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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致车网融资

发布时间:2025-06-11 21:14:40

『壹』 中商惠民完成新一轮16亿元融资,快消品B2B市场格局和平台价值

中商惠民宣布完成16亿元的最新一轮融资,由济南产发基金领投,达晨创投、金浦基金、复星资本、华兴资本等跟投,为快消品B2B电商领域迄今最大的单轮人民币融资。成立于2013年,中商惠民专注于面向夫妻店的快消品B2B平台,同时自营、自建仓储物流。公司曾获得洪泰基金创始人盛希泰的天使投资、A轮融资以及2016年的13亿元B轮融资。快消品B2B市场面临挑战与机遇,线下存在600万家夫妻老婆店,占据市场50%份额。品牌商通过多级经销商触达小店,供应链效率低效,洞察消费者滞后。小店商品采购价高、质量无保障,管理体系不健全。中商惠民董事长张一春认为这是个苦活、慢活、细活和好活的行业。他指出,行业是苦的,不容易,有主动和被动参与者;是慢的,客户认可需要时间;是细的,面对多年小店经营者,需要耐心和细心;是好的,代表着一个方向。零售资本论分析师从报告中看出,快消品B2B行业已进入理性发展阶段,头部效应显现。2017年市场规模为1507亿元,行业从高速进入理性发展期。越来越多品牌商接受B2B平台合作,平台更加注重门店服务能力提升。未来产业互联网与消费互联网融合,将加快快消B2B产业链发展。研究显示,到2020年市场容量将达3000亿元,比2017年翻三倍。便利店对B2B行业渗透率、采购频次和进货份额翻倍。巨头纷纷入场,B2B电商市场扩容,竞争格局分层明显、类型多样。平台类型包括撮合交易的阿里零售通,自营控货的京东新通路、华致酒行、中商惠民、易久批等,以及提供供应链服务的蜂网等。撮合型平台发展速度快,自营型平台发展速度慢,但商品质量较好把控。对品牌商而言,阿里、京东具有大数据与技术优势;对物流而言,京东、华致酒行、中商惠民等逐步扩充仓配设施。截至2018年6月初,我国快消品平台共有234家,第一梯队覆盖城市数超过20个,GMV超过50亿。小店经常使用的B2B平台(2018)调查显示,虽然越来越多小店开始使用快消B2B平台订货,但订货金额占比并不高。未来B2B电商交易规模有望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8%。取得胜利的关键是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小店坪效。B端小店对价格极度敏感,平台需通过做大规模形成成本优势,降低B端小店进货成本,满足店主“得利”和“省心”的诉求。快消品B2B平台价值在于提供深度、密度、广度和品牌认知的服务,帮助实现成本优势和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有价值平台应具备系统化的供应链服务能力、极致的增值服务能力及良性的供应链金融造血输血服务能力。系统化供应链服务提升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流转效率。增值服务能力帮助提升营销效率、优化商业体验,淘汰劣质产品。供应链金融服务能力解决小店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扩大经营,实现财富价值倍增。产业链核心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具有优势,能解决融资问题,保障风控成本,利用品牌效应和资金实力,以及金融科技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快消品B2B平台价值体现在缩短分销链条、避免中间商盘剥,以及数据整合,提升资源利用效率。自营型平台直接接入供应链,减少中间环节,保证品牌与小店利润。整合后,数据化分析效率、成本和绩效管理,实现第三方平台车辆、订单和车辆调度管理的降本提效。未来,提供高效供应链升级、成本优势和附加服务的快消品B2B平台将脱颖而出。

『贰』 速腾聚创公布新一轮战略融资投资方 新增吉利/北汽/广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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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豆豆钱贷款可靠吗

豆豆钱贷款靠谱吗,豆豆钱,是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全力打造的一款互联网智能信贷产品。

豆豆钱会根据用户的个人情况,可能授予1千至5万的额度,用户如果保持良好的还款记录将有助于提额,此外,豆豆钱还有不定期推出活动,参与即可有机会获得提额,最高可提到5万。用户可选择3、6、9、12期还款,最低费率只需0.65%,且豆豆钱前*是免息的,十分合适。用户只需轻松三步即可完成申请,芝麻分认证、实名手机号认证及填写基本资料,提交后即可等待系统自动审批出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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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小鹏汽车宣布22亿B轮融资有何意义

1月29日消息,今日小鹏汽车在香港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启动总额22亿元人民币的B轮融资,并获得阿里巴巴集团、富士康和IDG资本的联合领投。B轮融资完成后,小鹏汽车从资本市场中融得的资金将超过50亿元人民币。

小鹏汽车产品已经从Beta版、工程量产车(1.0版)到小鹏汽车G3(2.0版)。工程量产车于2017年10月在郑州成功下线;G3为穿电动SUV,将于2018年年内上市,届时宣布具体配置和价格,并计划今年交付。小鹏汽车智能网联科技产业园(肇庆基地)已于2017年12月11日奠基动工。

『伍』 “互联网+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公司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施工具,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加快资金有效运行速度,实现资产出表,扩张资产规模的新业态与新模式。

一、“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一)P2L(Peer to Leasing)网络借贷模式

P2L是P2P(Peer to Peer)的变种,意即投资者个人对接融资租赁企业,是指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下称“P2P平台”)注册成为投资者的个人通过借贷合同关系,将资金借贷给专业融资租赁公司的民间借贷投资活动。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融资租赁公司是借款人,在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是贷款人,融资租赁公司用借贷资金购买专业设备出租给相关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与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将部分租金收益按照借贷合约约定利率支付给投资人(贷款人),租赁项目结束,P2L借贷合同期也结束。

P2L网贷模式图

P2L网贷模式操作说明:

1.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平台通过协议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平台寻求借贷资金;

2.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项目借款信息以借款标形式在平台上向投资者展示,内容包括融资租赁项目信息、借款额度、利率、借款期限、担保措施(若有)等;

3.P2P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投资者出借资金及借款人借款资金托管协议,向投资者明确表明平台不接触投资者和借款人资金;

4.投资者对融资租赁公司借款标进行投标,中标后将资金汇入第三方支付公司对资金进行托管;

5.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平台的指令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贷款资金;

6.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项目的收益(本金与利息)按照平台指令汇入第三方支付公司;

7.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平台指令将租赁项目的收益(本金与利息)归还投资者,本次网络借贷活动结束。

(二)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

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一般由融资租赁企业直接在P2P平台上发起项目,平台根据对承租企业的承租合同、盈利能力和租赁物做尽职调查,并把信息在平台上向投资人披露;项目成立后,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协议取得租赁设备使用权,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则把租金形成的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承租企业定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的租金由P2P平台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监管,用以偿还投资人。租金支付完毕、项目到期后,承租企业获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若承租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租金,则由融资租赁公司联合P2P平台收回设备,按照合同处置后偿还投资人本息。此种模式一般用于小型通用设备,比如农用机械、小型制造设备、汽车等融资租赁。

债权转让模式图

债权转让模式操作说明:

1.P2P平台对融资租赁项目(承租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确定融资租赁项目可行性;

2.P2P平台将融资租赁项目债权转让信息向投资者展示,投资者确定是否投资;

3.融资租赁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投资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融资租赁公司退出与承租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4.投资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投资资金;

5.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P2P平台的指令,将投资资金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融资租赁公司获得债权转让资金;

6.承租企业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

7.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P2P平台指令,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收益(承租人交付的租金)。

附加说明:

1. P2P平台有可能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另行提供担保;

2. P2P平台会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将投资者资金及承租企业还款资金交第三方支付公司托管,并对融资租赁企业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该项资金进行监督。

3. P2P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约支付租金时,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债权进行回购。

(三)收益权转让模式

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四种。收益权是所有权人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的经济效益,收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项基本权能。因实务中收益权往往被当作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一项权能,近年来有愈来愈独立存在的趋势。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是融资租赁企业将对承租人的租金收益以一定价格转让与P2P平台投资人(受让人),由P2P平台投资人支付相应对价与融资租赁企业,受让租金收益的投资行为活动。

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一般由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项目发起方,其基本流程是: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后,把该笔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应收租金账款)通过P2P平台转让给投资人,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企业收取租金再按照合约定期向投资人还本付息,融资租赁公司赚取二者差价,平台赚取佣金。与债权转让模式不同的是,在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中,承租企业的尽职调查由融资租赁公司完成,平台只需评估融资租赁公司的资质和参照项目信息,并在线上向投资人披露,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必须通过平台对该项目投资人负有偿还责任。

收益权转让模式图

收益权转让模式操作说明:

1.融资租赁企业对承租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交付租赁设备与承租企业;

2.P2P平台将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息在平台进行展示;

3.投资人根据平台上展示的收益权转让信息决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

4.投资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收益权转让合同》对价资金即收益权转让款;

5.第三方支付公司将收益权转让款发放与融资租赁公司;

6.承租企业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收益;

7.第三方支付公司向投资人支付租金收益,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附加说明:

1. P2P平台有可能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另行提供担保;

2. P2P平台会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将投资者对价资金及承租企业交付的租金收益交第三方支付公司托管,并对融资租赁企业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该项资金进行监督;

3. P2P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约支付租金收益时,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收益权进行回购。

二、“互联网+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

(一)三种模式的合法性与责任承担

1.P2L网络借贷模式合法性

前述纯借贷平台模式中,P2P平台并不参与交易,也不承担担保还本付息的责任,而纯粹起到撮合借贷双方的媒介作用。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我们认为上述平台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是居间服务中的居间人。

纯借贷平台模式中,虽然P2P平台促成了交易的达成,但本质上借贷关系依然是个人与个人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贷款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保护,这是此类P2P平台的合法性基础。

2.债权转让模式合法性

债权转让模式中,债权受让方(投资人)与债权转让方(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上直接签订债权转让暨回购合同,P2P平台只是信息披露和交易撮合的角色,不能直接参与交易,而交易资金和支付账户则由平台、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他第三方(银行或第三方支付)一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和平台则可获得一定的佣金收入;一旦承租企业不能支付租金,则由融资租赁公司联合平台收回设备,按照合同处置后偿还投资人本息。

具体而言,债权转让模式主要有一种以与P2P平台有高度关联的个人享有的债权为转让标的的“唐宁模式”,以宜信为代表。宜信的创始人唐宁作为第一出借人,将个人自有资金借给有需要借款的用户,并签署《借款协议》;然后,宜信再把唐宁的债权进行金额和期限拆分,打包成类固定收益的组合产品,如宜信宝、月益通等销售给投资者,但其实质上都是债权转让的过程。在这一债权转让过程中,唐宁担任职业投资人,其并非以获取未来利息收益并承担一定投资风险为目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也并非一一对应。在“互联网+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中,类似唐宁的人扮演职业投资人角色,负责购买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债权,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融资,职业投资人则将购买的债权在P2P平台上进行信息展示,众多投资者通过P2P平台购买债权成为新的债权人。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过以上过程分析,债权转让模式总体上应是合法的,只要在转让过程中履行对债务人(承租人)通知义务即可,至于对承租人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是一对一的书面通知,抑或是报纸公告、网站公告等,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应理解为不拘泥于任何通知形式。

3.收益权转让模式合法性

在债权转让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已经转让,融资租赁公司即退出了既有的法律关系主体行列,租赁债权的购买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而融资租赁公司收益权转让中,融资租赁公司仍是转让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的地位并未因未来收益权的转让而动摇,融资租赁公司也不必就收益权转让负有向承租人通知的义务,承租人对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继续负有租金支付义务,也即融资租赁公司与收益权购买人之间的收益权转让合同并不关涉第三人——承租人,这一点是迥异于债权转让合同的。

在收益权转让模式下,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并无有关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也无法律明确禁止性规定,尽管有关资产收益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独立性是否存在仍具有较大争议,但我们认为,根据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精神,从促进市场交易,方便当事人交易活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率以及优化资产配置等方面进行考量,现行存在的资产收益权的转让模式总体上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4.P2P平台的责任承担

P2P平台在交易中,虽然处于居间地位,所起的作用也仅是促进双方交易的作用,所得报酬也仅仅是参加居间活动的佣金,能否成交,主要在于融资方与投资方之间的成交意愿,但笔者认为,P2P平台在一定情况下仍可能负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居间人P2P平台来说,此处的委托人既是融资租赁公司也是投资人,就P2P平台承担责任的对象来讲,主要是对投资人负责。当P2P平台未有尽到明显对融资租赁公司融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义务或者在项目上线的工作中有明显疏漏时,就应该对投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民事赔偿责任数额,笔者认为一般应以平台佣金所得为限,如果与融资租赁公司一起欺骗投资方,造成投资人严重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平台承担超过佣金所得的损失。

(2)行政责任。各地金融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资者举报或者在工作检查中发现P2P平台偷弄虚作假、非法集资等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时,可以根据情况给予平台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P2P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一道弄虚作假、虚构融资项目骗取投资者较大数额资金或者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时,应以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二)债权转让模式中的拆分转让与期限错配的合法性

1.债权拆分转让合法性。债权拆分转让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对承租人的单一债权根据投资者人数拆分多个债权,使债权份数与投资人数匹配,本质是P2P平台在对债权拆分重组后将其转让给平台上的大众投资者。《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仅仅规定了一对一形式的债权转让,尚未涉及同一债权拆分后多对多的债权转让形式。现实中,主要是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产品涉及债权的拆分转让,而P2P平台上债权拆分转让被人称之为“资产证券化”。所谓资产证券化,是融资方以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持续性的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SPV以此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组这些资产的风险与收益,增强资产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行为,而证券本质上就是均等的份额化的财产权利。在美国,债权拆分后通过P2P平台向多个投资者的转让行为被定义为证券转让行为,网络上的债权转让就是简易的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法》中,证券的范围仅仅包括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符合条件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政府债券与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诸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份额、债权拆分份额等均未纳入证券的范围,因此不存在有人所说的债权拆分转让为证券发行行为问题,债权拆分转让行为是合法的,将其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而不是“资产证券化”是恰当的。

2.债权期限错配合法性。债权期限错配是指债权期限与投资者投资期限不匹配时,债权人或P2P平台将债权期限人为拆解为几个时间段的债权与投资者投资期限相匹配的行为。具体到融资租赁企业,为解决期限错配的问题,融资租赁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尽量选择1-2年内的短期小项目上线,二是融资租赁公司采取“分拆项目”的方式与P2P平台对接,即把一个长期项目拆成多个短期项目,而P2P平台则在前一个项目到期后再设立第二个项目标接盘。债权期限错配本质上就是债权拆分转让,不是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发行行为,并不违反现行法律。

(三)债权转让模式下租金债权的担保效力

在收益权转让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即使在收益权转让与投资人情况下,并不退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请求权,而租赁资产收益权的请求权只能由投资人向融资租赁公司主张,承租人租金的支付义务也仍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合同中为保证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履行而设立的各种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问。但在债权转让模式下,这些担保条款效力值得探讨。

租金债权的担保机制包括租赁物出卖人(供货商)的设备回购担保,第三人对承租人的履约担保,对债权出让人的追索权,以及特别为保证债权受让人权益而设定的担保等类型。因租赁物出卖人(供货商)的回购担保不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法定担保类型,因此不在本文论述之列。

第三人对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所提供的担保,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可以作为从权利让与债权受让人。对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抵押权人为分散的多数投资人如何办理抵押登记的问题。对此,实务中设计了一种投资人在受让债权时一并委托第三人持有抵押权或者委托投资人中的一人持有抵押权的格式条款;也可借鉴目前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贷资产转让予特殊目的机构(SPV)做法:在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条款前,仍由信贷资产转让人(原始权益人)持有,当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偿还债务,则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此时担保权自动转移到债权人名下,这被称为权利完善措施。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对债权受让人可追索的承诺以及第三人对受让人所作的保证,是专为受让人设立的担保,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具备可执行的基础。其设立方式是通过网页公告的方式对投资人所作的公告式承诺,也可在P2P平台投资人注册须知中,由平台加入债权转让模式下附属担保权益随之转移的相应条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资人完成了网站指定的注册行为,则认定双方间符合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借此确定回购承诺或担保承诺的有效性。

(四)债权转让模式下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融资租赁是一种创造性的运用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特性,将物的使用权能发挥到极致,充分发挥物的使用效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从而帮助物的使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融资技术(对承租人而言)与商业模式(对出租人而言)。正是这一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二元分离特性催生了融资租赁这一行业,但也给在P2P平台债权转让模式下,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能够随着租金债权转移而附随转移到新的债权人——投资人名下带来难题:如果租赁物附随债权转移到投资人名下,则因为存在众多的投资人而造成一个租赁物的所有权要分割转让与多个投资人问题,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果租赁物的所有权不能附随债权转移到投资人名下,则当承租人违约不能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时,投资人作为新的债权人因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无法享有租赁物的取回权。

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思路:一是在租金债权转让时,租赁物的所有权一同转让与投资人中某个人名下,由其他的投资人委托某个人代为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在债权转让通知中明确告知承租人;二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不附随租金债权一同转让,仍由融资租赁公司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投资人放弃租赁物的所有权(放弃民事权利并不违反法律),但在租金债权转让合同中,投资人作为新的债权人明确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在承租人未能按期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时,由其以所有人身份取回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处置以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

(五)债权转让与收益权转让模式下非法集资问题

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上发布虚假融资项目,融得较大数额资金,属于虚构事实,骗取投资者信任,构成集资诈骗罪,该罪名较容易掌握,笔者不再赘述。难以把握的是债权转让与收益权转让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有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4个构成要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规定构成此罪必须四个要素齐备。该《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该《解释》第3条所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实务中,为避免构成此罪,一是平台不建构资金池,P2P平台将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托管到第三方支付机构,投资人资金进出直接进入第三方账户,做纯粹的居间平台;二是将公众投资人通过网站注册特定化,使之公众投资人变为私募投资人;三是每个融资租赁项目限定投资人数,最多不超过150人;四是将融资租赁项目拆解为多个项目,一个项目多次融资(这也是当前状态下不得已的消极应对办法)。

(六)融资租赁公司及其股东设立P2P平台为其项目融资问题

实践中,有一趋势,就是越来越多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或者其股东成立P2P平台,为其进行的融资租赁项目业务融资,最为典型的是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设立的“e租宝”P2P网络借贷平台。该平台发起的许多债权转让或收益权转让项目,本身就是其设立该P2P平台的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项目。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关联交易以及平台自融的问题。

笔者认为,正如有人所说的,关联交易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合法关联交易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而违法关联交易则损害公司、少数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e租宝平台通过转让融资租赁债权,实现了投资人、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三方共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现象。P2P平台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运营方面是相对独立的,只要没有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就是法律所允许的。

所谓P2P平台自融,主要是指以撮合他人业务成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居间平台——以P2P网贷为唯一业务或主要业务的网络科技公司,将第三方投资人的本应用于进入融资方的资金,非法落入平台自己囊中,既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危害了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又损害了融资人的利益,使得投资人资金没有全部进入融资项目,影响了融资人的项目效益,造成了融资人利益损失。当然,若类似于e租宝此类P2P平台为自身或股东融资,最后发生了跑路或卷款潜逃现象,构成刑事责任的,照样应以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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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海尔消费金融是正规的吗

一、海尔消费金融是正规的吗?

不正规,不审核借款人资料,高利息,高逾期费,恶意催收,别借

二、海尔消费金融是正规的平台吗?

海尔消费金融是正规的平台。

海尔消费金融贷款是正规的贷款产品,海尔消费金融贷款是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旗下的贷款业务。

三、海尔消费金融是干什么的,他旗下的那个嗨付手机客户端是...

海尔消费金融是经银监会批准开业的正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是国家扩大消费金融试点范围后首批获准成立的产融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秉承海尔集团“人单合一”的商业模式,海尔消费金融在股东产业优势资源支撑下,打造出家庭金融服务平台“嗨付”,为用户提供一站式家庭金融解决方案。嗨付手机客户端可为用户提供最高20万信用贷款额度,注册、申请、激活额度、放款、还款全程都在线上完成,秒贷秒批的,充分体现了新型消费金融服务给信用消费极致新体验。

四、海尔消费金融是正规的吗?

海尔消费金融贷款是正规的贷款产品。
海尔消费金融贷款是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旗下的贷款业务。
海尔消费金融是国家扩大消费金融试点后首家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消费金融公司。
所以,海尔消费金融贷款和其他的互联网贷款产品相比,您可以放心,海尔消费是比较正规的。
拓展资料:
贷款公司这种称谓仅局限在我国境内,与国内商业银行、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这种可以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司在定义和经营范围都有所不同。2009年8月11日银监会下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通知(银监发2009(76)号),规范了我国贷款公司的行为。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贷款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外汇、单位定期存单、黄金、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优势如下:
1、因为银行的营销成本较高,小企业向银行直接申请贷款受理较难,这就造成小企业有融资需求时往往会向贷款担保机构等融资机构求救,贷款担保机构选择客户的成本比较低,从中选择优质项目推荐给合作银行,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就会降低银行的营销成本。
2、在贷款的风险控制方面,银行不愿在上投放,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银行此类贷款的管理成本较高,而收益并不明显,对于这类贷款,贷款担保机构可以通过优化贷中管理流程,形成对于小额贷后管理的个性化服务,分担银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银行后顾之忧。
3、事后风险释放,贷款担保机构的优势更是无可替代的,银行直贷的项目出现风险,处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变现性不佳。担保机构的现金代偿,大大解决了银行处置难的问题,有些贷款担保机构做到1个月(投资担保甚至3天)贷款逾期即代偿,银行的不良贷款及时得到消除,之后再由贷款担保机构通过其相比银行更加灵活的处理手段进行风险化解。
4、贷款公司时效性快。银行的固有贷款模式和流程,容易造成中小企业主时间的大量浪费,效率难以保障;而担保公司恰恰表现出灵活多变的为不同企业设计专用的融资方案模式。
再者,贷款公司在抵押基础上的授信,额度大大超过抵押资产值。
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需求资金。许多投资担保公司,在贷后管理和贷款风险化解方面的规范和高效运营,获得了银行充分信任,一些合作银行把贷后催收、贷款资产处置外包给担保公司,双方都取得了比较好的合作效果。

『柒』 创业融资的八大忌

关于创业融资的八大忌

中国现在每分钟会有8家公司诞生,但是会有90。6%的概率死在创业路上,其中很多在不经意间触碰了创业与融资的地雷。下面和我一起来看创业融资八大忌,希望有所帮助!

第一忌:没找对需求

第一个需要讲的是,大家在创业的时候,一开始总有个远大的梦想,但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呢?你要解决的这个问题是不是一个真正的需求?这个点如果没有想清楚,那会是创业者最容易又犯下的最大的错误。

在美国做的调查统计里,有42%的人都认为,他们创业之所以失败,是因为找的方向是错的,需求没搞对。换句话说,你认为大家有这种需求,但是用户不买账,或者购买意愿不强。这是创业最容易遇到、也是最主要失败的原因。

从方法论来讲,本质上是需要认清一个问题:你所想的到底有没有代表性,或者是你的假设条件是否有普遍性意义。

别以为这个问题只会发生在创业者身上,投资人有时也会搞错。譬如,我们投资人圈里有人喜欢偷偏高大上一些的东西,认为偏奢侈的东西就应该投。结果投完了才发现,社会上真正对这个有需求的人不多。

所以,你所假设的市场需求是否经得起推销?千万别把你自己的个人需求、或者你所处的那个小群体的需求,幻想为一个大众的普遍性的需求。

第二忌:产品与服务太烂

这个太烂不是绝对很差的意思,而是相对的概念:按你瞄准的尺度,在你自己标准里,你做的是不是足够好?

就产品来讲,卖点无非就是产品本身和服务两种东西。

但如果从产品定位来说,它要么是个极致的产品,比如诺基亚无敌的时候,你推出了一个iPhone,这是一个秒杀之前产品的东西。另一种是性价比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你更优秀更便宜。

所以大体上来讲这两条路都能让你的产品和服务变得市场、有吸引力。可是举个例子,如果你瞄准的是一个极致的产品,但这个产品的功能、产品本身实际上达不到这点,那会很糟糕,砸了名声。

第二条路是性价比,本来你也希望通过性价比打开市场,但是最后实际上达不到,产品和服务都达不到预期,会比较麻烦,明明是方向对了,但最后产品做得不够好。

说到这里,还想分享一个具体一些的观察:我发现很多创业公司,创始人对于在产品和服务打磨过程里,并不不亲力亲为,而且不知道这个参与度其实无比重要。

我做过仔细观察和对比,赛富投得产品做得比较好的公司,比起那些产品服务表现一般般的公司,最大的区别是创始人是不是甩手掌柜?有些创始人认为产品这件事,招一个VP就能搞定了。

但这里问题很严重,而且坑非常明显。因为产品方向、产品服务和品质都是需要不断做调整的东西,创业企业需要的是迅速地做改变和精进,如果你不花时间在上面,就很容易失控。等到你摊子支得很大的时候,再改变就会代价巨大。

不重视产品的第二点表现则是总认为自己的模式有魔力、威力,然后对产品本身不那么重视,相比于产品,他认为模式更重要。所以有些创业者一上来就说:王总你看我模式如何好,这好那好。于是我问产品,但他没法儿回答产品如何不同,讲起来又回答模式上。各位,我得承认,模式是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但这更多的是锦上添花。如果一个创业项目的基础不好,产品不行,什么模式都挽救不了。好的模式并不能帮助你把竞争对手打败。

所以在考察创业团队的时候,比起考察谁在卖你的产品,我认为谁在打磨产品更显重要。

第三忌:团队出问题

第三忌是团队出了问题。说实话,我们VC投资了企业后,往往睡不着觉的话是因为两件事情,一是被骗了,二是这个团队分崩离析了。比如本来一个非常好的项目,但是最后这帮哥们儿分裂了,VC也会很难受,因为搞定人很难,他们产生了问题,再捏在一起就非常困难。

具体来说,创始团队出问题比其他问题代价都要大。尤其是当我们投资后,无论是美元架构,还是人民币架构,都会受到创始团队分裂的影响。虽然所有的投资架构都会有一些设计,保留了团队个别成员退出或者新增之类的弹性,但具体影响是,如果你们闹掰了,这边不签字,或者那个哥们儿不给你签字,而你又搞不定他,会非常痛苦。

那么有哪些常见的原因造成团队不和呢?根据过往经验,我大致列举一下。一是打工心态,特别是阶段很早期的时候,我们喜欢问创始团队自己投了多少钱,创始人这时候会很反感地反问:我如果自己有钱干嘛找你王求乐?

但我问这个问题的主要意思是:您自己有多么深信这件事情?你自己有多少投入?如果你都投入了全部身家,你不再是一个打工的心态,那VC会觉得很放心。

同样的,如果你要问你自己:虽然你拼命干活,但你那几个联合创始人和高管,是不是有严重的打工心态?所以VC考察创业团队的时候,也会重点看是否有打工者心态。创业团队从一开始就要避免打工者心态,哪怕你挖个水平次一点的,也比心态是打工的要好。

第二种团队不和的常见原因是能力不济,拖后腿,也就是常见的木桶效应。团队这时候容易产生口角,我这边市场准备好了,你产品不给力,或者说产品很好,你市场却卖不动,造成团队内部的口角和不和。

所以这个时候会特别考验创始团队老大的能力,你怎么去调解?

于是VC在投资前会问你,你们这个团队是怎么认识的?认识多长时间了?如何走到一起的?如果你俩是在公交车上认识的,或者某个咖啡馆认识的,说这创意不错,一起干吧,这样的情况作为VC我会比较害怕,而众多的经验也表明,最后的团队问题从一开始就埋下了。

第四忌:欺骗投资人

这一点讲到了刚才令投资人睡不着觉的另一件事——怕被骗。创业项目包装一下总是有的,特别是去融资的时候,每个人都包装一下自己,适当的包装无可厚非。

但这种包装一定要有个尺度,在几个大是大非上,千万别有欺骗:

第一是数据假,一个创业团队不要以为数据情况只有你自己清楚,就可以随便告诉投资人。因为我们会做竞争调查,会从各个方面和角度推敲你的数据,你别以为VC只会跟你聊,跟你的团队聊,我们也会跟你的对手聊,跟你过去的上司聊,所以一旦你有数据方面的夸大,我们是能够发现的。

第二是早期团队会虚增虚构团队成员,比如你是一个做大数据的项目,本来团队可能没有几个人,或者少有人懂大数据,但你需要一个牌子,于是把某高校的教授拉过来,说这是你的联合创始人。但VC一旦发现实际情况,就会对你的项目大打折扣。

第三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是,搞一个很夸张的简历。过去的业绩明明没有那么好,但是为了融资或者PR,虚夸很多东西。

还有一个是关于竞争展示的,VC通常会问你的竞争对手是谁,然后可能有30%的创业者会说没有对手,或者只列举几个次要的对手。其实投资人一听就知道你在胡扯,商业经济发展到这个阶段,几乎你想干的事情,或者你想到的每一个东西,都会有人想到,只是你没有发现而已,所以说自己没有对手、没有强对手,并不是一个很smart的回答。

那如果确实是属于自己功课没做够,比如你在北京做,然而广州也有一个类似的你确实不知道,也属于正常。但如果是明知有却还说没有的,或者就说大话,认为我干得比他大,他不是我的对手,刻意回避竞争的.话题,我认为是比较愚蠢的。

从资本的角度来看,业界对于竞争还是很慎重的,建议各位可以看看迈克尔—波特将竞争的五力模型,说你不要只看目前,长远来讲,或者上上下下左左右右,可能都会对你形成一些威胁,你有没有做好准备?

第五忌:资金使用不当

前面讲了几点投资前的事,现在我们谈谈属于投后的问题。

投资之后,VC那边来钱了,创业企业往往会有哪些问题呢?首先是资金使用不当,没有融到钱的时候一分钱掰两半花,活得很谨慎。但是一旦融到钱了,开始大手大脚,就会很容易面临危险。

资金使用不当的问题,此前媒体报道的。时候,往往是哪个资本把创始人谁谁赶出去了,但从资本的角度来看,多数是因为拿了资本的钱,但没有规划好,最后没做到当初的承诺。

举个例子来讲,一开始你的产品也没有打磨得很好,但是你融资到位后,就迅速扩张产品线,把这个战线拉得非常非常长,或者招了很多人,让你的团队变得臃肿起来,一下子需要的支出变得很多。另外一点是异地扩张,而且还没有掌握好节奏。哪怕你一下子拿到500万美金,但一个月烧200万元,一年后也就没钱了。如果碰到市场好,你可能还可以遇到跟投的,但是如果行情不行,连个接盘的都找不到,你怎么办?

有些企业会勒紧裤腰带,或者裁员,但即使这么做了,对你公司的士气和信心都会有很大的影响。

所以一般来讲,我们投资以后进入公司董事会,都会要求公司在花钱、资本预算这块,尽可能得到投资人的批准。但有些企业家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认为投资的时候有这个条款那个条款,有这个否决权那个否决权,你这么干涉我干什么?其实他不知道我是在帮他、时刻准备救他的命。比如我如果对创业者没有月度财务报表之类的要求,你很可能撒开了花钱,哪天花没了才知道账上钱不够支撑公司下一步发展了,到时候调整节奏可能就来不及了。

所以一般都会在董事会的时候看报表,知道你每一笔大钱的去向。实际上也是帮你看战略,因为战略是可以从资源和钱上反映出来的。

另一种花钱不当的问题,这种情况可能现在比较少了,是公私不分。以前中国老一代企业家,资金往往是个人和公私来回倒腾,公司缺钱的时候我用家里的补,家里缺钱了拿公司的钱来补,反正都是自己的口袋。但如果现在还有这种习惯的话,并不好。

特别是有资本介入的时候,这个钱按照公司法来讲是属于公司的钱,不能乱用的。万一你个人有时候有困难,比如太太需要需要手术费,动用一下也正常,但得跟公司和投资人说一声,然后打个借条,给个利息,然后按照约定还回来。千万别公私不分,出现私自挪用的情况,最后反而会因为这种问题摔很惨。

第六忌:疏于跟投资人沟通

我这次着重要讲的“一忌”,正是创业者跟投资人的沟通。一般如果企业家和资本方产生矛盾,多半是因为沟通不畅造成的问题。

沟通怎么会出现问题呢?经验和经历来讲,首先是心态不好,融资前被问这问那,被搞得很烦,于是阴暗的内心有一种不可避免的小小报复一下的心理。融资到位后就想你们资本方别烦我,我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这种心态产生的背景其实VC是能想象的到,但作为创业者你也要站在投资人的角度去想这个问题,他之所以最后把钱给你,并不是说之前种种尽调和提问都是有意为之的,这是一个优秀的投资人必须做的,如果这个人不做这些,你敢随便接受他的投资吗?把你查了个底朝天之后给你钱跟你合作,说明是认可你了。

实际上,做早期投资的时候,没有那个创业者或者哪一件事是完美的,但在不完美之中,我们还是要扣这个扳机,有时候明知中靶很难,但还是得扣。所以在尽职调查之前,其实对您这个事,对您的团队,对所有的优缺点是有一定了解的,但他仍然决定扣这个扳机,说明他内心做好了准备:你这个项目有可能会做得不好,或者在哪些事情上可能会做得不好。

投了你之后,如果他发现你真的出现那样的问题,都会善意提醒的。比如说你这个公司现在扩张有点快,或者说你这个方向好像有点歪,原来想的这个方向,现在这个方向变得有点歪,歪我也知道你在做调整,但是这个调整是不对的,跟你聊一聊,这是一种善意提醒。创业者千万不要变得情绪化,觉得“怎么管这么多”,“我就是对的”,“你不懂,你在外面指手划脚”等等。你需要克服这种心态。这是我讲的在沟通中的第一种。需要把心态摆正了。

第二个沟通上的问题是报喜不报忧,这个能理解,比如小时候考得不好,就不太愿意把试卷给父母看。

但投资人不是你的父母,投资人发现你有问题的时候,往往第一个想的是怎么帮助你把这个事情做好,因为帮你就是帮VC自己。所以不要担心因为企业有问题不愿意和投资人去沟通。

那沟通有什么好处呢?首先是投资人的能力和资源,会比你好一些,能够多多少少帮你解决一些问题,或者作为三分之一的诸葛亮去帮你参谋一下。其次是当遇到困难的时候,你对你的团队、你的家人不是很方便去透露和交流,但你需要一个发泄口、出口,投资人这时候可能是最恰当的对象。所以你一旦有一些不确定性,方向不确定,或者感觉三股东最近胳膊肘往外拐,可以先找投资人聊聊,哪怕讨论一下,都能帮你看看是不是找到问题和解决方案。但如果一个人整体闷着,自己扛着,就很容易出事儿。所以投资人其实是可能真的能帮到你,千万不要有一种报喜不报忧的心理。

当然,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和投资人沟通最常见的是受不了批评,容易敏感和情绪化。

我觉得在某个方向是不一致的时候,讨论很激烈,拍桌子都没问题,但一定要保持对事不对人,作为投资人我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否决权,但是你才是这个项目的主导者,如果你坚决要做,我还是会被迫要让你去干的,但我一定要把利弊分析给你听。不过你不能当做是偏见之类的,对于反对声音不能太敏感和容易情绪化。

最好的方式是有个定期或不定期的时间点,大家相互检讨一下,什么方向很决策总结一下,保证沟通、批评和相互意见的通畅。

以上就是我认为的实操篇,操作性还比较强,但是后面四点“修炼篇”的内容,我认为可能还得靠自己去领悟,一个企业能走多远,差别可能会主要在修炼篇。

第七忌:包装过度

修炼篇里第一个是包装过度。最常见的是PR过度,跟媒体保持一个良好关系是可以的,但适当曝光即可,别密集且刻意地天天出去说,忘记了自己真正要打磨的产品和服务。

过度PR里还包括出去吹牛说自己有多少用户量,希望借此让竞争对手感到压力,提升自己的士气,从势能上让竞对害怕,但其实这么做没用。或者不虚报,就纯粹通过数据让竞队害怕,也意义不大。在你的用户数活跃或者产生经济价值之前,这些数据都意义不大。所以创业有时候就是要耐得住寂寞,不要害怕失去镁光灯下的机会,你做好了,都会有的。进一步说,你如果还不是很成规模,拿了投资就开始PR,别人一听什么方向拿了赛富多少钱,有些对手本来没想这么干,现在就开始转型干这个,你就会无形中给自己创造对手,总之没什么好处。

另一个过度是虚报融资额,因为投资圈其实很小,你拿了多少钱,大家一清二楚。你处于PR目的,把融资额虚夸得很厉害,到最后就会把自己搞很惨。

有时候出于媒体PR,你不想说也别浮夸,比如投了300万美金,你不愿意说就百万级美元也行,别说拿了1200万美元或者近千万美元之类的,差距太大以后会害到自己的。一是你融资额撒谎让我这个投资人在圈里挂不住面子,二是你下一轮融资的时候,还得跟人解释半天,不然人说你上一次融了1200万美元,这一次怎么也得3000万美元级别,你却要求融1500万美元,大家就会犯嘀咕,再一解释,你说你吹牛了,最后印象分肯定会折损的。

第八忌:贪图虚名

贪图虚名的话,无论我们VC还是创业者都可能面临。比如最近圈里有很多个榜,年轻投资人排行榜、青年创业者排行榜、多少岁以下之类某某榜,一堆排行榜,我觉得其实是没有多少意义的。

拿投资人来说,你投到好的公司,自然会有回报。但是王求乐如果投不到好公司,天天跑来新浪吹牛也没用。

关于排行榜,创业者这边对应的就是各种各样的创业大赛、排名之类的。有时候也邀请我们投资人去,其实我们往往客串的多,不愿意每个场子都去凑热闹,因为我不大相信在创业大赛中能够发现多少有价值的公司,还不如自己在家研究呢。所以创业者不要寄希望于大赛之类的帮助你创业成功,甚至融资成功,扎扎实实做好产品比什么都重要。

另外一个贪图虚名是喜欢混活动,然后在这个活动碰上谁谁谁,和这个大名人合个影、换个名片,发到朋友圈,但实际上这种场合下你们双方基本就是路人甲的关系。对于你的企业来说,最缺的资源无非是钱、人和市场。钱和人你基本努力一下就能找到,但是市场这个事情非常头疼,你需要在这里花很多时间,打磨好你的产品后,让它不断在市场上发挥实力。

总而言之,不要抱有不切实际的想法,认为多混活动就能搞到投资或者抱上大公司的大腿,最后都是看实力的,你产品不行,市场也不行,谁愿意投资你呢?另外,就算是和BAT有合作了,也慎重对外发“和谁谁谁战略合作”之类的,毕竟你一个无名小公司,跟巨头搞战略合作,大家都会有些听笑话的,实际上对你来说意义也不是很大,所以虚名这块,还是要谨慎吧。

总之,融资成功不等于创业成功,拿到钱也不能证明你怎么样,作为创业者,你需要警惕“通过拿钱证明自己”的想法,说到底,你的公司是通过产品和市场去获得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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