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托是什么——七种视角下的追问
“信托火了”,这是从去年年底开始常常听到的话。且不说信托产品的销售广告已是铺天盖地,让普通公众也对这个行业产生了好奇。当信托业资产规模超越保险,坐上金融业第二把交椅,不管人们过去对这个行业有什么看法,都再也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了。实际上,在数年之前,信托还是少有人知的事物。不少金融专业的毕业生求职时都不知道有这个去向,倒是很多学法律的人曾经在法制史教材上看到过中世纪的英国发展出了这么一种重要、独特又让人摸不清头脑的制度。信托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也不过是寂寂无名的一部小法,而且单门独户,仿佛与其他法律格格不入。所以,不知道信托,实属正常。对信托充满困惑甚至怀疑,也是不足为奇。不过,当信托业有了如此规模,在资金融通和为投资者创造收益方面发挥了实实在在的作用,是时候该重新问一问:信托到底是什么?一、投资者的视角目前,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信托是一种投资渠道。如果只有少量存款,还要以此支付各种生活开销,那么只能放在家里或者存到银行。但如果坐拥大笔可流动资金,就不仅需要保管了。银行利率太低,股票投资也存在诸多问题,人们希望用富余资金去投资,以获取相对较高的回报。人们可能会自己兴办或者参股企业。但是有魄力、精力和能力去办企业的人总是少数,合适的投资机会也不好找。这时候,人们可能想找个专业的投资机构去帮他寻找好的投资项目,这样的话,人们就可以考虑信托投资了。信托公司是可以用投资者托付的资金进行投资的专业机构。从最直观的角度看某一个信托项目,信托公司汇集了不同投资人的资金然后投给某一个融资企业。说信托是“合法的非法集资”是很形象的,但是存在本质区别。信托公司是经过严格审批而设立的金融机构,它具有全面的投资能力,可以发放贷款,可以进行股权投资,当然也可以进行证券投资、购买债券,等等。由于信托投资非常灵活,如果管理不善,很容易损害投资者利益,甚至扰乱金融秩序。因此,我国对信托业设定了很高的准入门槛,并且非常注重对信托业务的监督管理。中国银监会是信托公司的归口监督机构。目前,我国信托业经过较快的发展,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合规风控机制,拥有了素质较高的涉及投资、财务、法律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了专业化的投资能力。信托公司一般是先找项目,后募集资金,每笔资金对应着一个特定的项目。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托公司的尽调报告事先了解项目情况、交易方资质、潜在风险及抵押担保措施等内容,然后决定是否投资。项目实施后,信托公司会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项目进展情况、分配投资收益。信托公司对每笔项目都是单独管理和核算的,一个项目出了问题,其他项目不受牵连,信托公司本身的债务也不能用投资者的钱埋单。为了保证集合投资信托计划的资金安全,银监会出台了专门规定,通过要求信托公司设立监管帐户、聘请外部律师、对部分项目进行事前审查等手段,防范信托公司的不规范操作。在信托投资中,如果项目出现亏损,投资者自负,不过如果信托公司存在失职而导致亏损的,应当向投资者进行相应的赔偿。二、融资方的视角现在,信托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信托融资的优点是更为灵活,缺点是融资成本一般更高些。其实这也无所谓缺点,因为既然无法获得更低成本的资金,信托融资渠道的存在本身就是优点了。目前信托融资整体的高成本并不说明信托一定是高成本的,而是诸多现实原因导致资金稀缺性被放大了。实际上,有些资金来源充足、风格稳健的信托公司甚至会以低于银行整体贷款融资成本的条件为一些还款有保障的优质项目提供融资。由于信托公司只收取相对固定的信托报酬,信托投资收益水平取决于投资者的要求,不存在国家干预的问题,因此信托融资成本的高低是投资者的收益需求和融资方的融资需求博弈的结果。当然不可否认,目前人们对信托投资的风险认识不足,甚至认为存在刚性兑付,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比较激烈,加之房地产项目的融资方对于资金有迫切需求且对未来风险未必有充分判断,这些因素很可能间接推高了信托融资成本。随着信托业的成熟,信托公司也可以实现更低的融资成本,或者通过提供多元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拿到好的投资项目。信托可以提供期限更长,方式更多样,资金规模更大,交易结构更灵活的融资服务。有些项目中,为了更好的保障资金安全,信托公司可能会参与融资方的经营管理或者对融资方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进行全方位监管,这对于融资方来说也算是一种缺点。但这也是信托公司掌控项目风险的必然选择,是为投资者负责的表现。三、信托业的视角对于信托业来说,信托是一种业务,是营业执照上的一项经营资质。信托公司就是凭借信托牌照,通过经营信托业务而获取收益的金融机构。如果说信托业是暴利的,应该说信托投资者是“暴利”的。信托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托报酬,百分之一、二是正常的。在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可能会索取更高的报酬,但相对于投资者的收益来说,肯定是“小头”。信托的盈利模式跟银行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经营方式上都是完全不同的。信托公司更像是投资者和融资方之间的一个媒婆,起到匹配不同风险偏好的资金和不同利润创造能力的企业的作用。信托报酬是一种管理费或者说服务费。当然优秀的信托公司可能会参与融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为降低经营风险起到积极作用,这时信托就不仅仅是个媒婆了。银行赚的是差价,人们把钱存到银行,表面是保管,在法律和财务上则是借贷关系。银行是通过向存款人支付较低的利息和提供“保管服务”换取了资金的使用权,然后把钱当作自己的钱,以远高于存款利息的贷款利率贷给需要钱的融资者。在通胀率高于存款利率时,银行连保管义务也无法尽到,因为“保管物”实际上是不断缩水的。信托业的融资成本常常高于银行贷款,因为信托项目风险一般更高些。在卖方市场下,银行完全可以选择更优质的交易对手和项目,更何况存款利率很低时,不太高的贷款利息就可以让银行大发其财了。信托公司并不是没有能力去跟银行抢这些优质的项目,因为他完全可以以低于贷款利率的融资成本提供资金,只要投资者愿意接受高于存款利息但是低于贷款利率的回报。等投资者回归理性,只要银行利率保持这种管制模式,相信今后这种低收益率的信托项目也不会鲜见。如果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通过合法渠道拿自己的钱投资显然比让别人用自己的钱赚钱好得多了。不过总体看,信托业注定是要在风险相对较高的项目中通过中后期管理和运用各种风险防控措施降低项目风险。社会中注定有大量资金愿意承受高风险,以获取高收益,这是资本要追求更高利润的本性所决定的。在风险相对较高的项目上有所作为,是信托业的立足之本,否则它跟银行的实际功能便没有差别了。信托业的使命和特性决定了,它必须要有强大的项目发掘、甄别能力和风控能力,否则就当不了好媒婆。而且必须严格依法经营,尽到勤勉管理义务,否则就会导致资金风险承受力和项目实际风险不相匹配,进而放大市场风险,扰乱金融秩序。也正因此,信托营业必须是一种特许经营,至少有行政法规以上的法律文件才能予以规定,而且每一个新的营业机构都必须由工商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特别审批或者认定。有了信托法,就可以依法开展民事信托,但是作为一项经营资质的商事信托必须有相应国家机关的特别许可。否则,即便有无数合理的理由,也属于无证驾驶、非法营业。四、金融业的视角对于现代金融业来说,信托是金融分支之一,它能够满足资金的投资、增值需要。龙生九子,各有不同。金融诸分支各成一路,是因为能够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或者能以不同的方式满足资金融通的功能。银行实现的是资金存储、结算、流通的功能,它以货币在大范围内的流通和城市经济的繁荣为基础,是货币流通的基本途径,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金融活动。它以资金安全、保值为重,否则结算功能会受到损害,所以银行资金的融出活动不能够经受太高的风险,并且要受到规模限制;商业保险满足的是人们对商业活动安定性的需要。古罗马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们所自发创造的互保机制是它的渊薮,不过现代保险制度只能追溯到中世纪城市经济的发展时期。而当现代社会肢解了传统社会结构中的内部保障机制,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也需要在大社会内寻找一种可靠的保障,否则便无法建立对未来生活的基本预期,人寿和健康保险就必然要发展起来了。凭借大数定律,越大范围内的互保越可靠,保险公司规模越大自身盈利也越多。而保险公司沉淀下来的巨额资本再投入社会中,便在为自身获利的同时,融通了资金;西方证券观念的诞生远早于上市公司制度的出现,外延也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份,不过对于中国而言,证券行业是以帮助实力较强的企业实现上市、提高透明度、发行证券以及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为核心职能的行业。自营业务虽是证券公司创收的重要渠道,但运用自有资金投资并不是证券行业特有的功能。或许中国证券行业的价值并不在于直接融通资金,而在于为股票投资者了解他们的投资标的提供了可能,从而间接鼓励了投资,同时高效、集约化的代理投资者完成交易操作,降低了股票交易的社会成本。以营业信托为代表的资管行业也有它特殊的功能。正如马斯洛所说,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对于资产持有人来说,银行满足的是资金在当下的安全需要,保险满足的是资产未来的安全需要,信托业满足的则是人们希望资产增值的需要,是要把生活过的更好的需要。所以,信托业注定只有在社会繁荣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发展,而且必定会发达起来,因为促使他产生的社会需要本身是足够强大的。人们把钱存到银行,是为了保管,用钱购买保险,是为了安定感,但把钱设立信托,主要是为了获取投资回报。信托业的存在自然会吸引大量资金转移过来,人们有时候说信托是银行贷款不足的替代品,可另一方面,又何尝不是信托凭借其资产增值能力把大量潜在银行存款客户吸引了过来,减少了银行可贷资金规模。逐利冲动所引发的投资需求必须要被满足,否则,可能会有资金回流到银行,但是恐怕还是会有相当一部分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资金会毅然流入非法的途径,因为渠道合法与否对于资金而言,也不过是一种风险考量因素而已,更何况更高的风险也意味着更高的回报。这已经被各地如此普遍的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所证明了。相对于其他金融行业,信托也有自身的经营特性。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融出,必然要承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而保险则是直接受让自然人和经营实体的各类风险,银行和保险都是在经营风险。但是信托制度决定了,只要经营规范,风险不会向信托公司本身传递。所以很难说信托公司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他的立足之本还是投资能力和对项目的风险掌控能力。也正因此,必须要加重他的法律风险,通过严密的法律规定迫使他尽到一个专业的资产管理者的职责,各国信托业法的核心诉求也在于此。五、历史的视角从历史角度看信托,首先应该区分信托行为和信托制度。信托行为是自古有之的,古罗马就存在遗嘱信托,但那是个覆灭了的文明,所以人们把现代信托追溯到英国十二三世纪盛行的以规避国家没收和税负为目的的土地信托。实际上,中国过去按土地征税的朝代里,小户农民为了规避国家的高额税负,也经常与可以规避重税的士绅大户订立协议,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虚转至其名下,缴纳固定的“保护费”以规避重负,这该算是标准的信托行为。及至清代,中国土地的租佃制度极为发达,实际上形成了土地所有权的内部分割,地主和佃农对于土地的权利分割很接近于信托模式下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分割。当下中国,有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将自有住房转到别人名下,也算是信托行为。可见,为了规避某种负担或转移财产而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的行为,古今中外都是存在的。不过这些并不是现代信托制度所要保护和鼓励的活动,法律怎么可能会创造一种工具,让人们专门用它来规避法律并以此获利呢?!从历史角度研究信托,应当是研究信托制度发展至今的基本过程。信托何以成为一种制度,并发展成一个重要的金融行业?这才是真正有意义的。研究现代商事信托,不得不回到中世纪的英国,还必须得提及英国法的两种渊源,普通法和衡平法。十一二世纪的中国已经进入了宋代的高度文明社会,但彼时的英格兰却还是一片荒蛮、落后的景象,成规模的城市经济几未形成,不同的地方适用的法律大相径庭,而且非常原始,巫术审判随处可见。诺曼征服后,为了提升自己的权威,英王便率领大臣们到各地巡回收税、裁断纠纷,于是发展出了相对于传统地方法律更合理性、更加统一的法律,人们称之为普通法。普通法本身是在司法案例中摸着石头过河的产物,要求后面的案例严格按照之前的判决来进行审判,难免会陷入苛求形式、过于僵化的弊端。其中一项便是,完全按照地契来确认所有权的归属。而中世纪的英国存在许多不合理的继承制度,比如土地所有人死后,土地将归国王所有。人们为了规避这些恶法便在生前把土地转移到一个可信的人名下,但土地利益仍由自己的子嗣享有,或者纯粹出于宗教信仰将土地赠给教会。这种被称作信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王的利益,于是到16世纪,国王颁布了一部《用益法》,法律的核心可以总结为:虽然人们为了规避法律而将土地信托给了其他人,但是实际上这些土地的所有权自土地所有人死亡之时便根据法律归国王所有了,即便进行了虚假的转让或者非法赠与,土地的名义所有人也不过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国王的利益而持有土地罢了。这个法律的初衷显然是为了打击当时的土地信托行为,保护国王自己的利益。不过却无心插柳的确认了一条重要的信托法原则:一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他人的财产。这是信托制度得以形成的基石。显然面对实际的利益,国王的制度是无法简单奏效的。人们又想出各种不同的办法来规避。不过,信托法律关系本身的合法性被永久确立了下来。在以后的时间里,信托行为大量存在,包括以规避为目的的信托行为,也包括为了实际需要而采取的合理信托行为。与信托行为如影随形的一个问题是:信托关系往往发生在相互信任的至亲好友之间,可难免会有一些见利忘义的人要吞没信托财产,不按照当初的约定履行义务,另外,有时候受托人由于过错没能履行好受托职责。可是,受托人根据普通法的规则持有地契,便是法律上的所有人,僵化的普通法拒绝保护委托人即实际所有人的利益。于是,人们诉诸国王的大法官。这位大法官并不巡回审案,他端坐在王宫中,专门处理那些因为普通法的僵化和教条而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人,以平衡普通法所造成的利益不均。他因此被称为“国王良心的守护人”,根据他的审判所发展起来的法律被称为“衡平法”。显然,信托土地的实际所有人就是急需他保护的人,为了确认实际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惩罚那些见利忘义或者太过疏忽大意的受托人,大法官不断地确立了以受托人尽职义务为核心的信托法。此时,信托财产的独立地位得到全方位的确认,信托法律关系真正形成,受托人义务也有了明确规则可以依循,信托法的雏形也就有了。在后世的发展中,大法官的衡平法和巡回审判发展起来的普通法不断融合,甚至改变了以案例为主要载体的存在形式,被编辑成文。现在,英国信托法已经有大量的成文法可查了。人们说英国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是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其实是不准确的,应该说它是起源于衡平法的一种权利,如今早已经纳入成文法的体系了。信托法确认了一个人可以代另一个人持有财产的观念,这在现代人看来是个常识,可对中世纪的英国人来说,却是对所有权观念的重大挑战。根据这种法律观念,人们又发展出了公司制度、合伙制度等,甚至当民族国家兴起,英国人用信托理念来解释民族国家和王室作为法律主体的正当性。所以,信托的概念对于英国的意义非比寻常。在随后的发展中,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灵活、实用和独特价值,在普通的民事信托的基础上,人们发展出了公益信托、家族信托和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商事信托。英国海外殖民所运用的大量资金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通过信托制度汇集起来的。商事信托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典型代表便是各种证券化业务。信托制度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最广泛、灵活的运用,这也是因为信托的发展需要配套的制度和社会环境,比如公益信托在NGO不发达的国家是难以发展的,垂死之人能够将财产托付给商业机构,那肯定得以信托机构本身经久不衰的声誉为前提。大陆法系国家在传统法律体系和理论框架下,难以接受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的请求权和受益人的受益权并存的现实,所以迟迟不肯继受信托制度。不过由于信托制度的特殊优势和价值,不少大陆法系国家现在也结合实际情况采纳或者借鉴了信托制度。信托制度是普通法系给大陆法系最重要的馈赠之一,这是世所公认的。善于学习的日本则将资金信托发展到极致,在二战后的重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由于监管不配套,也出现过信托公司泛滥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目前世界重要的国家大都有信托制度。在亚洲,日本、新加坡和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无一例外。信托行为本身确实是起源于纯粹的信任,人们以可靠的友情、亲情来对抗恶法。但是信托制度在衡平法上不断发展的过程,恰恰是为了约束那些恶意或者因过失违反了管理义务的受托人。及至商事信托发展起来,出现以资金信托为主的信托业,信托显然已经变成了投资需求促动下的商业行为,逐利冲动才是它的本源。营业信托也需要信任,但这份信任是靠信托法对受托人职责的严格规定以及信托机构本身的声誉所铺垫起来的。六、法律制度的视角在法律上,信托被定义为新托人将其财产交由信托机构设立信托,由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为信托受益人获取收益或者实现特定目的的活动。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信托与委托代理、合同、合伙、公司等一样,都是财产运用的法律机制。在不少普通法系国家,信托也是法律认可的一种经济实体的组织形式,跟公司、合伙企业相并立。所以说,在法律视角下,信托的意义远不限于金融,信托财产也不限于资金。只是资金信托发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信托自然成为一种资金融通机制。直观看,信托更像是委托投资,但是基于信托法的规定,财产设立信托后就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不相牵连,与受托人的财产也不混同,这就降低了信托投资的风险。风险隔离是信托成其为信托的根本要素。信托投资模式下,信托财产的用途是委托人知晓的,但是具体的运用和管理则不一定会在信托合同中明确下来,这需要受托人发挥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签订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有权了解后续的管理情况,但不能对受托人的管理行为任意干涉,也不能随意撤销信托。这是信托与委托代理、合同的不同之处。通过设立公司投资,也具有风险隔离的功能,但是投资者不一定具有经营公司的能力和时间,而且公司设立、清算都很麻烦,信托投资则要简单的多。信托是风险隔离的委托,是简化了各种设立、清算程序且营业范围不受局限的企业。它是介于委托投资和直接经营企业之间的一种资产管理机制,它在信托法律的支撑下,通过信托合同,建立起一个具备高度灵活性的准法人主体。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与股东的股权很接近,信托机构可以代表信托财产行使签署合同、参与表决、追索债权、提起诉讼等各项权能。信托机构负责收取信托财产的收益,计算和支付信托存续期间发生的费用和自己应得的信托报酬,然后将信托收益支付给信托受益人。信托制度在委托代理制度和公司制度之间的巨大空白地带获得了无限的可能性,可以随时、随事、随地、随人的需要而调整,它是一个交由人发挥创造力的机制。他像一块无限宽广的地基,需要人发挥智慧和才能去建设高楼大厦,其他国家的信托实践已经树立起了可资借鉴的榜样。以逐利为出发点的商事信托的社会功能已然远远超越了商业逐利,在家族财产传承、公益事业等领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一切楼宇建筑的地基则是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只有当法律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特殊地位、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护措施,信托业才能够良性持续发展。七、社会的视角从不同的市场主体的视角,信托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具有不同的功能。但从更宏观的角度看,信托是立基于信托法律,以运用资产管理能力满足资产增值需求为本位的一种资金融通机制。信托法律制度是它的前提,投资需求是它的驱动力,融通资金是它的必然结果。信托机构的产生是为了通过经营信托业务获利,但是信托机构必须以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为立身之本,否则就真的沦落到合法的非法集资的地步,可以随便被取代。信托业的规模化发展必然使之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行业,它把社会闲余资本引入实业,鼓励了投资,带动了就业,增加了税收,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信托的繁荣是可以让整个社会受益的。信托实现了不同风险需求和不同利润创造能力的企业的直接对接,减少了资金流通的中间环节,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增进社会财富;信托业通过发挥专业能力,挖掘好的项目并适当介入融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让好的项目得以发展,通过主动管理增加社会财富;信托业的存在,有利于资本的充分运用和灵活组合,它可以方便的汇聚巨额资金投入同一项目,使重大项目可以得到社会资金的支持并分散投资风险;信托业的出现意味着大批资产管理人员集约化的介入到大笔资产的管理之中,还意味着没有能力进行投资但手握资本的社会阶层可以在专注本职工作的同时,获取资产增值。八、与文化论者商榷文化确实是个无底大筐,但空泛的往里装不能增进任何认识。人们赞叹英美诸国信托制度的广泛应用,却又模仿不来,便将中国社会的信任缺失当了罪魁祸首。其实,信托经营者首先要懂得的是,国外对信托业的信任乃至整个社会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信任,都是以完善且行之有效的法律为基础的。在一个由陌生人组成、环环相扣、每个人的过错甚至过失行为都可能损害他人根本利益的现代社会,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就不会有信任可言,这跟文化不甚相关,与人的逐利冲动和防卫本能有关。信托制度在英国生根发芽,又在更多的国家开花结果。法律是她的基石和框架,急于求成的模仿者往往只爱仰望别人的高楼大厦,而不知道楼下有坚实的土壤,甚至心急到连力学原理也置之不顾。如此建造的大楼注定是不稳当的“楼脆脆”而已。茫然无措的穿过迷雾去找一个所谓“信托文化”来兜底,虽无可厚非,但实在经不起历史事实和理性常识的推敲。人性注定是多变的,如果受托人的行为是不受控制的,信托机构不过是个没有专业水准的“通道”,连他的失职行为也是无法界定、无需赔偿的,人们何以相信他呢?提倡信任文化没错,但是信任文化的第一要义是:信托机构要把自己打造成值得托付的受托人,而不是其他。当本身就有特殊利益冲动的人要求别人信任自己的时候,往往说明他是不值得信任的。更何况,在法律不完善,制度得不到公正、恰当执行的社会,信任文化不过是一场奢谈。结语信托到底是什么?可以从多个角度回答,都有道理,但又都不全面,更不能令所有人都满意。定义的困难不在于对象本身的复杂,而在于人们根本不了解定义所指向的对象,如果对象本身还是不断变化的,就难上加难了。关于信托定义的争论像是一个罗生门,不同的是,每一种回答都是出于真诚的。理解信托,或许也不止于七种视角,而且每一种视角的检视都期待更深更远的洞见。不止是中国,对于那些信托业发达的国家,信托的概念也注定是一个无限开放的问题,因为信托的优势和魅力就在于信托制度的灵活多变、富于弹性,能够根据社会需要而改变自己的表现形式。人们不是常常引用斯科特那句“信托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来正打歪着的证明时下诸般“创新”的精明么?既然概念是一种归纳,那么任何概念都注定容纳不了无穷尽的形态。信托的定义,注定是一个没有最终答案的问题。刻下,对于中国而言,或许我们无需空泛的去赞美信托,也不必急于去解开她所有的面纱,倒是先把信托最基本的原理和机制搞明白,使她获得社会和决策者的基本认可,让她能够在坚实的土壤上开花结果,而不被当做一个随手可以除去的异类,才是信托业的命脉所系。信托业的根基恐怕不在于复杂高深的业务模式,而在于信托之外的广阔天地。七十二般变化练得再熟练,若不懂得培植社会基础,也只能在花果山里抖抖威风,一出山门便无人敬服了,更何况,入不了佛祖的法眼,随时都会被压在五指山下。中国信托业虽火红一片,可越是得意时,越该有一份清醒头脑和危机意识。花皆有盛放期,常开不败、结实落仔的才能生衍不息;树皆有葱茏时,枝大根深、土壤肥沃的才可屹立不倒。新鲜事物,注定毁誉皆有,路途漫漫,难免风浪坎坷。不过如果一个事物有它根本的功能和难以替代的价值,就必然会发展起来,任何一种合理、强大的社会需要都必然会有相应的机制来予以满足,这是不可阻挡的规律。信托业的长远前景是值得期待的。然而,栉风沐雨才有芳华绝代,历尽风浪方得日现云开,中国信托业刚刚起航!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柏钦涛,现供职于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㈡ 在我们县级市都可以开私人银行,国家不是不允许吗
私人银行核心业务是资产管理私人银行业务的核心是资产管理,包括丰富的个人金融产品和服务,既要有固定收益产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贷款等,还要有丰富的投资基金、股票和金融衍生产品;银行既要综合考虑客户在税务、保险、房地产、艺术品投资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又要分析客户的财产结构,为客户提供长期财产组合方案。按照国际通行的私人银行高端客户的标准,私人银行开户金额的底限通常是100万美元以上。同时,私人银行业务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中国是否允许开私人银行,根据金融法规定: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网络热搜词:国家 允许 私人银行,民生银行私人银行,私人银行,招商银行私人银行,私人银行业务 。
㈢ 高小琴玩的信托基金你弄明白了吗
高小琴的信托基金:“2亿元港币的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的前提条件,就是资金来源合法,高小琴的资金来源并不合法。电视剧毕竟是虚构的,在实际生活中这样“来路不明”的资产是不可能被用做信托资产的。国家《信托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若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则信托无效。香港地区也有相关规定,信托创立人在建立信托前须签订资金证明书,确保其资金源自合法途径。不论是在内地还是香港,信托财产的合法性都是先决条件。
抛开财产合法性不提,单从高小琴为孩子设立信托基金来说,还是很有规划意识的,她了解自己和妹妹有可能朝不保夕、没有办法照顾孩子,所以提早为孩子做了打算。
信托和基金是相互独立但是又有交集的两个内容。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绝对的信任,将财产所有权交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运营这笔财产,而受益人则是受托人指定的人。
基金类似于投资,是几个人将资金放在一起,按照一定的方式去投资并共同享受收益,其实就是选择一定的投资方式或产品来获取收益。
信托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资人把资金集中起来,通过信托法律交给信托公司或受托人来投资运营这笔资金,投资的收益根据比例分配给集资的这些投资人或信托的受益人。
所以在人民的名义中,高小琴就是信托基金的委托人,而其妹妹高小凤就是受托人,受益人则是两个孩子。
大陆与香港信托基金的不同
大陆的信托基金更倾向于投资信托,将投资者们的资金集合起来委托专家投资,以此来减少投资风险,共享投资收益,就是一个理财产品;
而在香港成立信托基金是家族信托基金,类似于遗产规划,是一种财富传承的工具,并非是理财产品,这就是为什么高小琴要在香港成立信托基金的原因了。
信托基金能够保障两个孩子未来的生活,也可以将这笔财富传承下去,是比较灵活的财富传承的方式,它可以决定资产在什么时间什么方式分配给受益人,对于高小琴这种高净值人群来说,信托是将资金传承下去的法律工具,也是保障她和妹妹的两个孩子生活的最好选择。
㈣ 香港“四大家族”都去哪儿了
"香港四大家族"是指在香港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四大豪门,包括主要以房地产发家的李嘉诚、郭得胜、李兆基、郑裕彤四家。
李嘉诚家族
长子李泽钜,妻子王俪桥。1996年,李泽钜大女儿李燕宁出世,次女于2000年6月出生。2004年8月5日,李泽钜第三个女儿出世,2006年李泽钜儿子出生,为李嘉诚的第一个男孙。
李嘉诚幼子李泽楷,未婚。 2009年,李泽楷和女星梁洛施秘密拍拖一年半,两人证实恋情,已于2009年4月底在多伦多为李泽楷诞下7磅重男婴,李嘉诚亲自替孙取名“长治”。2010年7月14日,梁洛施于6月底在美国旧金山生下男双胞胎。
旗下公司
长江实业
长江实业为长江集团的旗舰。长江集团奠基于香港,业务包括物业发展及投资、房地产代理及管理、港口及相关服务、电讯、酒店、零售及制造、能源、基建、财务及投资、电子商贸、建材、媒体及生命科技等。集团在香港的成员包括四家同为恒生指数成份股的上市公司:长实 1997‘长和系’重组前后架构、和记黄埔有限公司、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及香港电灯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和记电讯国际有限公司、和记港陆有限公司及TOM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在创业板上市的长江生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TOM在线有限公司。截至2006年2月15日,长江集团旗下在香港上市之公司的联合市值为7060亿港元,占香港股票市场总市值约8% 。长江集团的业务遍及全球54个国家,雇员人数约22万名。 2007年9月长江实业总市值应为8,050亿港币,遍布全球55个国家,雇佣员工约25万人。
和记黄埔
是业务遍布全球的大型跨国企业,一向锐意创新,并勇于采用新科技,经营多元化业务 和记黄埔有限公司,包括全球多个市场最大的零售连锁集团、地产发展与基建业务,以至技术最先进的电讯服务。和黄在全球五十四个国家经营五项核心业务,雇员超过二十万人,核心业务计有港口及相关服务、电讯、地产及酒店、零售及制造、能源及基建等业务。和黄是《财富》全球500大企业之一。
长江基建
是一家以香港为基地的综合基建公司,专注于发展、投资及经营本港、内地、澳洲、英国、加拿大、菲律宾以 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至全球的基建业务。长江基建为中国基建最大投资者之一,旗下主要附属及联营公司包括青洲英坭——香港唯一的综合水泥产品制造商;及香港电灯——香港两家供电及输电公司之一。
电能实业
港灯国际有限公司包括香港电灯有限公司(港灯)、港灯国际有限公司(港灯国际)、港灯协联工程有限公司(港灯协联)及若干附属公司。港灯成立于1889年,是港灯集团主要的营运公司,负责发电、输电及配电予香港岛及南丫岛。港灯国际成立于1997年,是港灯集团的国际投资公司,与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多项香港以外的电力相关业务。
家产安排
2012年5月25日,李嘉诚首次宣布分身家安排,在股东大会后会见传媒,首次谈及资产分配表示,他将40%长江(00001-HK)及和黄(00013-HK)股份和22家上市公司,市值逾8500亿港元,名下上市资产逾2900亿港元,全归予长子李泽钜,长和系日后由他打理。二子李泽楷则将获得李嘉诚对其生意上的资金支持。
李嘉诚通过复杂的信托方式对旗下资产进行控制,其中终极的控制方是李嘉诚家族信托(Li Ka-Shing Unity Holdings Limited),而这一信托又由李嘉诚及其长子李泽钜、次子李泽楷各持有1/3的权益。由此,在此次的分家中,李泽楷持有的家族信托1/3的权益转移至李泽钜旗下。完成之后,李泽钜持股量将增至2/3,余下1/3继续由李嘉诚持有,李泽楷将完全退出。2012年7月29日,李嘉诚将1/3家族信托权益全部转让给长子李泽钜。
李泽楷拥有电讯盈科、香港电讯信托、及盈大地产三家香港上市公司股权。按他所持股份的市值计算,李泽楷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账目价值约136.48亿港元。此外,他还拥有私人投资,包括2009年以5亿美元收购AIG亚洲资产管理业务,现管理资产约670亿美元。
资产抛售
2014年8月12日,泛海控股发布公告称,拟斥资近40亿港元(约31.76亿元人民币),收购中国香港首富李嘉诚麾下和记黄埔(简称:和黄)两间全资附属公司所持有和记港陆逾七成股权。
另据统计,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李嘉诚通过抛售手中资产,累计套现金额已超过800亿元人民币。其中,作为李嘉诚控股的唯一A股上市公司长园集团也为其贡献了22.56亿元。据悉,李嘉诚旗下长和投资1995年以2400万元人民币入股长园集团,20年后投资回报率超百倍。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过去一年,李嘉诚父子通过卖楼盘就套现了约250亿港元(约198.5亿元人民币)。
除了房地产资产,李嘉诚也加快了旗下其他资产的出售。2013年7月份,李嘉诚曾高调宣布将出售百佳超市,这则消息一时闹得沸沸扬扬,但随后暂时搁浅;2014年3月份,李嘉诚转而将屈臣氏股份近25%作价440亿港元(约349.36亿元人民币)卖给新加坡主权基金淡马锡;2014年3月14日,和记黄埔旗下在新加坡的上市公司和记港口信托,减持亚洲货柜码头60%股权,套现最多24.72亿港元(约19.63亿元人民币)。另外,2014年1月22日,同属李嘉诚旗下的电能实业分拆港灯电力投资(简称:港灯)上市,电能实业宣布以下限定价,港灯每个股份合订单位为5.45港元,集资约241亿港元(约191.35亿元人民币)。
世纪重组
2015年1月,李嘉诚宣布了旗下两大集团的重组方案,此方案有两大重点,一是李嘉诚长实、和黄先合并成“长和”,再将所有地产业务装进新成立的“长地”重新打包上市;二是两个新公司注册地改在开曼群岛,并在香港上市。
长江基建实业
2015年9月8日下午,长和、长江基建(01038.HK)及电能实业(00006.HK)联合发布公告,拟将长江基建及电能实业合并,合并后的名称为“长江基建实业”。这是他今年第二次重组自己的庞大企业帝国。新公司将在中国、欧洲和澳大利亚经营公共事业、废弃物管理和交通运输相关资产。
合并后,电能实业将会退市。随着电能实业这个香港本土注册公司的消失,87岁的李嘉诚通过去年以来的一系列大规模资产腾挪,最终完成了公司注册地的全部外迁。
撤资论
2015年9月29日,李嘉诚首次就此前热炒的撤资传闻做出回应,发布了一份长达三页的声明。针对此前“别让李嘉诚跑了”一文,李嘉诚表示,“我明白言论自由是一把两刃刀,因此一篇似是而非的文章,也可引发热烈讨论,这是可以理解的,文章的文理扭曲,语调令人不寒而栗,深感遗憾。”
李嘉诚回应称,“过去十年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有超过70%(包括国企)的架构,也选择离岸设立公司,目的是为了让企业取得更现代化架构和更高效运作模式;我们做法相同,集团进行重组及于开曼群岛成立公司,而集团在港注册及上市地位不变。”
郭得胜家族
创始人郭得胜,已故。
郭得胜家族的四大接班人,2008年曾发生家族内讧。
接班人邝肖卿(身价640亿元)、郭炳江(身价450亿元)、郭炳联(身价450亿元).
旗下新鸿基地产是香港最大地产发展商之一,也是香港土地储备最多的公司之一。郭氏家族开发的楼盘,包括香港最高的3座建筑以及香港最高的摩天大楼等。该家族还控制着香港多家主要手机运营商和最大的巴士公司。
2008年郭氏家族内乱,郭得胜夫人邝肖卿取代长子郭炳湘成为新鸿基地产董事局主席。2012年3月29日,新鸿基地产联席主席郭炳江及郭炳联涉嫌贪污被捕。
新鸿基地产在北京、上海及长三角、广东及珠三角、成都及附近城市拥有物业投资。在北京,新鸿基地产拥有的物业包括北京APM商场和新东安广场写字楼。在长三角的上海、南京和杭州等城市拥有12座物业,在珠三角拥有玖珑湖、御花园等10座物业。在成都有2座物业。
笔者查阅新鸿基地产最新发布的2014-2015年度业绩报告看到,截至今年6月底,该集团在内地的土地储备有增无减,其中逾六成为高级住宅或服务式公寓,其余是优质写字楼、商场和酒店。在内地的投资物业组合继续扩展,租金收入增长不俗。而在建的投资物业大多坐落一线城市,预计落成后可以进一步加强租金收入的增长动力。
对于未来,新鸿基地产仍保持乐观,“在内地将维持选择性的业务发展策略,并把焦点放在一线城市”,并将继续在内地一线城市物色发展机会。
其实在上世纪80年代末香港掀起移民浪潮时,郭得胜就说:“除了在内地投资之外,新鸿基不会考虑将资金调往海外。”
李兆基家族
创始人李兆基,87岁,身价1600亿元。2015年6月李兆基宣布退任恒基发展主席兼董事总经理,7月1日起交棒小儿子李家诚。
李兆基是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及董事长。其家族主要涉足行业包括能源,金融,酒店,地产、交通运输。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是香港最大的地产开发公司之一,旗下地产涉及商务楼、住宅楼及酒店集团。
李兆基家族还经营能源产业。他是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的主席,该公司是香港家用和供暖天然气的唯一供应商。其长子李家杰和次子李家诚均为恒基兆业副主席和中华煤气有限公司董事。
据笔者统计,截至目前,恒基兆业在内地的北京、上海、广州、长沙、成都、南京、重庆、大连、西安、杭州、苏州、沈阳等16个城市拥有29处物业地产。而恒基兆业旗下的港华燃气在山东、安徽、河北、江苏、广东、河南、江苏和吉林等25省份取得212和项目。
港华燃气还透过全资附属公司易高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属下企业致力开拓之新兴环保能源业务之发展亦稳步向前。在江苏、陕西、山东、山西、河南和辽宁拥有液化气项目。
恒基兆业2015年中报显示其在内地的业务取得了不俗表现。截至6月30日,中国内地物业发展销售收入28.04亿港币,同比暴增190%。内地的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除税前盈利达3.39亿港币,同比暴增377%。内地物业租赁总收入为8.52亿港币,同比增21%。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除税前租金净收入6.56亿港币,同比增20%。
这些数据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恒基兆业及旗下公司为何在大陆数十个城市开拓新物业和新的能源项目。
郑裕彤家族
创始人郑裕彤,90岁,身价约1000亿元。接班人儿子郑家纯,长孙郑志刚。
郑裕彤是香港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四大地产发展商之一)、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主席及恒生银行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新世界发展旗下有新世界中国地产、新创建、新世界百货三家上市公司。家族产业涵盖珠宝业、酒店、百货、物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金融服务等。
新世界发展集团在中国内地物业旗舰——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其物业组合包括在华北、东北、华东、华南、西部20个城市的35个主要项目,可供发展及投资的总楼面面积达2738万平方米。
截至去年底,新世界百货经营及管理共43家百货店,遍布中国内地21个城市,总楼面面积超过160万平方米。
过去数年,中国内地物业销售表现伴随着一系列行政主导的调控措施出现多番起伏。新世界发展地产表示,楼市启动了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去行政化、趋市场化”的目标已日渐明确,中国内地楼市可望朝着平稳化格局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综览新世界发展集团去年年报和今年的中报,我们并未看到其欲在内地收缩业务或者撤资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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