,非银行业机构人员不得在银行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
四要“看双录”。监管部门规定,银行业机构需在销售专区内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对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消费者应配合银行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产品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流程。依照规定,录音录像将保存到产品兑付后6个月。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以最大程度还原当时实际情况,便于化解纠纷解决矛盾。
④ 委托理财案件有哪些纠纷类型,案由及法律适
您好,法院在立案时以“委托理财纠纷”暂定案由,在具体审理委托理财案件过程中,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具体而言:
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应认定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并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2.委托监管合同案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资产委托人的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督管理的,应认定成立委托监管合同关系,并以委托监管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在委托理财合同案件和委托监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适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应主要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其次,从《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中寻找有关证券、期货等交易规则,作为处理案件之依据。再次,从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制订的相关金融行政规章中援引有关营业资质、禁止性交易行为等规定作为判案的参照依据。目前这类参照依据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 265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国证监会第17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最后,对于具体案件中出现的新型疑难法律问题,应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综合运用委托理财案件审理原则、民商法基本原则、原理和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予以分析和处理。
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4.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提供专业理财服务,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合同为表现形式的合伙关系,以合伙协议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
5.信托合同纠纷案件。在委托理财合同实践中,若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委托资产与委托人资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资产相互分离,以使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获得收益,且受托人具备法定资质的信托投资机构等《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行为构成要件的,应认定成立信托合同关系,以信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信托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⑤ 遇到投资理财纠纷怎么办
直接选择民事诉讼
⑥ 民事纠纷案,在银行购买的保险理财产品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以采取冻结吗
可以。
在银行所购买的保险理财产品属于投资型理财产品,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险类理财产品是否可以执行,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其属于经营型产品,债券、股票、基金具有相同的营利目的,可以被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6)理财产品纠纷扩展阅读:
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⑦ 常见银行理财产品陷阱有哪些
银行理财产品通常有两种: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理财产品。自有理财产品,因为有银行自身信用背书及成熟的团队运作,安全性相对较高;代销产品,是指其他机构与银行合作,将产品放在银行的渠道上进行销售,对于代销产品,银行不负责管理,产品以发行机构自身的信用作保障。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银行理财产品也存在着不少坑,那么我们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需要注意哪些坑呢?首先,很多人到银行里面,看了高收益理财产品就购买,这是不对的。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一定要先辨别清楚产品是银行自有还是代销,如果是代销产品,还要搞清具体的发行机构,看看是否可信。有些老年客户本来是买理财产品的,却变成购买了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了。
再者,即使是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都不能承诺保本保息,而预期收益率是银行对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估值做出的评估(一般参考以往该类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但是其并不代表产品到期的实际收益率。不少银行的工作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喜欢把预期收益率报得很高,而没有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比如,银行发售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往往与黄金、汇率、国际油价等高风险标的挂钩,虽然预期收益率很高,但实际到期收益率是多少,要按照实际结算后的情况来看。而结构性理财产品由于收益波动很大,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率。
再者,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最忌讳的是遇到了飞单或虚假理财。飞单指的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出卖不属于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也非银行正规的代销理财产品),从中获得高额的拥金提成。在通常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往往替房地产商销售信托产品。
虚假理财,指的是银行工作人员私刻银行公章,私自制作理财协议,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以高息吸收客户的资金,发行根本不存在的理财产品。这往往是,银行工作人员假冒销售理财产品的名义,通过融资获取大量客户资金,再转手借给别人用于投资,收取更高利息。如果投资成功了,对方还本付息相安无事,如果借款方还不出钱,那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钱很可能打水漂。
为了避免出现购买到非本银行的理财产品,建议大家:①尽量到网银或者手机银行上购买理财产品,以确保理财产品的安全性;②如果在网下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仔细看产品的说明书,弄清楚情况再购买;③到中国理财网查询该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所有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必须要到这里登记备案)。
⑧ 投资理财法律纠纷!!!
你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前提是你不是以欺诈方式让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并且客户手上没有与你对话交谈对你不利的录音视频证据,所以要注意自己的行为准则。
⑨ 理财产品逾期经侦说不算经济案件,那我应该怎么操作难道坐等么
理财产品如果只是逾期,的确不算经济案件,只能算是合同纠纷。除非发行理财产品专的公司携属款潜逃或主动投案才可以上升到经济案件。例如很多P2P公司负责人是因为携款潜逃或主动投案,才被立案调查的。
因此选择理财产品,一定要到正规、合法的平台,比如银行。虽然利息收益可能会比较低,但本金是比较安全的。
⑩ 网络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当地法院都可以受理经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