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理财人及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吗
是合法的,但是不一定能保证你到期能得到许诺的收益。
《关于人专民法院审理借贷属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份文件中也规定了民间借贷双方关于利息的规定,其中提出两条基准线,分别是年化收益是24%和36%。
如果约定的收益是在0~24%范围之内,那么这块收益是既受国家支持又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约定的收益是在24%~36%范围之内,那么这块收益是国家不支持但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约定的收益是在36%以上的,那么超过36%的那部分收益是既不受国家支持也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如果出现纠纷通过法律手段那部分是追讨不回来的。
㈡ 巨人理财借款合同怎么看到
巨人理财募集期结束后,会自动生成合同,到时候就可以在【我的投资】里面看到
㈢ 急求 :理财协议与合同样本!!
账户代理协议
甲方: (公司/个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客户),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是 ,乙方是 有限公司的签单客户。乙方是按照客户协议书的规定作上述代理。乙方确认在签署此代理协议前,已阅读过本协议的全部各条款的规定,并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应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完全确认所有的投资风险和相应的权利!并确认此代理协议受青岛欧中商务中心有限公司客户协议书各条款规定约束。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本合同委托投资事宜订立此协议:
1、乙方基于对甲方理财操作水平的完全信任,全权委托甲方操做
乙方账户,甲方负责对乙方账户进行全权操做。
2、账户的起始金额: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账户起始资金为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美元。
3、服务期限:委托期限为____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账户操作规则:
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代操作其账户,账户号码为______________。
在甲方为乙方服务的期限内,甲方对乙方账户有全权操做权,乙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干涉甲方操做也不参与操做,如有干涉或参与而没有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将自动退出该账户的操做,由此而形成的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账户的资金由乙方控制,甲方负责账户操做。
甲方将保证账户操作的稳健性,不急于求成,也不违反操做规则。甲方要经常与乙方联系告之账户操做进展情况。
甲方有权利知道乙方的账号和密码,以便买卖操做,中途甲乙任意一方因特殊情况需更改密码必须通知对方,甲方须为账户保密(不得告知第三方)。
甲方保证乙方稳定收益。
净入金伍万($50000)-拾万($100000)美元,保证每月最低收益1.1%-1.4%,乙方两个月不得支取账户资金,如在协议期内乙方因特殊原因支取账户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盈利结算日为两个月。盈利超出部分必须结算日15日内汇到公司指定账户上,指定账户如下:
户名:;:
账号:
如果未按时间汇款到公司指定帐户上,公司有权终止合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例如:乙方规定账户保本收益为1.2%,假如乙方账户为伍万($50000)美元,账户获利为贰仟($2000)美元 ,获利部分捌佰( $800=2000-50000*1.2%*2个月)美元于结算日后15日内汇款到公司指定账户上)。
三、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对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一方不得将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方。
2、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则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09年____月____日 2009年____月____日
㈣ 如何认定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认为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并且借贷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都是给付货币和接受货币。出借人划出借款时,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合同法》第62条只是规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在民间借贷这种双方均可能称为“接受货币一方”的法律关系中,不能仅以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确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也确定“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按照交易习惯,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由此推测,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将“贷款方所在地”等同于“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地”。
该批复是1993年出台,当时的民间借贷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现金,所以借款行为完成地即为“贷款方所在地”。该批复现在仍为有效,但如今资金流转方式多样,民间借贷有时会以借信用卡刷卡、开支票、异地转账等形式存在,此时借款划出地与贷款人所在地没有关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贷款方所在地”并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合同法》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
1.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2.以实际划出借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总是要选择跟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具有密切联系的点,这也是国际私法通行的确定联结点的原则。笔者认为,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贷行为能够完成的关键,所以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应该算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诸如通过借信用卡的借贷行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贷款人所在地和实际划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时就应以实际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㈤ 原告的资金理财了,把合同单放在被告哪里,让被告打了借条,这钱被告应该还吗
楼主讲的比较详细,但是细节处还不够明确:
当初原告的资金理财了,那么,专资金放在那里理财的属?资金是原告自己的名下的账户里,还是在被告名下的账户里?又或者在谁的名下的公司的账户里?------这些细节也很重要!
合同单是关于理财的么?那么这份理财的合同单,是谁签的?甲乙双方是谁?内容怎么定的?比如赚了如何分红赔了算作谁的亏损?可有明确的约定?
当初原告让被告打了借条?借条内容是什么?金额是多少?借款用途有没有写明?何时归还有没有约定?
原告或被告,有没有关于当初事情的一些录音?或用以呈现当初原告的真实意图的录音录像或文字记载或者证人证言?
以上的这些细节,楼主核实清楚后,事情才能搞明白,才能做出最好的应对。
㈥ 如何认定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57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认为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并且借贷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都是给付货币和接受货币。出借人划出借款时,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合同法》第62条只是规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在民间借贷这种双方均可能称为“接受货币一方”的法律关系中,不能仅以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确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也确定“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按照交易习惯,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由此推测,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 “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将“贷款方所在地”等同于“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地”。
该批复是1993年出台,当时的民间借贷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现金,所以借款行为完成地即为“贷款方所在地”。该批复现在仍为有效,但如今资金流转方式多样,民间借贷有时会以借信用卡刷卡、开支票、异地转账等形式存在,此时借款划出地与贷款人所在地没有关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贷款方所在地”并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合同法》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
1.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2.以实际划出借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总是要选择跟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具有密切联系的点,这也是国际私法通行的确定联结点的原则。笔者认为,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贷行为能够完成的关键,所以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应该算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诸如通过借信用卡的借贷行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贷款人所在地和实际划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时就应以实际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㈦ 朋友借钱做生意,借了200万,我做的担保人。借款合同是机打制式的(理财公司的那种合同)。签合同时出
1,先把合同搞清楚,到底是什么时候算到期,既然没有写明,那就让他起诉,这样可以确定时间。2,即使支付违约金,也是按照利息来,总利息不会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