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理财融资 > ppp融资代建

ppp融资代建

发布时间:2021-02-22 08:14:05

融资代建模式和PPP模式有什么区别吗我看着觉得是一回事吧都是政府缺钱,总承包单位负责融资来修建

1、定义不同

融资代建(DBFO模式),是政府缺少启动或者建设资金,由施工单位或者社会资本金提供资本金来进行项目的实施,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归还本金的前提下支付资金利息。

PPP模式,具体是指政府、私人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间合作关系的一种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

2、服务范围不同

PPP模式适用于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报慢的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部门,电力煤气等能源部门以及电信网络等通讯事业等。DBFO(融资代建模式)这个术语是英国高速公路局提出来的。用来描述依据私人主动融资模式制定的基于特许经营的公路计划。

3、运行模式不同

融资代建典型的模式是已确定一个公共工程项目且通过规范的程序选择了项目发起人,政府与项目公司(由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参与方组建)签订委托特许协议,由项目公司选择合适的工程(管理)公司代替业主(项目公司)进行包括融资、建设、经营在内的工作。

而PPP模式的典型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

Ⅱ ppp 与融资代建相同点和不同点

代建制复的实质就是由于政制府缺乏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能力,而委托一个专业的代建单位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建设管理事宜。通俗点 就是政府用自己的钱请人帮忙去建设,这个钱可能是政府自有的也可能是政府向银行借的。
PPP简称公私合营,其实质就是将应该由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公共服务,以特许经营权等方式提供给社会资本方去建设或者提供服务。通俗点 就是政府以支付服务费的形式让社会资本方帮忙建设,如果钱不够由社会资本方去借,这个钱由社会资本方去还,不关政府的事了。

Ⅲ ppp模式与融资代建共同点

以照明公私合营模抄式(PPP)为例,这是针对城市市政照明设施亮化项目、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经过一体化能效升级改造,实现智慧城市照明并负责一定年限的经营而达到共赢的一种新模式,即智慧城市照明PPP合作运营模式。在基于简能(SECOING)高压HID氙气路灯智慧照明系统为载体的智慧城市照明PPP合作运营模式中,运营管理公司对合同约定区域已有的市政照明设施进行日常运营维护,并进行智慧城市照明升级改造,将原有市政照明基础设施(光源、电器、灯具、灯杆、变压器、线缆及配电箱等)逐步进行更换,从而实现辖区内整体市政照明效果的全面提升,城市照明实现智慧化管理,并确保整体市政道路照明设施的稳定运行,道路照明效果达到《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要求。政府出让公共照明资源特许经营权,监管、购买照明服务;由社会资本投资,以运营管理公司为主体进行一体化系统升级改造,长效运营、服从监管、科学管理、盈亏自负。私营部门以本公司的切身利益为追求,公共部门则致力于公共福利和职能职责的实现。只有两者都朝向一致的目标,才可能有合作的基础,进而实现互利共赢。

Ⅳ 为什么限制政府的传统融资渠道

政府的融资渠道或平台会长期存在,政府有融资需求。

“政府融资平台”引用《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中的定义,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一、发行政府债券(政府)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公益性事业,发行一般政府债券,用一般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用专项收入或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偿还。目前专项债券有土地储备专项债、棚改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另外地方性的有发轨道交通专项债、高等学校专项债的,还有项目收益与融资自平衡专项债(财预[2017]89号)。比如登录中国债券信息网,在发行和付息兑付模块,左边一栏有地方政府债券的主题,选择打开一个,比如2019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十到十六期),通过招投标书可以看到,省政府19年3月27日准备发行棚改专项债、机场建设专项债、灾后重建专项债、市政发展专项债、乡村振兴专项债等。
发行政府债券,是在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的(国务院根据宏观形势定,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有上限,再分给各省财政,省财政再分给市县,程序是从上到下,由省政府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发行等,县里的由省财政代发代还。据财政部统计,2018年全国发行规模4.16万亿元,一般和专项约各占一半,平均利率3.89%,15年财政部提出了置换的计划,当年1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事项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今后,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考虑,依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三年左右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财政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8年8月末,累计置换了12.2万亿元,累计节约利息1.7万亿元。
关注事项:
1、棚改专项债券不是棚改融资唯一合法方式。根据财政部2017年87号文件,考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下发正式稿,目前仍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2、地方政府收费公路,目前只能通过发行政府专项债券解决。依据文件是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实行)》(财预[2017]97号)及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2017年7月的答记者问: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成为地方政府实施债务融资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只针对政府收费公路(笔者注)。政府收费公路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采用政府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有时也被称为政府还贷公路。拿到项目后,要第一时间看一下发改部门针对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涉及到还款来源,事半功倍。
3、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不得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如果收入暂时难以实现,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以上两句都是《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的要求。同时,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答记者问中,也提到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思路是一脉相承的,考虑实践中不一定是由单独的项目公司融资,要关注一下集团名下原存量业务的担保方式是否涉及到调整事宜。
(二)政府购买服务
14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联合下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18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未下发正式稿。征求意见稿中,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各级行政机关购买谁买;谁卖即谁承接,第7条列得很细,自然人也可以;谁不能承接,第10条也说了,要注意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完全或主要靠财政的,不能买也不能接。政府购买服务强调“指导目录”的思路,列入目录的才可以,省级以下单位是否分级分部门制定目录,由省级财政定。县市制定购买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且向社会公开就能实施。
关注事项:
1、先有预算、后有购买服务。这是《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第三条的明确要求。怎么样算是纳入预算,“信贷白话”的白老师专门讲过,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购买主体填好表格,并将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送财政局审核;中间要通过政府和人大的审核批准,批准后,财政局将购买服务表格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
2、地方人大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开,有的地方一年开一次,也有开临时会议的。实践中很少看到当地政府购买服务的表格,预算决议里一般不会看到具体项目名字,看到过武汉市某区政府针对某单独项目的决议,若到位,最好能找财政的人问一下购买服务的清单。有的项目申请融资时,已经过了人大会议的召开时间,经办说先出个会议纪要/请示或者已经由市政府办公会批示同意了,先上车后补票,客观讲,偏好不同的机构策略不一样。有些认为收益覆盖风险,哪怕监管后续有动作也做,还有一种情况是授信主体有存量的,为防止在建项目资金链断裂,可能也会支持续贷,尤其是大项目里套着没有现金流的小项目,比如污水处理厂或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的某项工程。
3、期限。征求意见稿说一般是1年,不超过3年。3年的界定是与中期财政规划匹配的,来源于《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中的滚动调整原则。各省(含直辖市、单列市等)要做中期财政规划,向财政部备案,省以下机构视情况而定,实践中省以下也是制定中期财政规划的,向省财政厅备案。
4、棚改、易地扶贫搬迁的例外。主要是不受期限等约束(财政部87号文),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删除这条例外。
5、棚改中涉及安置拆迁补偿等,这一块能不能做,有争议,没有看到禁止性规定。
(三)政府采购工程
目前没有文件禁止政府采购工程。主要依据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之前遇到一笔业务,刚开始是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通过审批,但2017年87号文将购买工程列入了负面清单,故申请方案调整,将政府购买服务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对应着,当地财政局向市政府的请示里也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报送资料里也有招投标的一些审批材料。只有使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如果有些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谈判/磋商,即非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这一块业务比较复杂,最好是咨询当地专门机构,中国政府采购网有一篇文章-《政府采购工程操作实务梳理》,可参考学习。
关注事项:
1、采购工程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要件要全,程序要有。
2、还款来源实际与政府购买服务一致,均是来源于政府付费,政府预算程序要合规。
3、有些招标流程长,信息披露要求要充分,具体要咨询当地对口部门。
(四)PPP
概念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42号)被称为是PPP的基本法,但目前没有独立的法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简称为“PPP条例”,17年7月开始征求意见,目前没有正式稿。目前关于该业务的文件约三百多部,核心文件近一百个。
关注事项:
1、项目最好应入库且持续在库。《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要求集中清理7种情况的项目,18年一季度前完成。财政部高层领导也提了财政部不会给任何项目站台,入库不代表万事大吉。库信息比较全,想看哪个地方或具体项目,搜索后会看到详细信息,识别还是执行阶段,是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还是使用者付费,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立项、用地审批、环评等相关合规性文件也已上传。为了鼓励地方项目,有些入省库的,省财政也会列入预算,具体项目要结合看当地政策。
2、紧跟当前政策要求。最近期要求是《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该文件说了几个核心问题:一是什么样的PPP是规范的,6个条件:公共服务领域公益性项目,期限10年以上,按照物有所值+财政可承受;社会资本负责投资、融资、运营并承担风险,政府负责政策、法律风险;完全与产出绩效挂钩付费机制,不得降低考核标准,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资本金必须是自有;政府方签约主体是县级及以上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充分披露信息,主动接受监督;二是什么样的PPP是不规范的,5个条件,具体看该文件要求;三是政府付费的,财政支出责任占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费,污水、垃圾处理例外,(《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四是明确了一般预算支出责任的分母。分母明确是一般预算支出,不再从政府性基金收入、补贴中挤占或腾挪,超过7%的预警,超过10%不入库。各地财政局有个全口径债务监测系统,能够判断和识别是否达到该比例,可沟通拍个截屏印证。
(五)发行债券
债券的分类很多,这里指的是按有没有国家背书,分为利率债和信用债,前者指国债、金融债等,有国家背书,后者指城投债、产业债等,没有国家背书,产业债又分为企业债和公司债。目前政府融资平台发的最多的是企业债(城投债、含境外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ABN)等。后面几个品种在市场已经非常成熟,不再赘述。
1、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下发后,由发改委核准。14年9月26日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若干要求。对于城投类企业债,如果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超过8%,严格控制。14年10月发改委下发《企业债券审核新增注意事项》,提出了9大大类审核内容、23项重点审核事项,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区域内城投企业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债务负担的发债申请。“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合计超过净资产40%的企业,要重点关注;对企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及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金额合计超过净资产60%、政府有关部门违规调用资金或未履约付款等情况严重的企业,不予受理发债申请”。15年2月17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到,BT协议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均不得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遵循了14年43号文关于债务管理的一贯思路。
退出类的政府融资平台也可发境外债,按照发改委的规定,要是前备案登记、事后及时报送信息,主要依据是《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主要是针对一年期以上,有的地方已试点,省发改委可备案。16年央行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18年4月19日外管局:除有特殊规定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借用外债。目前地方城投在境外发债的节奏没有停止,集中于一年期以下,比如成都交通投资集团(退出类平台)、江苏省响水县灌江控股(不在平台名单,但经营范围实际是基础设施建设)等。
2、项目收益债(企业债券)。2015年7月发改委下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发行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特殊目的载体;用途是项目本身,不得置换资本金和项目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存续期内政府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0%;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存续期内财政补贴占全部收入超过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低于6%。还款来源上,财政补贴应逐年列入预算并经同级人大批准,条件成熟纳入中期财政规划。
3、四个专项债券指引(企业债券)。依据文件分别是《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委15年陆续发布。其中养老产业专项债券不受发债指标限制,不受“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超过8%,严格控制”的限制,募集资金也可用于地产企业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金额根据地产开发的可研出具专项意见;战略性新兴产业募集资金50%可用于偿还债务或补流等。
4、PPP项目专项债(企业债券)。17年4月发改委下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财办金[2017]730号),发行人是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募集资金用于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的,应符合《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来源于政府付费和财政补贴的项目收益应按规定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传统基础设施的PPP项目应纳入PPP项目库。募集资金的不超过50%可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但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的除外。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虑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的规模。全国首单PPP项目专项债“18美尚专项债01”已于18年11月成功发行,发行规模3亿元,7年期利率7.2%,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依据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3号令)。证监会审核实践中,被列入平台名单的不允许;退出类平台或涉及土地开发、政府项目代建的,所属政府收入和现金流不超过50%,后来实行了单50,取消了现金流占比指标。19年3月又放松了审核要求,属窗口指导,无正式通知:“对于到期债务6个月以内的债务,以借新还旧为目的发行的公司债,放开了50%的上限,不允许配套补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在负面清单,依据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指引》(交易商协会2018年5月11日修订发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定义沿用国发2010年19号文。
6、资产证券化。14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业协会下发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其中的附件有《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其中: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其中的PPP项目证券化,2016年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全国首单落在乌鲁木齐一家污水处理厂,总规模8.4亿元,使用者付费+绩效付费,特许经营权转让。

Ⅳ 融资带建模式是什么

融资代建(DBFO模式),政府缺少启动或者建设资金,由施工单位或者社会资本金提供资本金来进行项目的实施,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归还本金的前提下支付资金利息。

融资代建制特指针对公共工程项目的“公共机构”和“私人投资者”的公-私伙伴关系合作投资、建造、运营公共项目的模式。

公共项目产生社会效益是“公共机构”的项目目标,得到投资回报率是“私人投资者”的目标,为了实现“多赢”的目标,合作双方需合理分担风险,以保证公共工程项目的成功。

(5)ppp融资代建扩展阅读:

常见的其他融资模式

PFI融资模式

PFI的根本在于政府从私人处购买服务,目前这种方式多用于社会福利性质的建设项目,不难看出这种方式多被那些硬件基础设施相对已经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采用。

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地方,而这些基础设施在国民生产中的重要性很难使政府放弃其最终所有权。

PFI项目在发达国家的应用领域总是有一定的侧重,以日本和英国为例,从数量上看,日本的侧重领域由高到低为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英国则为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

从资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础设施、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三个领域仅占英国的7%、52%和1%,可见其规模与英国相比要小得多。

当前在英国PFI项目非常多样,最大型的项目来自国防部,例如空对空加油罐计划、军事飞行培训计划、机场服务支持等。更多的典型项目是相对小额的设施建设,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筑物、警察局、医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较大一点的包括公路、监狱、和医院用楼等。

ABS融资模式

即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它是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一套提高信用等级计划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具体运作过程是:

(1)组建一个特别目标公司。

(2)目标公司选择能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象。

(3)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政府项目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目标公司。

(4)目标公司直接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或者由目标公司信用担保,由其他机构组织发行,并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5)目标公司通过项目资产的现金流入清偿债券本息。

很多国家和地区将ABS融资方式重点用于交通运输部门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桥梁、隧道建设项目;能源部门的电力、煤气、天然气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公共事业部门的医疗卫生。供水、供电和电信网络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Ⅵ 工程项目的承包模式有那些

建设工程承包是有关公司的主要业务,众所周知的建设工程承包方式有招标投标确定工程承包方,但是除此以外,建设工程还有哪些承包方式?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什么规定呢?这些承包方式各自有什么不同的特点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为您分析

建设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二、建设工程独立承包

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业主)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对于一些工程较大的项目,发包人可能分别与几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若干份独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独立完成承包工作。

三、建设工程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单独承包工程,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共同承包(包括联合总承包)。

四、建设工程“挂靠承包”

所谓“挂靠承包”,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

“挂靠承包”具有如下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

3、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后,自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自行取得工程承包收益,自行承担工程承包的责任与风险,并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只是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不负责工程承包的技术、管理工作,也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但也有“挂靠承包”的被挂靠企业向挂靠人提供管理、技术服务,当然其收取的“管理费”的比例或数额也相应较高。

建设工程承包方式较为多样,承包方和发包方可以依据工程建设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工程承包方式。了解和掌握不同工程承包的特点,有助与正确安排合同的权利义务问题,提前预测并且合理的规避相关风险。

Ⅶ 政府推行工程项目以EPC+融资的模式进行招标是否存在违规与政府出台的政策相冲突

不违规,现在推行PPP就是一种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只要项目能给社会资本充足的 的回报:如特许经营权等,就可以参与 。EPC+融资模式现在就是国家明文禁止的BT模式,财政部发布财预〔2012〕463 号文和与财预〔2017〕50 号文彻底禁止BT模式。

另外就融资+EPC模式而言,即使拿下了该项目,也将会面临无法融资的风险,银行一旦在审查环节认定为BT模式,是拒绝放款的。SO~为避免违规以及与政策冲突,要么将项目设计为真正的PPP项目,要么通过政府发债,采用传统政府投资模式。

(7)ppp融资代建扩展阅读:

针对工程项目的管理特点进行WBS工作分解结构,每个工程可以根据自己工程的实际WBS工作分解结构情况,运用“工程中标”、“项目评估”、“中期管理”等阶段的程序在系统存储的公共工程标准细目数据库中指定属于本工程所能用到的相关分布项目信息。将这些分布项目信息继续分解为更细的细目、构造物并指定定额。

灵活的工程变更体系,当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评估阶段所进行的WBS工作分解不能满足当前施工需求时,可使用“中期评估”阶段程序进行工程细目的变更,新增的变更重新拟定合同并进行对下计价。对于新增的变更,如果还没有进行对下分配合同,那么系统提供变更还原功能,以灵活处理变更中各项信息。

Ⅷ 政府投资如何进入到生产流通环节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严重冲击,去年11月,中央开始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初步匡算,到2010年底全国约需投资4万亿元,中央财政将为此安排1.18万亿元,以带动地方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从浙江来看,编制实施2009-2010年政府主导性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安排了81个项目,总投资8811亿元,集中投入到保障性安居、农林水利、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和自主创新等领域;其中省本级财政投入260亿元,各地政府需要投资4000多亿元,另外4000多亿元还需要社会资本投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目的都是通过增加政府投资给社会以强烈的信号和信心,引导和推动社会资本,以政府投资之"四两"拨动社会投资之"千斤",从而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然而,我国投资需求能否得到扩大并促进经济增长,关键在于政府投资能否有效带动社会投资。政府投资能否带动社会投资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六个是否":一是地方政府尤其是县市政府的财力是否充裕,投资意愿是否强烈;二是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企业资本是否闲置,投资信心是否充足;三是社会资本进入政府性投资项目是否还有障碍,投资渠道是否畅通。据调查了解,目前地方政府的投资意愿还是相当强的,但不少市县政府财力薄弱,无"米"下锅;社会资本还是相当多的,但投资信心受到诸多因素制约,有"米"难以下锅。以浙江为例,去年四季度,浙江企业家信心指数为88.8,跌入不景气区间;企业景气指数为107.9,同比回落40.5点,均为1999年以来的最低点。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彻底清除投资障碍,疏通社会资本进入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渠道。因此,让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必由之路是要大力推广新型的项目投融资模式,运用市场机制,畅通投资渠道,实现社会资本和政府性项目的有效对接。

其实,让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早已为政策所支持。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第三条"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中,有两块内容:一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通过引入代建制,将项目建设职能从政府分离出来交由项目公司实施,简化了政府管理机构,实现了建设管理的市场化与专业化,提高了政府投资效率。二是"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有三层含义:首先,"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旨在鼓励利用BOT、BT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其次,"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意为BOT等模式必须通过招标选择业主。第三,"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旨在鼓励以TOT等方式,回收资金再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预见,以利用社会资本为主的项目建设模式,将会逐步取代政府直接投资模式,从而成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政府性项目投资的主要方式。

近年来,浙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积极引入社会资本,目前BOT、TOT等模式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BOT模式是"建设-经营-移交"模式的简称,是指政府通过项目特许权的授予,赋予社会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建设、运营并获取项目收益的权利,期限届满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政府。同时,作为项目发起人的社会机构除投资自有资金外,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借款人还款来源限于项目收益,并以项目设施及其收益设定浮动抵押为债务担保。它一般适用于可以向基础设施消费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即政府经营性项目。实践中,BOT已经衍生出许多新模式:①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模式,投资者在特许期内暂时拥有比较完整的项目产权。②BOO(建设-拥有-经营)模式,投资者长期拥有完整的项目产权,近似于永久专营。③BTO(建设-移交-经营)模式,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偿还所投入的全部建设费用,取得项目设施所有权,再按照事先约定由项目公司租赁经营一定年限。④ROT(重整-经营-移交) 模式,适用于已经建成但已陈旧过时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其差别在于"建设"变化为"重整"。⑤ BOOST(建设-拥有-经营-补贴-移交)模式,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在授权期限内,既直接拥有项目资产又经营管理项目,但由于存在相当高的风险,或非经营管理原因的经济效益不佳,须由政府提供一定补贴,授权期满后将项目的资产转让给政府。⑥BLT(建设-租赁-移交)模式,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将项目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给政府,由政府经营,授权期满后,将项目资产转让给政府。从BOT及变异模式看,BOT模式的核心内容是项目公司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特许专营权的获得,以及特许专营权具体内容的确定。这样既能解决政府财政不敷项目资金需求的困难,又能保证项目公司在经营期间的收益权和政府对基础设施的最终所有权。

[案例] 2007年6月,浙大网新公司获得杭州市庆春路过江隧道项目BOT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额为14.32亿元,隧道将在三年半内建成。该工程移交后,杭州市政府给予浙大网新每年1.5亿元的专营补贴;20年运营期满后,浙大网新将工程无偿移交给杭州市政府。

TOT模式是"转让-经营-移交"模式的简称,也称POT(购买-经营-移交)模式,是指政府在与投资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基础设施项目转让给投资经营方,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方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案例] 杭州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为缓解城市建设资金紧张状况,以每年提供稳定的补偿费替代向社会车辆收费的方式,对复兴大桥(钱江四桥)的经营权进行转让。2004年10月,腾达建设公司为受让复兴大桥经营权,组建杭州复兴大桥经营有限公司;11月,《杭州市复兴大桥经营权转让协议》正式签署;12月,7.65亿元经营权转让费进入杭州市财政局资产管理专户。

复兴大桥经营权的成功转让,是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吸引社会资本的有益尝试。同时,杭州市对七格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工程作为整体资产,也通过TOT模式进行转让。但是,浙江其他投融资模式如BT、PPP模式,有的刚刚起步,有的尚未尝试,有待进一步探索、实践和推广。

BT模式是"建设-移交"模式的简称,是政府利用社会资本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模式,可以说实现了"政府按揭",实际也是BOT模式的一种形式。一般来说,它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属于无法直接向基础设施消费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即政府为项目建设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的基础,由政府选择投资方,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投资方就地成立项目公司,采用项目融资的投融资方式进行代业主建设管理,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最终向政府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建成后由政府按协议分期回购。这种模式可以充分利用政府资源,开辟政府投资项目新的融资渠道,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2008年,浙江实施的BT项目只有10余项,总投资仅为10亿元,尚处于起步阶段。

[案例] 2008年1月成立的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运用BT模式,重点对道路、桥梁、隧道、水利、卫生、教育、自来水、污水、垃圾、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性项目进行投资。该公司已经签约松阳县松古平原供水工程、云和县人民医院迁建工程、龙游县第三中学迁建工程、遂昌县乌溪江库区移民安置工程等4个投资项目,总投资约4.5亿元。其中,松阳县松古平原供水项目是解决16万老百姓饮水问题的民心工程。当地政府前期工作早已准备就绪,但资金筹措十分困难。通过BT模式,在松阳县政府投入前期工作及政策处理费用不到500万元的情况下,带动该公司投入8000余万元。同时,到目前为止实际完成投资比概算投资节约10%左右,有效地节约政府投资;由于合理安排施工计划,资金及时到位,建设工期也可缩短约6个月。

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是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其典型的结构为:特许经营类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优势,节约项目的建设成本和经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1992年英国最早应用PPP模式,75%的英国政府管理者认为,PPP模式下完成的工程可节省17%的投资,80%的工程可按期完成,20%未按期完成的拖延时间最长没有超过4个月,而常规招标项目按期完成的只有30%。同时,80%的工程耗资均在预算之内,一般传统招标方式只能达到25%;20%超过预算的是因为政府提出调整工程方案。根据英国经验,适用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卫生(医院)、公共安全(监狱)、国防、教育(学校)、公共不动产管理。

[案例] 北京地铁四号线长 28.65公里,总投资约153亿元。可以有效缓解交通拥挤状况,解决乘车难的问题。由于地铁造价高,按目前北京地铁的收费标准难以盈利,无法直接应用BOT模式。由于政府财政资金不足,也难以采用传统的开发模式。北京市政府决定提供70%的项目资金,其余30%通过项目融资方式筹集。将工程分为关联的A、B两部分,分别由政府资金和私人资本进行建设。A部分采用代建的方式,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通过组建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实施;B部分采用BOT合同策略,由香港地铁公司(49%)、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49%)和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2%)三方共同出资组建的北京地铁四号线特许经营公司承建。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项目运营公司通过资产租赁协议从项目建设公司获得A部分的项目设施使用权,在30年的特许经营期内,通过客运业务和其他收益回收投资和赚取合理利润。

下一步,我们要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重大机遇,顺应国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等领域的趋势,创新并推广新型的项目投融资模式,架起社会资本与政府性项目之间的"桥梁"。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推广以利用社会资本为主的项目建设模式,加快取代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模式。政府建设传统的投资项目,既负责资金的提供,又要负责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维护等职能,身兼资金提供者、项目建设者、管理维护者等多重角色。政府要组建专门建设管理机构,陷入繁杂的事务管理,事事躬亲,精力分散,往往导致建设管理效率不高。这种传统模式的弊端很多,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理应抓紧革新。革新的关键是,通过社会资本,将BT、BOT等投融资模式与代建制有机结合起来,让社会资本有利可图,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二是积极试点BT融资代建制,及时总结教训,大力推广成功经验。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持续加深,我国及浙江经济下行趋势严峻,地方政府财税经济运行将面临较大的压力,需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和民生等领域的投资。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了BT模式,通过BT融资代建制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据资料,2008年重庆、云南、广东、上海等地,在省级层面推出了数十个BT项目,总投资高达400亿元。其中,重庆朝天门两江隧道项目、昆明主城东南二环快速系统改扩建工程、湛江鉴江供水枢纽工程、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北通道项目等都是高达数十亿元的投资项目。目前,浙江BT项目投资规模还不到全国的1/40。为加快推进全省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建议浙江对正在实施的BT项目进行调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选择几个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在省级层面开展试点和推广BT融资代建制。借鉴重庆市《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规定》,适时制定出台浙江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的规范性文件,完善BT项目的运行和操作机制。

三是实现政府、投资方、金融机构等多方联动,完善内外部治理机制,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在项目公司内引入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政府性投资项目BT、BOT融资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并对专用资金帐户使用进行监管,监督项目的实施管理,同时监督政府进行回购担保,共同规避投融资风险。外部风险控制方面,政府不仅要利用计划、建设、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整个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还应引入独立第三方的中介组织,在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对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行监督控制直至竣工验收。

四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BT、BOT项目企业承担的风险大。所以,应当以合理的优惠政策来涵养BT、BOT项目投资,努力杜绝BT、BOT项目投资者以降低工程质量、加大建设费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或特许经营期过后移交给政府,实际上是一种资产转让行为,政府向建设方支付的项目回购款时,建设方需要缴纳资产转让的营业税金。而在施工环节,建设方早已缴纳建筑营业税,如果再缴纳转让资产的营业税金,等于是双重纳税,必将加大项目的运作成本。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明确税收征收体制,避免重复纳税。

阅读全文

与ppp融资代建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银行信托证券保险 浏览:75
信托房地产风险 浏览:139
苹果期货利好股 浏览:513
买信托哪家好 浏览:741
一元人民币对英镑 浏览:794
万云股票 浏览:758
红蜻蜓股票行情 浏览:56
股票福建板块 浏览:784
股票有个xd 浏览:499
广州财金投资咨询 浏览:340
自动下单股票软件 浏览:385
人民币汇率的发展走势 浏览:507
汉天下融资 浏览:109
170000韩币换算人民币 浏览:197
孟加拉2值多少人民币 浏览:194
贵金属微信骗局吗 浏览:579
澳元200兑换人民币汇率 浏览:898
链农融资情况 浏览:784
外汇买3手怎么买 浏览:264
稳定增长股票 浏览: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