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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际融资

发布时间:2021-02-12 06:30:54

Ⅰ 国际融资

http://blog.sina.com.cn/u/1233721385

融资即资金融通,是指在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资金的借贷和筹集活动,它包括存放款、商业借贷、金融信托、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外汇交易等等。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解决好资金融通问题,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在商业银行所开展的国际业务中,国际融资业务构成了其中的主要内容;恰恰也是在迅速发展的国际融资领域,产生了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法律问题。

一、 国际融资的发展
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大规模国际融资开始于二战以后,随着战后各国经济的恢复和增长,国际经贸往来迅速发展,国际资金融通规模也随之日益扩大。在日趋全球一体化的现代经济中,各国间资金的流通也更加国际化、自由化。作为不同国籍经济主体之间的融资活动,国际融资有其自身的特点,例如当事人应按照国际融资法、习惯法、国际惯例和惯行做法进行融资活动;国际融资要受到国内配套资金和本国外汇收支的制约等。较常见的国际融资方式有国际商业贷款、国际项目融资、出口信贷、证券发行、国际金融信托、金融期货等。
8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际融资更是产生了质的变化,呈现出全新的特点:
首先,随着技术手段的长足发展以及各国纷纷实行资本自由化,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金融市场已经结为一体、同步运作。融资活动以电子速度在全球范围内全天候进行。金融市场一体化使得各国在经济上更加相互依赖,一国金融发生变化往往会影响其他国家,甚至波及全球金融市场。
其次,近年来国际金融创新发展极快,新的金融产品日出不穷,全球资本市场金融扩展超越经济增长的趋势日渐明显,结果金融资产总量及其增长率与实际生产总量及其增长率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有相当巨额的资金在金融市场上追逐投机利益,造成金融风险的加大。
第三,国际融资日趋证券化和多样化,传统的银行贷款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下降,以国际股票和债券发行为主的证券化筹资作用不断加强,各种新的融资工具应运而生。
第四,国际融资本质上是资本的无形交易,比实物交易具有更大的风险。最近,随着网络技术和金融电子化的发展,这种拟制无形交易的高风险性更是日益凸现。进入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动荡不宁,危机发生频率之高、后果之严重,都是前所未有的。92年,英镑受游资冲击后被迫大幅贬值,退出了欧洲汇率机制。94年墨西哥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97年初,阿尔巴尼亚也陷入了金融危机;97年下半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更是震动世界,随后韩国、日本也被不同程度地卷入了这场危机。除了这些国家、地区性的金融危机以外,商业银行在国际业务中遭遇重大风险的新闻也是接连不断:95年,尼克·里森投机金融衍生交易失败造成英国巴林银行破产;同年,日本大和银行也爆发了类似事件,损失数十亿美元;93年,我国也发生了某银行分支机构被骗开100亿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恶性事件。
以上说明,当今国际资金融通全球一体、规模巨大、方式多样、风险较高,这就要求各国通过法律对国际融资进行相互协调的、有效充分的监督规制;也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融资业务时遵守相关的法律、习惯、惯例和惯行做法,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律管理,以便更安全高效地发挥国际融资的作用。

二、 国际融资法的特点
国际融资法就是调整国际上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内容和性质上看,国际融资法应该属于民商法的一个分支,但它又具有显著不同于传统民商法的特点,因此不少人主张应该把国际融资法看作是一个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独立法律部门。必须指出的是,国际融资法之所以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是由其调整对象——国际融资关系的特性所决定的。
一般认为,国际融资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的广泛性
国际融资法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法人、非法人团体以及自然人都可以参与融资活动,成为融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调整对象的多样性
融资法的调整对象是由于融资关系主体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由于融资关系的主体非常广泛,融资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显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既有国家与国家之间发生的融资关系,如政府贷款;也有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融资关系,如世界银行的贷款。既有法人与法人之间发生的融资关系,如国际商业贷款;也有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融资关系,如外汇存放款。国际融资活动可以发生在各种主体之间,也不受国界的限制,因而融资关系是相当多样化的。
此外,随着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融资方式也日益多样化,不断推陈出新。每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的出现,往往就意味着形成了一类新的融资关系,也就相应地需要有一类法律规范来调整。现实中,融资关系日愈复杂多样,新的金融工具不断推出,使现有的融资法律制度经常落后于金融实践的需要。
(三)渊源的复杂性
国际融资法具有复杂的法律渊源,这是国际融资法本身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所谓法律渊源,0一般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常见的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法理等等。国际融资法的渊源可以分为法律、习惯、惯例及惯行做法三个层次,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方面。
1、调整国际融资关系的法律:
目前国际上尚没有专门调整国际融资关系的统一制定法,但是各国关于建立国际金融组织的国际条约和协议中往往含有调整国际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这是国际融资法律的重要构成部分。现代国际金融制度以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所建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为基石,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是国际金融领域内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另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金融组织与其成员国之间或各国之间签订的正式协议(如各国相互之间签订的借贷协议),也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在这些正式协议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的协定(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中一般都对融资的基本政策、原则以及融资对象作了规定,对法人或个人之间的国际融资活动具有直接的影响,所以说它们是国际上调整融资关系的法律。
在国内法上,各国制定的含有调整国际融资关系规定的成文法律、法规,如借贷法、证券法、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等等,都是国际融资法的国内法渊源。另外,进行融资活动一般也应遵守各国民商法中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并未制定专门的“融资法”,而是采取针对某种融资方式制定单行法规或条例来调整,如97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值得指出的是,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调整国际融资关系的国内法对国际融资具有类似示范法的明显影响,这是由其金融实力和历史因素所决定的。
2、调整国际融资关系的习惯(Custom)
习惯是国际融资法上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在一定意义上,国际习惯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因为尽管有很多的国际条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国际习惯还是占较大的部分,即便国际条约往往也要以国际习惯为背景来加以解释和理解。
实践中,“习惯”经常与“惯例”相混用。其实,国际惯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惯例就是指国际习惯,即《国际法院规约》上所指的“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国际习惯必须是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因此具有习惯法的效力。广义的国际惯例则既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习惯,也包括尚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惯例”。
二战后,对国际商务惯例的整理总结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果。这些经过整理归纳的惯例影响日渐扩大,作用日渐显著,因而逐渐为各国普遍接受,认为具有类似习惯法的约束力,这种惯例就逐渐转变为习惯。在国际金融领域,象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行为1993年第500号出版物)和《托收统一规则》,对于调整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具有重大作用,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承认,可以说,这种国际惯例已经上升为国际习惯。
3、调整国际融资关系的国际惯例(Usage)和惯行做法(General Practice)
在国际经贸领域,惯例和惯行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国际惯例和惯行做法并没有作为习惯法而被各国普遍接受。因而它们不具有国际习惯那样明确的效力,需要经当事人作出的约定方能确立其法律约束力。可以说,国际习惯和惯行做法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没有当事人的合意采用,它们的约束力就很难成立。
在国际融资活动中,当事人除了要遵守相关的国际融资法律和习惯以外,一般也都遵守有关融资的国际惯例。由于调整国际融资关系的国际惯例是对长期以来国际融资活动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做法的总结概括,只要当事人认可,即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惯行做法是指在长期的普遍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与惯例相比,惯行做法往往还未经过归纳整理,上升为成文的惯例,因此其影响力较惯例为弱。但是,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惯行做法约定在合约中,也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故惯行做法也可成为一种法律渊源。
在国际融资实践活动中,国际惯例和惯行做法往往大量地被当事人所采用,其根本原因是它们能够便利交易,减少和避免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误会和纷争,缩短缔约过程,提高国际融资活动的效率,便于解决争议。因此,各国当事人在国际融资中一般都愿意选择采用已有的惯例和惯行做法,特别是那些经过归纳整理、具有较大影响的国际惯例。

综上,各国关于建立国际金融组织的条约和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区域性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规则和决议,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间或各国之间关于融资活动而签订的协议,各国关于国际融资的法律规定,调整国际融资的国际习惯,国际融资实践中形成的相关惯例和惯行做法等,所有这一切构成了一套对国家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融资法律制度。必须强调的是,在国际融资法上,制定法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并不多,即便有也往往只作一些政策性、原则性规定。在国际融资实践中,真正起到具体规范作用的是大量的国际习惯、惯例和惯行做法。在国际融资活动中,那些颇具影响的国际习惯、惯例、不成文的协议或惯行做法、甚至当事人之间通过磋商达成的“君子协议”式的默契往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很大的效力,这正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官员格林所指出的那样,“为取得在经济问题上的谅解可以不必诉诸严格的‘游戏规则’”。

三、对国际融资的依法规制和依法自律
正如上文所强调指出的那样,国际融资是一个发展很快、复杂多样、风险较高但又缺乏明确、完善的法律规制的领域。不可否认,由于科技和金融创新的推动,国际融资也不断推陈出新,带来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制定法形式的国际融资法律往往跟不上实践发展,也不可能对很具体的实际问题作出预见和规定。所以,国际习惯、惯例和惯行做法事实上成为国际融资法的主体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发挥规制国际融资实践活动的重要作用。在国际融资活动中采用这些国际习惯、惯例和惯行做法,无疑有利于便利交易,提高安全,降低和避免风险。但是,这些国际习惯、惯例和惯行做法往往又非常复杂,专业性很强,必须经过专门学习和训练才能比较好地掌握。而且对于非发达国家的金融从业人员来说,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这些有关国际融资的习惯、惯例和惯行做法的了解更是基础薄弱。因此,鉴于国际习惯、惯例和惯行做法在实务中的重要性、复杂性和专业性,我国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学习国际融资法和从事国际业务时必须对它们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注意。
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通过制定法律,缔结条约和编纂整理国际习惯、惯例不断完善对国际融资活动的有效规制,这只是一方面。在另一方面,国际融资活动的当事人,尤其是各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融资时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加强依法自律,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安全地发挥国际融资的作用,预防和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因为,在国际融资法中,大量的规范是以国际惯例和惯行做法的形式存在的,需要当事人通过在合约中的约定才能确立其效力。“有约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这是一条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依法订立的契约(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也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适用的惯例和惯行做法作出明确的约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毕竟,如果当事人自己没有法律意识,毫不自律,那么将很难防范风险的发生;即便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恐怕能做到的也只有事后补救了。

Ⅱ 国金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怎么样

国金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是2015-11-19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专地址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属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916(天津创博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296号)。

国金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20118MA06W7997T,企业法人刘小梅,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国金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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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国际融资的运用

多渠道的吸引外资,积极稳妥地培育国内资本市场是我国发展经济的战略之一。为更好的发展经济,我国不仅在国内广泛筹集资金,也将国际融资作为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我国主要采取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国际金融机构借款,国际商业银行借款,国际债券,国际股票等融资方式。
我国发行国际债券开始于1982年1月22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债券市场,首次发行了100亿日元私募债券期限12宽限期5年从1982年1月29日起计息年利率为8.7%半年息一次宽限期后每年还款8%,此后的几年间中国在国际债券场都很活跃这一阶段的发行条件较好利率接近伦敦同业拆借利率期限一般在7年以上。
我国利用股票进行国际融资是从1991年上海、深圳两地发行的B股开始的,到1994年底共有50余家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放B股,上市总额达30多亿人民币,筹集外资数亿美元。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香港上市的H股和红筹股、在美国上市的N股、在英国上市的L股以及在新加坡上市的S股都属于国际股票。
为了推动我国国际融资的发展,更好地发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作用,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债的管理,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要尽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的导向,将更多的外资引向中西部、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对外借债方面,要在计划管理、债务监测、借款使用、管理法规进一步加强和改善。

Ⅳ 论述国际融资的历史发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以美英等国为首的国际社会通过多边协定方式建立了布雷顿森林体系。主要内容包括:(1)设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调国际货币关系,特别是对各国的汇率政策实行监督;(2)实行以黄金为基础、美元为中心的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度;(3)在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IMF可提供短期信贷,以补充其国际流动性。在最初的近20年里,该体系运行比较顺利,有效地促进了世界经济的重建、发展和繁荣。但由于该体系的基础是美元与黄金的可兑换性,并要求其他各国放弃货币政策独立性,因此,当美国国际收支逆差不断扩大,无法维持美元与黄金的可兑换性时,它的继续存在便受到明显挑战。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停止向各国政府兑回美元后,各国纷纷放弃本币与美元的固定比价,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布雷顿森林体系趋于崩溃。1976年在IMF的提议和组织下,国际社会达成牙买加协定,宣布黄金非货币化,同时承认各国实施的浮动汇率制度合法化,这标志着国际金融体系再次进入了一个不受全球性多边协定约束的动荡的时代。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充分说明了国际金融机构在危机中的乏力。金融危机暴露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存在的一系列严重弊端:首先是作为储备货币的美元,其发行不受任何限制,实际上是一种“信用”本位,美国几乎可以无约束地向世界倾销其货币,但其偿还却因为汇率的“浮动”而得不到保障。其次是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中缺乏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仍是建立在少数发达国家利益基础上的制度安排。因此,构建新的国际金融体系,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至关重要。

Ⅳ 国际融资知多少

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专 1. 消极担保属条款(negative pledge):贷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及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护或设定任何担保物权。

Ⅵ 国有企业国际融资的有几种方式

企业获得资本(企业融资),不单纯是为企业发展聚集资金的问题,它实质上是一种以资金供求形式表现出来的资源配置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使用是有偿的,其他资源只有经过与资金的交换才能投入生产。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融资方式总的来说有两种:一是内部融资,即将自己的储蓄(留存盈利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二是外部融资,即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使之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部融资已经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方式。外部融资又可分为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

l、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股东)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2)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

(3)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2、债务融资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筹措资金,资金供给者作为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融资方式。相对于股权融资,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短期性。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

(2)可逆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3)负担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需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

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

就各种融资方式来看,内部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因此它是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企业内部融资能力的大小取决于企业利润水平、净资产规模和投资者的预期等因素。只有当内部融资仍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时,企业才能转向外部融资。

股权融资相对于债务融资来讲,因其风险大,资金成本也较高,同时还需承担一定的发行费用,看似成本较高。但企业融资的成本,不仅包括会计成本,还包括机会成本。相对于会计成本,机会成本是构成企业决策行为的主要依据。从我国的情况看,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所花费的机会成本是很高的

比如,现实中企业根据对未来市场变化的预期,制定了相应的产品开发计划,但其所需资金往往受贷款规模的限制,等到银行逐级申报增加贷款规模批下来以后,也许市场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使企业失去一次有利的投资机会。可见,我国银行贷款的“时滞”增加了企业融资的机会成本。同样债券融资的限制条件多,对企业来讲,同样加大了机会成本,也是其不利的一面。

企业外部融资究竟是以股权融资还是以债务融资为主,除了受自身财务状况的影响外,还受国家融资体制的制约。不同的国家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经济发展的水平以及对资金需求程度不同,所选用的融资体制也不相同。不同的融资体制规范着企业获取资金的渠道,制约着企业的融资形式和取向。

因此,对国有企业而言,不仅存在着国有资产,还存在着国有负债,国有负债即筹集和使用资金的成本也就构成了国企改革的成本。我国国企改革的成本包括四个方面:(1)离退休下岗人员安置。(2)医疗、教育及其他福利费用。(3)企业办社会的成本。(4)企业银行债务。其中银行债务构成了企业的显性负债。对于企业从财政获取的资金,企业要承担一部分隐性社会责任,即安置下岗、离退人员、养老金、医疗、教育、失业保障等。这部分隐性社会责任即构成了企业的隐性负债。

如何解决企业巨大银行债务包袱问题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资产负债率高。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资料,1990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为58.4%,91年至93年上升为60.5%、61.5%、71.l%,1994年为83.3%,96年平均为89%。解决企业银行债务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l、通过资本市场筹集一部分。资本市场作为长期资金交易的场所,一般包括长期存贷市场、长期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狭义上仅指以股票和债券为信用工具的直接融资市场。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一个扩容、增效、改革、规范的成长期。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筹集一部分。(l)用发行股票所筹资金归还一部分贷款。(2)将部分银行贷款转为债券

2、投资基金转换一部分。(1)创设转换银行与企业债务的国企重组资金。国企重组资金就是金融中介机构通过组建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基金股票(公司型基金)或受益凭证(契约型基金),把社会公众的分散资金有机汇集起来,其主要投资方向是向国企注入资本金。(2)建立产业金融联合组成一个联合投资公司,以国企资产作为担保物,由联合投资公司出面向商业银行借款,帮助国企摆脱困境。

3、债权变股权置换一部分。通过股份制改造,对那些关系国计民生,合乎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向专业银行贷款超过全部资产的50%,且所欠贷款30%为逾期、呆滞贷款的国有企业,可将其超过一定年限的部分贷款,转为银行对企业的投资,使债权变成股权。

4、呆帐准备核销一部分。

5、政府扶持补贴一部分。方法有以下几种:

(1)贷改投。

(2)财政返还

(3)发行财政特种国债等

6、盘活存量一部分。(1)破。让无挽救价值的企业破产。(2)调。结合产业、产品结构来调整资产结构。(3)并。靠资产重组,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把优势企业扩张和劣势企业兼并结合起来,互利互惠,优势互补。(4)转。实行股份合作制,对部分中小企业的资产可以实行整体和部分拍卖,有偿转让,用其收入偿还银行贷款和注资其他国有企业。

以上几种方法中,利用资本市场是主要方式。

Ⅶ 国际融资担保的国际融资


国际融资是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运用各种金融手段,通过各种相应的金融机构而进行的资金融通。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速度的加快,对资金需求的增加,国际融资越来越成为一国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1.国际债券融资:国际债券即发行国外债券,是指一国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企业、私人公司、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等在国际债券市场上以外国货币面值发行的债券。 2.国际股票融资:国际股票即境外发行股票,是指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国际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国内外交易所上市。
3.海外投资基金融资:海外投资基金融资的作用在于使社会闲散的资金聚合起来,并在一定较长的期间维系在一起,这对融资者来说相当有益。此外,稳健经营是投资基金的一般投资策略,因而投资基金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也相当有益。
4.外国直接投资。 1.外国政府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是由贷款国用国家预算资金直接与借款国发生的信贷关系,其多数为政府间的双边援助贷款,少数为多边援助贷款,它是国家资本输出的一种形式。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由一些国家的政府共同投资组建并共同管理的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旨在帮助成员国开发资源、发展经济和平衡国际收支。其贷款发放对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以发展基础产业为主的中长期贷款,对低收入的贫困国家提供开发项目以及文教建设方面的长期贷款,对发展中国家的私人企业提供小额中长期贷款。
3.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国外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从国外一般商业银行借入自由外汇。它按其期限的长短不同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企业为了满足对流动资本的需求或为了支付进口商品的贷款而借入资金的一种银行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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