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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特点

发布时间:2021-03-07 20:33:51

『壹』 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与银行借款合同相比,民间借贷合同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其他组织)之间

民间借贷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主,但不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民间借贷一般来说数额不会太大,相互间也往往有着一定的信赖和帮助关系,手续也比较简便,有利于公民的生活和生产,所以除了个人之间的借贷以外,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二)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与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不同,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这一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这是因为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自然人之间的互相帮助性质的合同,出借人一般并不强调通过借贷给他人以获得利息,所以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如当事人之间对借贷约定有利息的,则这种借贷合同就是有偿的。不过有偿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也不能完全随意约定,法律对此也有一定限制。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银行借贷合同一般属于诺成性合同,而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民间借贷较多地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且大多是基于一定的帮助关系,无息的情况居多,借贷的形式也比较简单,因此对于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应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只要出借人给了借款人钱就表示借贷关系发生。而自然人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原则上应根据有偿与否而定。当然,如出借人口头承诺之后,因恶意而不交付出借物,或其承诺本身即含有欺诈、戏弄借款人之意,给借款人因相信合同可得实现而造成的损失,出借人仍应负缔约上过失责任。

(四)民间借贷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常具互助性质,当事人之间一般也有足够的信任关系,所以法律一般不要求其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特殊形式。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民间借贷,都不必要求一定的形式。因为合同的本质在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只要双方具有充分的信任关系,当事人并未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银行借款合同涉及到银行管理方面需要书面合同等作为账目依据,银行本身款项主要来自公众存款负有一定社会义务,所以需要特别规制。

『贰』 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特征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协商一致的合意行为。
(3)自然人之间是实践合同,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是诺成合同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叁』 民间借贷利率的特点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民间借贷是货币所有者拥有的财富积累,当货币财富由储藏手段转变为提供到市场执行借贷资本的职能时,只要是有息借贷,利率就反映了让渡资本的价格关系。
1)民间借贷利率受资金供求关系的影响 具体是一是市场资金需求状况和国家产业经济政策,决定了银行利率的高低;二是银行资金供求状况决定了信贷利率高低,也影响了民间信贷的供求状况和利率高低。
2)民间借贷利率是由市场需求和行业利润所决定的,依据行业利润的高低而制订,具有随意性和谋利要求突出的特点。
3)民间借贷执行利率的方式完全凭借款人的信誉,能否收到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4)民间借贷利率制定的目的和方向有其固有特点。民间借贷主要以瓜分剩余价值,谋取高额利润为目的,利息率反映了不同行业的利润状况和市场资金供求的松紧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肆』 什么叫民间借贷,有什么特征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通观我国民间借贷全局形式,我们可总结归纳出如下特点:
(一)融资规模逐渐扩大。据调查测算,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非正规信贷规模已经突破10万亿元。另据报道,目前浙江全省民间资本已远超万亿,其中温州就有6000亿之巨。无论承认与否,民间金融都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越来越重要。
(二)民间借贷活动渐趋理性。民间借贷违约现象很少。江西民间融资的偿债率在95%以上。
(三)民间借贷实施步骤便捷。民间借贷操作手续简易、快捷,且一般对借款用途不作限定,仅在口头表明资金使用意向,期限事先基本不确定,可临时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展期,从提出民间借贷申请到获得资金一般只需要1~2天,短的则只要几个小时,并且普遍以现金方式交接。
(四)民间借贷活动渐趋理性。民间借贷违约现象很少。江西民间融资的偿债率在95%以上。
(五)民间借贷半公开化。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直接融资规模的逐步扩大,利率管制的逐步放松,市场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渐增强,民间借贷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有所改善,社会的接受和认可程度逐渐提高,一些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已由原来的隐蔽状态向半公开化甚至是全公开化方向转变。
(六)民间借贷利率逐步攀升。随着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及银行利率的上升,民间借贷利率逐步攀升,但涨幅低于金融机构利率涨幅,利率市场化特征明显。
(七)借贷期限短期化趋势明显。现在一般民间借贷的借贷期限已由一年至一年半降低至三个月至半年。
(八)民间借贷资金用途多样化。中小企业主要用于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一般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主要用于家庭消费。其中生产性融资比重很高,宁波民间融资约85%用于生产经营,温州约为93.3%,福建省约为98.2%。
(九)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和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分地区看:北京、上海、天津等正规金融机构多、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大城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替代作用有限;西藏、甘肃、青海、宁夏、贵州、新疆等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民间借贷规模相对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浙江、山东、山西、湖南、江苏、广东、辽宁等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居全国前列,利率水平中等偏高,大多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十)民间借贷信用度高,融资及协议方式灵活多样。民间借贷的主要方式仍然是无担保的信用借贷,交易方式日趋公开化,借贷手续日趋规范。企业民间借贷书面合同许多均还附有担保条款,可供担保的财产更为灵活,对不动产担保的依赖小于金融机构20个百分点,应收账款、存货、股票及其他财产担保比例有所增加;自然人民间借贷的协议方式则较为随意,打借条与口头约定占据主导,
(十一)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更多寻求法律支持和保护。2009年,义乌市法院共受理了1816件、涉案金额6亿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60%的案件经调解撤诉。诉讼案件一般都有借条,百万元以上的借贷,借条的合同要素比较完备,坚持简易原则和快速程序。
(十二)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融资渠道多元化。据调查,企业间借贷占样本企业民间借贷资金来源的10%-11%;典当行业务发展迅速,已成为部分中小企业应急性融资来源之一;担保公司的传统担保业务量有所下降,参与民间借贷、为民间金融提供服务趋势明显。
(十三)民间借贷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大量参与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十四)存在一些年化利率很高的民间借贷。此类借贷主要用于调剂企业短期头寸不足或是在银行“还旧借新”的“过桥资金”等,一般期限很短,利率较高,但利息支出仍在企业可承受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用于偿还银行到期贷款的“过桥资金”,容易掩盖企业经营困境,可能会给银行信贷带来潜在风险,商业银行应予以关注,加强对贷款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监控。

『伍』 什么是民间融资,民间融资有什么新特点

一、什么是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同样会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内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间金融形式也包含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在中国由于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间金融部分,而非笼统称之为非正式金融。
二、民间融资的新特点
据《报告》分析,2004年民间融资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主要有:
(一)融资活动半公开化。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后中小民营企业资金的紧张,使得民间融资更为活跃,用于生产投资、商贸活动的大额民间融资时有发生。该行为逐渐为公众所认同,并转向半公开化或公开化;
(二)融资行为渐趋理性。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民间融资的需求日益旺盛,并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拓宽了民间融资理性选择的范围。同时,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信誉要求很高,形成了特定的民间融资市场准入制度,因此违约现象很少;另外,生产性融资比重不断上升,而利率水平也明显上升。

『陆』 民间借贷具有哪些特征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协商一致的合意行为。
(3)自然人之间是实践合同,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是诺成合同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柒』 民间借贷的优势与劣势都有哪些

优势:民间借来贷比较容易,只源要你有人担保,或者有一定的资产、社会地位,人家都会给你贷款,不像银行那么复杂;并且民间借贷资金可以很快得到周转,银行借款需要一定的周期与时间,对于很多缺乏短期资金的企业来说,当然热衷于民间借贷。它能短时间内解决需要资金周转的企业或者个人,民间借款比较方便、快捷。企业靠民间借贷,如果能确保资金能够及时还上,那也方便了很多企业,会有一定的好处,起码解决了短时间内资金周转的困难。
劣势:民间借贷跟银行相比,利息高很多。
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大多民间借贷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再者就是进一步恶化了中小企业的贷款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民间资本从商业银行贷款后再放贷的情况就必然会出现。

『捌』 民间融资的特点

2.利率高、弹性大,城镇乡村有差别
一般而言,民间融资城镇利率高,乡村利率低。城镇借出利率年息一般在15-30%之间,乡村借贷利率年息一般在10-20%之间,年利率相差5%-10%;城镇民间融资金额大,乡村民间融资金
额小。据朔州市调查,城镇单笔借贷金额最高为70万元,乡村民间借贷金额最高11万元,最低的才300元;城镇借贷以高利贷为主,乡村借贷互助性质居多。调查反映,朔州市城镇借贷80%以高利贷为主,乡村民间借贷只有18%需支付利息;城镇借贷较为规范化,乡村借贷一般口头化。城镇借贷趋向书面化,大多数需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人(中介人)、借款额、利率、归还期、违约金,数额较大的还需要以房屋等实物作抵押等,而乡村因借贷互助性质居多,且多为亲戚、熟人朋友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 3.民间融资增长快、规模大,融资主体多元化
据对临汾市17个县(市、区)2000户农户和1400户企业的抽样调查表明,2004年7月末,借贷余额为31982万元,借贷户数2648户,其中企业968户,占调查户数的69.14%,农户1680户,占抽样调查户的84%.据调查样本估算,临汾发生民间融资的企业和农户占其总数的45%,借贷余额约为80亿元。吕梁地区全区民间融资规模在40亿元左右,总体来看,山西省民间融资大约有400亿元。民间融资不仅规模大,而且增长很快。据对应县某村520户农户及14户个体工商户调查,2003年全县民间借贷为1400万元左右,较2002年增长21-26%,占全县储蓄存款的1.3%.晋城市沁水县2004年6月末,民间融资规模达5000万元,占山西省储蓄存款余额的22.4%,占全县居民金融投资的12%.调查表明,在融资规模增长的同时,融资主体也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不仅有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融资,且出资人有工人、干部、工商个体户、企业等,甚至,参与民间融资的还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及面较广。
而对于浙江省这样民间资本大量屯聚之地,2008年浙江民间投资占社会固定投资的58%,根据浙江省台州市测算:2006年台州市民间借贷规模达650--700亿左右,民间融资总额与银行贷款总额之比0.65:1。台州市民间借贷规模总额达千亿以上。而民间资本规模更发达的温州,2011官方统计约4500亿--6000亿左右。但据温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估算约8000亿左右,浙全省的民间金融规模达1--2万亿元。可见,民间融资对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着实功莫大焉。
4.专业化趋势
民间融资由“地下”“浮出水面”,逐步呈现出专业化趋势
由于民间融资的种种便利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普遍发挥的现实作用,这一行为已在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同,使得其逐渐由“地下”“浮出水面”。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后中小企业资金严重紧张,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流动更加活跃,使得由过去遮遮掩掩的“地下金融活动”,逐渐转向半公开或公开。据调查,2004年8月下旬,运城市稷山县恒昌焦化厂由于新焦炉建成,形成流动资金缺口,故此该厂公开在县电视台反复做广告,向社会公众公开集资。在融资活动公开和半公开的同时,融资活动的组织协调等也逐渐呈现专业化之势。据调查,柳林县薛村镇等四个镇放贷者居多,薛村镇的高红村共有116户人家,几乎家家都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民间融资区域化和专业化趋势日趋明显。 从调查看,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此种形式借贷的规模较小,在农村比较常见,但涉及面较大,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如:平定县岔口村和黄统岭村1498户中,有109户存在民间现金借贷行为,占到调查数的7.3%,借贷金额在14万元左右。
二是“高利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在煤、铁、焦生产集中和养殖业、种植业、商品集散较为发达的地区比较突出。据对忻州市河曲、代县、繁峙、原平、五台、五寨等县(市)的调查,利率一般在月息10‰到15‰之间。如五寨县晋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此方式筹集到400万元流动资金,月利率15‰。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汾阳、孝义、交口和柳林等县(市),民间借贷月息在10‰到30‰之间。 由于银行汇票风险系数较低,加之银行办理贴现需要增值税票、购销合同等,要求严格,手续繁琐,时效性差,一些银行对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不予办理贴现,使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多为民营企业)的票据无法变现,影响资金周转,所以持票人宁愿持票到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商贸行融资,既不需要税票,也不需要购销合同,仅凭中间人的介绍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持票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处拿到现金。利率一般为面议,期限越长,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的高低受金融机构贴现利率的直接影响。期限受票据期限的影响,一般在4个月左右。
据调查,吕梁地区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的贴现利率平均为3.5到3.8‰,而民间贴现率为3.2到3.3‰,200万元以上者还可协商调低;民间贴现通常采取现票交易方式,融资时间很快。如:吕梁翔通、华瑞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仅2004年3月份融入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达3000万元之多,用于购买汽车。孝义市民间贴现月利率为3.3到3.5‰,比商业银行贴现利率低0.1到0.3个千分点。柳林城区一张姓个体户从2003年10月至2004年6月累计收购银行承兑汇票3000余万元,从中也谋取了较高的利差收入。如遇金额大(100万元以上)、时间长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过协商贴现利率还可降低。如若时间短、急需资金的,票据贴现利率有时高达8‰。 由于多方面原因,企业从银行、信用社难以获得贷款支持,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职工集资,有的以“保证金”为名向职工集资,这种集资方式利率一般相当或略高于同期贷款利率。据忻州市反映,几乎各县中小型企业都存在这种情况。如:原平化工集团以“保证金”方式融资100万元,以职工集资方式筹资3100万元。河津市三联集团,是一家以炼焦、炼铁和铸造为主的民营企业,由于受宏观调控影响,流动资金十分紧张,2004年6月以月息15‰向全厂职工集资1950万元,期限一年。据长治市屯留县支行反映,该县某建筑公司由于资金短缺,造成工程迟迟难以上马,便以30‰的年息招募内部职工入股,筹集资金达100万元。吕梁地区柳林县同德焦煤公司以扩股名义,按年息20%,期限三年,用煤矿作担保向个人融资4500多万元。

『玖』 民间金融的特点用自己的话理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一直以市场为导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逐渐形成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民营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他们旺盛的资金需求是正规金融所远远不能满足的,因为只能求助于民间,民间资本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民间金融在我国金融市场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其不断发展过程中特征逐渐清晰。
首先,民间金融具有多样性。民间金融的多样性可以充分体现在它的参与主体的多样和组织形式的多样。民间金融的参与主体和资金来源都来源于民间,是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信贷活动参与者,在这些参与者中既有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中小企业也包括乡镇村委、行政事业单位,主体多样,如果说是全民金融毫不夸张。民间金融的形式各异,各种民间金融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组织形式包括个人之间借贷、民间集资、典当行、合会、私人钱庄、私募基金等。参与主体和组织的多样性导致资金来源的多样性,民间金融市场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周围亲朋好友的闲余资金、居民个人的收入、中小企业的营业利润和闲置资金等。由此也可以得出民间金融的资金规模是相当庞大的。
其次,民间金融具有灵活性。民间金融过的灵活性体现在手续的灵活性和利率的灵活性。民间借贷手续灵活、简便,很受资金需求者的亲睐。一般情况下,资金需求者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借款时,手续相当复杂,必须有完整的合同,对资金用途、信用的大小、抵押物抵押资质等审批相当严格费时,对于急需用资金的需求方来说条件严格时间过长,很难解决燃眉之急。而民间借贷双方一般为周边熟悉的亲朋好友隔壁邻里,如果资金的需求者急需资金时候,他们可以不需要任何繁杂的手续或者非常简单的程序就可以得到急需的资金,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只要让资金的贷方知道自己借出多少资金,资金的流向哪里,拆借资金的利息是多少,还款的日期大概是什么时候就可以。在民间借贷者很少会签正式的合同,只要有协商好的简单标明金额、还款时间、利息的口头协议或书面借条做凭证。
因为程序的简单不需要复杂的中间环节,借贷双方直接面对面的达成协议,快捷方便大大缩短了借款时间。在利率方面,民间金融交易不通过正规金融机构不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监管之下,不用严格执行官方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按照市场机制进行灵活调整。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资金需求量不同,不同的地区利率可能不同,有些地区利率会在200fo左右,而有些地区的利率可达到60%甚至1000fo以上。而且民间借贷的利率也会根据国家的宏观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变化灵活变动,当一段时期,金融监管当局提高准备金率或者利率时,民间借贷利率会相应提高。
再者,民间金融具有隐蔽性。在我国,金融管理当局对正规金融市场的准入、运作和退出都有着非常严格的制度规定,对其监管也相当的严格,对这类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业务形式、发展规模和活动范围都会认识的相当到位,但是民间金融不在正规金融机构的范围内,很多民间金融活动属于地下活动,存在的形态多种多样,交易频繁,且每笔交易或大或小,交易行为缺乏相关法律的保护和认可,非常隐蔽,调查统计起来相当的困难,官方统计数据很难准确的反映真实状况,因而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最后,民间金融逐步专业化。由于其灵活性和多样性适应金融市场的多方需求,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获得了广泛的认同,促进了民间融资流动更加活跃,民间金融开始逐步走向阳光化,而不是隐藏地下,民间金融公开化使得其主体在后期的发展中行为更加的理性专业。资金需求日益旺盛的民间金融市场开始以市场为导向,由于供需的不平衡,民间金融在市场的调节下利率较高,投资回报率高,庞大的需求群体和庞大的供给群体加之新的参与者还在不断的加入,民间融资的涉及面在扩展,风险防范意识也会在日积月累的经验中逐渐加强,他们开始对借款者的信用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参与者选择融资的理性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因此违约现象在不断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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