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是第一轮融资
第一轮融资也就是第一次融资或首轮融资,只是一个称呼。
专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属漫长的过程,在发展的各个阶段,都需要投入,在自身资金匮乏的情况下,需要引进外来投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风投。企业第一次引入外来投资,就称为第一轮融资(可是一家或多家),在后续发展中,再次融资就称为第二轮融资,以此类推,后续只要企业有需求而又有愿意投入资金的个人或机构,就会有第三轮、第四轮......;因此X轮融资只是一个称谓,有的媒体报道也习惯将第一轮融资称为A轮,第二轮称为B轮......
在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往上市之路的快走到终点时候,此时还有人想投资,一般叫做Mezzanine Capital,夹层投资、Pre-IPO Capital;
上市之后还可以融资进行公司私有化,叫做Buy-out capital等等。
这些不同的阶段的不同名字,也只是约定俗成而已。
『贰』 开办经营性公墓是否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开办经营性公墓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2)公墓陵园融资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七条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在其他地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另定。
第八条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九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回内地安葬的办法,由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本规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