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报告。信托投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就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应按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
第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
(三)经营概况
(四)会计报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六)财务情况说明书
(七)特别事项揭示
第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在经营概况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概况。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等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控制策略,风险评级及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依据,信用风险暴露期末数,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情况,不良资产的期初、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等。
(三)市场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量值估算,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
(四)操作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就公司对该类风险的控制系统及风险管理策略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客户和相关利益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策略。
第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
(二)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情况。
第十三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未与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包括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及报告期内逾期没有偿还的有关情况等。关联交易方是信托投资公司股东的,还应披露该股东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持股金额和持股比例。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信托财产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信托投资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信托投资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控制、共同控制是指《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所作的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本办法所称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信托投资公司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人与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信托投资公司或可对信托投资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或组织。
第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特别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三)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四)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七)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所披露的媒体名称及版面;
(八)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及原因;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动及原因;
(三)公司董事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50%;
(四)信托经理和信托业务人员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30%;
(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和公司名称的变更;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七)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更换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披露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及董事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需披露的重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件内容、原因分析、对公司今后发展影响的估计、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如下事件,应当出具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的情况报告,在事件发生的2日内报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情况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原因、对公司影响的估计、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董事会对该事件的披露意见,并附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重大经营损失,足以影响公司支付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
(二)与公司及公司员工有关的刑事案件;
(三)受到工商、税务、审计、海关、证券管理、外汇管理等职能部门风险提示、公开谴责或行政处罚;
(四)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为需报告的其他突发事件。
B. 信托业务信息披露需关注哪些
信托产品成立信息披露
集合信托计划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就该集合信托计划下推介和设立情况向投资人进行披露。主要内容包括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情况、信托计划规模、合同份数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等。如有关联人参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情况,应在披露文件中予以专项说明。
信托产品管理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1.定期报告
集合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办理贷款或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托,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投资或贷款单位的资产负债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集合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信托经理变更情况;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单一信托项目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2.临时信息披露
集合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3.信托清算报告
信托终止后,项目责任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信托项目基本情况、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和管理、信托项目的终止与清算、信托财产的收益和分配、受托人声明等。
C.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以及负责与银监会、客户、新闻机构等的联系。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图文传真等信息报公司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
第二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除在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
(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报送公司所在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在年度报告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文本送达银监会。
第二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董事,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就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并单独列示。
D. 信托的信息披露临时指什么
信托的信息披露临时指信托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对信托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公开、透明的披露。
以下是关于信托信息披露临时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及重要性
信托信息披露临时是指,在信托运行过程中,遇到某些特定或紧急情况时,信托机构或相关当事人需要迅速公开某些关键信息。这些临时性的披露内容可能关乎投资者的利益、信托计划的风险管理以及其他重要决策。及时的披露对于确保投资者知情权、防范风险传导、维护市场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二、具体内容及形式
信托信息的临时披露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风险事件情况,如市场波动、项目风险升级等;重大事项变更,如投资策略调整、股权变动等;异常交易行为,可能影响到信托资产价值的行为变化等。这些信息的披露形式可以是公告、新闻稿、网站公告等,确保信息的快速传播和公众知晓。
三、披露的意义及影响
信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对于维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对于投资者而言,临时性的信息披露能够帮助他们及时了解信托计划的风险状况和市场动态,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对于信托机构和市场而言,透明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建立市场信任,稳定市场预期,降低不必要的恐慌和市场波动。此外,临时的信息披露还能够促使信托机构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业务运行的稳健性。
综上所述,信托的信息披露临时是指特定情况下对信托相关信息的及时公开透明披露,这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加强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E.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章强调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必须依法按时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维护受益人的权益。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其信托财产的相关信息,并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权益的前提下,获得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信托公司必须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至少包括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信托经理变更情况、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涉及诉讼或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以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详细阐述了信托计划设立后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定期制作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报告包含的具体内容。在信托计划出现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资金使用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情况时,信托公司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应对措施。此外,第三十九条要求信托公司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四十条介绍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在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过程中的角色。银监会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管理信托计划的相关资料。如发现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章通过详细规定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要求,旨在保护受益人的权益,确保信托计划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同时对银监会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 第 3 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