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有什么区别
A企业在07年12月买了B企业100元的货物,A企业08年12月破产清算,C为管理人。回
C在破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答A企业在06年曾经采用欺诈方式骗取D企业原材料一批价值200元。
C管理人处理如下
1。B企业的100元为破产债权
2。D企业的200元为共益债务
3。D企业的200元在清算中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共益债务很多,比如继续执行合同而产生的债务,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等,他们在破产清算中优先清偿。
不对.不是管理人费用,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普通债权依次清偿
『贰』 共益债权与破产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版破产程序顺利进权行而发生的债务。与破产债权的共同之处是,破产申请得以进入程序以及程序中的各项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保证,且它们不同于一般债务,不能按照普通债务进行清偿,在破产过程中是以企业的财产随时拨付的,而不像其他债务要在最后财产分配方案确定之后才得到清偿。
区别: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以及办理过程中,为了破产程序的进行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破产申请受理费,召开债权人会议所需费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而支出的费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为保证债务人财产管理与破产实务的正常进行聘用工作人员所开支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报酬。
『叁』 共益债务都包括哪些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一样吗另外“共益”是什么意思
公益债务,简言之就是破产清算过程中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而需要负担的合版理债务,主要包括权: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财产与“破产债务”区别很大!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的责任财产,破产受理前及受理后债务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均属之;“破产债务”估计是你自己造的词,即非法律概念也非法学概念,但是字面理解意思应该是指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破产受理后称之为破产债权。
『肆』 共益债务的概念
撤销权的行使要求 (1)必须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 (2)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3.个别清偿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
撤销权的行使要求
(1)必须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
(2)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3.个别清偿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例: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某年10月20日被其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乙公司向管理人提供,甲公司在上年度8月放弃拥有的对其控股公司丙的20万元债权,那么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20万元债权的行为?
答: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20万元债权的行为。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经调查证实,甲公司确实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上年度放弃拥有的对其控股公司丙的20万元债权,虽然该放弃债权的行为依法属于可申请撤销的行为,但是甲公司的可撤销的行为即放弃债权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之外,因此依法不能申请撤销该行为,20万元债权无法追回。
(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四)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1.抵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2)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且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提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伍』 什么是破产费用,什么是共益债务,两者有什么特征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估价、变卖和分配等处分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中国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作出的界定,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与共益债务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
中国新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特征: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给付义务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
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负责履行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发生时间是破产案件受理以后,破产程序终结以前
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陆』 什么是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而产生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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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仅是一项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
(2)是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得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可强制执行,故已过诉讼时效之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柒』 什么是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根据《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7)共益债信托扩展阅读: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各种债务,包括履行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由债务人财产取得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为继续营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由此可见,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常规型和程序性支出,这些费用不支出的话,破产程序就无法正常进行;而共益债务这是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费用,不是常规性的支出。
为此,在破产实务操作中,应严格把关,防止一些不必要的开支混同了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以他们的名义进行开支,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捌』 共益债务包括哪些内容
共益债务包括的内容: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专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玖』 哪些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具体的不是好清楚,不妨在律师这问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