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急需一份"三农"融资情况调查报告
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难"瓶颈亟待破解三农资讯网 添加时间:2007-7-30 新华网武汉7月23日电 近日,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湖北295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简称龙头企业)进行了一次调研,结果显示:有92.9%的农业龙头企业表示因为“融资难”,企业存在资金缺口问题;同时,有36%的企业认为贷款难度较过去有所增加。专家分析认为,只有以资本为纽带,整合市场、资源和资金,充分发挥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财政政策及政府管理的联动作用,才能有效缓解农业龙头企业融资困难,共促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融资难”龙头企业类型分析
据了解,本次关于湖北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难”的调研,采取抽样调查与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在湖北13个市州,选取了295户龙头企业(占湖北龙头企业总数14.8%)。其中国家级16户,省级154户,市级125户;中小型企业占92.9%,大型企业占7.1%;私营企业占77.3%,国有和集体企业占14.2%,外资企业占8.5%;从事粮棉油收购加工等传统农业经营的企业占82%,从事农业科技、生物制种及农业综合开发等新型行业的企业占18%。无论从企业规模、注册类型、从事行业和组织形式看,样本企业涵盖面都比较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调查显示,“融资难”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类企业中:
一是创业成长型的龙头企业。这类企业普遍存在自有资金少、负债率高、融资条件不成熟等特点,因而融资渠道较为狭窄。
二是规模扩张型的龙头企业。这类企业生产扩张愿望强烈,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和设备更新的资金需求量大。
三是季节收购型且缺乏抵押担保物的龙头企业。这类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和销售,资金需求季节性强、时间急、需求量大,在收购旺季资金供需矛盾较为突出。
四是信用等级和信用状况较差的企业。调查显示,8.3%的未获贷款企业,主要因为信用等级偏低。还有的改制企业产权不明晰,银行对贷款存在后顾之忧。
——金融体制滞后加剧龙头企业“融资难”
1.龙头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融资结构不合理。湖北省龙头企业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失调,过度依赖信贷的现象十分明显。在抽样企业中,2006年信贷融资和股票、债券融资总额54.2亿元,占企业外源性融资总额的93.22%,但其中信贷融资占到93.2%,而股票和债券融资几乎为零。
一些金融专家表示,湖北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的潜力有待挖掘。即使在2006年股市步入上升通道并持续走高的形势下,湖北省也仅有2家企业通过配股、定向增发等方式募集资金6.5亿元,仅占中部六省的1.6%,占全国的0.4%,且无一家新上市公司。2006年全省债券发行额为112.5亿元,仅占全国的3.7%,其中还主要是人民银行推出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其贡献率达92%。
2.支农金融体系、信贷制度等不能完全适应龙头企业融资需求特点。一方面,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龙头企业的支持虽呈政策性、商业性和地方性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格局,但仍主要集中在农行、农发行和农信社等涉农金融机构。2006年,三家机构对湖北龙头企业累计信贷投入额占全省金融机构的62.9%。而由于这些资金供应主体本身存在着一些现实困难和问题,客观上限制了其对龙头企业的投入。
另一方面,调查显示,有28.8%的企业是因银行信贷规模或审批权限限制而未获贷款批准。这表明,一些银行业信贷制度设计,还不能适应龙头企业发展的要求。
3.民间金融发展不畅。尽管允许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小额信贷组织等金融组织的政策已出台,但尚处于探索阶段,加之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社会监督,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湖北民间借贷作为地下金融,向正规金融发展的渠道还不畅通,因此在龙头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还很小。2006年,抽样企业的民间融资额,仅占融资总额的4.68%。
4.保险对农业和龙头企业的风险补偿功能不足,使龙头企业经营风险难以规避。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湖北农业保险发展较慢。2006年,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全省保费收入的0.2%,而农业保险赔款支出占全省赔款支出的3.4%,后者高出前者3.2%;全省仅有1家财保开办了涉农保险业务。
5.培植龙头企业的外部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不够完善,使金融部门满足企业融资存在顾虑。首先,龙头企业的管理存在一些普遍问题:评定标准不一,准入门槛过低;缺少规范、统一的行业指引和科学的市场统筹规划,行业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项目多;部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重管理、轻服务,对龙头企业加以名目繁多的收费。
此外,部分龙头企业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等现象大量存在。资料显示,至2006年末,湖北省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类案件胜诉金额15.4亿元,执结5.3亿元,执结率仅为34.4%;部分社会中介机构短期行为严重,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随意为企业出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担保体系不健全,担保基金规模小、担保费用高、放大倍数低、反担保条件高、现金出资比例低等问题普遍存在;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银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存在收费部门多、收费种类多、收费标准高、办理时间长等问题。
——化解“融资难”尚需政策配套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湖北省农业部门专家建议,要逐步化解农业龙头化企业“融资难”问题,必须从若干政策层面给予配套:
一、各级政府在尊重金融机构市场化运作的同时,应加强对各地农业产业化布局的规划和引导,制定统一、规范的龙头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根据地域特色,培育和扶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品牌,防止重复建设。同时,加大财政政策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探索介入贴息资金、担保资金、支农风险基金的协作辅助机制,发挥财政公共支出对龙头企业融资的杠杆作用。
二、加强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传导,引导资金向龙头企业和“三农”倾斜。加大对龙头企业贷款监测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对龙头企业监测联系点制度,掌握企业资金动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投入;出台支持“三农”和龙头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增强服务功能。
三、着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增强金融市场对龙头企业融资的外在动力。一是培育龙头企业良好的守信氛围。建立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综合指标评价体系,由政府领导,人民银行牵头,与工商、税务、司法、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对地方金融生态进行综合评定并实施动态奖惩制度。二是借鉴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模式,健全和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体系。
四、完善支农金融体系及信贷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挥信贷市场对龙头企业融资的主导作用。
五、培育龙头企业逐步进入资本市场,打开企业直接融资通道。尽管目前大多数龙头企业还达不到在资本市场融资的条件,但作为今后融资的方向,有关部门可争取或创造政策条件,为改善企业融资结构做出积极的努力。可适当放宽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支持有实力、有发展潜能的龙头企业开展直接融资;鼓励发展信托市场,允许经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创造条件使信托业储蓄积聚功能辐射至龙头企业。
六、加快建立适合农村和龙头企业发展的农业保险体系,增强龙头企业融资的抗风险能力。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农业保险体系。成立隶属于政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允许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与政策性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和竞争;组建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并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亏损给予补贴。
B. 什么是三农金融服务
有重点就没有战略,没有重点就难以突破,就只能保持低水平、低层次的重复发展版、无序发展,乃至徘徊不前权。农业银行正是在基于战略的高度,从“三农”客户需要和自身实际出发,确定了服务“三农”的职能、区域和行业重点。职能方面,确定在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等规模化融资领域发挥骨干和主导作用,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确定在农户、中小企业、粮棉大县、贫困县等“贷款难”问题上取得突破,起到支柱和稳定职能,不断扩大服务“三农”的覆盖面。区域方面,粮棉大县以促进粮棉增产、农民增收和农产品[11.43 2.51%]转化增值为重点;贫困县以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培育县域支柱产业为重点;经济强县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壮大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为重点;边远、高寒、沙漠化、石漠化、生态条件恶劣地区,主要通过内外部政策扶持,努力改善经营条件,履行好公共金融服务职能,促进边疆安定、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行业方面,确定了农业产业化、农村商品流通、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小城镇建设、特色资源开发、农村中小企业、农民生产生活和公共金融服务等八个领域,作为服务“三农”的重点领域。
C. 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的发展有哪些
中国农业银行在服务“三农”和发展县域市场的战略下,紧紧围绕贫困地区主导产业和区域性特色行业发展,积极培育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大力扶持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形成了以市场为方向,以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向产业链最前端的农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收入。据悉,"2012年,农业银行在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共投放贷款1888亿元;在592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495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投放贷款4605亿元,有力促进了贫困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农业银行还根据地方农业的特点和农户贷款规律,创新推出“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双联农户贷款、新农村民居建设贷款、三农‘市场+商户’贷款等多项特色农贷产品,满足了农户的金融需求,推动了小额信贷的发展,2012年共发放农户贷款3216.3亿元。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也纷纷推出小额信贷项目,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为沃尔玛上游供货商提供融资服务最为典型。沃尔玛的上游供货商大都是微小企业,由于这些企业规模较小,且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往往很难在银行得到贷款,因而,导致这些供货商长期的资金不充足,为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工商业银行对这些供货商实行物流、现金流等封闭式管理,为沃尔玛供货商提供从采购、生产到销售的全流程融资支持。这一新型融资模式迅速破解了沃尔玛供货商的融资困局。其他大型商业银行也都纷纷出台了各种各样的小额信贷业务,不断扩展小额信贷的市场空间,使得中小企业贷款相对容易,相对便捷。
D.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三农”金融服务
“三农”工作关系国计民生,历来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加快农村改革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对于加强和改善“三农”金融服务提供了新机遇,提出了新要求。但也要看到,“三农”金融服务仍然是我国金融服务中比较薄弱的地带,“三农”金融发展中仍存在不少两难问题。笔者认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三农”金融服务,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问题,努力把“三农”金融服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首先,要处理好商业化经营与社会责任的关系,这是困扰“三农”金融服务的根本问题。笔者认为,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应该坚守两个底线:一个是党和国家要求的社会责任底线。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开展“三农”金融服务,是履行国有资本意志的必然要求,不能单纯地追求利润最大化,风险偏好也要建立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另一个是商业化经营要求的保本底线。实践证明,不计成本、不讲风险地服务“三农”,会挫伤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也会削弱金融机构的长期服务能力。
金融机构在服务“三农”过程中,应当将这两个底线有机地统一起来。一是坚持以发展带动服务“三农”能力提升。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商业化服务“三农”的新路子,寓服务于发展之中。二是努力寻求商业化经营和践行社会责任的结合点与平衡点。在对外服务上,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商业金融模式支持政策性、公益性强的“三农”发展事业;在考评机制设计上,金融机构在考核基层机构点均、人均业务量和效益时,可探索加入对服务“三农”社会责任相关指标的考量,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服务“三农”。三是树立和增强“雪中送炭”的责任感。比如,在西藏、新疆等老少边穷地区,虽然经营成本较高,但当地群众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和愿望仍然较强,金融机构应坚持在这些地区设立多种服务网点,以发扬和体现社会责任感和担当精神。
其次,要处理好关于统筹管理和放权搞活的关系。“三农”客户具有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区域差异显著、信息不对称等特征,难以与一些金融机构过于集约化的经营体制相适应,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妥善处理好统筹管理和放权搞活的关系,以进一步贴近市场、贴近“三农”,提高“三农”金融服务的效率。
一是厘清各级机构的职能分工。金融机构要深入基层、员工和客户,理清哪些事项需要总部统筹管理,哪些需要放权到分支机构,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级机构的经营管理权限。二是积极稳妥地推动适度简政放权。金融机构可以采取“试点-评估-优化-推广”的方式,做到既放权于基层,缩短管理和决策链条,又“放而不乱”、风险可控。三是要做好管控引导。在具体经营事项交由分支机构负责的同时,金融机构总部也要切实加强管理、督导,形成服务“三农”的整体合力。
第三,要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能不能科学而艺术地把握好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平衡点,是决定“三农”金融服务成败的关键,最能考验出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坚守“三农”业务发展的风险底线。金融机构在服务“三农”的过程中,必须始终绷紧风险控制这根弦,坚持底线思维,任何时候都要将不良贷款控制在能“承受”范围内。二是适度提高对“三农”业务的风险容忍度。金融机构应通过优化调整经济增加值、内部转移定价等管理考核指标,打消基层机构服务“三农”的顾虑。监管部门也应坚持差别监管,适当放宽“三农”业务不良贷款等考核指标的监管标准。三是切实加强“三农”业务专业化风险管控能力。这是应对“三农”金融业务风险大的根本之道。
第四,要处理好资源投入和效益产出的关系。现阶段,农村金融资源投入大、经营成本高、效益产出低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对“三农”和县域市场增加资源投入的积极性。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多方努力。
一方面,金融机构要以战略眼光来审视和衡量“三农”金融业务。金融机构要从近景、中景、远景等不同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发掘“三农”业务的战略价值和长期效益,做好资源投入的总体规划。另一方面,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增加农村金融资源投入的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各类财税、保险、货币和监管政策支持,强化正向激励。
此外,在发展创新型“三农”金融业务方面,一是要推动服务模式创新。重点是要强化城乡联动、行司联动、境内外联动,提供信贷、发债、票据、租赁、理财、保险等跨领域金融服务,构建新型综合化农村金融服务新模式。二是要推动产品创新。近年来,“三农”金融产品创新聚焦在破除农村抵押担保瓶颈上。农业银行在这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2009年推出了林权抵押贷款,近三年来累计投放林权抵押贷款172亿元。2014年,农行又率先在同业中推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三是要推动技术创新。当前要着力把互联网金融的理念、技术和产品运用到“三农”金融服务中。
E. 三农金融是什么
三农,指农村、农业和农民。所谓“三农”问题,就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专个问题。三农金属融促进是三农经济发展的必要途径。
实际上,这是一个居住地域、从事行业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问题,但三者侧重点不一,必须一体化地考虑以上三个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
F. 什么叫三农资金
为支持三农政策而准备的专项资金
“三农”问题,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问题
针对三农问题的相关政策:
1、加大减免农业税改革力度。2004年,全县农业税平均税率由7%降到4%,降低3个百分点。在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同时,同比例降低农业税附加。
2、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多、产量高的农民倾斜的原则,2004年,按照国家规定的筹措比例,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541.3万元,对全县种植小麦、玉米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县政府成立以县长张业为组长的粮食直补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发展和计划、农业、物价、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参加。5月底以前要全部兑现给种粮农民,6月15日公布补贴结果。
3、对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补贴。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的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购机户手中。同时,县安排一定财政资金对农民购机给予补贴。
4、增加良种补贴投入。县财政用县长备用金50万元,建设20个粮食生产示范村,鼓励土地向种粮能手集中。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项目资金。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管理,强化种子市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种子价格,积极开展送种上门服务,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
5、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认真落实支持化肥生产的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化肥生产企业电价优惠政策。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出厂价格继续由政府指导定价,核定中准出厂价,企业出厂价上浮不得超过中准出厂价的10%。物价局要加强对化肥出厂价和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流通环节的加价幅度,降低化肥最终零售价格,真正让利于民。农业、工商、质检部门要严厉查处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6、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税费减免及物价控制政策。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方面,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支持。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有关税费。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对能够给农民带来实惠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管哪种所有制形式,都要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一视同仁的支持。
意义:中国是个农业大国,中国的革命其实质上是农民的革命。农民一直就占中国人口的大部分,农民的生活状况关系着中国的社会稳定。在现在生产建设时代,农业也是工业、服务业等的基础和支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难点和重点都在“三农”。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不足、农民收入增长困难问题还很突出,农业、农村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在现阶段,只有实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略,才能切实优化经济结构和实现协调的、可持续的发展,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因此,取消农业税,绝不仅仅是为了农业、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富裕,而是关系到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伟大复兴。
G. 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在线等、、、、、、、
建议看一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对照这些文件政策开展自查。
H. 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方面: 《指导意见》提出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体举措包括:明确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持范围和重点对象,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并实行差别费率、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强化财税正向激励、构建上下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逐级放大增信效应和优化监管考核机制等。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带动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在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银担合作各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同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推动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并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银担合作各方要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并实施跟踪评估。 在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的同时,《指导意见》提出强化财税正向激励,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完善资金补充机制,探索风险补偿机制,并落实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指导意见》明确,中央财政要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其进行资金补充。鼓励地方政府和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捐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提出优化监管考核机制,要求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评价体系。 “金融管理部门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考核加分,鼓励进一步降费让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权重等。”《指导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优化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激励机制,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为“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坚持保本微利运行、落实风险分担补偿、凝聚担保机构合力”。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 也明确禁止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I. 如何对三农小微业务发展给予信贷支持
首先,必须发挥信贷担保机构的政府支持作用。由于担保行业风险高、收益低,完全靠市场专的力量很难充属分发挥作用。
其次,融资担保企业要提升自身服务水平。针对当前存在的经营方式比较粗放、风险内控较为薄弱、人才不足、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不足等问题,担保机构应坚守主业,深耕细作,通过不断创新,优化产品服务,提升自身服务水平,同时严格保证金管理及规范收费,严格贷款流向管理,不占用客户贷款。
第三,银行要积极作为,做好服务文章。银行应切实降低三农融资成本,进一步完善银担合作机制,通过倾斜性的政策,充分调动银行参与银担合作的积极性;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同时,在监管上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严守风险底线。
——中国三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