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所谓恶意串通具体是什么?证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2.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可否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融资租赁赋予合同本身并未被法律法规禁止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回并且实践中已经有许多成功答案例。融资租赁合同能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当依据公证法、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但从融资租赁行业整体来看,融资租赁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的仅为少数,因此在这方面的实务经验尚不丰富,而理论上对相关问题的关注与研究也存在不足,还无法为实务提供全面指导。
首先,可以选择合适的公证机构,在行业内有较好的口碑的公证机构。
其次,可以选择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确的融资租赁合同或项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一是法律关系必须明确,即确定属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非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二是融资租赁业务办理过程必须严谨、合规,三是除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以外,不存在其他争议或纠纷。
再次,承租人违约后,融资租赁公司向公证机构提出的请求必须合理合法。
3.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后,承租人能否与出卖人再签订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只存在一个买卖合同,即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租赁物的买卖合同。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之后,承租人无需在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只需要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履行完毕,即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往往也会有禁止条款,约束承租人不得与出卖人单独签订买卖合同及其他损害出租人利益的条款。
如果承租人与出卖人就融资租赁物单独签订买卖合同的,那么会导致出租人与承租人及出卖人之间产生纠纷。这时,法律会倾向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如果承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合同侵害了出租人的利益的,该合同依法无效。
因此,《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禁止承租人与出卖人就同一融资租赁物签订买卖合同,但根据其他法律规定,1、需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2、不得损害出租人的利益;3、不得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
4.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开庭后多久判决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后,要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以免超过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5.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能否诉讼解除合同
直接通知解除就行
6. 广州祥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佛山国昌广场、深圳市世纪家园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跟着国家走吃喝啥都有,我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是个好平台。为国家发扬正能量。希望有良心的企业向他们看齐。不要搞那些诈骗,扯皮躲猫猫的无耻的事,
7. 房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哪些法律条款
新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8.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常见争议有哪些
按照其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甲乙双方(包括相关第三方:租赁物出卖人)的所有违背条款的意向和行为都必将引起相应的纠纷和争议,包括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其易发生的常见争议主要有以下几条,合同相关各方都应予以注意:
1)承租人对所谓“融资租赁”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即事前只知道其融资方式的好处,不知或是忽略了其方式的不足或风险,而过后反悔。对这点,常见的争议主要发生有对标的物的收益方式的处理上,因其实际产权不是承租方的,不可以随意的方式处理,可能达不到预期收益,或是忽略了其维护维修的有效保障及成本控制,等等类似相关问题。故对初次接触此融资的承租人一定要注意,预先确认“收益方式”、确认其可行性,预先需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
2)同样是承租人对所谓“融资租赁”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过后反悔(也包括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常发生在承租人没有事先充分比较各类融资方式的优势和不足、没有充分平衡和分析过哪一种融资方式更为适合自己(包括对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相关税收、对非固定资产的保险支付、等等)。所以,一定要事先充分调研,避免一面之言,要与其竞争对手沟通(如银行、基金等其他融资渠道),必有帮助;
3)承租人事后对其标的物(租赁物)的使用感到不满,常会引起纠纷。没有事先在其标的物的“实际”性能、型号、质量、应用软件配置和验收标准等方面充分调研和了解(包括对其生产厂家),或是把其交给了都会自称是行业专家的某个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公司遍地开花的当今,同样要避免一面之言)。首先是对自己的需求要明确(往往并非都能说清楚),其次即是调研渠道要充分;
4)在租赁物的交付、质保和验收上,常会因发生问题引起纠纷。这点一定要在“三方”的相关合同中,预先考虑、预先明确其可能的问题解决职责,以尽量避免纠纷发生。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而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并由出卖人对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预先明确对出卖人的制约,非常重要(包括对租赁物的维护和维修);
5)须再强调的一条,往往“业内专家”避而不谈,但本着商务诚信的原则(非诚信,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已成为其企业商务环境的代名词),应该谈谈。标的物(租赁物)的价格,往往是基础问题解决后各方争议的焦点。此价格,关系着相关各方“利益”的方方面面,包括形形色色的中介等“费用”。若能达成利益链的平衡、达成各方当事人默认和接受的价格,最好。若不能平衡,为确保其价格的公平公正、确保其合同的有效履行,建议以参考市场同类产品的性价比为准(注意是“性价比”而不仅是“价格”,并有行业技术专家参与,以有效防止某一方所谓其产品市场专家的忽悠);
6)融资租赁既然是一种变通的分期付款方式,常有发生的和常需担心的另一类纠纷,便是个别承租人的拖延付款,甚至欠款不付。针对此类问题,出租人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购买租赁物成本的20%)。或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当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或履行其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尽量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一旦发生,当事人要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以免超过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按照实际相关案例和自己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简明归纳上述几条,但愿对您能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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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一嘴毛。做企业有实在。不能搞花架子。骗子骗骗子。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要向网络,阿里。京东。腾讯,学习。才代表中国的企业家的脊梁。