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资丨「甄云科技」获6.5亿元C轮融资,构建生态深耕数字化采购万亿市场
创业邦获悉,11月26日,国内领先的数字化采购服务商甄云 科技 在其主办的2021用户大会上正式宣布,公司已完成6.5亿元人民币C轮融资。本轮融资由美团龙珠领投,ABI资本、独秀资本、建发新兴投资以及老股东蓝湖资本、红点中国、钟鼎资本、德同资本、众麟资本等跟投,毅仁资本担任独家财务顾问。
2018年,被认为是新一轮资本寒冬的开始。但也是自2018年以来,甄云 科技 逆势完成三轮融资。融资之路上,甄云 科技 一直受到众多投资机构的青睐。甄云 科技 董事长王佩表示,完成本轮融资后,将在全球化布局、多样化产品形态、智能化场景扩展和推广、交付成本降低和咨询价值升华等四个方面加大投入。万亿赛道如何出线?
甄云 科技 成立于2017年,专注为企业提供数字化采购服务,其所处的企业服务赛道,近几年备受关注。在企业服务的细分领域,数字化采购又是一个极具爆发力的市场。据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数字化采购发展报告2019》显示,2019年我国企业数字化采购市场规模达5900亿元,同比增速达到64%,2020年将超过万亿元人民币。
在“数字中国”、产业数字化等国家战略和行业趋势背景下,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已成必选,而企业采购成为数字化的一个绝佳切入口。疫情和全球供应链大变革,则加速了企业采购数字化的进程。
此次2021用户大会,甄云 科技 参会自主报名异常火热,最终报名参会企业突破600家;与此同时,仅今年前三个季度,甄云 科技 新签约/上线的项目就超过220家,创 历史 新高。显然,企业的数字化采购升级需求已经爆发。
万亿市场中,甄云 科技 何以领跑赛道,获得资本青睐?甄云 科技 脱胎于汉得信息,团队在数字化采购领域深耕16年,服务30+行业、700+标杆企业,形成了深厚的资源和能力沉淀。更关键的是,独立后的甄云 科技 开创了数字化采购服务的一个新模式。
甄云 科技 认为,企业采购已经进入战略采购阶段,采购系统需要实现全品类全场景全流程数字化,并链接外部资源,感知世界,消除信息差,还要利用数字化所形成数据创造新的价值。在此战略思想下,甄云 科技 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和服务体系方面,进行了全面升级。
据了解,甄云 科技 是目前是国内业界少有的“比翼双飞”服务商,可以一站式满足企业生产物资和非生产物资的数字化采购需求。采购流程方面,以供应商管理、智慧寻源、敏捷协同、采购商城等四大套件为抓手,助力企业实现从供应商管理、寻源报价到订单管理、送货管理,再到对账结算的全流程全周期数字化,同时,催生出采购电商化等新场景。甄云 科技 的数字化采购管理平台,还可以连接企业内部各个系统(比如OA、ERP等),实现数据流动和共享。在此基础上,实现采购全方位的数据有效沉淀,通过智能化分析和可视化展现,为企业的战略决策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甄云 科技 在业内较早推出SaaS云平台,并通过技术创新,实现了数字化采购产品的标准化,解决了行业长久以来的难题,在兼顾客户企业个性化需求的基础上,以标准化产品快速实现自身的市场规模化。构建服务生态,扩大领先优势
此次用户大会上,多家参会企业表示,数字化采购在降本增效、合规化、风险控制、供应链整体把控等方面已经显现出巨大价值,同时,鉴于供应链采购的复杂性,很多需求和场景还有待进一步 探索 。
成立四年以来,甄云 科技 根据客户需求也在不断扩展服务边界,迭代产品。比如重新定义“云”,打破云与云、云与本地的边界,推出成熟的“多云部署”模式,满足企业多元的部署需求。同时,针对一些细分场景,研发相应产品,比如“即刻”,一个采购人员需要同时与多家供应商沟通,传统模式下,通过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不仅耗时费力,且容易出错,即刻作为一款专用的IM协同工具,极大的扩大了采购员的供应商管理半径。
从本轮融资的四大投向不难看出,甄云 科技 将继续拓展市场、打磨产品、改善服务,同时,其也在改变打法。如果说过去四年,甄云 科技 以内生驱动为主,那么未来,甄云 科技 将构建一个数字化采购的服务生态,与合作伙伴共同助力企业采购数字化升级。
打造多样化产品作为四大投向之一,王佩表示,将依托已成型的中台化能力,与其它平台型生态伙伴开展更加广泛和深度的合作,以多种形态输出产品能力。在提高智能化水平方面,同样采用目前已被实践证明有效的“自研+合作”模式。主动性海外布局,同样需要借助生态的力量,此次作为特邀嘉宾参会的亚马逊云 科技 便是甄云 科技 海外布局的重要合作伙伴。
甄云 科技 在国内已经建立起一套成熟的生态合作模式,比如华为云,双方已经在技术、营销、销售等多个维度展开密切合作。国内领先的电子签名与电子合同云平台法大大、专业的全生态电子签名服务商e签宝,都早已与甄云 科技 形成战略合作关系,比如产品方面,传统模式下,企业采购业务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供应商身份难确认、签署工作量大、管理难等诸多问题,双方产品融合,为企业提供了完善的一体化解决方案。
作为业内的头部数字化采购服务商,甄云 科技 依托独有的“产品+服务”模式,逐步构建包括云基础设施、数字化应用在内的多样化服务生态,并借助资本的助力,将持续深耕万亿级数字化采购市场。
美团龙珠合伙人于红表示,随着中国企业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企业对使用管理软件和效率工具的认知也将逐步深化。软件 科技 作为 科技 的重要部分,也是中国 科技 和中国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动能。甄云 科技 作为采购数字化领域的行业领袖,通过对行业和客户的深刻理解,以及卓越的产品能力和服务能力服务了众多优质企业。美团龙珠选择与甄云 科技 携手同行,是因为坚信好的产品、技术、团队,结合SaaS模式的飞轮效应,可以走出国门,并最终成长为采购数字化领域的全球领导者。
蓝湖资本创始人兼管理合伙人胡磊认为,自去年领投甄云 科技 后,中国的企业数字化采购领域持续深化,当下企业采购数字化已经不是从0到1的开荒阶段,而是一个1到10,10到100的持续深化过程。企业越来越希望通过阳光采购、集中采购和电子采购来实现降本增效。甄云 科技 在过去一年的时间里,业务增长非常迅速,一方面说明了这一市场之广阔、客户需求之迫切;另一方面,更是说明了甄云的产品竞争力在行业内已经形成口碑传播效应。在面对采购数字化如此复杂的需求,甄云始终以客户满意度为导向,持续打磨产品,将服务过数百家优秀企业的最佳实践代码化,通过标准化的产品,降低成本、快速上线,帮助客户成功。附
『贰』 优先股对股市的影响
优先股发行将帮助银行改善现有的融资困境。由于缺乏一级资本工具,目前中国银行业核心一级资本完全由所有者权益构成,低于1倍的市净率导致银行面临股权融资困境。优先股发行将为银行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从而有效降低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并减轻普通股股权融资压力。另外优先股性质决定其融资成本低于股权、高于债权,美国优先股股息率在6%到9%之间,12年上市银行平均ROE为21%,融资成本优势进一步增加了优先股对于银行的吸引力。
银行以外的国企发行优先股动力不强。由于不存在资本充足率压力,ROE和债权融资成本较低的多数大型国有企业发行优先股的动力不强,12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平均ROE仅12%,而10年期AAA级企业债到期收益率不足6%。优先股对于资产负债率已接近80%监管红线的国有企业或存在一定吸引力,但从融资成本角度考虑,优先股对于资产证券化并不存在明显的竞争优势。
优先股的发行对股票市场影响难言正面。一方面,上市银行目前平均股息率在3%-6%之间,低于优先股股息率,优先股的发行或导致部分以稳定股息收益为主的银行普通股投资者转向优先股,对股票市场进行减持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迫于资产负债率压力而发行优先股的国企的普通股股东将面临企业利润被优先级较高的优先股股东侵蚀、投资收益率下降,利益受损将引发普通股股东的减持行为。
『叁』 股权众筹有风险吗能说详细点吗
一.法律风险:
困扰之一是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腾讯众创空间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要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则取决于其是否是公开发行。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毕竟要打好“擦边球”可是个高难度的技术活,也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构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批准、变相发行或超过人数限制,其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的可解释空间较大,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按照一定的解释方法很有可能便会被囊括其中,面临着刑事制裁的风险。倘若真的走入“禁区”,按照我国“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程序,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利益便会受到极大的威胁甚至可能血本无归。
第二大困扰是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着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该机制旨在通过专业的投资人把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金和投资意愿的人拉动起来。但这样一来,在政策与监管缺失的情形下,这种推荐引导的投资方式往往会试图抓住投资者的投资心理,容易增加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恶意串通,对跟投人进行合同欺诈的风险。如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该领投人名气很大或跟投的人数众多,便会产生“羊群效应”,造成许多投资人在不明投资风险的情形下盲目跟风,那么当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这种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往往是由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跟投人与融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融资人资金运作缺乏相应监督制约机制所造成的,加上“羊群效应”的作用,会使这种风险成倍地增加,很可能最终会酿成惨重的后果。同时,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存在因为小额的投资纠纷不得不走上民事甚至是刑事法庭的现象,纠纷解决的成本过高。
二.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风险
一般来说,股权众筹平台的作用在于发现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需求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务以促成交易并提取相应的费用作为盈利,属于一般的居间合同。但具体来说,它又不完全属于居间合同。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如天使汇服务协议第4条规定若用户有违反协议或法律的行为,则众筹平台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中断其账号、删除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等行为。同时,笔者认为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因此,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依据,这也是对用户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服务双方平等性地位的必然要求。
三.投资活动的固有风险
风险与收益,是投资活动中相伴相生的产物,只要参与了投资,就必然要承担某种程度的风险,这属于基本的商业常识。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投资渠道,也不可避免地附带着这类风险。
1.公司持续亏损。由于目标公司大多处于初创期,其发展前景不明朗、盈利能力无保障,所以投资者是否有回报就存在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当然,有人指出既然选择成为公司股东就要和公司共进退,只想着盈利分红而不愿承担公司亏损属于“耍流氓”。必须要指出的是,出于法律的安排,股东确实只有在公司盈利的前提下才能请求分配利润,法律当然不能承诺每一笔投资必然有回报。但我们并不能就此忽略了投资者加入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而此种风险对于作出投资决定的与否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
2.公司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小股东权益。这一类风险或许是大多数缺少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容易忽视的。公司有盈利并不一定就会分配利润,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是由公司股东会所决定的,而股东会的运行机制实行资本多数决,换言之大股东在股东会上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般而言,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创业团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类似于公司发展、利润分配、收购合并等这类重大的议题几乎都由实际控制人决定,小股东如果与大股东意见相左,是很难实现自己的主张的。试想,如果目标公司运营顺利实现盈利,而控制人没有分红意愿,小股东又如何能保证收益呢?在现实中,长期不分红的有限责任公司甚至上市公司比比皆是,控股股东一方面通过出任管理层获取高额薪酬,另一方面又利用大股东地位左右股东会导致长期不分红或只是象征性分红,小股东们进退维谷、处境艰难。当然,法律制度上有小股东退出的机制安排,但这是一种救济手段,不仅需要满足法定条件,而且也耗时费神,与当初的投资设想已相去甚远。
3.股东退出机制不畅。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比较顺畅,因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交易,股东只须卖出股票即可。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其闭合性的特点,股东要退出公司甚为不易。一是股东股权转让受限于法律规定,如《公司法》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受限于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定其他条件,转让股权时须得遵守;三是有限公司股权流动性弱,上市公司股票可以通过交易所便利地交易,此谓之强流动性,而有限公司股权交易有诸多不便,最为现实的困难就是谁购买股东欲转让的股权,导致股权要么无人问津,要么折价转让。当然,股东亦可选择法律保留的股东退出机制,此前文已述,不赘。
以上这些风险涉及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并非众筹所特有的风险,是普遍存在于“公司——股东”关系当中的,毋庸讳言我国在该领域上的表现并不能让人满意。而股权众筹所面临的更为尴尬的局面是:一方面投资者是以新增股东身份加入目标公司,不似传统闭合的有限公司一样股东之间存在较高的信任度,可以彼此制衡;另一方面融资公司又不像上市公司处于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并承担信息公开、接受审计等义务。换言之,参加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既没有基于社会人情关系的自力救济,也没有国家强制力的全面保护,这使得本来欠缺保护的投资者权益更加脆弱不堪。
四.众筹融资的自有风险
1.公司估值不易确定。一家公司在初始成立时,各股东依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相应的股权,股权比例清晰,一般不会存在争议。然而在公司成立后面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资金额占公司股权多大比例,这并非是一个容易确定的问题。举例说之,比如某公司发布融资需求100万元,出让股权比例10%,按此计算可知公司估值为1000万元。摆在投资者面前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公司估值。在公司估值的背后,实质上反映的是新增股东所占公司股权比例的问题,这是涉及股东权益的最根本所在。
在风险投资或天使投资中,一般投资方实力较强,也具备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作出正确评估,进而确定股权比例问题。如果是上市公司需要再融资其条件更为严格,由专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是必需条件,同时评估公司还要对评估报告真实性负责。总的来说,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部投资者是很难获取有关公司资产、经营、负债等信息,故而进行融资新增股东时,必须要对公司资产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以确定新增股东所占股权的比例,这是保护投资者理念的必然体现。
在目前所看到的众筹融资中,融资额几十、上百甚至几百万的案例比比皆是,然而所占股权比例往往不会很高。通过检索,笔者甚至发现一家注册资金10万元的公司,刚成立不久即发布融资需求30万元,出让股权10%,由此可算出公司估值300万元。微信公众号股票研究院通过检索未找到有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不知融资方如何确定公司估值,如何保证新增股东所占股权的合理性。在此种情况下,融资金额已经超出注册金额或公司资产但出让股权只占很小比例,这违背了公平原则,甚至可能会出现公司大股东“花别人钱、办自己事”的情况。
2.众筹平台如何管理融资款项。目前的众筹平台一般都把自己定义为中介平台,不参与实际的投融资活动。然而由于融资不确定性和时间差等原因,融资款总是汇集到平台并且沉淀下来,平台实际上发挥了管理人的作用去管理、划拨相应的款项,如融资成功把相应的融资款划拨到目标公司,融资失败把认缴款退回给相应的投资者等等,这都有赖于平台的业务水平、管理能力、风险控制等因素。近期相继出现的P2P借贷平台关闭事件表明以第三方平台为中介的融资活动,平台本身也是极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虽然目前尚未有众筹平台出现类似事件,但风险不容忽视。
3.融资结束后没有监管。从法理来讲,上市公司因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因而具备公众属性,为公众利益考虑故而需接受监管部门之严格监管,承担法律规定的一系列义务,从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而通过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公司并非上市公司,故不能适用《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融资及监管的规定,另一方面作为融资中介的平台对融资公司进行后续监管也于法无据。在现实中,众筹平台真要对公司进行监管也恐非易事,受制于成本、专业、资质等因素。公司融资后,其资金运用是否合理、管理层是否尽勤勉义务、大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格、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增强等等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制度要求其公开或接受监管,甚至投资者完全不知公司是否营业,这样的“股东”连基本的信息都无从知晓,更遑论投资收益。投资者可曾想过如果公司融资后短时间内宣布破产,自己的投资又有何保障?
当然,成为公司股东后的投资者可依《公司法》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对公司进行监督,但是鉴于众筹面向公众融资的开放属性,此种监督力度相比而言实属偏弱,不足全面保护投资者。归根到底,这是由于目前国内法律未明确众筹的法律地位及监管措施所致,不管是由平台监管、第三方监管还是由公司主动公开信息,已有的法律技术都堪当其责。但问题在于,在相应法律出台以前,已经完成的众筹融资项目无不暴露在此风险中,如何将此风险控制,实乃需要从制度上进行规划。
五.操作模式的特定风险
1.持股方式。目前众筹最具特点的环节是,投资者并不直接成为公司股东,而是协议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对内将众多投资者集合在一起,对外以单一意思表示主体身份加入目标公司,目前几乎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都采用了合伙企业的模式。
这种利用法律技术设计出来的模式是符合程序正义的,但选择制度的合理与否更要看该制度的宗旨与其适用环境的目标是否相一致。合伙企业是区别于公司法人的一类组织体,以合伙人彼此信任为基础,具有明显的人合性,其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企业强调的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换言之合伙企业得以存在发展最大的基础在于合伙人之间的紧密联系和高度信任,离开这个基础合伙企业将变得脆弱且充满变数。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订立合伙协议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不仅彼此间无信任基础,更因有限合伙人的地位而对外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而必须由特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样对内缺少信任基础、对外难以主张权利的合伙企业,实难料想其生命力。
当然,有人认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会忠实履行义务,保障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其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就是代表合伙人行使权利。这种主张乃是建立在全体合伙人意思高度一致前提下的理想状态,稍有商业经验的就知道全体合伙人、全体股东意思一致的局面几乎不可能出现。从权利义务角度来说,有权利不行使和权利被剥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状态。综上,有限合伙人的地位成为了投资者主张其股东权利的最大的障碍。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无法主张股东权利,对于投资者而言股权众筹也将失去意义。
设计该模式的原意虽不可考,但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有限合伙形式在近年来频频被运用到融资领域中,比如地产项目的信托计划、定向借贷等等,都能看到其身影。笔者猜测,或许众筹业界是从其中得到启发并引入到股权众筹中,一方面可以解决《公司法》关于股东数量的规定,另一方面保证新增股东不至于过于分散从而有利于公司治理。但股权与债权最大的区别在于,债权到期后债权人享有还本付息的请求权,而股东一旦出资则资金成为公司的财产,股东只享有利润分配的请求权,这本身就是股东权利的具体表现之一,而有限合伙的形式恰恰限制了投资者主张股东权利。这正是有限合伙之于股权众筹最大的悖论。
2.领投“陷阱”。在融资需要发布后,融资方往往会寻找有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士先行认购部份股权,然后由其成为领投人,待其他投资者认购满额后,领投人牵头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成立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领投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执行事务。这样的操作思路与P2P借贷相类似,以领投人的信用(包括投资经验、工作经历、个人资产等等)为项目进行“信用增级”,以加强投资者信心,解决融资方资信不高的问题,推进融资顺利完成。
在金融领域,信用增级是在融资中经常运用的手段,功能是降低风险和提高偿付能力。反观在众筹中领投人的地位作用,既没有降低项目的风险也没有提高偿付能力,实际上对项目的资信无实质性提高。也许领投人更多的是一种宣示功能,向投资者展示该公司在某个领域被认可的程度。但必须要指出,在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个人信用的功能非常有限,仍不足以支撑实体中的风险管理需求。部分众筹平台要求领投人对融资方进行担保,但从已有P2P经验来看,这种担保的功能亦非常有限。
另一方面,领投人的角色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在美国一部描述华尔街的电影里一位投机者这样表述:“道德风险就是有人拿走了你的钱,但却不用为此负责。”融资开始后,融资方与领投人事实上已经达成某种紧密的联系,领投人不但对融资是否能如期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以后的公司管理中也代表众多投资者实际履行其在公司的股东权利,是否能忠实代表投资者利益而行使权利实则有赖于领投人的个人品质。然而可以发现在整个过程中对领投人行为并无太多的约束条件,相反其得到的现实利益却是量化可见的。如果说在地产项目信托计划和P2P借贷领投人所获融资方的“报酬”还处于暗处的话,那么一些众筹网站明确建议融资方给予领投人的股份回报则把此种利益公开化、固定化。虽然说没有法律禁止这类行为,但领投人优先实现或多获得的利益,某种程度上说是来源于其他投资者,这对于投资者而言就是一种不公平,甚至融资方和领投人恶意串通,那投资者风险将会迅速放大,后果不言而喻。
『肆』 小红书完成D轮融资,你看好小红书的发展吗
最近一段时间,关于网络社区类电商小红书的新闻可以说不断出现,昨天晚上,小红书宣布完成超过3亿美元财务融资,阿里巴巴领投,估值超过30亿美金。金沙江创投、腾讯投资、纪源资本、元生资本、天图投资、真格基金、K11郑志刚在内的新老投资人全部参与了此轮融资,其估值据说超过了30亿美元。
二是企业合作。对于企业来说,也许花了几十万上百万做一个硬广告的效果都不如小红书里面一个意见领袖发一个帖子所带来的引流来的真实,所以小红书的软文推广功力也让其备受企业们的青睐。
所以,小红书未来的发展如何至少现在这种模式的前景还是非常给力的。
『伍』 仓储质押融资的业务模式
仓储质押融资业务突破国内传统风险控制模式,由静态、孤立的风险控制理念变为动态、系统的风险控制理念,深入分析资金(货物)供应链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通过对贸易背景真实性,交易对手的规模、信用和实力,提高交易客户违约成本,封闭运作,期限金额与贸易的匹配,合同单据的控制等方面的把握来控制风险,同时为客户信用体系建立提供服务,它实际上已形成了“供应链金融”,仓储质押融资在融资结构中包括四个方面:基于质押存货的产权结构、融资额度(即风险敞口、风险暴露)和偿还结构、费用结构、风险规避结构。这些结构的制定是在银行、借贷者和质押管理者共同参与下完成的,体现为三者之间的合约。仓储质押融资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个性化需求服务,针对不同客户可以制订多种融资模式。
1、仓单质押:由借款企业、金融机构和物流公司达成三方协议,借款企业把质物寄存在物流公司的仓库中,然后,凭借物流公司开具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融资,银行根据质物的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向其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质押的货品并不一定要由借款企业提供,可以是供应商或物流公司。
2、买方信贷:对于需要采购材料的借款企业,金融机构先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借款企业凭借银行承兑汇票向供应商采购货品,并交由物流公司评估入库作为质物,金融机构在承兑汇票到期的兑现,将款项划拔到供应商帐户,物流公司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借款企业履行了还款义务后释放质物,如果借款企业违约,质物可由供应商或物流公司回购。
3、现货质押:由借款企业、金融机构、监管公司达成三方协议,借款企业把质押物移交给金融机构指定的仓库(仓库划分为第三方仓库,出质人自有仓库),现货质物由金融机构占有,委托监管公司监管、金融机构确定质物的单价,监管公司按照金融机构核定的监管质物总值、监管质物的数量,同时承担审定质物权属和保管的责任,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企业实际提供的经监管公司确定的质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
4、动态质押:
动态质押使得企业在质押期间获得流动资金的同时,不会影响到其正常生产、销售,产生了资金放大效应,动态质押就是要使企业沉淀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库存资金变成现金流动起来,同时又通过专业的监管公司渗透到企业的各个交易层面,掌握资金的流向,根据授信额度控制风险敞口,确保银行放贷资金的安全,专业监管公司的专业管理又促进了融资单位的内部管理,使其管理和业务流程及资金链的加速运转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动态质押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循环质押(滚动质押):考虑到仓单的有效性(仓单有效期、质物保质期)等因素,在质押期间,按与银行的约定,货主可用相同数量的产品替代原有质物,保证银行债权对应的质物价值不变。
2)置换仓单质押:在质押期间,按与银行的约定,货主可用新仓单置换替代原有仓单,银行释放相应的原有质押仓单,同时,保管人解除对相应质物的特别监管,置换后保证银行债权对应质物的价值不减少。
3)信用或保证金置换仓单质押:在质押期间,按与银行的约定,货主可用增加保证金或提供新的信用担保等方式置换替代原有质押仓单,置换后保证银行债权对应质物的价值不减少(可以增加),银行释放相应的质押仓单,同时保管人解除对相应质物的特别监管。
4)动态控制存量下限质押(流动质押):可分为动态控制库存数量下限和动态控制存货价值量下限两种,动态控制库存数量下限,与循环质押相同;动态控制库存价值量下限,与置换仓单质押相同,在保证银行债权对应质物的价值不减少的情况下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