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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融资项目

发布时间:2025-10-04 11:32:06

㈠ 全县金融机构工作报告

全县金融机构工作报告

一、我县金融机构概况:

我县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9家、保险支公司4家、证券营业部2家、融资担保公司4家、小额贷款公司2家、民间融资理财咨询公司1家。2015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147.5亿元,增长7.25%;贷款余额80亿元,增长14.2%;全县拥有4家上市公司,流通市值150亿元。是中国金融生态县,金融生态示范县。

二、今金融工作运行情况:

今以来,我县围绕“扩大规模,优化结构”的目标任务,着力加强银政企合作和项目对接,着力优化金融环境,着力拓展多渠道融资,全县社会融资成效显著,金融机构存款保持较快增长,贷款稳中有升,地方准金融快速发展。1至5月,全县社会融资新增10.7亿元,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新增2.7亿元,小贷公司贷款新增1亿元,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和中期票据融资到位资金7亿元。

(一)金融工作运行特点

1.存款增长较快,贷款平稳增长。5月末,全县金融机构存款余额164亿元,比初净增10.6亿元,增长6.91%。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82.4亿元,比初新增3.74亿元,增长4.7%。其中,县农村信用联社新增贷款2.96亿元,县城商行新增贷款1.2亿元,山融小贷公司新增贷款0.97亿元,县建行、县工行、县邮储银行贷款与初持平,县农发行、县中行受重点企业大额贷款到期还款影响,贷款出现下降。

2.项目对接得到深化,银政企合作成效明显。新伊始,县政府召开金融工作暨重点项目对接座谈会。会议在总结2015工作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2015金融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并向金融机构推荐重点融资项目69个,融资需求19.29亿元。到5月底成功落实项目43个,到位贷款资金5.3亿元。

3.金融体系建设快速发展。村镇银行筹建工作正式启动,县政府与成都银行正式签订银政合作协议,将由成都银行发起,内在我县组建注册资本1亿元的村镇银行。新开业的山融小额贷款公司在今已向各类企业发放贷款万元,新开业的名望融资担保公司一季度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2300万元。

4.直接融资工作卓有成效。县工行为公司发行6亿元天宫理财产品,第二期2亿元已在今全部到位。公司发行7亿元中期票据,首期5亿元已于5月18日顺利到账。

5.金融创新深入开展。县商行深化银担合作,县联社全面推进民生类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和失地社保贷款,县工行推出企业联保贷款。1至5月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累计发放贷款4.8亿元。

6.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氰胺、桔橙公司、玻璃公司、公司和电气公司等五户企业被列为全市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国金证券、华龙证券、tcl投资基金等先后到培育企业进行考察指导,协商上市辅导事宜。

7.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优化。近日,县政府出台关于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通知,将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登记费用下调50%,并对资产评估、公证和银行业中间业务收入等进行了规范,减轻了企业的融资负担。县政府还决定建立资金规模1600万元的中小企业转贷周转金。其中,政府投入600万元,企业募集1000万元。目前,已开始向中小企业提供转贷周转借款服务。

(二)金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贷款投放不足,存贷差进一步扩大。今以来,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和增速在全市排名靠后,存贷比降到50.9%。其原因,一是部分优势企业加大多渠道融资力度,大幅削减县内金融机构贷款,如公司县内贷款就减少2亿元。二是部分融资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缓慢,企业自有资金不足,贷款手续不齐,影响了贷款报批和资金到位。三是个别金融机构信贷工作缺乏开拓性,片面强调项目选择难和贷款风险,把主要精力投向存款组织,导致存贷差越拉越大。

2.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上升,实体经济运行困难加重。今初,随着国家金融政策的微调,企业融资环境一度放宽,但从2季度开始,各家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再度收紧,贷款利率进一步上浮,目前全县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大多在10%以上,担保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接近20%,从地方准金融机构融资成本达到25%左右,企业融资总成本比去增加20%-30%,加上用工成本的大幅度上升,挤占了企业的盈利空间。

3.政府平台公司和房地产行业融资困难。我县政府平台公司向一般性公司转化尚处于申报审批阶段,按银监部门要求,在未转化前,金融机构对平台公司实行只收不贷政策,使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面临较大的融资障碍。由于国家政策打压,今以来,房地产企业没有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一笔开发贷款,融资只能依靠准金融机构和民间渠道,普遍存在运作不规范,资金成本高,风险隐患大的问题,个别实力较弱的开发商有资金断链的危险。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一是坚持以贷款投放为中心,强化贷款投放任务。力争全社会融资增加25亿元,金融机构贷款新增16亿元,上半新增贷款达到8亿元。二是加大创新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胆采取各种产权、所有权、经营权质押,企业联保、银担合作、银保合作等方式,拓展中小企业融资领域,尽力满足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看好的中小企业融资要求。充分发挥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转贷周转金的作用,使之成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可靠载体。三是强化协调服务,做好重点项目融资对接工作,及时跟踪农发行2.8亿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报批进程,抓紧落实氰胺招商银行1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城投公司大连银行2亿元项目贷款的报批手续和条件,争取在6月份到位,启动美丰集团10亿元企业债券发行前期准备工作。四是进一步发展多渠道融资。加强与有实力的券商合作,加大政策扶持和奖励力度,强力推进后备上市企业培育进程和已上市企业的再融资。加快村镇银行筹建步伐,力争内成功开业。五是加强政策扶持。深入推进银财保互动试点和民生类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认真组织开展农村政策性保险和农民小额人身保险,逗硬执行财政性存款与金融机构贷款挂钩政策,鼓励多贷多存。六是强化金融监管,全力维护金融稳定。严格融资中介准入把关,认真贯彻融资项目备案审批和风险保证金储存 制度 ,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行为。

㈡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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