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注册美国公司特拉华州与纽约州从公司名称上有哪些区别呢
1、特拉华州:(1) 公司名称一般都是以"Limited"INC."LLC"作为结束语的。
(2)如果需要开银行的账户,公司是专选择"Limited""INC."结尾属,如果以LLC结尾的公司银行账户是不太好开的。
(3)公司的名称是不能含有例如Bank(银行)、Trust(信托)、 Insur ance(保险)、University(大学)、Finance(金 融)及其它敏感的字眼的。
2、纽约州:该州要求每个公司的名称中包含以下字眼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有限公司(LimitedCompany)或者是有限(Limited);或者使用缩写 Ltd、L.L.C.. L.C. LLC或LC Corp. LTD.、INC.
❷ 信托的分类,信托分类有哪些
一般来复说,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分为制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以及少数其他等。 贷款类信托: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
股权投资信托:以股权方式投资,通过股权受让和向公司增资,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权益投资信托:信托公司获得特定权益(一般为股权或债权)及相关从属权力,受托人通过持有该标的权益并按照相关约定获得清偿后,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组合投资信托:投资于某单一或多个项目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投资,等等。来源鑫风口
❸ 海外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在中国法律上承认不
信托计划的实质是一份合同,境外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是不回会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的,因答此在处理信托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是不会用到中国法律的。
但是,境内机构或个人要购买境外信托计划必须要把人民币购汇换成外币才行。这是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需要外汇局核准。在这一点上适用中国法律。
一般来说,只能借助境内信托公司操作,可以购买境内信托公司为了投资境外信托计划而在境内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或者找到信托公司让他们跟你一个人订立单一信托合同委托他们去帮你购买境外信托计划,当然前提是信托公司愿意做。这样的信托公司必须具备“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这是根据《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的资格)”。
不知道你是要做什么,如果是想购买他们的信托计划,可以尝试以上方法。如果是境内有诉讼,涉及到该信托计划,那么在信托权利义务的有效性和内容上是由境外法律决定的。当然,诉讼各方必须向中国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境外法律的内容,证明不了的,法院高兴的自己查,不高兴的依法也有权适用中国法律。
❹ 信托主要分为哪些
信托的种类可根据形式和内容进行不同的划分:
① 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② 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③ 按受益对象的目的不同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④ 按受益对象是否是委托人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⑤ 按信托事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 ;
⑥ 按信托目的不同可分为:担保信托和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与处理信托;
⑦ 按信托涉及的地域可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
⑧ 按信托财产的不同可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
⑨ 按委托人数量不同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信托产品按投资方式分类主要有:
信托产品可按照投资方式分类为:
① 信托贷款类: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名义给项目公司发放贷款。
② 权益投资类: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带来稳定现金流的权益。
③ 证券投资类: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定向增发等证券投资类产品受托人一般会委托投资顾问进行管理。
④ 股权投资类: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增值、分红或溢价回购等获得收益。
⑤ 组合运用类: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权益投资、贷款等方式组合运用于项目公司。
❺ 我们国内公司想在美国也成立一家公司注册美国公司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顶呱呱注册美国公司需要准备资料
条件要求
注册美国公司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条件:一位以上的公司董事及股东(无国际限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
2、名称选择:公司名称没有任何限制,只要查册没有重名即可;一般名称后面冠以CORP (CORPORATION), LTD (LIMITED), INC (INCORPORATED)或CO (COMPANY) 、LLC等字样。注册时请附上两个或以上的公司名称,以免因每选择无法使用时而延误。公司成立前,公司名称可获名费预留半年。
3、注册资本:不同的洲,注册资本不一样,一般为50000美金(详细请参考各洲的注册地址),不需要验资及到位。在注册公司时,需要说明公司成立时发行的股票数额。通常公司初始发行的股票数额为3000-50000股。可以在公司成立后任何时候增加贵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
3、股份分配:申请注册美国公司每个股东所占的股份比例( % )。
4、注册地址:规定要有当地的注册地址(参加我司秘书服务可提供美国本土的注册地址)。
注册流程
美国注册公司流程大致如下:
1、公司名称查册(提交最满意名称,最好多几个备选);
2、提交;委托书;(提交已祥细填写好的委托书和签订协议书);
3、签署协定(按双方协商好的条件签订协议书);
4、交付定金;
5、签署法定文档(安排所有股东及董事签署全套文件);
6、政府审批过程(我司全程跟进政府办理有关手续);
7、公司成立完毕(支付余款,回签文件备档,公司资料可直接寄到您指定的地点)。
注:美国不同州注册情况略有不同
❻ 不动产投资的信托
不动产投资信托指的是受托机构以公开募集或私募方式,交付受益证券,募集一笔资金,再投资不动产、不动产相关权利、不动产相关有价证券等,也就是“先有钱,再投资不动产”的型式。
在不动产投资信托中,投资者以购买信托法上产权证书的方式将资金交给受托人,从而取得受益人地位;受托人有权将该资金用于不动产经营,并须将不动产收益分配给投资的受益人。
不动产投资信托常常被投资者作为减少纳税或延缓纳税的手段。 (一)公司
美国1960年立法规定了两种组织形式,即非法人信托和非法人组织(Unincorporated Trust or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直到《1976年税制改革法》(Ta)(Reform Act of 1976)才允许设立公司型不动产投资信托。
其实,在1960年1月4日众议院议员Keogh提出的法案中就已经将公司纳入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组织形式范围。1960年立法将公司排除的原因有两个。其一,当时美国国会和财政部的主流观点认为如果允许设立公司型不动产投资信托,会使得以不动产运营为业务的公司逃税。其二,不动产投资信托立法的推动者过去一直是通过商业信托的组织形式来进行不动产投资,所以在是否允许设立公司型不动产投资信托这一问题上并不积极。从实践来看,《国内税收法典》为不动产投资信托规定的严格条件使得上述担心没有必要,并且不动产投资信托也只能在承认商业信托的州成立,不允许公司型也大大限制了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发展。《1976年税制改革法》遂将公司纳入组织形式范围。
结合上文关于不动产投资信托制度来源的分析,投资公司不仅有公司型也有信托型,商业信托也是具有公司特点的一种商业组织。不仅如此,作为投资公司继受对象的英国投资信托,基本形式也是公司。因此,英美法这种不在严格意义上来使用“信托”一词的背景,将公司纳入其中是没有任何障碍。
(二)信托
《国内税收法典》也不是在严格意义上来使用“信托”一词。作为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组织形式,信托包括商业信托、特拉华式信托以及一些州的不动产投资信托专门立法所规定的非法人信托。
商业信托兴起后,有许多州以制定法对商业信托进行了改造。就其实质来说,所谓改造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传统信托法规则的适用。制定法对商业信托的改造始于1909年马萨诸塞州的立法,除外尚有阿拉巴马、肯塔基、亚利桑那等20个州对商业信托进行了专门立法。在此可以将改造的内容归纳为三个方面:首先,将商业信托界定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实体,比如商业信托有自己的名称和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等;或者就特定事项,比如起诉、应诉,承认其为独立法律实体。其次,要求将信托文书副本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并不是商业信托的成立要件,仍然是基于信托文书而成立。再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管理财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侵权责任或合同责任,并且直接免除受益人的责任。
所谓特拉华式法定信托是指以特拉华州法定信托法(Delaware Statutory Trust Act)为代表的州制定法对商业信托改造的产物。此类制定法还包括怀俄明、康涅狄格、马里兰、南达科他、弗吉尼亚、内华达和新罕布什尔等州以“法定信托”、“商业信托”或“投资信托”命名的立法。这些制定法的改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信托文书可以赋予受益人直接控制法定信托的权利。比如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或其他人发出管理方面的指示,可以召开会议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这是商业信托和法定信托最根本的区别。其次,成立法定信托需要向本州州务卿办公室提交一份信托证书,法定信托自提交信托证书之日或者在信托文书中指定的晚于提交之日的日期。这也改变了商业信托基于信托文书而成立的传统。
所谓非法人信托是指有些州在对不动产投资信托的专门立法中规定的一种组织形式。这些州包括阿拉巴马州、加利福尼亚州、路易斯安那州、马里兰州、北达科达州、俄亥俄州、得克萨斯州、犹他州等。其中阿拉巴马州和俄亥俄州既有对商业信托的立法,也有对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立法。对阿拉巴马州和俄亥俄州来讲,不动产投资信托要想获得该州的承认必须符合其专门立法。但是即便是不符合其专门立法规定的商业信托,如果符合《国内税收法典》规定的条件,也不应当影响该商业信托获得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法律地位。从这些州的专门立法来看,非法人信托也是基于信托文书按照信托架构成立的,并且也都带有公司的特点。虽然各州专门立法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是一般包括如下内容:能以非法人信托的名义起诉和应诉、签订合同、处分财产;以信托财产对非法人信托的债务承担责任,受益人承担有限责任,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发行可转让的受益凭证等。因此,非法人信托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托,而是和商业信托、特拉华式信托相似的商业组织。
(三)非法人组织
《国内税收法典》也将非法人组织列为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组织形式。但是该法没有明确界定何谓非法人组织。在美国,合伙不是联邦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该法典所称非法人组织却本应和公司一样缴纳联邦所得税。否则也谈不上税收优惠了。因此,合伙不属于《国内税收法典》所称非法人组织。有限合伙也不是联邦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不应包括在内。到目前为止,美国还没有非法人组织型的不动产投资信托。 (一)涵义
所谓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消极属性,是指其以股息形式向股东或受益人分配的收入,应是以不动产租金和不动产抵押贷款利息等消极收入为主体,并且不能从不动产开发和销售以及饭店、宾馆的经营等以提供服务为基础的业务中获得收入。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消极属性是从1960年立法开始就强调的一个基本理念。规定这一属性的原因有两个。首先,不动产投资信托立法的推动者,将当时已经给予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适用于不动产投资信托。这些推动者认为投资公司仅仅进行消极投资活动而不涉猎积极业务,其收入主要是股息和利息。既然如此,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收入也应以消极收入为主。其次,美国国会担心如果允许不动产投资信托参与积极业务,会使一般的公司也以不动产投资信托为借口逃税。比如,如果允许不动产投资信托参与积极业务,通用汽车公司就会以其投资于汽车并将收入分配给股东为由,主张就其分配给股东的股息不应缴纳所得税。
(二)实现
为了实现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消极属性,《国内税收法典》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规定。首先,限制不动产投资信托收入的来源。比如直接或间接来自经营和管理不动产收入被排除在外;明确界定某些收入不能归人“不动产租金”的范围等。其此,规定了独立承包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制度。即在权益型不动产投资信托中,应由独立承包商向承租人提供与不动产租赁有关的服务,而不能由不动产投资信托提供。1960年立法法毫无例外地规定向承租人提供的所有服务均由独立承包商来完成,以严守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消极属性。但实践中人们认为该规定过于严格,并且积极业务和消极投资的界限并不明确,因而对这一规定提出批评。基于此,国会在坚持不动产投资信托消极属性的前提下,开始对上述规定予以缓和。比如1976年《税制改革法》允许不动产投资信托可以向承租人提供与出租不动产相关的常规服务,但对什么是常规服务并没有界定。美国财政部曾对一些不动产投资信托做出特别裁定,其中指明了获许的服务项目,诸如租赁事宜(要约邀请、租赁合同谈判、收取租金等)、不动产的维护(包括建筑物、配套设施、预警系统、共有部分、专有部分等)、水电暖等的供应、安全保卫以及自动售货机等。1999年《不动产投资信托现代化法》(REIT Modernization Act)允许由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应税子公司向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承租人提供服务。 (一)不动产投资信托的一般类型
权益型(Equity REIT)、抵押型(Mortgage REIT)和混合型(Hybrid REIT)。
权益型不动产投资信托持有收益型的不动产,诸如公寓楼、购物中心、停车场、高尔夫球场等;
抵押型不动产投资信托持有不动产抵押贷款资产。
混合型不动产投资信托是前两种类型的结合。
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以权益型不动产投资信托为主,并且将其归入不动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
(二)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特殊类型
1、伞形合伙不动产投资信托和嫁接不动产投资信托;
2、合股式不动产投资信托和纸夹式不动产投资信托。
(三)不动产的表现形式
1、房子
2、耕地,山林
3、机器
主要体现在房子,因为现在耳熟能详的就是某不动产,主要是指房产。
❼ 不动产投资信托的问题思考
(一)我国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定位
首先,是否将不动产投资信托仅仅界定为一种法律地位?美国的不动产投资信托不过是一种税法上的地位。但从现在已经移植该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来看,有一个实体化的趋势,即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法律地位与其载体的存在合二为一,并且也不一定享受税收优惠。我国也应顺应这一实体化趋势。其次,不动产投资信托是否专为中、小投资者服务?美国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参与不动产市场的机会。我国也应坚持这一定位,而不能单单成为不动产开发商融资的一个手段。在我国移植不动产投资信托制度,使得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不动产投资信托,间接投资于不动产市场,从而也能分享不动产市场发展的收益。同时,中、小投资者还能享受专业化的管理、分散投资以规避风险等个人所不能实现的优势。
(二)我国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组织形式
首先,是否设立公司型不动产投资信托?考虑到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时间不长,并且信托型毕竟还是按照信托架构成立,因此还是将不动产投资信托限于信托型更好,否则会引起概念上的混乱。即便允许设立公司型,也应采纳日本《投资信托和投资法人法》的立法例,不动产投资信托专指信托型,而将公司型归于投资法人,而不称其为“投资信托”。其次,是否允许设立有限合伙型的不动产投资信托,美国税法将有限合伙排除在外的理由,仅仅是有限合伙本来就不是联邦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如果我国移植不动产投资信托制度并且予以实体化,税收优惠与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成立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允许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的理由便不成立。但如果允许设立有限合伙型不动产投资信托,也会和公司型一样产生概念上的问题。同样,也应将有限合伙型仅仅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合伙来对待,而不称其为“投资信托”。再次,信托型不动产投资信托要不要固守信托法的原则,商业信托、法定信托或非法人信托作为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组织形式,已和传统意义上的信托有很大的不同,都是按照信托架构成立且带有公司特点的商业组织。我国移植的信托制度也与英美法上传统意义的信托区别很大,因此也就根本谈不上固守信托法的原则。我国的信托型不动产投资信托应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以营业信托作为其组织形式更为妥当。
(三)我国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消极属性
首先,是否允许不动产投资信托从事积极业务,特别是能否进行房地产开发?从降低投资风险的角度来考虑,还是应将不动产投资信托的业务限于收购成熟物业出租或者不动产抵押贷款,以租金或利息作为不动产投资信托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妥。其次,是否要移植美国法上的独立承包商制度。我国移植不动产投资信托没有必要由独立承包商来为不动产承租人提供服务徒增管理成本,降低不动产投资信托之盈利能力。当然由受托人来管理,这就决定自然人很难担当此任,因此受托人应由具有相当管理经验和能力的公司来担任。
(四)我国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类型
首先,是否允许设立抵押型或混合型不动产投资信托?其实质是不动产投资信托能否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我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允许信托公司可以向其他人提供贷款,但要求“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既然如此,我国移植不动产投资信托制度后,禁止不动产投资信托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便没有道理。当然在对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业务加以限制这一问题上可以讨论。不动产投资信托也可以通过认购不动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间接参与不动产抵押贷款市场。其次,是否允许不动产投资信托与有限合伙对接?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可以成立有限合伙者,不限于自然人、法人,还包括其他组织。即便是以营业信托的方式成立不动产投资信托,也应当允许以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名义成立有限合伙。虽然大陆法系的营业信托和美国的商业信托、特拉华式信托和非法人信托尚不能比,但是其也有独立的信托财产、专门进行管理的信托公司、一定的存续期间以及发行一定的受益凭证等组织体的特征。将其归入《合伙企业法》所称之其他组织未尝不可。因此,即便我国移植不动产投资信托以营业信托作为其组织形式,仍有成立有限合伙之余地。再次,是否允许设立合股式或纸夹式不动产投资信托,正如上文所述,这两种特殊类型是规避不动产投资信托消极属性的方法,因此是否有成立之可能取决于我国未来不动产投资信托立法在消极属性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如果我国的立法固守消极属性的要求,在实践中就会存在合股式或纸夹式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可能。因此在立法之时就应当考虑到这一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