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嘱信托没有受托人
不成立。按照我国信抄托法袭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本案并没有受托人与其签订合同,因此属于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
2. 遗嘱信托是什么具有哪些特点
立信托可以采取遗嘱的形式。当委托人以遗嘱形式设立信托时,该行为包含两项法律行为,一是立遗嘱行为;二是设立信托行为。由此,为要使信托行为有效,其前提是遗嘱行为应当有效。因此,设立遗嘱信托,应当符合继承法有关遗嘱的规定。
为了使遗嘱有效,必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完成立遗嘱行为。
一是立遗嘱人应当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是立遗嘱人只能就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立遗嘱,例如: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按照上述规定,立遗嘱人不能把不属于其或其无权以遗嘱处分的财产列入遗嘱财产之中。
三是立遗嘱人可以自书遗嘱,也可以由他人代书遗嘱。在自书遗嘱的情况下,立遗嘱人应当亲笔书写,并签名和注明立遗嘱的日期;在由他人代书遗嘱的情况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上必须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日期,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应当在遗嘱上签字。如果需要制作公证遗嘱,应当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四是不得伪造遗嘱,不得篡改遗嘱。伪造的遗嘱和遗嘱中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承诺该委托的,由遗嘱形式设立的信托始得成立。为了满足信托行为有效的法定要件,在相关的遗嘱中,除了应当记载继承法对遗嘱内容要求的一般事项外,还必须记载信托法规定的法定事项,如果信托财产不予明确的指定,或者受益人不确定或不清楚等,都会导致信托无效,如果出现此种情况,通过遗嘱将自己遗产的全部或部分设立信托的目的就难以达到。
立遗嘱人依法立遗嘱后,虽然遗嘱成立,但遗产继承权要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在立遗嘱人死亡前,被指定的人拒绝担任受托人或无能力担任受托人时,立遗嘱人可以修改遗嘱,指定其他人为受托人。而在立遗嘱人死亡后,被指定人拒绝担任受托人,或者发生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情形时,则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由受益人来另行选任。如果受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其选任。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选任受托人有其他规定的,应当按照遗嘱规定的方式来选任受托人。
3. 什么是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何谓「生前信托」?
「信托」(TRUST),是有法律效力的安排,「生前信托」,顾名思义,是在生前设立,通常由律师制定信托文件,详细列明遗产安排指示和条款。
信托一般分为可撤销(REVOCABLE)和不可撤销(IRREVOCABLE)两种,大部份生前信托都属前者,即订立人在生时,可随时修改甚至取消。因此,该信托对订立者的税务及资产产权并无任何影响,亦不会对债务起任何保护作用。
生前信托内订明,将来夫妇中任何一方离世,属于死者的资产应如何处理。信托可指定由未亡人或子女继承产业,或指定其遗产全部或部份归入特别信托内,该信托称为「绕道信托」(BY-PASS TRUST),或简称为「B信托」,为不可撤销的信托,作用是保留死者的个人遗产免税额。
举个简单例子:夫妇有两个孩子,年纪还小,夫妇设立生前信托,将自住房屋及银行户口改由生前信托拥有,由夫妇作为共同信托人(CO-TRUSTEE),任何一方离世后,其所属之资产便归入「B信托」,由未亡人作信托人全权,并可取得信托赚得的全部收益;未亡人本身的资产,则继续留在生前信托内,并继续为该信托之信托人。将来未亡人离世,信托内预先指定的「继任信托人」(SUCCESSOR TRUSTEE) 便接过责任,将信托内的产业按信托条款处理,包括待子女成年后,将资产交予子女继承,之后,所有信托结束。
4. 信托是什么,它怎样做到了财产隔离和家族传承
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此外,委托人立下遗嘱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签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类别并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
信托财产是指通过信托行为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者手里的财产。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自然权益)。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意愿(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财产的责任。信托责任是在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获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转移资产且不参与管理的人所承担的责任。具体表现在监护人对立遗嘱人,公司管理人对公司股东,管理人股东对非管理人股东,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对投资者都负有信托责任。信托责任是将受托人和受托资产载体,与转移资产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5. 女人在临死之前写了20封信托她朋友在男人每年的生日时寄给他
消除忧郁、收获快乐的秘方
朋友:您好!我和你感同身受,理解你的心境。愿意回答你的提问。现代人很多都感到迷茫、空虚、无奈、孤独、苦累……心理空荡荡的,好像走到了人生的十字路口,前后维谷、左右为难,活又活不起,死又死不起。苦苦地寻找人生的出路与答案。人生最最最痛苦的是什么?人生最痛苦的是没有认识人生的意义、人生的方向和人生的使命;找不到真理,一生都在迷茫、空虚、痛苦之中慢慢煎熬;生命的肉体还在,但心已经死亡!!!这是人生最最最伤心、最最最悲痛、最最最痛苦啊!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其中一部分人直到人生的终点都在迷茫、空虚、无助之中,真是悲凉、悲伤、悲哀啊!很多人都在问:这是为什么?如果你真想知道,今天给你一个明确的答案!这是由于人们心理负面的因素造成的。
哪些是心理负面能量呢?它包括:自私、吝啬、愚痴、骄傲、虚假、邪气、丑恶、迷惑、污染、贪婪、恐惧、自卑、胆怯、消极、悲观、冲动、无情、不满、嫉妒、执着、小气、自持、讨厌--------产生的心理结果是:矛盾、对立、对头、敌意、敌人---------这些心理负面的能量给人带来消极、忧郁、悲伤和病态的严重后果,这也正是人生黑暗、抑郁、悲伤、痛苦、疾病、贫穷的总根源。
哪些是心理正面能量呢?它包括:大爱、给予、明理、谦虚、诚信、正义、善良、觉醒、纯洁、廉洁、无畏、自信、勇敢、积极、乐观、平和、感恩、知足、宽容、理解、大度、自省、喜欢--------产生的心理效果是:和睦、亲和、友情、亲情、亲人---------这些心理正面的能量给人带来积极、快乐、幸福和健康的良性效果,这也正是人生光明、快乐、喜悦、幸福、健康、富贵的总根源。
每天早晨把生命的信心背诵三遍:1、我最有爱心。2、我最有自信。 3、我最宽容。4、我最勇敢。5、我最讲信用。6、我最阳光。7、我无所不能。8、我最智慧。9、我最博学。10、我最爱读书。11、我最爱观察。12、我最爱倾听。13、我最爱思考。14、我想好了就去做。15、我是上天创造的精品。16、我最有魅力。17、我最有天赋。18、我的歌声最美。19、我喜欢挑战。20、我勇于承担。21、我要成就天赋的使命。
世界著名心理学基地——哈佛大学校长德里克•博克提到:很多人认为,财富越多就越幸福,但研究显示,这基本上是不正确的。哈佛还有一句口头禅:“给予比接受更快乐。”心理学家认为:愤恨的情况下,对周围事物的理解能力以及控制能力明显下降。甚至做出意想不到的事情。哈佛大学有一句广为流传的格言:“忙完秋收忙秋种,学习,学习,再学习。”为人处世的道理一生学不完。以诚信立本,以信用立世。(参阅《哈佛心理学大全》人生不但要有钢铁的坚硬,更需要棉花的弹性和水的柔性。“上善若水任方圆”就是说人世宇宙间最高级的最好的对待一切事物的方法像水一样:处在一种既有形又无形的状态。水是什么形状、什么态度、什么心理?“上善若水任方圆”就是讲的这个人生道理。
其实人生的负面能量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受到了日益严重的不断污染造成的。这些污染主要来自于:遗传因素、家人影响、社会干扰、自己言行。只要找到了病根,也就有了解决的妙方。这就需要加强抵抗干扰、预防污染的免疫力,塑造健全、完美的人格,不断提升人生的精神境界。理想的人格魅力有那些要素呢?1、提高素质、完善人格;2、博览群书、储备知识;3、帮助他人、快乐自己;4、举止文明、礼貌待人;5、尊重他人、不说脏话;6、胸怀宽阔、海纳百川;7、知足感恩、理解他人;8、谦虚谨慎、不骄不躁;9、诚实守信、立人之本;10、不惧挫折、百折不挠;11、不计前嫌、宽容待人;12、乐观向上、笑对人生;13、闻过则喜、自知之明;14、接受批评、虚心纳谏;15、赞美他人、不存嫉妒;16、科学理财、节约有度;17、平和心态、自我调控;18、自立自爱、自尊自强;19、刚柔相济、惠外秀中;20、知书达理、是非分明;21、乐于奉献、不求回报。
快乐是一天,忧愁也一天。一个瓶子可以装蜂蜜,也可以装毒药。一个人的心灵可以装失望,也可以装希望。人的心里装什么?都由自己选择!烦恼天天有,不捡自然无。如果你能举一反三,人生就会海阔天空。在这个世界上,最脆弱的是心理;最强大的也是心理。其实,每个人都是上天创造的精品,都有无限的光明和极大地宝藏,都有最珍贵的价值和展示人生精彩的舞台!自信和信仰是心灵里的阳光;自信和信仰能唤起沉睡的生命;自信和信仰是人生起死回生的良药!
当我们在没有骨气,活到极致痛苦的时候;当我们备受打击,濒临生命边缘的时候……我们大声念道“天上地上唯我独尊!”,或许,因为这个信心,使我们大的磨难瞬间解除了;因为这个信心,使濒临死亡边缘的我们,生命又得以支撑下去;因为这个信心,使我们能用最坚强的心面对生命中一切的苦!我就是不怕苦,我就是要好好活着!老子天下第一!天上地上唯我独尊!
什么是人生?曲曲折折是人生;痛苦快乐是人生;酸甜苦辣是人生。谁都改变不了的现实;谁也改变不了的自然规律,与其逃避还不如面对。这个世界并不缺少快乐,而是缺少发现快乐。这个世界并不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人生是艺术的再现,艺术是人生的升华!人生是丰富多彩的生活;人生是色彩斑斓的生命!人生绝不是欲生不能,欲死不得,而是活生生的如生龙活虎般的生活!
迷茫已经来了,光明还会远吗?空虚已经经历,充实就在眼前!人的一生中,最光辉的一天并非是功成名就的那一天,而是从悲叹与绝望中奋起、勇往直前的那一天。(福楼拜)请朋友和我一起高喊:我最坚强、我最勇敢、我最自信、我顶天立地、我能战胜一切障碍!我真心希望天下每一个人都能打开自我封闭已久的心灵之窗,让灿烂的阳光照进来,享受幸福之中的烦恼;痛苦之中的快乐,享受人生的美丽多彩。让我们像一只英勇无敌的海燕,迎着暴风雨飞翔着歌唱;歌唱着飞翔!经受过严寒的考验才能享受到美丽的春天;经历了暴风雨才能欣赏到绚烂的彩虹!世界因你而精彩;乾坤有你才辉煌!朋友,请记住:看破红尘数万年,地狱天堂九重天。抛弃烦恼快乐到,改变人生一念间。心念一变,每一天都是新的起点,每一天都是新的开端!乐向红尘乾坤大,笑对人生天地宽!
6. 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是按照什么区分的
“生前信托”(即Living Trust),也被称为Inter Vivos Trust(“Inter Vivos”中文意为:当事人活着时有效的;生前的,在世时的),指生前有效的信托,即人活着的时候生效(有效)的信托。通常情况下,主要是指委托人活着的时候有效的信托。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法律上,“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二者有时在时间上一致,有时在时间上差距很大。“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肯定都是在“生前”设立(即“成立”)的,人死了什么都做不了,但“生前信托”在生前就生效,而“身后信托”则在死后才生效。
一般而言,“生前信托”主要指契约信托等,而“身后信托”主要指遗嘱信托等。众所周知,遗嘱是死后才生效的,所以遗嘱信托也就好理解了。
7. 多人共同信托,一人去世后,该信托如何处理。
你好!
信托法第五十二条: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回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答、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受托人死亡怎么办?
受托人如果死亡,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2)委托人死亡怎么办?
委托人死亡不影响信托的存续。比如,所有的身后信托(遗嘱信托)都是委托人死亡后设立的。
(3)受益人死亡怎么办?
如果信托合同有规定,按照信托合同执行。如果信托合同没有规定,同时信托有只有一个受益人,信托财产归于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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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遗嘱信托的处理程序都有哪些
遗嘱信托的处理程序有以下几个步骤
1、鉴定个人遗嘱
在遗嘱中必须明确以信托为目的的财产的同时,并明确表示用该财产建立信托的意愿,这是遗嘱信托成立的必备条件
2、确立遗嘱信托
首先,要确认财产所有权。信托机构作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首先要确知死者对于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确立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信托机构要成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必须由法院正式任命。
第三,通知有关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信托机构在被正式任命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之后,应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债权人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发出后的4~6个月)之内出示其对死者的债权凭证,据以掌握和清偿债务。同时,信托机构还要向死者的继承人和被遗赠人两种利害关系人发出正式通知。
3、编制财产目录
受托人应在被正式任命后的较短时间内(通常为60天左右)与遗嘱法庭一起完成对遗产的清理、核定。信托机构准备好一个登记簿,仔细地将死者的财产集中起来,并记录在登记簿上。
4、安排预算计划
信托机构在受托管理遗产和执行遗嘱的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的支付,为此,信托机构须拟订一个正式而详细的预算计划,将现金来源与运用逐项列示出来,若遗产的流动性差,现有的和可能的现金来源不足以支付债务、税款、丧葬费、受托人初期的管理费用等,则信托机构应制定一个出售部分财产的预算政策和计划。
5、结清税捐款项
信托机构应付清与遗产有关的税款,这些税款主要有所得税、财产税和继承税。
6、确定投资政策
如果遗嘱中涉及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须对财产进行再投资的条款的话,受托人在准备税收申报单的同时,应该制定适当的投资政策和计划,选择既安全灵活又盈利的投资工具进行投资。信托机构受托进行投资,要像对待自己的财产或投资一样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应合理、及时、谨慎,需经得起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
7、编制会计账目
信托机构编制的会计账目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执行遗嘱或管理遗产阶段,即办理完各项遗产所得和债务、费用支付后所作的会计账目,这些会计账目必须上交法院,经其核定后,寄发给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许受益人在一定时期内向法院提出异议。若无异议,法院则批准信托机构的该种会计账目。
8、进行财产的分配
上交法院的会计账目获准后,由法院签发一份指示信托机构进行财产分配的证书。信托机构在收到该证书后,视遗嘱信托办理的进度决定行使分配权。若遗嘱信托已经办完,则着手对财产进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资或其他业务未结束,则等办完之后再行分配
9. 遗嘱信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遗嘱受托人由谁担任
遗嘱信托在内地基本上还是空白。据称,目前内地还无法开展遗嘱信托业务,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国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如下:
1、《继承法》是私法中的强行法,《继承法》的这种双重品格决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遗嘱信托具有独特的理论构造,可以成为克服《继承法》缺陷的工具。中国遗嘱信托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约了遗嘱信托功能的发挥。为此,必须对《信托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2、中国现行的法律对遗嘱信托的规定很少。《继承法》根本没有规定遗嘱信托,而《信托法》第八条、第十三条都是关于遗嘱信托的设立制度的规定。遗嘱信托是信托的一种,因而遗嘱信托在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等制度方面的规定可以适用《信托法》的其他原则规定。
3、遗嘱信托的特殊性也主要体现在成立及生效制度上。遗嘱信托的成立、生效制度是遗嘱信托的基础制度。因此,只有遗嘱信托成立、生效才能顺利利用遗嘱信托制度,在遗嘱信托的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也将直接制约其工具价值的发挥。
4、遗嘱信托成立条件上存在的逻辑悖论。民法上认为遗嘱是单方意思表示,其生效不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在合法的前提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的生效要件。根据《信托法》第八条的规定,遗嘱信托在受托人承诺时才能够成立。据此除非遗嘱人在死亡前就已经取得了受托人的同意,否则仅仅根据生效的遗嘱并不当然成立遗嘱信托。
5、具备登记能力的财产设定遗嘱信托几乎不可能。根据《信托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依该条规定,在进行物权变动需要登记的财产上设立遗嘱信托,只有进行登记后,信托才能够生效。
6、以房屋为信托财产设立遗嘱信托将产生如下的矛盾:在立嘱人死亡前(遗嘱还没有生效),就须得到受托人的承诺并进行信托财产的登记,否则信托在遗嘱人死亡时并不生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遗嘱人死亡前遗嘱尚未生效,遗嘱人可以依法改变遗嘱,而依据尚未生效的遗嘱去设立遗嘱信托当然就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根据中国《信托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择权。
10. 生前信托的主要作用
对拥有房地产的人士,生前信托可能是比较有效的遗产规划工具。信托的主要功用,是避免后人要通过法庭认证手续;此外,信托可指定将来透过A/B信托,去保留夫妇各自遗产免税额,目前是每人一百五十万元。
假如房地产由夫妇直接拥有,待两人都去世后,后人需要聘用律师或会计师,向法庭申请认证,法庭批准后才能将产权转移。认证除了要花钱和花时间外,还会失去私隐权。有些父母在生前将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子女,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认证,但却有税务和其他后遗症,尤其是假如房地产属于投资物业,更应该让子女通过遗产继承,去达到省税的目的。
生前信托本身不能增加遗产免税额,但透过成立A/B信托,将属于死者的遗产放入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内,便可以利用死者本身的遗产免税额,将来即使产业大幅度增值,亦不会有遗产税的问题。
生前信托最大的好处,是避免将来子女承继遗产时要通过认证(PROBATE)手续,但对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生前信托还可以为他们提供保障。
假如夫妇当中一人离世,另一人当然可以继续拥有产权,和子女们的监管权;可是,万一夫妇都离世,假如没有预先透过遗嘱或生前信托,去指定遗产的管理权和子女的监护权,便要由认证法庭(PROBATE COURT)去按州法律作决定,而这些决定通常都是跟据亲属的亲疏关系,未必与您的愿望相符。
虽然在遗嘱中可以指定产权和子女监管权,但假如拥有房地产的话,即使有遗嘱亦要通过法庭认证,所以最好还是设立生前信托,在信托中清楚地指定一位信得过的继承信托人,并指定由他监管未成年子女。同时,在信托内也可以另指定一位候补的继承信托人,当原来继承信托人不可以担当任务时,由侯补继承信托人补上。
由于生前信托通常可以随时更改,到子女成年后,父母到时可以考虑修改信托,让子女来作继承信托人。
避免遗产争议
通常父母在遗嘱或生前信托内,都会指定将来遗产由子女平均分配承继,可是,有部份父母,由于各种原因,给予不同的子女不同的遗产价值。例如,顾及某子女生活较困难,或者某子女对父母特别照顾,便将较多的资产分给他;另一方面,可能有令父母对子女某不满,便故意将该子女在遗嘱中删除,或给予比其他子女较少之产业。
虽然父母有自由去决定如何分配遗产,但分配不均可能为后人带来争执,失了和气,甚至对薄公堂,不时有人到法院为遗产分配提出诉讼。
为了减少将来后人为遗产分配争执,如果不采用均分的方式,便要特别谨慎去避免争执。遗嘱较容易被争议所以找律师订立生前信托比较稳妥,有些家庭甚至将签署遗嘱或生前信托过程,用录像机录下为证,并录下律师对分配条款的解释。此外,在遗嘱中加上不可争议条款,令提出争议的子女丧失继承权,也是常用的策略。还有一个办法,就是经常对遗嘱作些微修改,用意是即使遗嘱受到争议,法院也会考虑到之前订立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