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得这么抄复杂,其实很简袭单嘛,就是C是借款人,B是出借人。如果C不还款,则B自然可以直接起诉C了,且可以搞财保,因为有不动产抵押到B的名下了。
而A与B是什么关系,为何能够指定B呢?作为债权人B来说,可以考虑起诉也可以不起诉了,就看他们之间的信托合同是怎么定的了。
⑵ 中国真的没有家族信托诉讼案例吗
1、离岸信托:
离岸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
信托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在普通法的定义下,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包含不动产,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交予受托人,让受托人根据信托的主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的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保管。
离岸信托是指在离岸属地成立的信托。在操作上与信托类似,但因为特定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条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
2、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3、离岸信托和家族信托区别:
家族信托比离岸信托更有优势。首先,《信托法》要求在国内开展信托活动必须持有信托牌照,这意味着,离岸信托的主体资质可能得不到承认,存在潜在风险。
其次,当离岸信托在产生纠纷时,很可能会陷入国内司法鞭长莫及的困境。另外,语言和文化差异的障碍也会带来服务的困难。他预计,国内信托在未来5年内会超过离岸信托规模。
⑶ 湖南高速集团买信托产品出问题,打官司却败诉,败诉的原因是什么
回湖南高速集团买信托产品出问题,打官司却败诉,败诉的原因是什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湖南高院这个判决之后,双方不服的就不能再上诉了,但是后面还有个再审程序,不过这个程序就比较难了,除非有重大错误。像这个判决,估计很可能就是最终结果,也就是说湖南高速这个钱,90%以上的概率,是要不回来了。
那么这个事,可不光是湖南高速一家倒霉,这个判决有着重要的司法意义,他为现在正在进行当中的,还有以后所有的同类事件都打了个模板,而且这个绝对不光是法院的表态,相关监管部门也多次表态。银保监会的相关领导,对于信托产品对付问题的表态用了12个字,一单一策,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对于有的信托公司出具兜底函,监管态度一直是非常明确的,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因为这不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也违背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职的基本要求。所以此次湖南高院,必然是跟监管沟通之后,才做出的改判。所以虽然不合理但却合法,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
湖南高速的背景其实并不弱,他是湖南省交通厅下属的事业单位,湖南高速集团财务公司相当于湖南高速集团的内部银行,可谓是掌上明珠,这次也是动用了全集团的资源,甚至是全湖南的资源,在打这场官司。但最后还是败诉了,可见此次从监管到司法的态度之坚决,那么一个这么大的事业单位都要不回钱了,普通的投资者还能要回钱吗?
所以,小编建议买信托的投资者可长点心吧,未来信托这块,可能会出大问题,不要再对刚性兑付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无论信托公司告诉你兜底,还是他找的担保方承担兜底责任,一概全都不能相信。买者自负之前是监管的精神,现在已经变成了司法精神。以后恐怕一审你都不过去。打官司也是输。还白白承担诉讼费用。信托虽然暴雷的概率要比P2P小得多,甚至风险只是P2P的十分之一都不到,但是他的杀伤力极强,因为起购门槛高,动辄就是100万,300万,很多家庭甚至把一辈子的积蓄都压在了一个信托一只产品上,那么即便他有10%的概率收不回来,你也是无法承受的。所以千万千万要小心,最好的办法就是什么信托都不投。
固收是个火药桶,他会一层一层的爆炸,最外面那层就是P2P,已经炸过一轮了,这东西自然也是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而且基本都刑事立案,即便人抓到了,也攥不出多少钱了,投资者也只能自认倒霉。第二层就是信托了,信托资产很多也都是垃圾债性质的,你想想他给那么高的收益,一定是做不了贷款,也发不了债的资产,才会去搞信托,承担高成本,否则有5-6%的钱不借,为啥要借10%以上的钱,那么自然他资产质量肯定不如债券。前几年经济扩张,再加上金融扩张,信托行业风生水起掩盖了很多问题,并不是他能够还钱,而是很多信托都是借新还旧,通过资金池的滚动在遮遮掩掩,现在要控制信托规模,那么他资产质量不足的问题,马上就会暴露出来。后面很快你就能看到,很多信托暴雷的新闻了。有这个判决在,以后投资者,也就再也别想打官司的事了,即使去告,也是白白承担诉讼费用。
赶紧告诉你的父母家人,不光是信托,以后买任何理财产品,也千万别相信,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息承诺,可以说除了存款产品之外,其他的保本保息都是违规的。最后自然也就在法律上无效。那有人说,这些孙子骗人,难道没人管吗?肯定有人管,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都是少不了的,让他们丢掉工作,甚至蹲监狱,但问题是,处罚了他,你的钱也回不来了。就像当时P2P一样,大家都以为大机构不会有风险,说大平台没事,结果大家都看到了。投资需谨慎。
⑷ 专门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
别人向你借了100万,但到期违约不还了,你要起诉以讨债,但自己没时间或没精力,就信托给另一人负责起诉追索这笔债务,信泽金理财顾问提醒阁下,此时就出现了“专门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
⑸ 信托的委托人 可以直接向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主张债权吗
不管是双方协议还是三方协议,均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委托人与受托银行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银行与借款人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委托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而应由受托银行主张,受托银行实行债权后转交委托人。
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因借款人不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受托银行又怠于履行协助义务而产生。这时,委托人如何主张权利?有观点认为,由于借款人由委托人确定,受托人系受委托人指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这就意味着借款人明知委托人与受托银行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在借款人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委托人可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和第三人”的规定,直接起诉借款人主张债权。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中却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最高法院对委托贷款产生纠纷时的诉讼路径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委托贷款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应按上述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审理,除非三方当事人在委托借款合同中特别约定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的除外。
如《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作为建设银行拟定的标准制式合同,其第十二条的约定就属于这种例外情形,这时委托人直接起诉借款人具有合同依据,并不与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复相冲突。
⑹ 金融纠纷诉讼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回答你的问题抄:袭
1、所为的纠纷分为民间说法和诉讼案由规定,你说的金融诉讼并不是一个案由,属于民间的通俗说法。
2、既然你问到应该注意什么,那么就应该归结到诉讼案由上面。
3、诉讼案由中关于金融方面的大致包括“不良资产”,“破产”,“票据”,“存单”,“证券”,“拍卖”,“信用证”,“保理”,“信托”,“融资租赁”,归结为案由又分为“合同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等等,需要具体的案由,具体的案情分析。
4、最笼统的说需要注意主体问题,证据问题,证据能不能支持诉讼请求的问题。
⑺ 为什么《信托法》要禁止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的信托
这样的目的,违背了信托的宗旨。信托的宗旨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而不是受人之托,帮人讨债
⑻ 已经设立的家族信托委托人有诉讼影响吗
说的情况太笼统。如果你说已经设立的家族信托的资产会不会因为委托人收到诉讼影响的话。这个一般不会。当然也要看你找的委托人怎么样。在国外,家族信托的财产很难受到影响。如果诉讼涉及到信托财产。是相当于直接面对信托公司。但是信托公司往往实力强大。
⑼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诉讼,谁是原告
你是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兑付问题延期的问题的话:
投资人告信托公司。投回资人就是原答告,信托公司就是被告
如果你指的是信托公司为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告融资方的话:
信托公司是原告,不还钱的融资方是被告。
不过站在投资人的角度来看,信托公司管理不好产品,是信托公司的错。告信托公司是应该的。
站在信托公司的角度来看,我管理不好产品。倒置客户亏损,现在我必须要和融资方打官司,通过法律手段让融资方还钱给我,我好把钱还给客户。毕竟资产处置也要走法律程序。
谁也不愿意项目出问题。所以建议投资人在选项目的时候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