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法规定私人融资多少是违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内定(二)》2010-5-7实施
第二容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㈡ 有人知道一般私人融资渠道有哪些吗
一、银行个人信贷
个人信贷产品基本上可划分为个人住宅抵押贷款、个人零售贷款和循环零售贷款三大类。个人信用记录是成功获得信用贷款的关键,首先得保证你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如果这一基本要求都不能满足,那么没有人可以帮助到你了。申请无抵押贷款,贷款机构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担保,但对信用情况审核相当严格,因为他们需以此来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从而控制信贷风险。
二、个人住宅抵押贷款
三、个人消费贷款
主要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留学贷款、助业贷款等。
此类贷款往往针对有特殊需求的人群,由于用途相对固定、且金额较小,属于个人融资的边缘渠道,但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及金融公司、生产厂商的介入,汽车贷款愈发引人关注。
四、循环零售贷款
循环贷款被界定于商业银行的一定限额内,是循环的、无抵押的、未承诺的,贷款余额根据个人对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上下浮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循环零售贷款业务,但基于房产抵押或信用卡额度的个人授信或额度循环贷款已经出现,相信这一空白将很快被富于创新的商业银行所填补。
此外,根据wto协议,我国银行业已于2006年末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个人人民币业务后,除开办传统个人资产业务外,也推出了无抵押的个人信用消费、中小企业融资等贷款品种,外资银行的加入,无疑为国内个人融资市场增添了创新的活力。
五、典当行与券商
在中国,典当的历史远远超过银行,而传统的回归与合法化,却是近几年的事情。典当的手续非常简单,因为典当看重的只是抵押物与高额利息。由于抵押物接受的范围较宽,以特定的抵押品通过典当方式获取短期资金不失为一种个人融资方式,但“传说”中典当住房去炒股的疯狂行为,无论如何是不足取的。
融资融券并不是一项创新业务,早在1993年证券市场初创时期,证券公司就开始为客户进行“透支”服务。1996年,证监会为规范市场运作,叫停了这项业务,其后几经反复,融资融券一直是市场传闻的热门话题。目前各大券商正在拟订相应的操作细则,听候管理层审批,相信此番融资融券在弱市中重新归来,其融资功能将部分缓解股民的深度套牢之苦。
六、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主要通过信用、借条及双方自定的合同进行约定或委托担保机构居中完成,除朋友之间的私人借贷、委托贷款,也有公司提供小额服务,
但由于个别公司不具备合法身份,且利率较高、操作不规范,给民间借贷蒙上了一层负面阴影。
六、互联网金融
利用互联网途径获得融资,互联网融资的优点是便捷,审批手续简化,是时下最火热的融资方式之一,但也有利率高昂,市场不成熟的缺点。
㈢ 问一下,“私人主动融资”是什么意思啊
私人主动融资是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内项目,通过招投标,容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 (通常为30年左右 )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从接受服务方来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建议可以到投融界了解更多的投融行业的资讯信息。
㈣ 关于草根融资一案的结果
草根融资办的还是挺公正的但是很多其他的网络借贷平台都受到铬不不公正的对待,在现在金融环境不景气的道道背景下,很多很多出借人士损失不小平台经营者也是也是涉嫌犯罪大部分都被控制起来了……
㈤ 下列属于私人资本融资的事
个人融资是借款,需要还款,不是股东入股,所以不计入实收资本
㈥ 草根投资融资150亿为什么没有排名
企业应收账款的数据往往能直接反映企业的生产销售规模、企业效益、财务状回况等等信息,与企业答的发展和存亡息息相关。而近年来,全国各行业应收账款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使处于债务链中的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举步维艰,甚至走向破产倒闭。所以,做好应收账款的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非常重要的问题。究竟该如何监控应收账款发生以及如何处理企业的不良债权?从法律角度在预防应收账款风险、合法手段追收账款、取证等方面都需要注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很多应收账款,甚至发生欠款纠纷,企业可能因此遭受损失。云图供应链金融,深耕供应链金融领域多年,帮助众多中小企业实现供应链融资,其根据实践经验,将详细分析企业商帐催收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希望能够给企业做到防患于未然有所帮助。云图@供应链金融%算是不错的。关注“云图金融”每天获取供应链金融干货。
㈦ 请问一下什么叫私人融资
又称私人主动融资 含义是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 ,提出需要建专设的项目,属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 (通常为 30年左右 )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从接受服务方来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
㈧ 私营企业的融资有什么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项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需要政府、企业、银行及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化解:自我发展能力和信用观念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最终解决融资难问题的根本出路。要认识到诚实守信是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融洽银企关系最好的办法,坚持诚信守信,提高资信度,依靠良好的信用、真实的信息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银行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开展金融创新。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估、授信以及贷款审批制度;政府部门要大力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政府应在信息供给、改进服务、创造环境等方面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大力宣传信用观念,重塑社会信用秩序,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不仅困扰着企业自身的发展,也严重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成为当前政府、企业和银行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项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需要政府、企业、银行及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化解。
中小企业发展受困于资金匮乏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科技进步、解决就业、扩大出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目前已经占到全部企业数量的99%,吸纳了全社会75%的就业人员,提供的出口占出口总额的68%,提供了48%的税收收入,创造了全国70%的新增工业产值和59%的国内生产总值。毋庸置疑,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活力的重要源泉。但与中小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形成反差的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困难长期困扰着中小企业的发展。按照银监会的统计数据,当前银行贷款不断向大客户集中。截至今年6月底,贷款余额亿元以上的大客户在全国17家最大银行中,数量比重不足0.5%,贷款余额比重却超过50%。创造中国近六成GDP的中小企业,目前仅占主要金融机构贷款的16%。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陕西也比较突出。截止2005年5月末,陕西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3882.8亿元,较年初增加121.8亿元,同比少增38.7亿元。1—5月统计数据显示,信贷集中趋势进一步加剧,各金融机构对农业、能源、电力、交通、通讯以及电子、航空等优势行业的贷款增加78.1亿元,占全部短期贷款增加额的114.1%。另一组数据也显示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最近,有课题组对陕西铜川市10户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的调查显示:2004年贷款额18900万元,较2003年13100万元增长2.29%。2004年民间融资800万,较2003年500万元增长60%。此结构和趋势说明,中小企业银行融资增长缓慢。
由于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中小企业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流动资金周转困难,规模扩张受阻,设备陈旧难以及更新、技术开发投入不足等情况,阻碍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内忧外患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总体来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形成,有其客观原因: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商业银行进一步强化了信贷管理,上收信贷审批权限。同时,股份制改造强化了商业银行风险控制和内部核算商业银行,减缓了信贷投放。二是“德隆系”特别是达尔曼等民营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致使陕西辖区内多家金融机构贷款出现风险,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心受到重挫,对发放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贷款顾虑重重。四是部分项目和企业自身存在不足,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从项目方面看,有些项目投资者的资本金不能按期到位。从企业方面看,部分企业取得贷款后,改变了贷款用途,商业银行被迫停止了贷款再投入;部分企业资金需求旺盛,但自身素质差、负债过高、盈利状况不佳、现金流难以保证贷款偿还,主要靠融资转化维持经营,资金链脆弱;部分企业面临改制,改制方案不明确,可能造成对银行债权的不利影响。四是民间融资活跃,扩大了社会融资总量,减少了银行资金需求。近年来,民间借贷有了较快的发展,在大中城市,民间借贷成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其短期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而在部分落后偏远山区,民间借贷为企业、农户提供了又一条资金供给渠道。五是社会信用环境欠佳,商业银行资产保全存在一定难度,影响了信贷投放。目前一些企业和个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商业银行在依法收贷、保全资产的政策环境、司法环境都不宽松,往往会遇到较大阻力,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银行与企业的信用关系,影响了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在具体的操作环节,也出现了一定的分化现象:企业有效益、产品有市场、拥有知名品牌、企业资信状况良好、资产收益率高、经营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比较宽松,是银行追逐的优质客户。企业产品和技术落后、信用度差、内部管理粗放、企业经营长期亏损的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得不到银行的支持,这也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的必然结果。当前,一些有一定市场前景、经营状况一般、资产负债率偏高、信用状况一般、基本能够满足融资条件的中小企业,由于受注册资本较少、经营规模较小、资产总量不多、资产变现能力弱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出现了融资难的情况。这些企业可能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起来,也很可能被市场淘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部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通过细分,可以发现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既有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银行体制和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原因。
中小企业方面:一是中小企业及其融资需求特点决定了其先天的融资劣势。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变化大、风险高、自我约束能力弱的特点,决定了其在市场竞争中极易受到冲击,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中小企业普遍贷款数量少、频次多、要求急,使银行支出成本与潜在收益不对称,从而降低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二是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不透明,财务报表不规范,造成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银行贷款的风险和审查成本。三是总体经营业绩不佳,持续经营能力不足,银行对偿债能力心存顾虑。四是总体信用状况较差,特别是一些企业信用观念淡薄,恶意逃债、废债、赖债,严重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形象。
银行方面:一是信贷政策不配套。银行经营坚持风险平衡原则,在目前中小企业信贷政策不完善的情况下,仅靠利率机制难以补偿银行承担的高风险和高成本。二是贷款担保方式不灵活,创新不足。担保是银行为防止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保障信贷资产安全性的手段,也是银行进行商业化运作的客观要求。但在目前中小企业普遍难以达到担保条件的情况下,银行缺乏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三是商业化的经营机制客观上制约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银行普遍实行“集中管理,集约经营”,信贷权集中上收,基层行的授信额度减少,申报环节增加,审批时间延长。推行贷款责任人和终身追究制度,基层信贷人员开发中小企业客户积极性不高。四是缺乏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标准。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主要以大企业的标准和指标作为参照,还没有建立起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
机制和环境方面:一是我国目前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虽达到2000多家,但累计受保企业达19万户,累计担保金额不过3000多亿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作用发挥不充分。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担保方式单一,多以房产、设备抵押为主,信用担保尤其是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很少。担保机构存在着数量少、担保能力弱、担保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其功能作用未有效发挥出来。二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从事中小企业征信活动和信用评价的资信评级机构缺乏,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内部评定进行,少有信用中介机构参与,使得银行和中小企业双方的融资成本增加。
为中小企业融通资金血脉需多管齐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项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需要政府、企业、银行及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化解。
中小企业要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信用观念。自我发展能力和信用观念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最终解决融资难问题的根本出路。中小企业要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增加经济效益,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逐步增强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要认识到诚实守信是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融洽银企关系最好的办法,坚持诚信守信,提高资信度,依靠良好的信用、真实的信息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
银行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开展金融创新。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估、授信以及贷款审批制度。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引入买方贷款、融资租赁业务、保理业务、定额透支等信贷模式。逐步探索和扩大担保范围,可以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开展无形资产(如专利)抵押贷款、应收帐款抵押贷款和存货抵押贷款等信贷业务。要发挥职能优势,完善服务功能,改善金融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高经营效益,共同抵御市场风险。积极开展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中小企业顺利融资。
政府部门要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政府应在信息供给、改进服务、创造环境等方面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大力宣传信用观念,重塑社会信用秩序,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体制和服务体系,向企业提供技术开发、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的综合素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公开不良信用记录,逐步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监督的社会化。加强法制建设,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为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进一步培育和完善信用担保市场。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增加对担保公司的资金投入,提升其担保能力。鼓励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或有条件的企业投资创办民营担保机构,政策上给予扶持。鼓励中小企业联合出资,建立联保、互保性质的担保机构,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加强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监管。
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完善包括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产权交易、信用评级、审计服务等旨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组织。加强对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内控制度、财务规划等方面的辅导培训,为中小企业发展培训人才。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估体系,有效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评估和中介机构的征信行为。
参考资料:http://finance.sina.com.cn/bond/bondmarket/20051111/09072111591.shtml
㈨ 如今国家对私人融资有什么规范
你好!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私人融资!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祝永根律师
㈩ 私募融资利弊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与特点
1.我国私募基金的真实内含
目前我国所称的“私募基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相当一部分实际上是“私约基金”。二者存在着明显区别:
第一,组织方式不同。规范的私募基金,不论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其组织形态在法律上属独立法人性质,基金持有人大会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而私约资金并非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只是一笔资金委托投资的业务,不存在基金持有人大会等权力机构。
第二,形成方式不同。私募基金的形成过程大致是:发起人拟定有关该私募基金的各项法律性文件,如基金章程、基金契约书、基金托管书等,然后向特定的投资人发出投资邀约并召开投资人会议,确定各自的投资意愿、投资数量并决议通过各项法律性文件,投资人在约定期限内将各自承诺的投资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与此不同,私约资金的形成方式大致是:出资人或管理人通过各种渠道(如朋友介绍、业内声誉等)寻求对方,并商议资金委托投资的各项条件,在达成基本意向后,落实资金托管事宜。然后,出资人与管理人直接签署资金委托投资的契约,出资人、管理人再与托管人签署资金托管契约。此外,私募基金契约的签定是集体进行的,投资人的人数通常达到几十个乃至上百个;而私约资金的签定在相当多场合是管理人与不同的出资人、在不同的时间分别进行的。
第三,资金关系不同。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属资金信托关系,因此,管理人不仅不承诺保障投资人某种固定的投资回报,而且应按信托规则,不管运作盈利与否,都要从基金净资产中提取规定的管理费。与此相异,私约资金的出资人与管理人之间是一种资金的私下委托投资关系,出资人绝大多数要求管理人保障某种固定回报率。
第四,运作后果不同。私募基金依法设立运作,签订的各项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且具体明确,因此,从国外的实际情况看,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极少发生纠纷事件。私约资金签订的各项契约虽对当事各方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缺乏法律效力,契约的具体条款往往不详尽具体,因利益纠纷对簿公堂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基金管理人受利益驱动和最低回报水平的压力,往往采取“坐庄”、串谋等操作策略,严重影响了股市的正常运行,甚至成为地下“赌源”。
尽管私约基金与私募基金不同,但按照习惯,除非特别说明,下文仍将其称为“私募基金”。
2.我国私募基金的特点
目前,国际上开展私募基金的机构很多,包括私人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特别是随着国际上金融混业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它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上金融服务业中的核心业务之一。
与现存的公募基金和西方较规范的私募基金相比,我国的私募基金具有更多的特点:
(1)针对性更强。由于私募基金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因此,其投资目标更具有针对性,能够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实现了投资产品的多样化和差别化。如果说公募基金是面向大众的“大锅菜”,则私募基金就是针对少数富裕阶层和机构的“小炒”。目前市场上的公募基金特色不明显、收益不突出,对于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和机构来说吸引力不大,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私募基金满足了他们的需求。从我国中产阶层崛起的趋势看,这种特殊金融服务的需求是很大的。
(2)灵活性更高。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种手续和文件较少,受到的限制也较少,至少在目前实际上还处于空白状态,如对单一股票的投资占净值的比例没有上限,不必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私募基金的操作非常自由,投资更具有隐蔽性,投资组合随机应变,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更大。
(3)激励性更好。表现在:在收益方面,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甚至没有管理费),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在风险方面,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发生亏损时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但国内大部分私募基金这一比例一般高达10%30%。这两方面使得投资者与管理者利益高度一致,实现了二者之间的激励相容。
二、我国私募基金的风险与对策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私募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
1.法律风险
(1)政策的倾向性问题。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厉以宁近期提出,证券投资基金将以公募为主,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则以私募为主。投资基金法工作小组副组长曹凤岐教授也认为,目前私募基金应主要投资于实业,不宜直接投向股票市场。很多理论界人士都持这种观点。如果《投资基金法》按照这个思路制定,则无疑对目前以投资股票为主的私募基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大量私募基金将被迫退场。
(2)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认定。这实际上是一个“市场准入”的问题,目前的观点有“宽”、“严”两种。“宽”者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资产管理类公司等;“严”者认为应该加以适当的限制,比如仅限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对私募基金管理者,要实行市场准入和资格认证。
(3)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本金的多少,与其抗风险能力有一定关系。可以肯定,将来必然会采取类似国际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模式。从该法最新稿披露的部分内容看,要求基金管理的资产与其实力相对应,规定基金的最低募集资金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这意味着目前为数众多的小型私募基金将被挡在门槛之外。要想达标,必须尽快“增资扩股”或是兼并联合。
(4)基金运作方式的规定。《草案》取消资金委托中关于最低回报率的要求,但要保证本金的安全性。因此委托人必须充分考虑到投资风险的独自承担问题,管理人要在股市投资运作中贯彻谨慎原则,避免过度追求高收益而导致的不规范运作或高风险损失。对于资金募集方式,禁止公开宣传,合同要格式化。这对目前很多私募基金的“保底分成”方式提出了挑战,因而必须采取其他的方式吸引客户,特别是建立高度的资信。
(5)对投资者的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的净资产不能少于100万元,每次投资额不低于20万元;机构投资人净资产不能少于1000万元,每次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资金来源要正当,特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要严格控制;投资人要求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金融知识。可以预见,将来一部分不符合要求的资金会被清理出局。
2.政策风险
第一,虽然私募基金的地下活动规模很大,但毕竟国家还没有正式承认其合法地位,如果管理层对某些私募基金进行取缔或关闭,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以代客理财为主的资产管理方式在一些证券公司开展得如火如荼,但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这一业务一直处于尴尬境地。我国现有法律限定了证券公司参与资产管理的唯一合法模式是参与基金的设立与管理。《证券法》第142条指出“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194条指出“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要求以客户名义管理资产的“代理关系”与《信托法》以受托人名义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托关系”是有区别的,要依据《信托法)摆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尴尬局面还是困难的。
第二,私募基金的很多经营活动往往难以经得起严格的检查,特别是它们利用市场监管不完善、信息披露还不规范的漏洞,收益中有很大的灰色成分。今后随着监管的日益严格和完善,私募基金操纵市场的空间必将进一步缩小,违规的惩罚也将更为严重,如操纵亿安科技(相关,行情)的四家公司不仅上缴全部所得,而且被罚款4亿元,今后还将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富豪,一旦规范化之后,将有很大一部分灰色投资将被迫撤出,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的资金会受到约束。我国目前的地下私募基金不仅仅是“富人的游戏”,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国有资产,所占比重更是越来越大。据深交所对516家上市公司2000年报的审查,有委托理财的公司达6g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3.37%,委托理财资金总额达67.2亿元,占流动资金比重达11.62%,占总资产比重为5.73%。实际上,通过研究报表可以发现,上市公司以其它各种隐蔽的渠道暗渡陈仓进行委托理财的数量远不止这些。从委托理财的实际收益和报表收益之间的巨大差异,可以发现有大量的收益被企业主要领导非法占有。私募基金合法化的过程就是部分投资人不法收入非法化的过程,这将影响委托理财的积极性。同时,近期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将募集的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规定也陆续出台。
3.市场风险
近几年,私募基金之所以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这几年中国经济大趋势较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也比较快,私募基金因而取得了较高的收益,成长性相对也比较好。但当市场盘整或下跌时,由于缺乏指数期货的避险工具,收益就很难保证,违约的情况就会出现,违规流入股市的银行资金不能收回,其基于财务杠杆上的金融风险就可能会显示出来,很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全国出现大的金融风险,“中科系”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此外,私募基金的流动性较差,不能上市交易,风险很难回避。即使在国际上,私募基金的大起大落也屡见不鲜。
4.信用风险
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须持有较高的股份(10%30%),以进行利益捆绑,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个人信用和盈利记录。但环境是不断变化的,任何合同都是不完备的、不充分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由于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的地位,私募基金与客户签定的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严格地讲,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客户与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从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可能会以不规范的方式解决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出现严重的后果,特别是有的管理人私下建立“老鼠仓”,会引起与投资人之间的冲突。“中科系”的崩溃固然是因为资金链条出现了断裂,但个别合作者建立的大量“老鼠仓”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三、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已明确了投资基金可以有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基本形态。目前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很多,根据各种形式的发起人和运作方式,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三类:公司式、契约式和虚拟式(或信托式)。虚拟式(信托式)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这种做法不符合将来法律的规定,必须进行调整或改变。
1.公司式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组建的投资基金,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再由董事、监事投票委任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来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这种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专门的销售公司来进行。根据法律的限制,一般股东数目不多,但出资额都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公司型基金可以采取开放式或封闭式两种形式,依发起人和投资者协商决定。开放式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封闭式公司一般要封闭运作较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投资者与基金管理者之间不进行基金单元的买卖。事实上,基金的开放程度可以弹性变动,比如基金章程中规定,当基金规模达到基金经理所能有效运作的规模时,基金可以封闭一段时间,不再进行基金的扩募,但允许赎回。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资金帐户有固定的金融机构托管,公司的交易平台和资金划拨平台彼此分离,以防止内部操纵。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目前克服缺点的可行方法是:(1)将公司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但可能需要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定),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2)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避免过多的信息披露);(3)与外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人世后,外资可以逐步进入基金领域,与其合作,不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还可以师其之长。但这一方面要求发起人影响比较大,另一方面,审批过程可能较复杂。
2.契约式
契约型基金本质是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订立基金契约,由基金经理公司根据契约运用基金财产,由受托者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而投资成果则由投资者(受益者)享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条例》主要规范的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1)发起人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而非券商的营业部)作为其托管人;(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隔一段时间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3)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
当然,如果将来《投资基金法》实施后监管的情况比较宽松,还可以采取变通的形式,具体的做法是:(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其优点在于,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
3.组合式
即将公司式与契约式结合起来,以充分利用基金管理人的潜能,发挥规模优势。但必须保证公司式基金与契约式基金单独开立帐户,严格监管,防止管理人利用契约式基金为公司式基金谋利(因为管理人往往同时也是公司式基金的股东),确保两者之间建立“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