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韩国房价很便宜吗
韩国的房价特别高,对于一些贫困家庭和城市新移民来说,买房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情。也许是作为游牧民族的后裔,韩国人喜欢搬来搬去,很多人并不愿意在同一个地方长期生活,所以韩国人租房子住是极为平常的,房屋出租也就成为一项相当庞大而成熟的产业。
大体说来,韩国用来出租的房子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叫“下宿”,由于在这里住的一般都是大学生,所以不用先交押金,只要每月支付一定的租金即可,房东会提供如桌子、被子等基本用品,每天还提供1~2顿饭菜;二是考试院,从名字就可以看出,这里主要是给那些迎接各种考试的人租住的。考试院的房子很小,设施简单,月租相应也就便宜,所以很多大学生也偏好住在这里;三是一室户或者公寓房,这种房子一般室内具备洗手间和厨具,但其他的设施基本没有。租住这种房子一般需要同时交押金和月租,且相对较贵,所以住在这里的人一般是单身、新婚夫妇或者家庭比较富裕的学生。
而最令外国人感到新奇的,还是所谓的“传贳”租房模式。
我目前的房子就是通过“传贳”租住的。中介机构“首尔房地产”的中介人员在听完我讲述的条件后,立即从电脑里调出所有符合要求的房子,然后开车带我一一察看。
当发现我对一家商住两用楼里的房子感兴趣时,中介介绍说,这间房子是以“传贳”的形式出租的。
我对所谓“传贳”的理解,就是在入住时交给房东28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22.4万元,人民币1元约合125韩元),“传贳”合同期间不需要交任何房租。“传贳”合同期满后,房东将全额返还这2800万。
韩语中的“传贳”是个汉字词,“贳”是“出租、出借”的意思。“传贳”是地地道道的经济学名词,是韩国特有的一种物权/债权制度。
网络词典解释说,韩国摆脱日本殖民统治以前,“传贳”做法主要局限在汉城及其周边一带。随着战乱等造成人口大规模流动,传贳租房的做法开始在韩国大小城市推广开来,如今成了韩国人住房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据统计,目前有23%左右的租户是住在“传贳”房子中的,只有19%住的是月租房。
看完房子后便是商签合同事宜。签合同时,我与房东在合同期限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房东坚持说,“传贳”形式出租房子至少得签两年。我却坚持只签一年。房东几次欲起身离开,均在中介劝说下又坐下来。最后在附加条件下,达成了妥协:房东在合同期满当月未必能全额退还押金,但会在第13个月返还。此间,只要有人入住,我就得随时搬走。
合同终于还是签了,但我越来越有些后怕,合同到期,房东不还钱怎么办?为什么房东不愿要月租金,这么“便宜”房客?
我忍不住找到中介,告知他自己的忧虑。中介却并不惊讶。他说,在原来住宅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的确有很多房东对房客很蛮横,拖欠押金,房客也没有什么办法。后来,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和规范“传贳”制度,韩国在1958年制定的《韩国民法典》中就对这种不动产利用关系作了具体的规定。中介说,你要是还不放心,可以带上这份租房合同到市法院去核实并公证一下。
来到法院,工作人员在核对合同和房东的个人材料后,很快加盖了大红骑缝章——原本以为要花人民币几百块才能办好的事情,结果只付了500韩元。
工作人员解释说,韩国《民法》第303条特别规定,传贳权人支付传贳金,按照该不动产的用法占有、使用和收益,传贳权消灭时,权利人对该不动产全部享有较后顺位权利人及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传贳金的权利。韩国《住宅租赁保护法》中也对此有明确规定,即便是外国人也不用担心房东不还钱。
传贳之变
近几年来,韩国“传贳房”比以前少了4%,相应月租房增加了4%。主要原因是,以前的银行利息很高,房东一般将房客的大笔押金存在银行里,每月同样可以获得很高的利息收入,还省下了每月挨户收取房租的麻烦。但随着利率的下降,一些靠房子维持生活的老人,一般就不愿用“传贳”出租房子了,而是转为月租的形式。
不过,对于真正需要融资和投资的人来说,用“传贳”方式出租房子仍然有很强的吸引力。因为从银行贷款不仅比较困难而且利息很高。这几年,韩国房地产业非常火爆,投资者红了眼似地炒作房地产,这当然得需要巨额资本金。
若粗略计算一下,仅我所在的楼层就有30个小房间,房东从本楼层就可以先后融资8~9亿韩元。韩国法律规定,“传贳押金”的额度一般是所租房子时价的60~70%。今年初,韩国首都首尔的平均“传贳”价格上涨到1亿700万韩元左右。所以,投资者可以用融到的这笔传贳资金再投资新房继续进行“传贳”出租,也可以转手,赚取升值利润。
随着经济全球化,投资渠道也越来越宽。现在韩国大多房东将这些钱投入到证券、房地产、海外基金、做生意等方面。韩国国民银行的一位理财咨询师介绍说,韩国家庭储蓄率仅为4%左右,35%的城市家庭甚至没有一分钱存款。
在韩国人的资产结构中,海外资产在金融资产中所占的比重正日益提高。特别是这几年中国、越南、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股市异常火爆,中国基金、印度基金、以房地产为投资对象的海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都是非常热门的理财商品。去年末,韩国政府为抑制韩币升值,还出台政策,鼓励国民到海外购置房产等。因此,不管以哪一种手段投资,其收益都高于每月收取的租金和银行利息。
可见,“传贳”制度之所以能存续,就在于它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下,房东可据此获得长期融资,而这笔资金可以带来高于月租的收入。房东让渡或者牺牲的不过是对房子在一段时间内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同时,社会上也必须存在一定量的租房者,他们在支付了“传贳押金”后,获得了对房子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省下了月租。因此,传贳合同双方都各取所需,互利互惠。
从这个意义上说,“传贳”制度不仅推动了韩国房地产的充分利用、资金的融通和财富的增长,同时也有助于缓解住房难题。
2. 双赢里三钻信托会员是什么意思
网络很多贩卖的这种业务都是骗子,请你小心。就算有真实的,他们也都是用了一些不正当手段比如抓肉鸡黑别人的宽带付账的,总之天上掉馅饼的事情还是不信为好
希望采纳
3. 韩国经济是什么时候开始腾飞的
韩国经济起飞始于60年代初期,尔后30年来,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
韩国经内济是如何腾飞容的
http://..com/question/7968249.html
韩国现代化成因浅析
http://www.gzii.gov.cn/script/dweb/testnew/listinfo.asp?siteid=20734
4. 信托财产一般不得强制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作为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应依法分别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根据上述条文第(一)项的规定,A公司作为母公司只能以自己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但这并不意味其子公司不受影响,在强调于公司独立性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特殊的投资关系。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完全的投资权益,根据上述条文第(三)项的规定,应将其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一般应由清算组委托评估机构对子公司B进行评估, 在此基础上将子公司整体有偿转让,转让金纳入破产财产。此时,子公司的法人资格将得以保留,投资收益关系发生变化。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第1个问题:A公司信托B公司股权,只要A公司不是受益人(因为B是全资子公司,A公司不是信托受益人就意味着A将B公司股权间接的赠与给了信托受益人)或者B公司信托房屋产权,A、B不是受益人,均可以实现防止办公楼不被强制执行的效果。
对于第2个问题,A公司信托B公司股权,只是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关系发生变化,但是B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仍然负债务偿付义务,其财产(办公楼)仍然会被强制执行。但B公司信托办公楼这一物权,只要B公司不是唯一信托收益人,根据上述办公楼就不能作为清算财产,可以不被强制执行。
5. 信托是什么意思
家族信托是一种长期理财方式,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帮助处置家庭财产以实现财专富长期规划属的目标。家族信托的资产所有权与收益权是分离的,委托人一旦把个人或家族的资产交给信托公司打理,其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6. 信托3+2是什么意思
这个是指信托期限,是5年期,但满3年可以提前结束。
7. 设立信托的条件有哪些,设立信托的形式是什么
北京遗产继承栏目关注:遗嘱信托成立的要件是什么遗嘱执行人有哪些哪些人可以做遗嘱执行人
一、设立信托的条件有哪些
设立信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各国信托法对设立信托的要求基本相同。英美学者将设立信托的三个基本条件概括为三个确定性,即委托人意图的确定性、信托标的物的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确定性。
设立信托的首要条件是,委托人必须有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委托人作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各国信托均未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可以是足以表明委托人意愿的行为。但是,对委托人设立一些特殊的意思表示,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形式要件,例如,依照日本有关法律规定,委托人设立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贷款信托和证券投资信托等,需要经主管机关批准,因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英国法律规定,委托人设立涉及土地权益的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设立信托对信托财产的要求体现在两方面,即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合法取得并占有的财产。委托人对此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委托人以采取盗窃、抢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设立信托,应属无效。
第二、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或财产权,不能是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人身权。
第三、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不得是法律禁止委托人处分的财产,如委托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品等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第四、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
受益人是信托的受益对象,是享有信托利益的人,委托人设立信托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一项信托必须要有受益人,没有受益人,一方面,受托人不知道谁是信托的受益对象,不知向谁履行义务,信托无法实施;另一方面,受托人不实施信托时,也没有人能够要求强制实施信托。当然公益信托除外。
二、设立信托的形式是什么
以何种形式设立信托,除我国以外,各国信托法均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就是说,委托人设立信托,原则上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但是设立一些特殊的信托或者以特殊财产设立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设立信托的形式,英美信托法没有具体规定,并不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理论上说,委托人可以通过遗嘱、契据、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行为等方式设立信托,甚至委托人的一句话、一个便条、一个行为,都可以有效的设立一项信托。不过实际上,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当事人都是以书面形式设立信托。
大陆法系信托法普遍承认以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遗嘱等形式设立信托。日本、韩国信托法虽不承认委托人以行为设立信托,但也未限定信托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不过,有关法律对设立特定的信托的形式施加了一定的限制性要求。例如,以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注册的财产设立信托的,以及设立特定的商事信托和公益信托的,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惟有我国信托法对设立信托采取要式主义。我国《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就是将信托合同规定为一种绝对要式合同。
8. 什么是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的法律问题
“家族信托”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托”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它是一种以家族内部人为受益人的信托;第二,它是有一定规模的信托,一般适用在家族企业上。
我国在信托发展的现阶段当然没有《家族信托法》,规范家族信托关系的主要还是《信托法》。《信托法》15条关于“委托人死亡后,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的规定,对家族信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家族信托承担财富传承功能的基础。有了《信托法》特别是其15条,理论上在中国可以设定家族信托,信托合同中可以约定家人照料和保护信托的条款(如果受托人同意,并有可能执行的话)。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实质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家族信托的时限很长(会超出自然人终生范围),受托人如果是自然人执行信托事务可能有困难,并且自然人的财产管理能力也比较有限,所以,家族信托最有可能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所以,有关信托公司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也是重要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7条第2款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第2条第2款又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因为没有自然人或非信托公司从事受托行为的司法解释,民事信托的范围受到了“以信托为业”这个模糊边界的挤压。再加之家族信托本身的原因,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在很长时间内都将主要是信托公司。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也受到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不动产信托。因为《信托法》10条规定,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加之,相关配套登记制度没有健全,所以在我国目前不动产信托的登记是很困难的。类似的,其他需要登记的财产信托也会遇到这个问题。
家族信托受到限制还来自于税制安排。
虽然,《信托法》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但是,关于信托财产的归属,史尚宽先生说,受托人受财产权之移转处分,该财产权归属于受托人。因为受托人之管理处分财产,非管理处分他人之财产,乃自己管理处分属于自己之财产。但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非为自己利益而管理处分自己之财产,乃系依一定目的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处分该财产。[18]还说,不动产所有权之信托,委托人不能不将该不动产之所有权移转于委托人。[19]虽然,江平先生接受了“委托给”这种让步的立法方案,但也对日本和韩国信托法中“信托财产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观念,一直深信不疑。[20]
如果我国税法不对信托做出特殊安排,所有权转移的信托可能会带来很多税务上的问题o比如,房产的转移要缴纳印花税、契税,还可能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并且,这种缴纳是双向的,即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要缴纳一次,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按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转移时还要缴纳一次。在信托受益缴税的问题上,公司作为受益人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人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若企业认购的信托产品属于金融商品的范围,对外转让信托产品时,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而对于个人来说,国税函[2005]424号指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个人取得信托产品收益,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当前并没有信托公司执行代收代缴的义务,但并不否认以后有按受益缴纳的可能性。而信托受益在信托计划的执行中,都已经依法纳税。这就又涉及双重征税的问题。
9. 什么是信托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将信托受益的权利进行转让。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专的关属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