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理财融资 > 代理销售信托

代理销售信托

发布时间:2021-02-05 04:51:05

信托与代理的区别

一,信托与代理
代理制度源远流长,发展至今已日渐成熟.随
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代理制度在我国也得到了
继承与发展.与代理制度在理财方面功能相似的信
托制度,虽在英美法系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
韩国都已得到广泛的发展与利用,但在我国却仍处
在起步阶段.
(一)信托与代理的相似之处
首先,两种制度都是以一定信任为基础.被代
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是代理(本文所说代理主要指
狭义代理中的委托代理)产生的基础;委托人对受托
人的信任是信托产生的基础.其次,两种制度设立
的意图都是使被依赖之人为他人利益为一定民事行
为,从而两制度都拓展了民事活动的时间,空间.再
次,两种制度都对被依赖之人设置了诸多义务:如代
理人或受托人都不得将受托之事随意转于他人(即
亲自代理或管理的义务);代理人或受托人一般不得
将自己的利益置于与委托人或本人的利益相冲突之
境地(即禁止自我交易的义务);代理人与受托人都
不得获取未经授权的利益(即不得当然获得报酬).
(二)信托与代理的区别
!,从定义入手,分析双方基本法律特征的差异
大陆法系法律传统中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善
于将一类事件,行为抽象出一个定义,并在定义中尽
可能多的概括进此行为的法律特征.对于代理的定
义,一般表述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代理行为,由此
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从中归纳出的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有:其一,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其二,代理人在被代
理人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代理行为;其三,代理
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即本人.
作为信托制度源泉的英美衡平法(不仅衡平法,
整个英美法系同样是)采取"目的导向"或"效果导
向"的思维模式,极少对法律行为下定义,至今仍未
形成通用的信托概念[!].即使是下定义,也是不大
注重法律特征构成要件的归纳,而是更多注重法律
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自从大陆法系继受信托制度以
来,许多国家如日本,韩国包括我国在内都对信托作
出界定并赋予其尽可能多的内涵.我国信托法第)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范诚(!#'#),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经贸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年!"月
第!*卷第*期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01234/5678983:7032;8/234 @=72/4/;AB2C>8>0>@
D=>,)""(
"""""""""""""""""""""""""""""""""""""""""""""""""""""""""""""""
万方数据
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受托
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
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
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上述信托的定义可知,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
益管理财产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受人之托,代人
理财".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信托事务的设计是
信托与代理的主要区别之一.信托成立生效后,受
托人在执行信托事务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活
动,继而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受托人自己.受
托人还享有除了信托文件和法律限制以外的处理信
托事务所必须的一切权利,不需要委托人特别的授
权.同时,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时不会受到委托人
或受益人的随意干涉.
!"从受托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程度看,二者存
在明显差异
从某种意义上说,代理关系是一种对人关系.
代理产生后,并不发生任何属于被代理人财产的所
有权的转移.代理过程中,代理涉及的财产的所有
权与其利益并不发生分离,都归属于代理人.当然,
受控于被代理人的这部分财产很可能受到被代理人
的债权人的追及,在被代理人破产时也可能被列入
破产财产而被强制执行.由此可见,代理中的受托
财产稳定性较弱.
与此相对,信托关系是财产性的.[!]信托一旦
有效成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便由委托人转移于受
托人.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极为特殊,表现为"所
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对受托人来说,虽享有信托财
产的所有权但不能将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生的利益
归于自己.而是将信托利益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
人.这也是信托区别于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特
质之一.
为了确保实际控制于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免受其
债仅人的追及,确保信托财产仅为信托目的而存在,
确保受益人安全地收受信托利益,大陆法系在继受
信托制度时进行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创设———"信托
财产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性是英美衡平法中信
托财产"双重所有权"模式的变形,这种变形既保存
了英美法传统的信托制度的本质,又使其较好地与
大陆法系自身的法律文化相融合.
信托制度是英美衡平法的产物.为了确保受益
人利益的实现,衡平法在承认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
法定所有人的基础上,赋予受益人以衡平法上的所
有权,由此形成了"双重所有权"模式即受托人享有
普通法上的所有权或称名义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
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实质上的所有权.受益人
拥有对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权利,在实际效果上使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自己的财产,保证了信托财
产仅为信托目的而存在,同时也确保受益人利益的
实现.由于英美法系从来没有发展起像大陆法系那样
以物的占有和支配为基础的绝对,单一的所有权概
念,这种双重所有权模式在理论上丝毫无不妥之处,
在实践中也不会产生什么问题.但对于承受罗马法
"一元所有权"的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一物一权"已
根深蒂固,所有权不容分享.为了达到与英美法系
"双重所有权"模式相同的效果,信托财产独立性应
运而生.
我国信托法秉承大陆法系之传统,在信托制度
本土化过程中,同样对信托财产作了"独立性"的处
理.这样以民事特别法———信托法的强行规定阻断
了民法中关于物的所有权人对物的一些权利,使得
衡平法中的信托制度在特别的民事强行规定所划定
的范围内,成为我国民法的一部分[#].
我国信托法第$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
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
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
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
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此条是对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其本质特征就是信托财产
独立于受托人的个人固有财产.此条由信托财产独
立性推出了信托财产的非继承性和不得列为清算财
产,使得信托财产免于被继承和清算的下场.此外,
我国信托法第%&条规定除法定情况外不得强制执
行;第%'条规定禁止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所生债权与
其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禁止不同委托人的信托
财产所生的债权和债务相互抵消.由此,信托财产
的非继承性,受托人破产时非受清偿性,信托财产强
制执行的禁止,抵销的禁止,构成了我国信托财产独
立性的体系.此体系确保了信托财产的稳定性,最
大限度的保证了受益人的受益权的实现.信托制度
的优势由此发挥到了极至.
#"将受托事务转为他人处理时的责任不同
在叙述两种制度相似点时提到了代理人或受托
人都负有"亲自处理"之义务.代理人负有亲自代理
的义务,受托人负有亲自管理的义务(见我国信托法
第#(条第%款).但为了适应不同情况的需要,法
律同时还规定了这种义务的例外情况.
)!第*期范诚:浅析信托与代理,行纪的异同
万方数据
代理中,该例外被称为复代理即代理人为了实
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
定他人担任自己的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
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
被代理人.代理人一般仅对被代理人的选任及其对
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只有在复代理未经同意或
未及时告知被代理人时,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
责任.我国信托法第!"条第#款规定"受托人依法将
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所讲的"委托他人代理"就
是民法上的"代理",由此可知,"他人"便是委托人的
代理人,"他人"行为之效果直接归属于其被代理人
即受托人.换句话说,受托人对"他人"处理信托事
务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信托中的受托人此
时要比复代理中的代理人负有更重的责任.
这样一来,便促使受托人更加谨慎地处理信托
事务.不但要对他人进行严格的选任,还要时时监
督其认真履行职责,一旦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
人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❷ 银行代销信托出事,各负什么责任

实际上,如果按照合同,银行在代销或推介的产品发生亏损时,几乎不需要承担责任,信托公司承担的责任也有限。

因为按照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失误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按照《办法》,在信托发生风险时并没有银行的责任。与代销基金、代销保险一样,银行只是作为销售平台,向产品发行机构推荐合格客户而已,并不会对其代销产品的收益、运作等负责,这是惯例。

至于信托公司是否要担责,要看信托公司是否有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置不当等责任。

当然,在信托销售过程中,如果出现因银行误导而导致投资亏损的,那么投资者可根据亏损程度,让银行来承担一定的赔偿。前提是有证据,证明确实有销售误导。比如当初有漏洞的宣传材料,或销售人员推销时有误,但也要凭借录音证据。

如果银行方面事先尽到了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责任(即找不出银行的过失),那么最终还是要根据信托合同来定责。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曾经发文,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这也经常是信托公司最后的挡箭牌。

对投资者来说,最好的方法就是在购买信托产品前,苦练“基本功”,考察信托产品的“陷阱”,提高对信托产品风险的判断和认知能力。

❸ 信托中的包销,代销是什么意思

包销是指一家公司抄与信托袭公司签订独家销售协议,信托公司把所有的份额都划归这一家公司支配,包销的公司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把项目募集满额。
代销是指信托公司的份额面向多家机构分派,每个机构拿到几千万或者几个亿的份额。由多家机构共同募集项目。

❹ 信托销售主要渠道有哪些

信托一般是通过代理银行进行销售或者个人去信托公司直接购买。内
信托也是一种投容资方式,特点是保本收益率高,但是也不承诺保本,目前在国内还没有违约失败的信托产品呢,信托的起步门槛是100万,在信托期间不可以变现。产品到期进行信托本息返还,就是一个保险点儿的利率还行的高额理财产品,他的资金投资方向也比较明确和透明

❺ 信托公司能否从事代理销售私募基金的业务,请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谢谢

信托公司确实可以作为私募基金的通道发行基金项目,但是这里并不是作为代销,而是把这个基金项目加了个信托的通道,信托公司销售的肯定是本公司的信托项目。

如果是其他信托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项目的话,很有可能是销售人员私自行为。

投顾和基金管理人必须分开。投顾类的产品一般的管理人都是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期货资管等;私募自己做管理人的是自主发行的契约型基金。

(5)代理销售信托扩展阅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❻ “银行代销的信托类产品”跟“信托公司直接购买的产品”有什么不同

一、银行的理财产品种类很多,而信托公司只有信托产品。一般来讲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低,风险也低些。但是不绝对,特别是银行5%收益的理财产品就是投资信托产品,而信托产品收益率一般都在8%以上,银行赚走2%左右的利润后再销售给散户。同一个产品,银行给的收益有可能更低。

二、信托产品的风险是由信托公司整体风控能力、信托执行经理的业务经验及信托公司大股东整体经营理念等因素共同决定的。银行就是代理销售,在法律上不会承担任何责任。所以风险是一致的。


(6)代理销售信托扩展阅读

一、信托产品选购指南

(一)选择信誉良好的信托公司。投资者要认真考量信托公司的诚信度、资金实力、资产状况、风险管控力度,历史业绩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从而决定某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是否值得购买。

(二)要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市场上的信托产品大多已在事先确定了信托资金的投向,因此投资者可以透过信托资金所投资项目的行业、现金流的稳定程度、未来一定时期的市场状况等因素对项目的成功率加以预测,进而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

(三)要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如果融资方因经营出现问题而到期不能“还款付息”,预设的担保措施能否有效地补偿信托“本息”就成为决定投资者损失大小的关键。因此,在选择信托理财产品的时候,不仅应选择融资方实力雄厚的产品,而且应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一般而言,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信托理财产品虽然收益相对会低一些。

二、信托公司委托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银行应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推介内容不应超出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夸大宣传,并充分揭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提示信托投资风险自担原则。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三、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力相适应的理财服务。信托公司发现信托投资风险与理财协议约定的风险水平不适应时,应当向银行提出相关建议。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❼ 谁能给我解释一下信托代销机构

就是把产品外包给其他机构来销售
银行 券商 期货公司 有公募基金销售牌照的公司 都可以代销信托。

❽ 信托产品的销售渠道主要有哪些呢

信托产品的销售渠道来主要有以下自几个方面:
1、银行私行。常常说的一个词“银信合作”,现在已经慢慢消失。在监管机构没有限制银信合作之前。信托产品的销售主要渠道就是银行。通过银行把信托产品推介给客户。
2、三方理财公司。业内知名的三方理财公司,诺亚,钜派,新湖,恒天,高晟,大唐,都是通过信托产品的代销起家,虽然现在各自都有资产管理部门,但是依然有不少机构还在做,小一些的三方理财公司那就不用说了。多如牛毛,只要挖掘,很多小的三方理财公司还是挺愿意代销信托。
3、信托公司。现在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已经自己组建财富中心,把信托的发行权抓在自己手里。

❾ 什么是信托代理与信托有什么区别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抄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或处分财产的行为。英美法系国 家盛行的信托制度与代理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还是不能等同,主要区别在于:首先,在代理中,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法律行为,而在信托制度 下,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也享有比代理人更大的权限。其次,信托行为不限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同样可以信托,而代理则只限于法律行为。再次,代理所涉及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信托关系中涉及的主体则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最 后,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基于此信托财产形成信托利益,而在代理中无须以特定财产的存在作为代理的基础。

❿ 代理销售信托产品的佣金多少

根据产品的不同,佣金从百分之零点几到百分之3,4不等,大多数在1到2之间。

信托产品是内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容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

阅读全文

与代理销售信托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证500指数天天基金净值查询 浏览:379
工行实物金条价格 浏览:497
股票账号注销后资金账户还在 浏览:45
历年理财规划师合格分数线 浏览:588
融资总额分界点 浏览:377
俄罗斯59转人民币 浏览:371
百福外汇 浏览:474
光大银行贷款最快放款时间 浏览:393
精工贵金属表 浏览:924
安置房装修按揭贷款 浏览:614
2019年3月19日期货黄金走势分析 浏览:187
开通能源期货 浏览:476
投资公司做外汇怎么样 浏览:605
湖北宝明号贵金属投资 浏览:240
信托投资公 浏览:320
超星尔雅个人理财规划 浏览:735
江苏外汇平台代理 浏览:661
景顺动力平衡基金今日走势 浏览:898
有贷款房去名字 浏览:115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浏览: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